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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棚户区和危房的认定

    时间:2020-04-10 07:56:59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根据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  

         《意见》指出,全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当前,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  

      《意见》提出,按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部署,实施三年计划,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为确保完成上述目标任务,《意见》明确了四方面工作举措。一是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加快棚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二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三是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组织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及农房风貌管理和引导。四是创新融资体制机制。我县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成为棚改实施主体;
    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PPP合同,对项目实施主体发放贷款;
    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  

        经过认真研读《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县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2015-2017年建设计划  

    一、   计划总体要求  

    (一)指导是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     套(其中2015年   套),农村危房      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   改造建设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根据《意见》要求我县编制了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2015-2017年计划改造城镇棚户区住房    户(其中2015年    户、2016年   户、2017年      户),为确保计划有效的实施:一要加快棚改项目建设。依法合规推进棚改,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由我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完成三年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二要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我县政府要搭建平台,组织购买商品房。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我县积极组织专门负责人员,抓紧摸清存量商品住房底数,为制定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目标提供有效的数据。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根据《意见》要求我县编制了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根据《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重点解决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计划建设三条道路和两条排水沟,第一条道路:章凤街规划道路总长为1110米、宽30米(其中计划路面宽15米、人行通道为4.5米、绿化带为3米);
    第二条道路:荣昌路规划道路总长为1600米、宽30米(其中计划路面宽15米、人行通道为4.5米、绿化带为3米);
    第三条道路:水利局小区道路规划道路总长为2733米、宽8米(其中计划路面宽7米)。  

    (三)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根据《意见》要求我县编制了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计划,2015-2017年计划改造农村危房住房    户(其中2015年    户、2016年   户、2017年      户),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加大对8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加强农房风貌管理和引导,我县住建局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求,指导到户。  

    三、   创新融资体制机构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我县应该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县人民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应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四)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四、   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责任。我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要抓紧组织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和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支持力度。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对困难中央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中央企业棚改配套设施建设予以支持。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对各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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