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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0-04-08 12:49:00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我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敏东一矿所属的各单位,包括所有与敏东一矿有劳动关系的外包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敏东一矿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党委副书记 总会计师 各副矿长 工会主席 成 员:各副总师 各办主任 各队队长 (二)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领导小组下设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设置在通风环保办。

    办公室主任: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本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2.负责审定本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责任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3.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4.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5.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7.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需及时处理或落实相关部门限期解决。

    8.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地方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管理小组职责 1.组长职责 负责统筹领导管理全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落实工作重点,设置与本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管理小组专兼职职业卫生人员,抓好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副组长职责 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需要,配合组长分管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小组成员职责 负责日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做好各项防治工作,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定期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体系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六条 矿长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矿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批准、协调工作。

    4.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总工程师责任制 1.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对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主管责任。

    3.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4.根据本矿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业健康责任制。

    5.组织制订敏东一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

    6.组织本矿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

    7.负责职业健康科技攻关、技术管理工作,指导引进新科技成果、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 安全副矿长责任制 1.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 3.定期检查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要求按期整改落实;

    4.对矿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生产副矿长、工会主席责任制 1.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

    3.组织编制矿井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4.在矿长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全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5.听取各队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 机电副矿长责任制 1.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 3.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矿井机电设施的完好负责。

    4.负责组织指导全矿设备选型、降噪声、减振动等工作。

    5.负责组织人员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完好和防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经营副矿长责任制 1.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 3.负责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4.在矿长领导下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结算,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通风、采掘、机电、安全、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责任制 1.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矿井采掘设计中预防矿井职业病危害工作负技术责任。

    2.在矿井采掘设计中,充分考虑防治职业病危害的设计方案,优化采掘设计。

    3.在实际生产中,对矿井职业病危害较大的不合理工艺,应进行改进和整改。

    第十三条 机关科室责任制 1.通风环保办直接负责全矿的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工作,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
    编制敏东一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
    对全矿防治粉尘工作、噪声监测及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负技术责任;
    负责监督全矿井防尘管理、防尘设施、防尘管路的敷设。

    2.安全办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负责监督职工个体防护佩戴情况。

    3.生产办负责编制矿井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4.机电办负责对生产机电设施、机电防护设施进行监督确保其安全运行。

    5.生产指挥中心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监督责任。

    6.经营部负责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应有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有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负责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发放记录;
    负责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劳动合同中),负责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并组织考试。

    7.财务部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结算,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使用。

    8.纪审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队队长责任制 1.综采队队长负责本队范围内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
    负责设置本队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

    2.掘进队队长负责本队范围内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
    负责设置本队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

    3.机运队队长负责本队范围内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
    负责设置本队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

    4.通风队队长负责本队范围内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
    负责设置本队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

    5.水暖队队长负责本队范围内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
    负责设置本队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

    6.储运队队长负责本队范围内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
    负责设置本队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

    第二节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十五条 岗前告知 经营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 现场告知 1.副井口LED大屏设置职业危害公告,内容包括:矿井各地点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实际情况等。

    2.各基层队组在产生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 检查结果告知。

    经营部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第十八条 副井口LED大屏公示矿井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测定情况。

    1.在采掘工作面职工作业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 处、掘进工作面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生产作业地点设置粉尘告知牌板,通风队专人定期测尘并将数值告知。

    2.在主要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设置噪声检测、告知牌板。按照每半年一次进行测定,并将数值告知。

    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二十条 通风环保办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工作,并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年向地方管理部门进行一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矿井的基本情况;

    2.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3.矿井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5.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6.矿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8.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9.矿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矿井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后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二十四条 矿井应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第四节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发挥本矿广播媒体宣传作用。充分利用LED大屏、宣传栏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矿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 宣传、培训内容 1.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中职业危害管理。

    5.职业危害防治岗位操作规程 5.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 岗前培训 聘请外部有资质单位对新入职的职工进行岗前职业危害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

    (二) 在岗期间培训 l.培训的对象:全体在岗职工。

    2.培训方式:各队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各队职工因工种调动的教育;
    定期教育。

