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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退回侦查能取保吗_刑事案件不捕率与退回补充侦查率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时间:2020-04-03 07:59:46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刑事案件不捕率与退回补充侦查率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那坡县检察院  钟日山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社会矛盾的突显期 ,因而,各类案件不断增加,反侦查能力增强,而侦查水平和技术没有得到相应提高,导致部分刑事案件相关事实上无法及时查清,证据收集存在不全面,不严密,造成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率和退回补充侦查率逐年升高,笔者通过调查分析,认为两率升高存在以下七个问题,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提出六个方面降低不捕率和退查率、提高案件质量的对策。  

    关键词:不捕 退回补充侦查  公诉证据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多发态势增加了侦查工作量,从而给案件的质量造成了冲击,仅以那坡县为例:2010年侦监部门受理各类提请逮捕案件105件146人,其中不批准逮捕13件18人,分别占受理数的12.38%和12.33%;
    2011年受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案件127件198人,不批准逮捕26件61人,分别占受理数的20.5%和30.8%;
    2012年受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案件138件267人,不批准逮捕37
    件106人,分别占26.8%和39.7%.不批准逮捕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三年不批准逮捕的案件76件中有68件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不批准逮捕的方式退回补充侦查。退查案件占不批准逮捕案件的89.5%.  

    2010年公诉部门受理案件116件162人,退回补充侦查30件,占25.86%,2011年受理117 件 159  人,退查 36件,占 30.77 %,2012年受理 122 件193人,退查 44 件,占 36.06 %,而二次退查占退查数的60%以上。从这两组数字来看,不批准逮捕率与退查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不批准逮捕和退查的案件都是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为了提高案件质量,减少退查,我们通过调查分析,发现退查中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针对七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七个方面减少退查、提高案件质量的对策:  

    一、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  

    近来来,案件退查率呈上升趋势,在提请审查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缺陷,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查证,案件逮捕或起诉后势必带来证据不足错捕或被判决无罪的风险,即使判有罪也是承担着指控不力的压力,而在事实与证据没有完全查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又有放丛犯罪的顾虑。虽然有“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与“刑事和解”法律规定,但实施起来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也无明确的标准,一但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遇到事实与证据发生变化或法定事由的发生,将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基于保障案件质量,降低办案风险的考虑,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部门对此类案件都尽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也是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  

    (二)对证据标准认识不同,因而造成不捕、退查现象时有发生。  

    部分侦查人员对审查逮捕工作有误解。认为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都是由检察院执行和决定的,能捕就能诉,将审查逮捕标准视为公诉的标准,一旦批准逮捕就不再进一步收集证据,按逮捕时的材料,原封不动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罪名等同于起诉的罪名,即使原先对罪名有不同的认定,也完全依照审查逮捕部门的意见去收集证据,对案件可能涉及到其他罪名的也不再收集。实质上在诉讼各个阶段对证据要求的标准、等级是不一样的,随着诉讼的不断深入,对证据的要求相应越来越高。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批捕、起诉、审判”四环节对证据的取舍和采信度理解和把握存在不一的问题。如何让一个案子能立得起、捕得下、诉得出、判得了,是每个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乃至分管领导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对于批捕后证据发生变化而诉不出的案件,侦监部门免不了要戴上“把关不严或捕错人”的高帽,并承担错捕的风险。因而,有的案件审查逮捕的标准就自然被提高。这是不捕率升高最主要的原因。标准提高,对侦查工作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反过来要说,批准逮捕不是我们办案的最终目的,批准逮捕只是为进一步侦查的需要,办案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警示社会,侦查的目的就是查清事实、收足证据,使犯罪人员成功被起诉,体现侦查工作是为案件公诉服务的,因此,案件一旦被批捕后,需要侦查人员继续按照起诉的标准及时收集证据,才能减少案件的退查率。多年来,由于缺少统一证据规则的指导,缺乏沟通了解,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对于证据收集、应用、甄别的要求不一致,导致双方对证据的证明效果产生分歧,特别是对案件的证据链是否存在缺陷,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是否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等问题存在争议,这是导致退查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一问题上,侦查人员往往认为没有必要补充侦查,因而,又往往不按退查的提纲要求去查,出现该提取的证据没有提取,该找的证人没有找,导致案件屡退不查、屡查不清现象时有发生,本来退查一次就清楚的案件,不得不退查两次。如周建国故意杀人案,侦查人员在获取嫌疑人杀人的口供和目击者笔录后就认为破了案,没有必要提取其他证据,因而没有及时提取凶器、指印、血衣等主要证据,虽然经过两次退查,均因时过境迁,无法提取到凶器、指印、血衣等重要犯罪证据,加上嫌疑人翻供,而目击者只看到有一个人追杀受害人,并听到受害人一边跑一边叫“周建国杀我啊”,因距离较远,看不清嫌疑人的外貌特征,嫌疑人翻供后,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定性,该案最后只能作存疑不诉。  

