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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站施工区、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乌东德水电站移民搬迁

    时间:2020-02-05 07:37:16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支持和服务**水电站建设,切实做好永胜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云政办发〔2007〕15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省林地管理办法》、《**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电站永胜施工区、库区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必须严格按照**中游河段《**水电站可研审定报告》及《补充报告》周密计划,严格管理,做好征地及基础设施的项目控制、投资控制和标准控制,有计划、有步骤的迁出移民,分期分批进行安置,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第四条 搬迁安置的移民,一律不得返迁和进行第二次安置。按照指标到组名额到户的原则,以村组确认并公示的外迁移民人口作为生产安置人口。搬迁协议签订后,无论何种原因增加的人口,一律不列入生产安置人口。

    第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松坪乡、大安乡、涛源乡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局具体负责,相关乡(镇)、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搬迁安置任务及安置方式

    第六条 **水电站施工区、库区需搬迁个体工商户99户528人;
    行政企事业单位13家37人;
    农业外迁人口213户884人。

    第七条 实物调查确认阶段确定的个体户、行政企事业单位采取一次性补偿办法,自行安置。搬迁的实物补偿标准依据《**水电站施工区一次性实物补偿标准》(2003年9月27日-28日关于**水电站移民搬迁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执行,建设用地补偿依据《关于**水电站施工区个体工商户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的批复》(丽移局〔2005〕2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移民身份确认阶段确定的农村外迁移民,其红线外剩余土地交归原村集体,由村组统一调整给非移民户,移民永久安置采取规划集中安置点统一安置或自行选择安置点安置的方式进行。同一户移民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其中选择自行安置的必须符合有关自行安置的条件。生产安置人口享受长效补偿和国家后期扶持。长效补偿自移民迁入永久性安置点之下月起执行。后期扶持待安置结束上报国家批准之日起执行,标准600元/年•人,扶持时间20年。具体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文执行。

    第九条 淹房不淹地的搬迁安置人口,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条 移民选择涛源乡下甘坪集中规划安置点进行永久安置的相关规定:

    (一)长效补偿标准按300元/人•月执行,其标准根据物价变化指标逐年递增。

    (二)人均配置0.5亩耕地,1.5亩林地。

    (三)移民建房用地标准,宅基地用地控制在60m2/人以内,2人以下(含2人)的移民户每户宅基地0.25亩,3人至4人的移民户每户宅基地0.35亩,5人以上的移民户每户宅基地0.45亩。

    (四)移民永久住房户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移民户选择户型自行建房,同时接受监理。建房资金由县移民局按照个人财产补偿金额兑付到户,根据建房进度分期拨付,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临时住房由县人民政府用核定的临时建房费统一组织建设。为了有效使用资金,统建的临时房屋一次性建成永久性的厨房或畜圈。

    (五)规划安置点统一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村委会、完全小学、卫生室、文化室等公共设施。

    (六)移民永久安置结束,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办理户籍、宅基地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移民自行选择安置点进行永久安置的相关规定:

    (一)长效补偿标准按300元/月执行,其标准根据物价变化指标逐年递增。

    (二)符合自行安置条件的(其中农业自行安置的条件为:1.在安置地能自行调整人均3-5分耕地;
    2.有宅基地且居住安全;
    3.所迁入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接收户籍迁入),由移民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接收地村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接收,并出具准迁证。按照“户主申请,逐级审核,法律公证,资金兑现”的程序进行,移民自行办理宅基地、户籍等手续。

    (三)自行解决通水、通电、通路、子女入学等问题。自行建房,建房资金由县移民局按个人财产补偿金额兑付到户,临时建房费按核定标准兑付到户。

    (四)宅基地补偿费兑付到户,宅基地补偿费按丽移局〔2005〕25号文件执行。

    (五)手续完备后个人财产补偿费及有关补助补偿费一次性兑付给移民户。


    第三章搬迁安置补偿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搬迁补助标准。移民搬迁补助费按签定搬迁安置协议的核定人口计算,包含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搬迁误工补助、物质运输费、物质设备损失费和人员交通补助费。根据移民安置点的选择分别为:远迁(50公里以上)2800元/人;
    近迁(50公里内)800元/人。搬迁过程中物资搬运、车辆运输、人马驿道、道路维修等相关费用由移民户从搬迁补助费用中自行解决。

