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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交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费改税”初探】

    时间:2019-08-16 16:03:04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社会养老保险“费改税”初探 ——基于税收征管视角 “开征社会保障税”早在1996年就已经提出过,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逐步开展社会保障税。2010年4月,财政部长谢旭人在《求是》发文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今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更是明确指出,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费等各项社保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近十几年来,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政府官员、学者和公众讨论的热门话题。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巨大的社会资金需求压力,这引发了人们对于社会保障的相关问题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问题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实质上,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就是社保基金筹集方式的转变,是社保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将社保费通过合理化的计税设计转变为独立税种,不仅能够提高政府管理工作质量,更能够为社保基金安全提供保障。

    一、我国社会保障中税与费的比较 税与费是两种不同的资金筹集方式,“税”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一种手段,而“费”则是行政事业单位因提供公共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税与费有其共通之处。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税与费的作用是相似的,都是为了保障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且,不管是税还是费,其资金都是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的工资收入。

    税与费也有一定的区别。一是法律约束力不同,税是以立法形式保障实施的,因此它比费具有更高的约束力;
    二是统筹范围不同,税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实施征收的,而费的统筹范围较窄、统筹层次相对较低。

    二、我区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及基金征收情况 我区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主要由企业职工和社会灵活就业人员构成。企业职工参保缴费较为稳定,但不同企业缴费档次不一。社会灵活就业人员更具随意性。从2011年—2015年社保基金收支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难以持平。2011年与2014年基金收入大于支出,主要是一次性补缴收入。2011年社保基金计划外收入达45752.22万元,主要是个体新参保人员、民代教师、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的补缴一次性收入;
    2014年我区征地农转非一次性补缴收入增加。

    表5 我区2011年—2015年社保基金收支情况 收支的难以持平一方面是社会结构老龄化,发放退休费逐年增加,另一方面也看出征收力度的欠缺。就2012年-2014年,参保人数与缴费人数的差距,可以看出征收率可以提高。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参保人数(人) 34260 39200 43088 缴费人数(人) 30842 35368 41552 表6 我区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三、我国社会保障中“费改税”的积极意义 社会保障中实行“费改税”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一)税收强制性有利于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对于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康运转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采用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资金,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不利于社保基金的征收。在我区社保部门征收的情况下,部分企业或个人有拒绝缴纳或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若采用社会保险税的方式征收,则其税的强制性特点能够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确保税收基金的足额征收和缴纳,并且它能够将缴费标准统一起来,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社保“费改税”有利于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当前,我国大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实现了省级统筹。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较低容易导致各地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差异,还容易造成人员异地流动困难。如果将社保费等通过合理化的计税设计转变为独立税种,则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征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各个地方征收税率不一致的问题,从而也有效地解决了异地流动困难的问题。  四、社保“费改税”的有可行性 (一)民众社保意识的增强 目前,计划生育的实施已经使得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重,普通民众都表示对自己未来的养老问题开始担忧。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人口结构和家庭模式的变化,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既需要国家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又需要个人适当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而将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变为社会养老保险税,一个特殊税种,它的征收范围和征收目的都非常明确,充分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直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开征社会养老保险税对其并没有增加额外负担,只是将原来负担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改为税收形式缴纳,在加强和改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情况下,还可以避免随意收费和分配不公等问题。

    (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具有明显优势 第一,征收手段的强制性和对征收业务的熟悉,可以最大限度防止社会保障基金流失的发生。

    第二,可以使社会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税务机关本身对各个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比较了解,对各类型的企业征收的社会保险税采用统一的管理,可以减少劳动者跨省转移社会保险的障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第三,可以降低征收成本。税务部门完全可以将社保税看作一个特殊税种,参照其他税种的处理办法来处理,就可以充分发挥已经具有的管理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从整体上实现征收的集约化和规模化。

    五、探讨社会养老保险“费改税”征收的具体内容 社会养老保险税应是为筹集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而对一切发生工薪收入的雇主、雇员对其支付、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应广覆盖。依据“大数法则”,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越多,抵御风险能力越强,就越能体现社会保障的互济性特点。因此,为了抵御风险,社会养老保险税的征税范围要尽可能包括所有国内居民,具体来说,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标准应科学规范。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包括职工在一定时期内的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职工应得的福利费、出差费和发明创造奖,且缴费工资不允许宽免和费用扣除。当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照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当职工月工资高于当地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时,其高出部分可以不缴费或者作为职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社会养老保险税计税依据的制定可以参照上述做法。对不宜核定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可授权税务部门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三)提高统筹层次。在社会养老保险“费改税”过程中,必须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这样做有利于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和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各地区人力资源充分流动,既能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减少其征收成本,又能提高员工的满意度,极大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税率不宜过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性和普遍性原则。如果社会保险税的税率过高,会导致很多人因承担不起而退出纳税主体的范围,这就违背了社会保障税的设计初衷,所以在制定社会保险税率时因综合各种因素,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要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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