    (三)重新鉴定规定引起退查率升高。主要表现在需要重新鉴定而审查起诉期限已届满,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  

    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不计算在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申请重新鉴定时间在审查起诉阶段是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而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公诉部门就得退查。比如说:蒙某某损坏财物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当事人对物价鉴定有异议,公诉机关经两次退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重新鉴定工作,主要原因是侦查人员认为没有必要再作鉴定,因而取证的积极性不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要求,最后不得不由检察机关委托广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重新进行价格认证,该案因两次退查还不清楚的,但侦查的期限已到,办案部门不得不将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了。而简单作出不起诉决定,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为了给当事人一个交代,摆访息诉,维护稳定,侦查时限届满后,检察机关不得不启动侦查程序,履行侦查职责。这是不得以的事,因为从侦查手段、技术水平、经验、能力,检察院都不如公安机关。加上检察院人手少,侦查工作还是由侦查机关来完成。按新刑诉法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经过两次退查还不清楚的,检察机关只能作不诉处理,然后又把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因而,今后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最终还是回到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三年来,该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8件,退回补充侦查8件,退补率100%。仅2013年1-5月,就有6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因而,不得不退查。  

    (四)重客观轻主观,导致不应当遗漏的证据被遗漏。一些侦查人员存在重收集客观方面证据,轻收集主观方面的证据,重言词证据,轻查证核实,重收集有罪证据,轻收集无罪证据。有的人员缺乏责任心,对侦查阶段就应及时全面收集固定犯罪证据缺乏内存动力,使案件证据一开始就存在缺漏;
    有的侦查人员对各个罪名四个必备要件研究不深,对如何完善证据思路不清晰,不熟悉公、检、法各个诉讼阶段的证据构成要件,导致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不需要收集的证据却收集不少;
    在被退查的案件中,这一类占50%以上。由于那坡县地处两省两国的交汇处,许多产品在两省两国间存在较大的价格差,容易引发非法经营、毒品犯罪的案件。这3年中,该类案件质量还存在不少问题,最为典型的是涉嫌非法(运输烟叶)经营犯罪案件,该类案件是不批准逮捕和退回补充侦查率最高,3年中有27起,占不捕和退查案件的24%。这一类案件主观方面的证据是认定是否犯罪的主要依据,如果主观方面证据固定不好,就给案件质量留下隐患。根据 2010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他人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其他合法手续或证明仍然帮他人运输烟叶,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认定。是否收集固定到主观方面“明知”的证据,是通过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基础证据。而现实中,侦查部门取得的证据大都是“我是在被你们查获时,才知道是烟叶”的言词证据,该言词证据,与事实与常理不相符。首先,烟叶,有浓烈的味道,一般人过旁边都能闻出是烟叶,其次是拉烟叶的价格与其他商品价格不一样,因为有风险,价格绝对比一般产品高,有针对运输不同的物品就远费进行讨价还价的事实存在。然而,侦查人员取得的“我是在被你们查获时,才知道是烟叶”的词证据是违背一般常理原则,但侦查人员在取证时,忽视了这些细节,导致“明知”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因而,只能作不批捕、不起诉决定。这需要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注意收集间接证据,检察人员在审查证据时注意审查间接证据来认定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因而,需要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达成默契才能达到提高侦查能力和准确认定证据的能力,从而达到打击犯罪的效果。因此,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必须相互交流、形成共识、才能共同提高,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五)在侦查阶段取证不扎实,为案件不能逮捕或者不能起诉埋下隐患。个别侦查人员过分看重和依赖直接证据、言辞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忽视间接证据和其他类型证据的收集和鉴别。一旦原来的证据锁链某一环节松动,便破坏了原有证据系统的证明力。如李安规强奸案,公诉部门两次退查要求补充一位目击证人证言,及第一次被强奸的时间段,补查的结果是“证人外出打工,”不能补充侦查,“学校没有建立档案”,无法查清被害人第一第二次被强奸时的时间段。正因为这一证据的缺口,导致该案达不到起诉条件,最后作存疑不诉。而该案因侦查人员取证不扎实,没有在第一时间对目击证人进行取证,导致事后难以补证的问题出现,此类有瑕疵的证据,轻则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受到与其罪行相应的刑罚,重责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刑法追究。在社会上造成:公安、检察办案水平低,或者有打击不力的嫌疑的影响。  