    搬迁期间(2008年8月30日至2009年2月30日)由县政府为移民统一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十三条 移民在永久安置期间享受建房补助费、沼气池补助费、室内照明及供水设施费、广播电视配置费,其标准分别为:1000元/人、1800元/户、200元/人、200元/人。其中自行安置的以上费用直接兑付给个人,集中规划安置的建房补助费兑付给个人,其余费用统筹用于配置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移民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m2且达不到砖木结构标准的享受建房困难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实物补偿

    (一)个人财产补偿:

    移民的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树、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及明细到户的林地、园地的安置补助费等按调查复核公示的结果进行补偿。在实物指标复核公示结束后,违反规定建设的相关项目及设施、新种树木一律不予补偿,必须自行清除。

    (二)集体财产补偿:

    1.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兑现给村组,由村组制定分配方案兑付给村民;

    2.通过“四荒”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的,其地上附着物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归个人,土地补偿费归集体(要求证件齐全有效);

    3.对于有租赁关系的土地其财产处置由原土地所有权人与承租方协商解决;

    4.村民小组整村外迁后,其剩余林地及其它土地,可以由原村组租赁给他人经营或者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其收益由原村组共同享用;

    5.林地、园地的征地补偿费及未利用地补偿费处理待省制定出台《****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云政办发〔2007〕159号)实施细则后再明确。

    (三)被征占用土地上属个人的附着物、青苗、零星果木、树木、农副业加工设施、小型水能设施的补偿费直接兑付给个人。

    (四)征用范围内相关实物补偿按国家审定的《**水电站可研报告》、《丽江市移民开发局关于**水电站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补助的通知》(丽移局〔2008〕56号)及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库淹没影响区专项设施恢复改建等,按工程管理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移民实施规划和资金,任务双包干的原则,严格实行设计审查制、预(决)算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处理,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提出意见,报县移民局核定后交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资料(含变更后增减工程概算)后实施。

    第十九条 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根据竣工决算的相关资料向县移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移民局提请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移民工程建设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移民个人补偿费,必须按搬迁安置协议全额兑现到户。

    第二十一条 移民资金必须专户储蓄、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违法、违规造成移民资金流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按照《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中游库区优势产业及移民可持续发展规划》,争取库区基金和后期护持基金的项目护持,把库区和安置区建设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亮点。

    第二十三条 因地制宜,实行开发性移民。巩固发展库区、安置区返季蔬菜、经济林果、养殖业和特色经济林,积极引导发展保鲜、贮藏、加工、运销等产业链,着力发展库区旅游、餐饮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 坚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政策引导、市场调节、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原则,对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按本人意愿和需求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妥善解决移民子女的就学问题。到下甘坪集中安置的移民子女,小学在安置点村内完小就读,初中到涛源中学就读。

    第二十六条 农村移民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需要移民每年每人缴纳的参合资金20元,在电站建设期从工程投资概算中列支,电站运行期从库区产业发展资金中解决。合作医疗统筹金标准调整时,水电项目法人承担的部分也相应调整。移民的参合资金每年由县移民局统一缴纳。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移民中的五保供养对象,纳入长效补偿。同时,水电项目法人对供养对象每年补助720元。

    第二十八条 保护库周生态环境,加强库周林地管理。在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50米范围内,按每50公顷配置一名林管员,劳务费先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根据劳动工价上涨因素又作调整,其费用在库区维护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水电站移民根据计划分批搬迁,按搬迁规定时间(2008年12月15日前)搬迁至永久安置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奖励,奖励资金从移民搬迁安置包干费用中列支。逾期不搬迁的,依法搬迁。

    第三十条 县政府将对县直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进行目标考核,对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和诽谤、侮辱、殴打国家工作人员,致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将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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