    培训要求 1.职业病培训计划列入矿培训计划中。

    2.由经营部负责组织安排,基层各队的技术人员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3.每年培训学时不少于2学时。

    第五节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通风队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集团公司下发有关文件要求,负责全矿巷道防尘设施的安装、维修、调整。

    第三十条 各皮带的喷雾由所管辖各队按规定负责管理和使用,并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三十一条 各地点的防尘设施要按规定使用,确保其发挥防尘作用,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或丢失,对责任队组和个人按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通风队加强各地点的净化水幕的日常维修和检查,发现损坏或丢失立即处理和上报,如因维修不及时而影响正常使用,按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隔爆水槽的位置、数量。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破坏防尘设施,否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入井要加大对防尘设施的检查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通知通风队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节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放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为员工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不掌握个体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个体防护用品由矿人资科向公司统一申领,由各队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向员工发放,发放时要做好领取记录,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的监督工作由矿工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从事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相应措施,不断改善劳动环境。

    第七节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十二条 本矿职业危害检测工对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

    第四十三条 本矿职业危害检测工对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第四十四条 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本矿作业场所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第四十五条 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本矿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第四十六条 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本矿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四十七条 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1.职工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2.职工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3.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并对作业场所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

    4.检测地点为:主要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风钻、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

    第四十八条 化学毒物及温度检测要求:
    1.本矿瓦检员对NO(换算成NO2)、SO2每3个月监测1次,对H2S每月监测1次;
    CO每班至少检测1次。

    2.化学毒物最高允许浓度值参照下表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CO 0.0024 H2S 0.00066 NO(换算成NO2) 0.00025 SO2 0.0005 3.进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主要包括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电机车硐室、水仓等处。

    4.采样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5.作业场所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第2项要求的规定时,应当采用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

    6.瓦检员每班对各作业地点至少进行一次温度检测。

    7.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劳动者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8.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

    9.地面辅助生产系统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第八节 职业病危害“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敏东一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职业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职业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三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职业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职业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十六条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职业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五十七条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第九节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劳动者按要求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劳动者按相关规定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检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五十九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 3.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5.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6.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第六十条 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
    1.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经营部统一管理。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并定期清理、通风,保证档案安全。

    3.查阅档案资料者,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持单位介绍信到公司职防所查阅。对所查内容、使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4.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借阅档案材料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6.劳动者离开所在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第十节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经营部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纪审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经营部根据本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六十四条 经营部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第六十五条 经营部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第六十六条 经营部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队组外,还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六十七条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经营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六十八条 经营部要及时统计即将离岗的员工,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
    入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 经营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的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保存。

    第七十条 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十一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十二条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企业按照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节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在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

    第七十四条 职业病防治的投入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和改造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2.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费的支出;

    3.粉尘检测设备、噪声检测设备的支出;

    4.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各类测定、检测、评价的支出;

    5.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投入的提取及使用由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如因职业病防治投入不足或职业病防治的投入资金的使用不当造成一切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职业病防治的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七条 职业病防治项目投入要做到有计划、目标并落实相关责任及责任人。

    第十二节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归档范围: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6.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1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人事档案等由经营部专人负责保管,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由职业病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收集,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13.因工作需要查阅非本部门档案,除借阅者部门领导批准外,还需经档案立卷部门领导及分管矿领导的同意。

    第十三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八十条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十一条 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八十二条 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四节 职业危害防治岗位操作规程 第八十四条 名词解释 1.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对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

    2.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我矿噪音主要来自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摩擦、动力电机产生的震动、运动原件的往复运动等。

    3.有毒有害气体:是指有毒对人体有害气体。主要是指一氧化碳、含硫化物、一氧化氮等。

    第八十五条 接触粉尘岗位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

    3.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除尘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4.作业人员要在班中时刻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及各种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5.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6.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上报负责人。

    第八十六条 接触噪音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

    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4.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各种设备的零部件是否完好、松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机械正常磨合,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音。

    5.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敏东一矿通风环保办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日起,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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