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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花范文网 > 实用范文 > 导游词 > 离婚案件管辖地【对离婚案件的几点看法】

    离婚案件管辖地【对离婚案件的几点看法】

    时间:2020-02-06 07:37:46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近几年,我国中西部农村离婚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一半以上。导致离婚的原因及表现也出现一些新情况,下面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谈一谈个人的认识。

    一、值得重视的导致离婚的几个原因

    导致离婚的原因形形色色,个案有其不同情形,除常见的诸如家庭暴力等原因外,从近年对离婚案件的审理看,以下三方面原因比较典型,值得重视。

          1、因外出务工,夫妻分多聚少而导致离婚。分三种情形,一是外出一方在新的环境,接触新异性,产生婚外情而要求与留守在家的配偶离婚;
    二是留守在家一方因配偶长期在外,不甘寂寞,产生婚外情进而要求离婚;
    三是夫妻双方均产生婚外情而要求离婚。

          2、婚前在外务工,经人说合草率结婚。分两种情况,一是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原因难以建立应有夫妻感情;
    二是女方在外已有男友,甚至已与男友同居,因男友系外地人,父母不同意而为其在家另定亲事,因为草率结婚,婚后或因不忘前情,或因男方发现女方欺骗自己不堪忍受而导致离婚。

          3、婚前男方给女方许诺的条件不能兑现,婚后为此夫妻矛盾不断而导致离婚。离婚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人们应该建立正确的婚姻观、道德观和性观念,应重视婚姻,珍爱家庭,减少不应有的离婚发生。

          二、两个问题

          1、已有男友并怀孕而隐瞒事实另与他人结婚,该婚姻的效力问题。近两年,笔者所在法庭受理了多起此类案件,如某女与某男系同乡,该女在外打工期间已有男友(系外地人),经媒人介绍2005年8月该女回来与某男见面定亲。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三万元后,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男方家为办喜事,添置家俱花费二万余元。2006年4月,该女生产一子,小孩满月后,该女即带着孩子外出,再不和丈夫联系。某男称除结婚第三日经强烈要求有一次性生活外,夫妻再未有性生活,鉴于农村娶媳妇不易,含辱维持,但该女走了数月无任何联系,为此要求离婚,并要求该女返还彩礼。对此案,若依“婚姻法”,其不具备无效或可撤销的要件,但若认定该婚姻有效,一方面某男在该女分娩后一年内不能起诉要求离婚,这势必使男方忍受更长时间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男方给付的彩礼也不能返还,男方将面对人财两空的结果,从公平和情感角度很难让人接受。婚姻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契约性质,如果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男方有证据证明其结婚时不知情,被欺骗而主张该婚姻无效时,认定这类具有欺骗性质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男方就有了诉权,经济损失也能得到一定挽回。婚姻法应规定“隐瞒重大事实欺骗对方而结婚,对方可在知道该事实后半年内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隐瞒怀有他人孩子的事实而结婚,其配偶在请求撤销该婚姻的同时,主张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

          2、婚外情或常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离婚要件,是否构成损害赔偿要件。在现实中,婚外情或常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对一部分人来说,其对夫妻感情的伤害和对社会的危害及恶劣影响不亚于“与他人同居”和“赌博吸毒等恶习”。如某男,同时经常性与多个女性存在暖味性关系,其妻要求与其离婚。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该案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另一种认为可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男的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更危及多个家庭的稳定。但如果仅依照“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容易造成审判实践上的不统一。法律规定应明确,便于操作。笔者建议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婚外情或常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离婚的充分条件,如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应予支持。这样,不仅制裁了过错行为人,也有利于正确荣辱观和社会良好风气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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