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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避免医患纠纷 县卫生局关于对王某某与张某某医患纠纷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时间:2020-04-07 07:48:34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XX县卫生局  

    关于对王某某与张某某医患纠纷案办理情况的  

        

     2014年11月20日 ,我局接到县联席办的调查处理王某某与张某某医患纠纷案交办函以后,局长XX同志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卫生局主管领导会同县卫生监督所,认真进行调查处理。经过几天时间的查阅资料,询问了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约谈弄清了事情,确定了处理意见。现对王某某与张某某医患纠纷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事实经过:  

     2012年10月9日 ,我局收到王某某举报诉张某某无证行医,给其造成精神经济损失的举报后,立即安排卫生监督所进行调查处理。了解的情况经过是王某某丈夫2012年4月份在XX村树林放羊,张某某在场当时接了一个电话,称有人要借其医师执业证书。王某某丈夫便问张某某能治疗股骨头坏死吗?张某某说我就是搞骨科的,原来就干这行,王某某丈夫说我爱人就是这个病,你给治治吧,张某某说我早就不干了。后来王某某夫妇二人找到他家要求给于治疗,张某某说治可以,治疗的药你自己去买,即为王某某开了处方,便组织治疗药品,约四五天后王某某给张某某送去6600元钱,张某某称药是吃三个半月的(为一疗程)。药都是王某某自己粉碎的,每天服二次每次10克。张某某问王某某会不会整,王某某称自己会整,张某某称三个半月的药,王某某一个半月就吃完了,没发现不良反应。但在 9月5日 早8点多,王某某称在吃完张某某给配制的药后,出现了眼睛发直、发胀头痛、舌头发麻、心慌、语言困难等症状,王某某丈夫即找张某某给处理,张某某到场后,给测量了血压,嘱王某某口服了5粒速效救心丸,随后又嘱其输液张某某给开的处方,液体每分钟30滴。第二瓶液体输到下午5点多症状不但未好转并有加重情况,王某某亲属问张某某病人属什么情况,张某某称把握不准建议病人住院治疗,并陪送病人到市二院入急诊科治疗时间为下午6点半。(以上有询问笔录)  

    王某某称其在入市二院院前已昏迷,经急诊抢救治疗后转入神经内科重症室。第二日早便苏醒过来,因住院费用两天花了5000多元,于是输完液后便出院。回家后多次有全身酸麻无力和心慌烦躁症状,张某某夫妇9日早晨到王某某家要剩余药品,王某某未给,张某某称其所配药品没问题,让其随便检验,后又说与王某某私了。但敷衍半个月后人也找不着,电话也不接了。  

       

    ⑴张某某  男  是XX镇卫生院退休医生员。王某某 女  是XX县XX镇XX村村民。  

    ⑵王某某称其为药物中毒,但市二院院出具的医疗文书和诊断上没有显示与药物中毒相关。  

    二、处理过程  

     2012年10月9日 ,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检查后便填写了案件受理记录,负责人建议立案处理,并按程序进行了询问, 2012年10月10日 15时10分至15时40分进行了现场检查(封存了张某某配置的口服中药粉一包,药品为患者以服药器皿中提取,药品为王某某提供)。 2013年1月8日 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3年1月9日 完成了合议记录, 1月10日 对张某某做出(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 2013年1月11日 下达了X卫医罚﹝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送达,所有文书张某某拒绝签字。  

     2013年1月11日 ,张某某向XX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XX县卫生局X卫医罚﹝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3月5日 ,XX市卫生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XX县卫生局X卫医罚﹝2013﹞1号做出的行政处罚。  

     2013年3月6日 ,张某某以XX县卫生局X卫医罚﹝2013﹞1号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的理由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4月17日 ,XX县人民法院第一庭上午开庭审理此案。于 2013年5月22日 下发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同日经我局对上述处罚决定审查,认定在执法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撤销X卫医罚﹝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后王某某要求本机关对张某某再次处罚,本机关依据《医疗机构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起诉,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停止处理。和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人身伤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议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此卫生监督所主动约谈双方进行调节,但调解无果。  

     2013年7月10日 ,王某某向XX县人民检察院申诉,XX县人民检察院对我单位下达了X检民行建(2013)9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我单位对张某某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在注重程序和实体并重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处理。张某某家中无针无药,是回家时偶然给王某某看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人员多次到张某某家中回访,并没有搜集到张某某二次非法行医的证据的实际情况,于 2013年10月8日 ,给予XX县检察院进行了回复,并建议王某某,依据《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梳理以上工作过程,在处理王某某与张某某医患纠纷案的过程中,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人员认真负责,积极调查取证,依法依据办案,卫生局不存在不作为和纵容非法行医的问题。  

        三、办理意见  

            1、卫生局下一步认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加大排查力度,防止医务人员各种非法诊疗行为。同时做好宣传工作,提倡广大群众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减少医患纠纷。  

    2、积极做好信访人王某某的工作,接受教训,依法维护个人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争取个人诉求。  

    3、将张某某纳入重点执法监督对象,一旦发现其在有非法行医行为,立即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XX县卫生局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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