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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_新刑诉法检察机关侦查权

    时间:2020-03-27 07:22:13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浅析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与检察制度关系密切,对检察工作影响重大,既赋予检察机关更多新职责、新任务,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增加了新手段、新措施,又对规范检察权的行使设定了许多新程序、新制约。学习好、贯彻好、适用好新刑诉法,对于提升检察机关查办案件、追究犯罪,规范执法、保障人权,加强监督、维护公正,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管理等能力和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刑诉法涉及检察机关内容概述  

    此次修正案共111条,总体上看,强化了法律监督,特别是对侦查、执行、特别程序的监督。具体来看,涉及检察机关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九方面:一是辩护权的强化与检察职能的延伸。如修正后的刑诉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等。二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新刑诉法第115条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为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三是细化逮捕条件、完善批捕审查程序、建立羁押定期审查机制。新刑诉法细化了逮捕条件、规定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等。四是完善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既完善了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又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五是证据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职权有所变化。如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等。六是公诉制度有了较大变化;
    如把没有犯罪事实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提起公诉须将案件材料、证据材料移送法院等。七是审判程序的调整对公诉职能的行使提出新挑战。如要求检察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应当一律到庭支持公诉等。八是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九是特别程序中增加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内容。  

    关于新刑诉法涉及检察机关的内容,法律界专家早已进行了详尽的梳理与解释,本文就不再赘述。  

    二、新刑诉法实施后需面对的主要问题  

    在新刑诉法学习和调研中,笔者结合实际情况,梳理出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将面对的六大主要问题。一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启动难。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只作原则性规定,是否包括杀人、抢劫重大恶性案件在内的所有的案件都有必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侦监部门如何在批捕后掌握案件后期相关情况的发展和变化动态、侦监部门如何与公安、本院监所部门和公诉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如何启动等问题仍有待具体和细化。二是简易程序出庭工作量大导致承受难。修改后刑诉法要求所有公诉案件检察人员都要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量将至少增长20%以上,基层院案多人少、人力紧张等现象将更加突出。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案件审查难。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在法庭上要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加以证明,这不但大量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更给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带来更大压力。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关键在于侦查机关的意识和条件,由于目前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讯问、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取证都未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故在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很难证明证据采集的合法性。一旦在庭审中出现证据非法性质疑,势必使案件在公诉环节出现“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四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多导致对接难。修改后刑诉法使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对接任务更加艰巨。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检察人员要帮未成年人联系律师、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要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要进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社会调查等工作。如何确保这些对接程序的顺利进行,还需检察机关对相关程序进一步进行具体和细化。五是新规定导致和解刑事案件确定难。修改后刑诉法使检察机关成为刑事和解的主体之一,检察院可通过职能履行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即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标准,是程序为主?还是以实质为主?以书面材料为证?还是以口头材料为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自愿和解后又反悔的如何处理?六是侦查新规定导致职务犯罪侦查难。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检察机关侦查“一对一”贿赂案件提出严峻的挑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检察侦查部门将承担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因为证人录音录像要征得证人同意,所以当证人,尤其是行贿人提出原证言是受暴力或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检察机关要证明其合法性存在一定难度。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等规定,也必将大大增加检察侦查工作的难度。         

    三、“六项机制”应对衔接新刑诉法  

    为确保修改后刑诉法与检察实践的顺利衔接,要建立“六项机制”。一是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按照“必要羁押”的理念,自觉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对确无羁押必要的,确保做到及时纠正、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同时,与公安建立捕后侦查阶段涉及逮捕必要性信息沟通机制,并对侦监、公诉逮捕必要审查启动的程序和标准进一步进行规范和细化。如排除社会危害性大、认罪态度差、涉黑涉恶等的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实质审查。二是建立“四位一体”起诉机制。针对出庭公诉案件量大幅增加的现状,通过检法联席会议,就简易程序案件如何依法高效的进行出庭公诉,确立分别审查、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和专职公诉人出庭的“四位一体”起诉模式。承办人审查后认为符合集中起诉条件的简易程序案件,由公诉部门集中“打包”择期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择期集中开庭,检察机关再安排专职公诉人支持公诉。   三是建立证据合法性监督机制。为更好贯彻落实对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的执法理念,在全面实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同时,逐步开始对职务犯罪案件重要证人取证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加快推动公安机关逐步对所有案件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推进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细化对职务犯罪侦查证据的要求,尤其是证据中合法性要素的要求,引导公安在证据收集中完善证据合法性要素。四是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机制。加快推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落实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完善与律师、家庭、学校、企业、团区委、妇联等“多位一体”的协作制度,增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合力。探索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捕后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操作流程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程序进行规范和细化。五是建立公安撤案案件监督机制。完善日常工作线索积累制度,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交流,探索建立撤销案件的“专门监督、建档监督、跟踪监督、回访监督”的“四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实体和程序监督,及时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跟踪督促公安机关予以更正,切实深化侦查监督成效。六是建立受损社会关系修复机制。牢固树立“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也是业绩”的理念,始终坚持把化解矛盾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设立“检察调解办公室”,不断完善“检调办”的职能配置和人员配备,深入推进检调对接工作。按照“以调为先”思想,继续大力开展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工作依法运用“三调联动”、救助加调解、帮教加调解、量刑建议加调解、不捕不诉加调解等调解方法,丰富调解载体和内涵。重点加大对交通肇事案、未成年人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促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促社会矛盾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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