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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价中标的对策研究]不能最低价中标

    时间:2020-02-29 07:55:18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内蒙古粮食工程设计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摘 要:文章对“最低价中标”进行了介绍,并对我国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现状进行了分析,同时针对最低价中标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
    招标;
    投标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03—0114—02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筑市场不断地规范化,一个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这四项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用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法,过去中国政府一直限制这种方法的作用。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重大改革,从法律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这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治阶段。
          自颁布《招标投标法》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1 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
          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程建设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它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突出优点是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它们使用这种方法的步骤,一是发布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函是否齐备。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竞争引起的降价,二是反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
    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
    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2 我国最低价中标法实施现状
        我国目前的国情、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工程建设领域现存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使这一正在试行的制度,从它的问世之日起,就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目前请人陪标,暗箱操作可以说是招标过程中常见的违规之举,却屡禁不止,这是因为中国的投标者至今仍不具备独立的估价信息,也就无法满足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的条件。加上传统社会文化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最低价中标法在建筑市场机制完全建立之前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相反会道理负面效果。
    3 制约我国最低价中标法实施的现状
    3.1 由于我们大多数建筑承包商和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还没有达到较高水平,因而,我们的市场竞争大多数只是一种价格的竞争,而不是管理水平的竞争。国际上实行的最低价中标法,是合理的最低价中标。建筑承包商和施工企业要通过先进的管理以降低工程成本,进而降低工程造价。我们的竞争,不是依靠先进的管理,而大多数完全是依靠“价格”的比拼。这种完全依靠比拼“价格”的竞争,往往成为不顾客观实际而走向极端的恶性竞争。其结果是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生产出一个个建设市场上的“怪胎”、“豆腐渣工程”,发生各种工程质量事故。
    3.2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多采用政府制定定额,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控制的传统方法,政府对自主定价参与招投标还存在管理过死的现象。
    3.3 最低价中标要有工程担保制度和赔偿制度来保障,国际上已经实行的工程担保制度和赔偿制度,在没有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实现工程风险的有效转移;在没有赔偿制度的情况下,没有办法制约对恶意中标后不负责任的企业。因此,按照我们的国情,应建立企业诚信考核制度,并将它作为市场准入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3.4 国际上已经施行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图设计制度,而我们的施工图设计,基本还处在被设计院所垄断的现状,而设计部门的设计是以工程造价取费的。工程造价大,设计费就高,反之,设计费就低。在全社会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今天,如果没有奖励或激励机制,设计部门是不愿意按低成本标准设计的。
    4 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4.1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和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4.2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4.3 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回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政府应参照美国“米勒法”,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投标保函额度统一规定为投标价的5%,履约保函的额度为合同价的10%~30%,建设单位的付款保函额度为合同价的30%。


    4.4 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住处和信用管理系统。建立监理、工程顾问、造价咨询、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民间中介机构,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住处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的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在招标资格预审中应强制使用这些信息来核实投标者住处的真假,全面了解投标者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其主要作用是减少了招投标各方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性,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4.5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设计赔偿制度可大幅度提高设计的质量,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设计赔偿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失误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巨大的经济责任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加强责任心和危机感,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设计单位必须购买设计保险才能承接设计任务,与此相对等,必须同时增加设计取费和提高设计人员待遇。


    4.6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只有投标者产权分散化,非国有产权投标者才能平等参与投标,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价格。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5 结论
          实际上,我国目前距离最低价中标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很远。为此,中国政府应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是搞好试点工作,在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沿海地区先行试验,积累经验和等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广;
    二是加快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实行工程造价市场化,强制实行设计保险和设计赔偿制度等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只有在这些政策和市场条件完全具备之后,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最低价中标法将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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