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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花范文网 > 心得体会 > 培训心得体会 > 【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输血感染

    【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输血感染

    时间:2020-02-05 07:43:35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摘要】 目前,无过错输血感染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该感染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更是
    当下研究的热点。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输血安全和输血感染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于我国有较高的借
    鉴价值。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无过错输血感染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建立健全相应保险和输血风险基
    金等制度.切实保护无过错输血感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无过错输血感染;
    过错原则;
    公平原则;
    无过错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7)04—0281—03
    Discussion on Legal Liability of 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WANG Li—sha,Administration College,Xinxiang
    Medical Unive~ity,Xinxiang,453003,China
    【Abstract】Nowadays,there are many legal problems induced by 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 all over the wodd.
    And among the problems,legal liability of the infection is a hot topic.During the 1 980’s,related theories and practices
    with transfusion safety and infection were emerged in west countries, which had high miiTor value to our country. There—
    fore, on the bases of our country ’S situation, in order to safeguard legal interests of the 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ed
    people,this legal liability should be judged by the principle of non—fault.At the same time,the corresponding systems of
    insurance and transfusion VC funds should be established.
    【Key words】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Principle of fault,Principle of fairness,Principle of non—fault
    输血已经成为现代临床医学不可缺少的医疗手
    段,它在挽救患者生命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病毒的
    经血迅速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基
    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预防和控制经
    血液传播疾病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中患者输
    用经医疗采供血机构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有一些
    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发生。在这种输血感染的案件中,
    患者与院方、血站均无过错,血站、医院依照法律和
    规章认真地工作.而患者也无任何应承担责任的过
    错,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输血感染就称作无过错输血
    感染。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
    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思维与行为Et趋普及。
    然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4款明确规
    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
    事故,使得因无过错输血感染病毒的患者陷入了无
    助的深渊,他们寻求赔偿无法可依,其合法权益得不
    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本文试图在借鉴西方国家相关
    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探索我国应对无过错输血感染
    所产生责任的合理分担途径。

