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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病历所有权归属_企业所有权论

    时间:2020-02-05 07:57:11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摘要】本文从病历的概念、特征,国外对病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病历所有权的理论归属等方面来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
    权的观点,即病历应当归医疗机构所有。
    【关键词】病历;
    病历所有权;
    所有权归属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99-03
    病历作为患者的就医文字“档案”,是集医疗、教
    学、科研三位于一体的宝贵资源,是医院提供和完成
    医疗保健服务的记录以及实现患者权利的具体反映。
    由于其在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和处理中的重要作用,病
    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对于
    病历所有权的归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们始终没
    有达成共识.本文将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权观点,起
    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病历的概念及特征
    (一)病历的概念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
    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
    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历首
    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
    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
    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
    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
    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病案,是指当病例被医疗单
    位归档以后成为病案。
    在病历使用上,可以以记载内容“是否需经医务
    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制作”为标准,将病历分为客
    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
    1.客观病历资料.例如体温单、x线片、血液生化
    检验数据等,系由医疗人员以仪器制作而成,其个人
    主观成分的因素较少,患者可有一定的使用权— — 即
    阅览权及获得复印件的权利。
    2.主观病历资料,例如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
    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等信息,其制作描述对象为
    患者之病情,但该项信息的完成为医师凭借专业知
    识、经验,依据主观认识判断的结果,是制作者精神层
    面智能的结晶.且不同的医师可能得出不同的诊断.
    这部分资料一般不向患者提供。
    (二)病历的特征
    1.病历是一种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所谓特
    定物是指其自身具有独立的特性或者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被他物所代替。病历是特定医疗机构
    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特定记录.因此病历是典型
    的特定物,且对医院、医务人员及患者本人都有特定
    价值。病历的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独一无二性和不
    可替代性,一旦灭失,没有替代品。
    2.病历还是一种不可分物,具有完整性。以住院
    病历为例.可由一系列主观和客观的记录组成.虽然
    一份完整的病历包含多个部分.但从医学意义上看,
    无论离开了其中哪一部分.都将失去存在的意义.都
    将无法反映患者的完整治疗过程。从诉讼法的角度
    看,病历是诉讼法上的证据,是书证、物证的一种,病
    历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到其证明力的大小.所以在医
    疗管理活动中十分强调病历的完整性。
    二、国外对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美国的概况
    据文献报道,美国在1974年制定了《联邦隐私
    【作者简介】古津贤(1963一),男,天津人,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医事法学、误诊学。
    Te1:+86-22—23542694;
    E-mail:gjx@tij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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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医疗机构据此制定了向患者出示病案的规定。
    1985年又颁布了包括病案请求权内容的《统一医疗信
    息法》,至此从法律上保证了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案出
    示的请求权。现在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在立法中保
    证了患者请求病案出示的权利。患者相应的请求权,
    可被看做是患者的“病案所有权”,该项权利通常可分
    为3种,即接触或得到有关信息复制件的权利、要求
    某种信息被改正的权利以及保密权利等,法律中规定
    了对患者信息权利侵犯的惩罚措施。而在仍延续着传
    统的“病案应为保管病案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所有”的
    一些州,医疗服务提供者没有泄露、出售、销毁、改变
    或让其他任何人接触病历的权利,其只是病案的拥有
    者,不能对病案行使完全的支配权,因此事实上仅仅
    授予了医疗服务提供者有限的权利,而强化的是他们
    保管病案的责任。在美国,病案的所有权正逐渐过渡
