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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管理论文: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问题思考:保护民警执法权益

    时间:2020-02-17 07:42:45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摘要: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遭到暴力袭击、围攻、殴打以及在执法后受到不实甚至恶意投诉举报、诽谤、侮辱的情况越来越多,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挫伤了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极大的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严重阻碍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保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保障,有利于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本文就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进行分析后,就如何保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提出一些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公安民警  执法权益  保护措施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中被嫌疑人和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辱骂甚至殴打的情况越来越多,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影响了公安机关乃至国家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挫伤了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弱化了执法力度,间接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和野蛮习气。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关系到每个公安民警的利益,关系到能不能凝聚警心,能不能使公安队伍形成合力,能不能最大化地调动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是目前抓好公安工作,搞好“三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涵义

    权益指的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警察的权益从法律角度来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警察权益,是指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警察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特殊的权利;
    广义的警察权益,还应包括警察作为普通公民的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1]因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理概念,研究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保护,应该在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特定背景下进行。所以,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和执行公务后其人身不容受到伤害、非法阻挠和围攻,人格不容侮辱和侵害,家庭和亲属不容受到侵挠或打击报复,其他权益不容非法侵害等。

    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与我们每个普通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基本是相同的。最大的不同就是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会因公安民警履行公务而受到侵害,这种侵害既可发生在执行公务中,也可发生在执行公务完毕之后,这就使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又有了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不同的含义,它是一种公安机关警察公共权利和公安民警个人权利相结合的综合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警察的执法权益并不仅仅是其个人的某种权益,而是具有了公共权益的性质。侵犯执法警察实则是对政府的社会控制机构的侵害,是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挑衅。[2]

    二、当前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基本现状

    (一)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自己本人以及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采用暴力攻击、谩骂侮辱、恐吓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重威胁到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有6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429名民警受伤;
    2002年,有75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663人受伤;
    2003年,84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4000人受伤;
    2004年,4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786人受伤;
    2005年,2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932人受伤;
    2006年1月至5月全国共发生阻碍执法、暴力袭警案(事)件1500余起,月均发案300余起,共造成11名民警牺牲,160余名民警受伤。[3]

    (二)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一定目的,不实甚至恶意投诉举报、诽谤侮辱民警。据江苏省公安厅统计,2006年,全省共受理的9210件群众投诉中,投诉属实的554件,不实的7818件,占受理总数的91.8%。[4]

        三、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

    在和平年代拥有国家行政强制力,在公众心目中被认为处于强势地位,拥有绝对权威的公安民警,其正当执法权益为什么会屡遭侵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

       (一)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客观原因

        1、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违法犯罪活动数量迅速增加,犯罪的恶性化、暴力化倾向日益严重。而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始终处于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在依法执行公务和管理过程中,首当其冲成了部分人发泄不满情绪的对象。

    2、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守法意识太差。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虽然加大和加强了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但有些人却一直片面地认为杀人、放火才是犯法,至于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而有些人则受经济利益驱动,一切向钱看,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只求公安民警为其提供服务和保护,而不愿接受公安民警的管理。一旦触及自身的利益,就以为是民警对自己过不去,而将一个普通的法律问题当成是与民警个人之间的恩怨,激动时动辄谩骂、侮辱、诬告甚至殴打执法民警。有些则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乘机起哄,集体围攻、殴打执法民警。

    3、近几年,由于公安机关加大了从严治警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各项规范公安民警执法的法规和内部规定,公安民警的执法越来越公开、透明和规范。而一些人却对公安机关这种从严治警的精神实质加以曲解,认为现在的公安民警变得软弱好欺负了;
    加之部分公安民警自身对一些内部管理机制在思想上的一些误区,执法时畏畏缩缩,生怕一不小心就踏进了雷区而不敢大胆管理,甚至出现“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的现象。导致了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不断丧失。

    4、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尽管我国的《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中都有对公安民警执法保护的一些规定,但还不够有力,对违警、扰警、袭警、恶意投诉民警行为及民警在遭受侵害时的自卫行为规定得较为笼统、原则,实际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对违警、恶意投诉民警的行为往往是不了了之;
    而对扰警、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却明显不够。如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的侮辱处罚与对普通公民的侮辱处罚一样。使得妨害警察执法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成本过低,没能对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发生在上海的暴力袭警、暴力抗法案件达1200余件,然而此间该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此类案件仅为227件,这意味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仅占19%。[5]

    5、一些党政领导受“公安民警朝前站,什么事都好办”思想的影响,在遇到诸如处理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比较难办的事情时,往往指令公安民警超越职权参与非警务活动,把民警推到与群众直接冲突的第一线,造成警民关系紧张,加大了广大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抵触情绪,导致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群众的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

    6、新闻媒体的一些负面报道太多,进一步恶化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新闻媒体的正面监督报道,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有些媒体为了提高发行量和收看率,片面追求一些轰动效应,专找公安机关内部的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加以宣传报道,有时甚至将一些偏听偏信来的不实事实也加以报道,严重丑化了公安民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使更多的群众对公安民警的信任度降低,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不支持、不配合。

