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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厂运行工职责 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监督职责

    时间:2020-04-10 07:40:23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为提升我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行业监管能力、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改善水环境质量,有效保障民生,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规定和要求,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就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监督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工作。
    1、将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污水处理厂及相关设施建设。
    2、统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做到污水应收尽收,达标排放。
    3、落实工作责任制,组织督促下属各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依法行政,尽职履责。
    4、建立完善污水处理监管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第三方运营模式,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环境。对不在城市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乡镇、园区等污水处理厂,指定某一部门作为其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5、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目标考核。
    二、市直部门和单位职责
    各市直部门和单位作为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xx市城市管理局
    1、认真贯彻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依法履行规定职责。
    2、负责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建城区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运行监管指导工作。
    3、建设完善上游雨水、污水分流式排水管网,防止雨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对正常运行造成冲击。
    4、负责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城区排水管网的监管。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进行监督、监测和巡查。对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5条情形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异常变化等突发情况,及时对上游排水户核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协助物价管理部门核算和监控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7、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8、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9、对擅自停运、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罚款。
    10、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处罚;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xx市环境保护局
    1、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的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水处理厂监督职责和任务,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严惩违法行为。
    2、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环保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
    3、按照权限核发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污水的,依法进行处罚。
    4、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异常变化等突发情况,及时组织下属部门对上游涉水企业进行核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将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的自动监控数据与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共享。
    (三)xx市公安局
    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自侦、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或以其它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运营单位和人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有关规定,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综合性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对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核算和监控污水处理企业成本,会同有关部门调整核定污水处理费价格。
    (五)xx市水务局
    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城市(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河道进行清淤疏浚,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后的污水流通顺畅。
    (六)xx市财政局
    1、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核,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和保障制度。
    2、建立健全长效财政补贴机制,对运行长期亏损的污水处理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补贴额度应当与城管部门的监管考核结果和环保部门出水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及有关部门意见相挂钩。
    (七)xx市审计局
    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八)xx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1、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xx市运东、运西污水处理厂及上游所属污水管网的运营管理,通过强化运行管理,完善内部考核,切实提高两厂运行管理水平和处理效率,确保长期稳定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
    2、加强和完善xx市运东、运西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措施,增设应急设施,有效提高应急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3、加大对xx市运东、运西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力度,及时对故障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换,为其正常运行提供必需的人力和资金保障。
    (九)其他相关部门
    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三、运营单位职责
    1、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营单位作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全面责任。
    2、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要求,依法获取运营资质,配备专业人员、设备、设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运行管理,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水平。
    3、负责污水处理厂设施、工艺的日常安全运行,所有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维修和更换,所需药剂、物资的购买、保存和使用,全力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4、负责依法依规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有关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6、负责建设并完善应急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在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负责对运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内部管理,对特种岗位做到持证上岗,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要求。
    8、全力配合各部门检查、审查和核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四、长效机制
    为有效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监督,需要建立完善长效运行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职责,确保运行、管理、监管和监督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充分认识到其治污减排、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敏感性,加大对污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的投入和监管力度,领导和督促下属各单位尽职履责,依规运营,依法监管,依法监督,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出水达标排放。
    (二)建立奖惩机制。完善污水处理费拨付与出水达标排放、减排效果挂钩的监督制度。实行污水处理费“收支两条线”。城镇污水处理厂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污水处理费时,出具管理监督和监督检查部门对污水处理费拨付的审核意见,在核定中已扣减的污水处理量(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按照处理率作为达标标准),在下次拨付中扣减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厂在上级检查时出现问题的,财政部门暂缓拨付,待其整改落实后,结合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再做拨付决定。对污水处理和减排作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三)加强目标考核。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绩考核制度。由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全市污水处理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结合日常检查、抽查、监管和监督情况,深挖问题隐患,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效绩评定,落实奖惩,并把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规范运营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监管不到位的,一旦出现问题,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外,同时责成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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