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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监狱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三个期

    时间:2020-01-18 07:15:36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监狱特别是改造罪犯的工作,可以遏制和防止犯罪,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监狱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是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表明,我国监狱行刑的任务:一是惩罚罪犯,二是教育改造罪犯,三是要正确地处理惩罚与改造的关系,既要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又要有所侧重,即侧重于改造,以教育改造人作为监狱行刑的宗旨。

    惩罚是古今中外一切监狱共有的职能,是刑罚固有的属性。我国监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罚执行机关,负有惩罚罪犯的任务,即通过严格的监管、警戒等措施,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他们行使某些权利,强迫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强制他们从事劳动和接受教育改造。这种惩罚,对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广大公众权益是完全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剥夺罪犯重新危害社会的条件,将他们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并儆戒他人,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但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通过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结合富于目的性的监管和劳动,改造其思想,矫正其恶习,使其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新中国成立50多年以来,我国监狱把大量的刑事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破坏因素为建设因素,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监狱行刑制度。这一制度使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坚持改革创新,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几十年来,我国监狱坚持改革创新,在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一)把监狱办成教育人、改造人的特殊学校。早在上世纪60年代,毛泽东同志就指出,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1982年党中央明确指出:监狱不是单纯的惩罚机关,而是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的学校。1985年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监狱办特殊学校的经验交流会,对这项工作从宗旨到指导思想,从内容到形式,从办学标准到时间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监狱作为特殊学校,对罪犯教育的基本内容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其中以思想教育为核心,文化教育为基础,技术教育为重点。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化技术学校,而是以严格监管为前提,具有转化思想、稳定秩序、培养技能、提高文明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等多种功能的特殊学校。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狱特殊学校是监狱向社会输送人才的一条特殊渠道,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载体。

    (二)通过劳动改造,提高罪犯谋生手段。我国监狱组织罪犯劳动,不是为了惩罚,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改造他们的思想,引导他们养成劳动习惯,树立劳动观念,学会生产技能,掌握谋生手段,增强集体观念和组织纪律性。我国监狱根据罪犯的身体状况和技术专长,合理安排劳动,实行与社会职工同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保证罪犯的休息权利,严禁超体力劳动。许多罪犯正是通过劳动实践和技术培训,成为熟练的劳动者,有的还成为技术能手和业务尖子。许多罪犯正是由于在监狱内学会了生产技能,刑满释放后被社会企业聘为技术员、工程师,有的还当上了厂长、经理,被评为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自立于社会,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

    (三)发挥监管工作的矫治、养成功能。我国监狱的监管工作不是单纯的惩罚和控制,而是融惩罚、约束、矫治、养成、激励、引导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执法活动。因此,一直实行监管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寓教于管,管中有教,通过科学文明管理和考核奖惩,依法对罪犯实施严格的行为规范、纪律约束和思想感化,使罪犯在良好的改造环境中,逐渐矫治各种不良的思想和行为,养成尊重他人、尊重社会、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礼貌等良好的品德和习惯。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长期实践中,我国监狱创造了一套中国特色的狱政管理制度,有力地维护了监管改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了刑罚的正确执行,促进了罪犯的改造。

    (四)尊重与保障罪犯的权利。我国监狱一贯重视对罪犯权利的保护。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将我国几十年监狱工作的成功经验加以法律化,其中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具体规定了罪犯的法定权利。《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为了防止监狱人民警察侵犯罪犯权利现象的发生,《监狱法》第14条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九种禁止性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现行《监狱法》对罪犯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及其正反两方面的诸多规定,正是新中国监狱法制建设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的表现,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贯彻和体现。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随着人权入宪,我国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必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除设置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外,还在全国所有监狱设立派出检察院(室)。这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措施。派驻检察机构依法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进行检察监督,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主动通知主管机构予以纠正,并通过受理罪犯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切实保障罪犯服刑期间应有的权利。对监管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罪犯和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有权立案侦查。这对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增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工作
    改造罪犯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监狱自身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必须依靠社会公众,争取社会各界对监狱和罪犯改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罪犯服刑期间和释放出狱后进行的各种社会帮教活动,能够帮助罪犯对自己的犯罪原因和社会危害进行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使其对顺利恢复社会人格,完成再社会化过程,重新被社会所接受产生信心,从而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一)推行罪犯改造工作的“三个延伸”。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要努力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新时期我国社会治安工作总的指导原则。监狱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7年,党中央批转了《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次系统而明确地提出改进罪犯改造工作,实现“三个延伸”,即改造工作要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向后延伸的要求。

    所谓向前延伸,是指在预审、起诉、审判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要加强对罪犯的认罪服法教育;
    向监狱移交罪犯时,要及时送去案件副本,并切实负责介绍案情、作案原因及罪犯的思想状况。

    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监狱做规劝感化工作,组织表现出色的出狱人来监狱现身说法做报告,动员罪犯亲属来监狱做规劝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
    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
    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

    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个延伸”的实质是整合政法机关职能,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共同为提高改造质量服务。


    (二)推行狱务公开。狱务公开是指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将执行刑罚的主要内容和程序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和罪犯及其家属公布,并接受广泛监督。监狱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监狱的许多活动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都直接涉及罪犯的人身状况和切身利益。这些活动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很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甚至会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而狱务公开正是防止监狱权力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推行狱务公开,使监狱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能够促使监狱管理人员在刑罚执行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避免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发生,同时也为全体罪犯提供了一个机会均等、公开公正的改造环境,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改造质量的提高。

    狱务公开的内容包括: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
    罪犯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罪犯收监的规定;
    罪犯考核、分级处理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
    罪犯行政奖惩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罪犯减刑、假释或又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
    罪犯的教育改造;
    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纪律等。

    狱务公开的主要方式有:(1)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狱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单位到监狱采访;
    (2)在狱内设立狱务公开专栏,运用监狱报、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等媒体公布狱务公开的内容,在罪犯生活区、会见室等场所设置意见箱、举报箱;
    (3)开展狱务咨询,各级监狱机关通过开设狱务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健全监狱机关领导的接待日制度,完善信访制度,还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开展街头咨询活动;
    (4)印发《狱务公开手册》,以此作为社会了解监狱的重要书面宣传材料,让每一名罪犯、来监狱探视的家属、来监狱考察和帮教的各界人士都能通过《狱务公开手册》了解监狱的执法活动。

    (三)推行社区矫正。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创新,尝试用有效的方式处理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在刑罚方式上的探索和实践。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世界各国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2003年9月,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成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主要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类罪犯。一年多来,试点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果。2005年,在原有6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又新增12个省(区、市)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

    实践证明,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有利于稳定罪犯的家庭生活,提高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二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改造;
    三是有利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是有利于防止监狱人口爆满,提高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
    五是可以作为罪犯回归社会的桥梁,有利于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不是对监禁刑罚的简单否定。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罚具有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二者应当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有效地教育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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