    (二)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观原因

     1、部分民警为民服务的思想不牢,特权思想仍然存在。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开展“创人民满意”、“三项教育”、“行风评议”、“大讨论”等活动,公安民警的执法和态度都有了明显改善。但仍有部分公安民警为民服务的思想不牢,存在特权思想,认为有权即有威,不能正确处理执法形象与执法权威的内在涵义及相互关系;
    不能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公正意识、形象意识。在执法中出现以罚代法、以权异法、滥施法威的现象,从而疏远了警民关系。

    2、部分民警和领导的维权保护意识不强。首先部分民警在自己的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正确面对,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非法的手段来对待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有理变成了无理。其次部分公安机关领导在处置公安民警遭受不法侵害时患得患失,畏首畏尾,一味强调稳定,而放松对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而仅是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对民警进行抚慰,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不法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

    3、少数民警业务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规范,在执法中不能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执法缺乏灵活性,不会做群众工作,不善于化解矛盾,有时不仅导致事态扩大,同时也使自已的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保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措施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创造公安民警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一方面取决于公安民警是不是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的处理各种案件;
    另一方面则取决于被执法对象,即广大人民群众能不能自觉接受和服从公安民警的执法要求,但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要通过人性化的方式,利用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加强对群众的法律宣传,让群众学法、懂法,特别是要让群众知道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代表的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其行为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对公安民警本人的侵害,同样也是对国家的侵害;
    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惩;
    最后要使公安民警在办理每起案件时不能只就案办案,而是要学会做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起以案说法,教育群众的义务。

    (二)科学规范警务监督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社会心理。

    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的交流和联系,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公安队伍中的先进事迹。对群众关注的涉及公安民警的事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访的形式,从正面宣传报道,减少各种谣传和小道消息传播的机会,以正视听。同时对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事件应重点宣传报道;
    并可结合专家点评及群众评说等互动形式,以活生生的事例来向人民群众讲解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行为的违法性。让公安民警的维权工作真正贴近群众生活,引起群众的共鸣,从而让全社会都来共同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保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三)增强公仆理念,牢固树立每个公安民警执法为民的观念。

    警察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公安民警只有在执法中克服特权思想,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置,切实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时时处处都牢固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思想,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当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不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四)加大对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真正树立起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切实维护好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公安民警首先要能够保护自己,然后才能保护人民;
    如果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又如何能保护人民?因此公安机关对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靠现有法律,集中优势兵力,严厉打击,为民警正当执法撑腰,给民警打气,坚决打掉此类违法犯罪人员的嚣张气焰;
    切实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使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职中不再流血、流汗又流泪。

    (五)不断加强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养、训练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                        

    作为新世纪的公安民警,自己首先应认真学法、守法、懂法,这样在工作中才能依法执法;
    其次应具有熟练的业务技能及过硬的查缉本领,同时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这样在遇到突发性、对抗性事件的时候,就能机智果断、冷静、沉着合理的进行处置。从而达到在执法过程中既保护好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己的正当执法权益免受侵害,又有效执法的目的。

    (六)加强公安经费保障,改善警务装备。

    良好的装备是克敌制胜最有效的武器,同时也是保护自己最好的盾牌。加强武器及防护装备建设,就能防止或减少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因物质条件滞后而遭受侵害。尽可能的改善公安民警的装备,出警时除为民警配齐武器、手铐等必要装备外,还应配备携带录音、录像等设施。这样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即可固定现场证据,又可保护自己;
    同时也可为依法打击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保障。

    (七)健全民警维权组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保护工作机制,让民警维权工作真正成为制度化。

    2002年8月在全国公安机关从优待警经验交流会上,公安部提出要在全国公安机关中设立“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发挥应有的功效,可使民警的执法维权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为民警主持正义,保护执法权威。[6]可见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公安机关自身更有着责无旁贷的义务,必须从内部切实建立起一套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新型工作机制,力求取得其他各级各类部门的支持,真正确保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八)建立健全保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为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提供足够、有效的法律保护。

    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均相当完备,自成体系。如英国警察法集中规定了五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7]相比之下,我国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上却还远远不够。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消除公安民警在执法中的顾虑,我们必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公安民警维权立法。首先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将各个法律法规中保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方面的分散规定统一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单独辟出一章规定警察执法保护,对违警、袭警、恶意投诉行为的具体情形、程度、标准在章节中加以详细规定,并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这样对妨害警察执法的行为,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就可以处理,而不需再引用其他的法律法规;
    其次建议参考国外成熟的相关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对袭警行为,要比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处罚更严厉一些,从而加大法律对不法实力和不法分子的震慑作用;
    最后建议修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进一步从法律上规范和细化公安民警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详细规则,加强对公安民警合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法律保护,消除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中使用武器、警械的后顾之忧。如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有反抗的意图,有可能发生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可以采取开枪在内的一系列有效的保护措施。[8]这样通过法律将在执法中受到威胁的自卫权授予警察,可以消除由于法律不完备而带来的一些争议。警察没有了后顾之忧,安全无虞,就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

    [1]王淑波、李英娟《浅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护》,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

        [2]、[7]张立新《警察执法中的权益保护》,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3]袭警阴影笼罩“悲情英雄”为何该出手时不出手

    http://www.tianshannet.com.cn/law/content/2006-10/12/content-1254/04.htm

        [4]钱建忠《人性化执法不等于无原则迁就》,载《人民公安报》2007年3月23日第4574期第7版

    [5]、[6]刘金玲《论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及其保障》,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8]崔国贤《由民警伤亡所引发的思考》,载《公安学刊》2004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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