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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部门对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包括 [浅谈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广告监管中的尴尬]

    时间:2020-03-20 07:36:43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内江市资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郑晓宁

    近年来,违法药品广告大有泛滥之势,特别是市县两级通过各种媒体进行的违法药品广告,由于多方面原因,更是达到肆无忌惮、铺天盖地的地步,严重欺骗和误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用药,轻者耽误患者的治疗时间,重者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药品广告又是公众获取药品信息、选择使用药品的重要途径之一,违法药品广告已成为群众的切肤之痛,老百姓对广告药品投诉较多,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甚至认为药品监管部门没尽职尽责,状告药监局在药品广告监管中行政不作为,极大地损害了药品监管形象。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广告监管中处于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境地。

    一、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现状

    (一)违法药品广告发布渠道、形式的多样性。一是在地方电视台多频道全天候轮番刊播,二是请人大量散发宣传资料,三是在药店、医疗机构张贴宣传画。违规药品广告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如夸大疗效、篡改或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患者现身说药、专家或主持人以“讲座”及“求医问药”等形式发布药品广告。

    (二)销售方式的灵活性和得利各方的利益一致性。发布违法广告的这类药品,多在县城、乡镇繁华地段的药店以租柜的形式代卖,一般多买多送(买5盒送1盒等形式),药店提成或收取租柜费,在播广告的时候播出经营地址,一方面带来了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提高了药店的知名度,再有就是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并不确定。而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药品经营企业和刊播广告的新闻媒体却利益相辅相成,利益链相当完整。

    (三)违法广告药品针对性强,无限夸大疗效。这类广告大多为抗风湿类、胃炎、哮喘、皮肤病、糖尿病、男性疾病系列的药品,大多是治疗慢性疾病且具有普遍性,针对的对象多为老年且体弱多病的人群,医疗用药知识缺乏。服药期需要一个或几个疗程,药品的价格也较贵,大多数患者因为服用时间长或经济原因没有坚持服用。这类药到底有没有其宣传的效果也不可而知,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很多。

    (四)违法药品经营的隐蔽性。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大部分是一些药品经营商(人们常称的药贩子)从厂家手中取得地区销售代理权,然后违规发布药品广告,再把药品铺到药店,直接迈开批发经营公司这个中间环节,药监局来检查时都能够提供厂家的销售清单(手工或电脑)或者发票,也能够提供厂家的合法经营资质、委托书等。但是,往往看见的数量不多,经营的隐蔽性强,进一步查处困难。

    违法药品广告泛滥,与其隐蔽性强、各利益方相互打掩护,使之不易查处。又特别是近年,一些消杀品、食准字食品、卫健字等保健品也大行其道,在电视媒体大肆宣传疗效,但在产品本身上却找不到其违法的证据,群众的鉴别能力有限,不明情况以为是药品。因此,消费纠纷多,基本都按药品投诉,使监管部门感受到十分尴尬。

    二、基层监管部门药品广告监管现状

    (一)基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业务素质不高。广告监管人员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药品广告,不能正确区分合法与违法,比如说什么是药品、药品的批准文号形式、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别,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是否合法等,从而导致对相关的涉药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对违法药品广告不能及时发现及制止。

    (二)存在有大批消费群体,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者甚多,大多是老人带着孩子在家,医药信息不畅通,生病就诊不方便,容易受不法广告的蛊惑,特别是专家、教授及患者的现身说药,更容易让文化水平偏低的人信服,给违法药品广告以广大的市场空间,致使违法药品广告监测线索减少,药品广告监管宣传效果减弱。

    (三)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大。违规违法药品广告的获利空间极大,风险成本太小,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药商与刊播广告的媒体“合作”,通过伪造低价假合同,对付工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广告监督机关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同时,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工商部门按照做过手脚的合同进行处罚,罚款还不足广告费真实收入的十分之一。这样,处罚不到位,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四)违法药品广告的审查不到位。根据广告法,广告发布者有责任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面向的观众大多为农村人民群众媒体,其余产品的广告内容很少,主要靠刊播药品广告获得经济利益,根据了解,一般药品广告占基层电视台广告收入的80%以上。而电视台广告审查人员根本不履行职责,只要广告主给钱就发布,而刊播药品广告是地方新闻媒体的主要收入来源。

