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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案件驳回起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

    时间:2020-01-16 08:00:59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立案的条件,从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不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实施的一种行为。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较少,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规定又十分原则,审判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而驳回起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加之收费较低,滥用驳回起诉权利问题,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其实,驳回起诉权利的滥用,同样会威胁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如何规范适用“驳回起诉”,成为当前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而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
      笔者对某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庭以“驳回起诉”方式审结的62件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驳回起诉案件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应措施,以防止驳回起诉权利的滥用。
    驳回起诉的特征及适用条件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因此,驳回起诉有其独特的特征和适用条件。
      一、驳回起诉的法律特征
      驳回起诉主要的法律特征是:
      1、采用书面形式;
    2、只针对原告的起诉;
    3、适用于立案受理之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
    4、属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
    5、适用于一、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6、对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7、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能以原裁定为由限制当事人起诉;
    8、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收费较低,一般受理费用为50元。

      二、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

      驳回起诉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经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的,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在原告坚持其起诉要求的情况下,应裁定驳回起诉。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驳回起诉的现状

      一、主体不适格的案件居多

      (一)因主体不适合,适用驳回起诉的情况主要有:

      1、个体工商户以“字号”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2、私营企业,以投资人个人名义进行诉讼。

      3、立案前,作为公民(即自然人)的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作为法人的当事人已经注销。

      62件案件中,因主体不合格裁定驳回起诉的,共43件,占总数的69.4%。其中,原告主体错误的案件14件,占32.6%;
    被告主体错误的案件29件,占67.4%。

      因法院立案时不审查被告主体,因此,立案后,发现被告主体不合格的案件所占比例较大,接近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总数的50%。

      (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立案后,经审理认为争议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62件案件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共11件,占总数的17.7%。

      (三)其它驳回起诉的原因,有的属于不符合立案条件,受理后,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还有因涉嫌经济犯罪,驳回原告起诉。这些案件所占比例较少。由于个人住房借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逐年增加,发现个人住房借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利用合同涉嫌诈骗的问题较为突出,应当引起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

      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居多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驳回起诉的,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合作时间较长,纠纷发生的时间较早,等到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合作时的主体发生变更或注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驳回起诉的,亦常常发生在新贷还旧贷或者转贷后借款未能如期还清而发生的纠纷上。

      62件案件中,买卖合同案件21件,借款合同案件14件,二者合计35件,超过总数的一半。

      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较多

      驳回起诉属于程序问题上的裁决,因不启动实体程序,经过简单审查,即能发现主体问题,因此,不需要太多的时间。非特殊情况,一般在简易程序期间内都能审结。

      在调研的62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42件,占总数的67.7%,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20件,占32.3%。大部分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

    驳回起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环节存在的驳回起诉的情况有: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立案时没有严格审查,使一些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成为原告。1、诉讼主体应是企业法人,但却以自然人为原告准予立案;
    2、个体工商户应以业主(即自然人)个人名义作为原告进行诉讼,但立案时错将“字号”作为原告;
    3、原告在立案前,即已不存在,但由于审查不细,仍以“不存在”的人作为原告予以受理等等。

      二、审理中存在的滥用驳回起诉权利的情况有:1、原告具备主体资格,但却以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2、误认为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起诉;
    3、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4、混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错误将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理解为行政诉讼而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问题的对策

      随着驳回起诉案件的逐年增加,部分案件因当事人提起上诉而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亦呈上升趋势。驳回起诉权利之所以被滥用,一是法官责任心不强,缺乏释明意思,二是对驳回起诉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笔者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防控措施,以防止驳回起诉权利的滥用。

      一、加强立案时的诉讼指导

      在起诉和受理阶段,释明应围绕着原告的诉讼是否成立这个核心。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释明: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释明

      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被告是否具备被诉的资格。如不适格,则应指导原告以适合的主体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

      (二)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释明

      诉讼请求不明确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了,或者自相矛盾。法院无法理解其真实的想法,影响法院的判决。法院应当指出原告诉讼请求存在问题之所在。

      (三)诉讼请求不具体的释明

      诉讼请求不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数量上的不具体。主要是原告不掌握法律知识,对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具体数额不知如何计算。二是质上的不具体。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可以提出多项诉讼请求,但只提出了一部分的主张。法院应当了解原告是否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选择,否则,应当进行释明。

      (四)法律关系方面的释明。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问题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问题,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涉及侵权又涉及合同违约等类似竟合的问题。当原告遇到这种情况时,法院应当对其诉讼进行必要的指导,以便原告在明知的状态下自行选择如何诉讼。

      二、加强审判阶段的诉讼指导

      案件审理阶段的释明是全方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方面的释明

      法官应当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因、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问题向当事人予以释明,使当事人能够配合案件的审理,保证诉讼有序进行。

      (二)法律关系性质的释明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通过法律观点的释明,使当事人不仅就事实问题,而且对法律问题也能充分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亦能了解法律,对自己案件的胜负作出比较理智的判断。

      (三)追加当事人的释明

      案外人是否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应由当事人申请或决定,法院一般不依职权追加。但从另一角度看,当事人的诉讼意识较为薄弱,有时不能恰当地列举当事人。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

      (四)证据方面的释明

      1、举证责任的释明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举证责任属于当事人,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当事人举证不能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没有举证义务,或者误认为其提供的证据已经充分,这时,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启发。经启发后,当事人仍不提供的,就应当依法裁决。

      2、证据交换中的释明

      证据交换中,如何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是证据交换成功与否的标志。法官要对整个证据交换过程进行指挥。此阶段的释明应包括:(1)对交换程序的简要释明。告知交换的规则、顺序等。(2)对交换行为的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对交换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等。(3)交换后果的释明。(4)对继续提供证据的释明。

      3、质证阶段的释明

      法庭质证阶段中,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其职责是主持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对质证中未涉及或者不清楚的问题进行引导、启发。

      三、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长期以来,法院缺少对法官驳回起诉权利的监管与制约,法官自我约束意思不强。只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才能真正提高审判效率,解决驳回起诉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立对驳回起诉案件的监督制度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对适用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进行监控。

      (二)严格公开制度

      凡是以驳回起诉方式审结的案件,逐一登记,在院内审判流程里公开。同时,将检查及抽查的结果在院内一并予以公开。特别是对那些经检查存在问题的案件,公开其存在的错误问题,以警示他人。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已公开并存在问题的驳回起诉案件,允许承办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申辩。所存在的问题被审判委员会最终确认后,一律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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