    (六)自首、立功材料不清晰。在实践中,主要证据《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而有的侦查人员制作的《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不能反映案发当时的抓获情况,或者是由不参与办案的人员制作,或者没有出证机关的印章,甚至连抓获经过也没有。且《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与法律文书表述、嫌疑人的供述相矛盾,导致该情节不好认定,难以与其他证据相佐证,使公诉部门难于认定。

      

    (七)法律对不批准逮捕和补充侦查工作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对侦查机关移送达不到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拒绝受理的权利,只有经过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后要求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的,侦查机关是否按照要求去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出现累退不查、累查不清,检察机关无从监督的尴尬境地。  

    二、根据不捕及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案件质量:  

    (一)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要形成共同的立案、批捕、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追诉犯罪的标准,实际上是立案的标准,而逮捕、公诉证据的标准,是严格按照符合逮捕、公诉的条件,从收集、审查的证据中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分解和细化。因而,侦查、批捕和公诉三环节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公诉证据的标准严格于侦查、批捕的证据标准,若仅仅依据侦查、批捕要求的证据标准收集证据就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就难以提起公诉。所以,对证据标准的形成共识,按标准收集证据,按标准去审查证据,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二)转变观念,增强证据意识、诉讼意识  

    在立案之初就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在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同时,尤其应注意收集排除其无罪的证据,避免先入为主,忽略证据的矛盾,从而造成日后不必要的退查。在收集主要证据的同时,也要注意收集间接证据,使证据间形成牢固的链条,最好能做同步录音录像,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以后的诉讼环节中翻供。侦查人员还应当强化固定、保全证据的意识,以减少证据发生变化而形成屡查不清的局面。侦查人员要意识到侦查工作最终要为案件的成功起诉服务的,侦查工作只有经过批捕和起诉过程的检验才取得成果,而侦查成果必须要通过诉讼检验才达到目的,才经得起历史检验。因而,侦查人员要树立诉讼意识。  

    (三)健全引导侦查机制,提高证据的针对性  

    公诉引导侦查是提高退查质量的重要方法,更富有成效。因为审查起诉中的引导是公诉人员对整体案情、全部证据进行综合把握、分析、研究后进行的,针对性较强,往往能弥补侦查过程中的不足。我们要求,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应当就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证据缺陷、退查的目的、方向和证据要求有个详尽清晰的阐述,使侦查人员能够迅速领会公诉人员的意图,有的放矢进行退查工作。因此,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要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适时地进行引导,确保退查质量的提高。公诉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询问案件退查进度,能了解到退查工作的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达到增进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效果。虽然检公两家一直在做沟通、交流的工作,协商解决很多实际问题,但就案件质量问题还需要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在这基础上多加强沟通,通过沟通解决实际的问题。  

    (四)加强业务学习,共同提高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办案水平。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变化,人的水平和能力始终是最终的决定因素。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要能破案,要想掌握嫌疑人犯罪动机、犯罪目的、高智能的作案手段,就必须有超过嫌疑人的智与勇,才能收集到犯罪证据。因而,钻研科技、经济、证劵等知识,加强知识储备,尤其是认真学习侦查学,掌握侦查基本知识和技能。才能突破一些特殊案件和地域性案件,对一些疑难案件,先沟通联系,交换意见,研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提高案件批捕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  

    (五)公诉机关应当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所需要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从上述规定看,退查并非弥补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唯一办法。公诉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不应当把需要退查的案件全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应当本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则,对那些需要退查的内容比较简单,有关当事人容易查找,不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能在较短时间、不影响审查期限的案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以便迅速办结案件。  

    (六)公诉人应当加强对退查案件的跟踪监督,建立退查跟踪制度  

    案件正式退查后,公诉人要加强与侦查人员的联系,询问案件退查进度,心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与侦查人员共同协商解决。公诉人是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当发现在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案件退查期限届满后侦查部门没有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要及时通知侦查部门说明理由,对案件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案件流失。  

    (七)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对于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案件的后续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案件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后,不再继续侦查取证,引起受害人及家属不满,甚至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增加“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然后重新提请逮捕或者直接移送起诉。”在第一百七十一条增加“因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并在半年内作出能否达到起诉条件的理由说明。”通过法律规范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案件的监督,对案件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案件流失,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更能有效地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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