    在利益驱使下,给违法药品广告堂而皇之的发布以土壤,而药品监管部门却无强有力的牵制措施。这样的广告监管现状,让药品监管部门身临尴尬境地。

    三、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广告监管方面职责现状

    (一)违法药品广告主确定较难。根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广告主体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是指销售商品或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广告主体都可以成为药品违法广告行为的主体。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只有广告主才由药监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管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部门依据《广告法》等法律规范管理。

    广告主可以是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是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个人。而特定的某种药品一般都是由特定的企业生产,药品广告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由药品生产企业发布,未经授权的药品经营企业或与销售药品有关联的个人发布时,广告主则较难认定。

    (二)药品监管部门药品广告监管职能不足。法律法规授权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监管方面有以下9项职权:1.进行药品广告的审批并发给批准文号;
    2.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3.对异地批准的广告进行备案;
    4.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5.责令限期改正;
    6.责令停止发布药品广告;
    7.责令发布更正启事;
    8.暂停销售;
    9.移送广告管理机关查处。

    在这九项职权中,给予基层药监部门的职权仅有监测权和移送广告管理机关查处权。但现实中,基层药监部门由于无法准确鉴定广告主是谁,事前也不知道那些广告在辖区内发布,监管职能职责现状,让监管部门面临尴尬。

    四、审批监管处罚分离现状

    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实行分别授权、分级管理,省级药监部门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批工作。市、县两级基层药监部门,法律授予的药品广告监管职责主要是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未经批准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违法广告在移送的同时履行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发布的职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是《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同时,对篡改药品广告内容的违法药品广告,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发布。县级药监部门只有监测权。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有《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负责违法广告的监督查处。尽管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备案制度,同时还在审后实行监测和公告制度,定期曝光违法药品广告。但这种审批和监管职能的分离,造成一个违法药品广告从监测到调查取证到移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再核实到责令电视台停止发布都需要一段时间。很容易导致工作衔接及配合上出现疏漏,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违法广告后,工商部门不处罚以及怎么处罚,都有可能不予回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办法。审批监管处罚分离现状,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不尴尬。

    五、几点建议

    为避免监管部门的尴尬,针对以上基层药品广告监管中出现的弊端,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药品广告准入,把好源头关。建立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电视台等相关单位共同协商机制,加强药品广告监管工作,成立加强药品广告监管领导小组,制定药品广告管理制度,实行分段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凡是我县范围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必须先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广告批文和药品相关文件审核合格后,再到工商部门备案,然后才能到电视发布。这样,引导媒体依法规范广告发布,堵塞违法发布渠道,使违法广告失去发布平台,把事后监管改为事前监管。

    (二)加强宣传引导,堵截药品终端。一是通过电视宣传、粘贴图片、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合理用药,理性用药,及向群众介绍药品及药品广告知识,引导其合理安全用药,不受虚假广告的蛊惑,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虚假药品广告的防范意识。二是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宣传药品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其经营现场进行粘贴,让其自觉抵制,群众监督违法广告药品,促使不参与这类药品的经营活动。

    (三)强化广告监管措施,注重广告过程中的监督。一是进一步了解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广告监测方面的执法依据和权限,防止“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二是掌握相关监测知识,建立和完善监测检查制度,明确监测检查范围、时间、频率和责任。三是加强部门协作。按照职能分工,营造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氛围。发现违法药品广告,及时做好上报、移送工作。四是对经常性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药店,增加检查频次,全面检查药店的经营行为,对存在的问题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外,还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调整药品广告监管体制。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药品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熟悉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药品广告的监管合法、科学、规范。在现行法规的体制下,能否给予基层药品监管部门更多的权力,比如责令停止发布药品广告、暂停销售等;
    为解决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监管不力的问题,能够实现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管理的权责统一,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实现权责一致,从根本上改变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的监管困境,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药品广告监管新体制是摆脱尴尬更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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