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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条款_对格式条款中约定争议仲裁条款的思考

    时间:2020-03-24 07:31:05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对格式条款中约定争议仲裁条款的思考

    案例一:某甲与某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因办理产权证书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某甲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中被告某开发商提出双方当事人有仲裁协议,请求驳回起诉,人民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某甲的起诉,李某表示并不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购房时开发商并没有说明,后某甲无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某甲对仲裁结果不服,现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

    案例二:某乙为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某保险公司依据双方的约定向某乙提交格式合同一份,某甲签字后保险合同生效,此后双方因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某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中双方有仲裁条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法院经审查遂依法驳回起诉,并告知某乙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某乙发现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是距离某乙居住地200多公里的省会所在地,因考虑到平时工作较忙无力到外地去进行诉讼,某乙只好做出让步,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与人们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格式合同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以上案例就是其中的二个典型,笔者就仲裁条款随机询问了当事人,绝大多数当事人表示并不了解仲裁协议更并不知道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管辖。

    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仲裁协议首先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行为。依据民法原理,签订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生效,就上述案件来说,一方当事人并不了解仲裁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案例二来说,保险公司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使得投保人妥协,在格式合同中故意约定在不在投保人住所地仲裁,使得投保人基于诉讼成本考虑往往放弃自身权利与保险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有违公平原则。

        基于这类案件日益增多,考虑我国公民对法律的理解程度,要求公民对格式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都有所熟悉和了解就要求过高了,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能只是机械的适用《仲裁法》对签订有仲裁条款的就予以驳回应当参照《合同法》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院在审查格式合同随附的仲裁条款中时应当慎重审查格式合同提供方是否对此条款所尽了说明义务,此说明是否在主合同或从合同上有记载。笔者认为如果经庭审查实其未尽到说明义务应当认定此仲裁条款效力待定,需经对方当事人追认才具有效力。但是对于案例二种保险人恶意订立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既不在原被告所在地,又不在原告车辆使用地和保险事故发生地,保险公司订立此条款目的只是人为的设置诉讼障碍,使得当事人基于诉讼成本考虑在实体权利上做出让步,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仲裁条款时应当宣告此条款无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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