    、西方国家的理论与实践
    虽然.西方国家在一般工业产品领域普遍确立
    起了无过错赔偿责任制度,以弥补技术、专业化不断
    发展下消费者自我保护不足的矛盾。然而,在医疗领
    域所涉及的诸如药品、血液等治疗用品上,考虑到其
    对人类健康如此重要,技术风险普遍存在,也有国家
    出于保护医疗行业的利益考虑.而豁免医疗用品缺
    陷的无过错责任。这在产品责任制度发达的美国尤
    为典型。
    (一)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
    在美国.血液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者通常被豁
    免了无过错责任,其理论及政策依据正是美国法学
    会《第二次侵权法重述))402A条款K项注释“不可
    不避免的不安全产品”。该注释强调,那些对社会极
    为有用但又无法克服其内在风险的产品,如药品等,
    只要被适当制备提供,并伴有适当警示和指示,就不
    能认为其具有缺陷或不合理危险,由之造成使用者
    [作者简介]王丽莎(1980一),女,河南开封人,法律硕士学位,助教。主要从事侵权法和卫生法方向的研究。
    · 282 ·
    不幸的后果,生产者将不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理论
    在1998年美国法学会《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
    任》中再次得到确认:临床输注血液及其相关产品,
    由于医学技术的限制,要完全保证其不带有任何病
    毒是难以做到的,美国普通法及大多数州的《血液保
    护法》均取消了对该类产品的安全性默示担保。
    虽然,从理论上说,过错责任体制的有效运作,
    既能实现对受害者的补偿,又能对有关侵权人的过
    错行为起到制裁作用。但是,实践证明,基于医疗技
    术指示、信息等综合因素的限制,有关受害者将实际
    上面临难以证明被告过错的情况,法院也因为生产
    者在医学科技指标上的明显优势,并符合相关标准,
    包括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和美国血库协会
    fAABB),而无法支持受害者的赔偿。尽管有关管理
    机构的安全监督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不足,但
    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1995年,美国国家科学研
    究院医学研究所(IOM)的一份题为《艾滋病病毒与血
    液供应:一个决策危机的分析》的报告(以下称《报
    告》),便证实了美国长期血液安全决策的缺陷,以及
    司法实践未能有效实现补偿与预防作用的不足。
    (二)无过错赔偿方案
    血液安全决策和受害者利益的紧密联系,补偿
    与责任的矛盾始终难以消除,因此,西方国家已开始
    通过无过错赔偿的方案,来寻找解决矛盾的新思路。
    无过错赔偿原则的合理性之一在于,即使生产者可能
    并无过错,但比起无助的缺陷产品受害者,无论从安全
    政策上,还是从经济实力上,都更有能力且应当承担这
    类意外风险。从理论上讲,生产者可以通过价格机制,
    将风险成本加以分散,使风险成本由全部消费者分
    担,某种意义上也是对输血受害者的一种救济。
    在欧洲,自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以下
    简称《指令》)通过后,无过错原则的产品责任制度在
    欧共体成员国得到确立。不少欧洲学者指出,《指令》
    涉及的产品范围f一切动产),足以涵盖血液及其相
    关产品。在法国,国内法律和司法判例均要求输血中
    心f其采供血机构)承担保证血液不受污染的义务,
    甚至在其实施《指令》的无过错产品责任的法律中明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4期)
    确规定,人体组织成分(包括血液)及其衍生产品的有
    关生产者,还不得利用开发风险抗辩。由于80年代
    输血感染HIV事故的影响颇大,法国政府从社会保
    障系统中设立专项基金.先行向所有受害者全额赔
    偿,再向有关责任者追索。①
    意大利1992年专门通过一项法令,规定因输血
    或血液衍生物治疗中不幸感染HBV、HCV、HIV的
    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② 丹麦政府在未能成功
    促成有关生产者学习瑞典、德国的保险和无过错赔
    偿基金方案后,通过立法,强制建立了无过错赔偿基
    金 ③ 英国也有向输注血液制品而感染HCV的受害
    者提供无过错赔偿的判例。其实,即使在《指令》得以
    实施之前.英国等国家就已向感染HIV的血友病患
    者提供过无过错政府补偿。至美国1998年通过
    (RickyRay血友病救济基金法》之时,已有l8个西方
    国家对这类情况建立起无过错政府补偿制度。④
    尽管美国在血液安全上长期以来并不主张实行
    无过错赔偿,但是IOM在1995年的《报告》和上世纪
    80年代的HIV事故着实对其血液安全政策提出了挑
    战,而IOM(报告》中也建议实行无过错赔偿方案。可
    见,无过错责任的追究的确是现行情况下,实现社会
    公平正义、保护输血受害人所必要可行的选择。
    二、我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
    (一)公平责任原则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于适用公平责任原
    则来解决无过错输血感染的纠纷。公平责任原则是
    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
    遭受到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决双
    方分担损失的原则。⑤
    该原则的适用,引发了理论界不同的思考。有观
    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
    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
    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对输血导致病
    毒感染的损害后果由血站、医院、患者三者分担,在
    目前较为合理。应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① Commi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nity.Green Paper on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COM,1999,396 final:16,23
    ② Fineschi V,周庆中.输血相关HBV、HCV和HIV感染的无过错赔偿:意大利法律和托斯卡地区的经验fJ].国外医学:输血及血
    液学分册,1999,2:125,126
    ⑧ Commi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nity.Green Paper on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COM .1999,396 final
    ④ 王晨.西方国家血液安全的责任与赔偿[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8(4):189
    ⑤ 魏振瀛.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5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155条、156条和157条不包括输血感染病毒
    的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但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
    样,公平责任的适用并不限于现有法律或司法解释
    规定的情况,对于大量未做规定,但当事人均没有过
    错的案件,作为一项确定责任的原则,应可以普遍使
    用。”①
    而另一种观点则主张该原则并不合理性。他们
    认为无过错的输血感染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在
    医疗领域这种由于无过错导致的输血感染属于允许
    范围内的危险。输血往往是在给病人治病的过程中
    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而必须的,无论是医疗单位还
    是患者都不能因为这种风险的存在而拒绝输血,但
    是这并不能意味着医疗单位所救的人愈多,其需要
    承担的风险就越大,需要赔偿的次数也就越多,此原
    则不利于医疗事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②
    (二)保险制度的发展
    在一些专家学者的建议和倡导下,一些保险公
    司开始将商业保险深入到因输血而感染疾病的受害
    者中。2003年7月,太平人寿开始在上海销售“怡
    康”和“益康”两款重大疾病保险,“经输血导致的人
    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包括其中,并且首次将保障范
    围定为普通个人。但是,这些险种保险金额的给付较
    大,一般患者家庭无法支撑,同时局限性太大,对于
    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患者救助性不大。2006年,上海、
    南京等地针对因输血感染丙肝推出了血液制品保险
    制度。由政府拨出资金建立血液制品保险基金,在发
    生住院输血后感染丙肝时.只要血站和医院能够证
    明自己履行职责没有过错,法院受理后就不再开庭,
    患者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
    偿。③ 这样,既在可能的范围内保证了患者的权益,
    又免除了血站、医院在无过错前提下的经济责任分
    担.值得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社会保险
    近年来,有关输血感染HIV、HCV、HBV诉讼,也
    · 283 ·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血液安全的矛盾冲突在中国正在
    升温,如果不切实关注这一矛盾,对整个社会的负面
    影响不可低估,西方强化血液安全标准政策、建立无
    过错赔偿体制的经验着实值得我国的借鉴。
    无过错责任能通过民事责任,使制造风险的生
    产者切实了解并承担意外成本,促使其主动采取合
    理、经济的安全措施以降低风险成本,而过错责任
    下,他们可能只关注其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最低标准
    等过错依据,不重视产品本身的缺陷。正如1985年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指出的那样“为实现公平分
    配现代技术生产内在的风险,特别是考虑到当今专
    业技术性的不断增强,对生产者实施无过错责任是
    惟一、适当的解决方法”。④ 作者建议,我国针对无过
    错输血引发的感染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
    该原则的适用,才能引起国家对血液安全的重视,使
    得血站、医疗机构对血液安全更加关注,最终目的是
    为了切实保护受血者的生命健康权利,为了更好地
    促进医疗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同样地.在我国适用无过错原则并不意味着赔
    偿的责任完全由血站或医疗机构承担.欧洲国家普
    遍采取设立政府赔偿基金的做法,尤其值得我们参
    考。因此,立足我国国情,作者建议明确地将输血保
    险纳入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中,并增加血站及其工作
    人员投保的相关规定:而且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作为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卫生事业稳定发展的重要
    手段,应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应作为法定的保险项
    目要求医疗机构和其工作人员投保。只有参保的面
    足够大了,医疗责任保险的缴费比例才会降低,而其
    赔付的标准才会提高。
    至于建立专项输血风险补偿基金,基金的来源
    可以考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
    采血者的罚款以及对血站和医院的处罚、社会捐助
    等方式进行筹集,对因无过错输血感染的受血者进
    行社会保障性质的补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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