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文大全 个人文档 实用范文 讲话致辞 实用工具 心得体会 哲学范文 总结范文 范文大全 报告 合同 文书 信函 实用
  • 文秘知识
  • 条据书信
  • 行政公文
  • 党团范文
  • 演讲稿
  • 自我鉴定
  • 合同范文
  • 策划书
  • 百花范文网 > 范文大全 > 党团范文 > 【民行检察工作现状调查分析及完善】社会安全感现状和及影响调查分析

    【民行检察工作现状调查分析及完善】社会安全感现状和及影响调查分析

    时间:2020-03-20 07:40:26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沂讼法》公布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使一批程序上、实体上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得到了纠正。但民事行政检察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的要求。为了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积极作用,现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加强民行检察工作,提出完善工作机制建议。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现状调查分析
       
          (一)立法现状分析
       
          一是监督方式单调,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难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再次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其抗诉亦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种监督是案件终结后的“事后监督”,排除了检察院在民事检察监督方面事前行之有效的其他监督方式和手段。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立法上的单调性,导致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不全面性,检察监督只能进行抗诉,无法实行其他方面的监督。理论界的大部分学者认为,检察监督作为一个完整的原则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参加并监督民事行政诉讼、并可提出抗诉。由于现行法律将抗诉方式的规定仅仅限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故检察机关只能由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院采用抗诉以外的监督方式如检察建议等进行监督的活动往往受阻。
       
          二是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的单方倾向性,有悖于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其出发点在于以国家利益代表者的身份,维护国家利益而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一般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诉提起抗诉从而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客观上就是支持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另一方当事人自然与检察机关产生对立情绪,庭审气氛常常出现不协调的情形。有的当事人直接对检察机关派出的检察官进行陈述,甚至发生过激言辞,有损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严。
       
          三是在民事检察监督问题上检法之间冲突的表现是: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上级法院几乎一律以裁定或函转的方式将案件交给做出被抗诉裁判的下级法院审理。实践中的这种做法颇为不妥,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种做法既不利于对错误裁判的纠正,也不利于发挥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尽管在再审中需另行组成合议庭,但审判人员仍需面对较大的压力,不利于纠正错误审判;
    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地位,决定了上级法院不宜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不只是一种观察,也不只是一种判断和评价,它必须能够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法律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被用以制约其他国家权力行使的权力。而要使这种监督权真正起到制约作用,具有相应的权威,至少其地位和效力应与被监督的权力是平等的或相对峙的。因此从维护检察机关的权威出发,我们认为既然上级检察机关已就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法院就应当受理,而不能以裁定或函转的方式再将案件交给原作出被抗诉裁判的下级法院予以审理。
       
          (二)外部因素的影响
      
           一是调阅审判卷宗难。检察院对已审结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全面监督,调阅法院卷宗是检察机关展工作的法定程序,也是检察机关获得抗诉案件来源的一条重要途径和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尽管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阅卷宗,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对检察机关借阅审判卷宗以法院卷宗归档情况等原因,有的案件反复多次才能调阅到卷宗。以致检察机关立案难,调查取证难,审查原判决正确与否难,做申诉入眼判息讼工作难,影响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从而减弱了民事检察监督力度。
       
          二是抗沂程序繁琐,抗诉案件办案周期长。《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沂讼法》规定,只有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上级检察机关才有权提出抗诉,基层检察院无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实践中,往往是上级法院将再审案件交给作出原审判决的基层法院审理,且虽然《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但是否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尚未明确规定,导致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期限拖的过长,少则大半年,多则两、三年,甚至更长。其结果也许是“迟到的公正”,却“不是真正的公正”,造成当事人对申诉失去了信心,直接影响抗诉效果。
       
          二、民事行政检察完善工作机制建议

          虽然加强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从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到人力物力配备的加强都反映了其履行职责的决心,但相对日益高涨的对检察监督的呼声而言,目前检察监督的功能仍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如前所述,法院的不合作、不配合不失为一个重要的原因。面对立法不完善,在现有的执法环境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成为当务之急。本人认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以高检院提出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指导思想,坚持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原则,创新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是落实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手段和程序。树立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是对全部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法律监督,而不限于对诉讼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的思想观念,认识到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只是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和多种实施方式中的一种,使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全部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法律监督。

          二是提请抗诉书中应增加“对方当事人抗辩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民行案件并不容易得到对方当事人的理解,对方当事人作为胜诉方和既得利益方,无论是出于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还是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他们本能地对抗检察机关启动的抗诉程序,话语偏激或无理上访现象电屡见不鲜。检察机关作为监督部门,所抗诉的对象是法院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并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增加“对方当事人抗辩理由”,不仅可以实现在法律文书中“兼听则明”的法律效果,而且还能保证在办理案件时居中性的社会效果,从而体现检察机关“公平、公正、公开”的办案原则。

          三是规定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应由其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而不能再指令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再审。要明确再审的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在其中的活动以及职权。亟待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审判时限。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民事案件没有明确诉讼程序和期限规定、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应当在多长期间内作出再审与否的规定,法律未作规定,致使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的搁浅。应规定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审期限自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次日起算。

          四是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调取案卷权。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卷宗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调取法院的卷宗权是很有必要的。
       
          五是继续强力推进检察建议的开展。这里的检察建议特指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检察建议的第一种情形,即指对个案再审的建议。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对民行检察监督意义非常重大,基层院可以有了新的监督手段,不但节约了诉讼成本,并可以证明“同级抗诉”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由于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争取得到同级法院的认可和配合。
       
          六是积极探索“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新方法、新途径,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并不是单纯的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抗诉权,也不仅仅是对司法机关的执法监督,而且还应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面向社会、面向经济、面向群众,应及时转变观念,拓宽视野,立足于对一切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采取多元监督方式,多途径监督,多方式办案,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执行等等。维护法制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相关热词搜索:

    • 范文大全
    • 说说大全
    • 学习资料
    • 语录
    • 生肖
    • 解梦
    • 十二星座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