    到医患双方共同所有,医疗机构拥有病案的保管责
    任。病案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早有规
    定.在任何情况下其使用必须得到患者同意,除非有
    提供病案的法律义务,如传唤或法庭命令。
    (.7-)日本的概况
    1998年3月,日本就《情报公开法案》提请国会审
    议,于1998年6月公布实行。这项法律的实施,使日
    本医疗信息f病案)的出示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它规定
    了医疗信息包括诊疗记录、护理记录、处方、医嘱、转
    诊介绍信等,其提供的对象是患者及其家属等。在患
    者或其法定代理人f家属、律师等)提出请求时,医疗服
    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病案(包
    括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它的责任是负责保护
    患者的隐私和秘密。在实际接受提供医疗信息的请求
    时,应是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医院
    院长提出申请后,由医院负责提供相应的病案f医疗信
    息),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阅览也可复印。该项
    法律规定,病历的书写应该按标准格式进行,要有专
    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保存。
    (三)欧盟的概况
    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出发,欧盟在1995年lO月
    的欧洲议会上批准了《个人数据保护规定》,就有关个
    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作了相关规定,其重要的一点是
    个人信息(包括所有医疗信息)属个人所有,该项法规
    明文规定患者在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后,就能够要求有
    关机构复印其掌握的该患者的信息。只能在本人同意
    并授权的情况下,其他组织和个人才有权进行收集和
    处理。除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定》外,欧盟一些国
    家还对病案的所有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丹麦1998年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的《患者权利法案》中规定:病案所包含的资料是患者
    隐私的一部分,没有患者允许不得使用。当然医疗机
    构“有法律的提供资料责任”,“为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或患者利益”或“当不知道患者身份,只将病案用统
    计、科研或教学”时,使用病案可不必征得患者同意。
    在英国,当需要透露病案资料时,必须办理严格的手
    续,如必须注明索取病案的单位,使用的目的,被透露
    资料的范围、性质、患者名字、被授权人的签名及日期
    等,否则视为侵犯患者隐私权。
    三、我国有关病历所有权归属的观点
    (一)病历所有权归患者所有
    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医院的病历管理工作
    主要是为医院本身的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的,
    在不同程度上忽略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权益。例如,医
    生为了总结经验和科研的需要,可以很方便地、无任
    何代价地使用患者的所有病历资料,但患者却一无所
    知。而在诉讼中,患者及其家属无法获得病历原始资
    料,不能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且由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保管原始资料,另一方如何
    相信原始资料不被伪造或篡改呢?据此,他们认为病
    历所有权应归患者所有。且患者在挂号时,医院实际
    上已经收取病历制作的工本费,患者通过买卖合同而
    “购买”了病历的所有权。
    (二)病历所有权归医患共有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纸张、油墨等物质部分和
    患者的病情等资讯部分组成了病历的法律结构。病历
    的物质部分应属于医院所有,而病历的资讯部分,则
    属于患者及其家属所有。由于病历的物质与资讯部分
    不可分割,医院固然拥有病历物质部分的所有权,但
    在物质部分中有患者资讯存在,资讯属于患者隐私范
    围,故医院不得非法泄露病历内容。他们认为应将病
    历使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科研和统计资料之用,
    因其学术性较强,可不必向患者及家属提供:另一部
    分为患者检查、治疗、诊断等资料,可留在医院内,当
    患者需要时,可提供给患者复印,以利于今后的医疗。
    (三)病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持此观点的学者主张:1991年卫生部发布实施的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l6条规定,“住院及
    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
    病理切片、照片、图纸、x线片等”属于医药卫生档案,
    应归档并“单独存放保管”。据此,部分人认为,病历作
    为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
    家宝贵的资源”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所有权人区别于其他物权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享有对物的最终处分权。医院承
    担收集、保管病历的义务,享有合理利用病历的权利,
    它在整个与病历有关的物权法律关系中,只是占有权
    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但并非所有权人。而作为患
    者,享有的只是对病历的用益物权,如将病历作为再
    次入院时诊疗的参考、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等。因此,
    医疗机构和患者都不是病历所有权人,由于病历属于
    国家档案,其最终处分权在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才是
    病历的所有权人。
    四、病历所有权归医院所有
    笔者认为病历归患者或者国家所有都不可科学,
    病历应归医疗单位,也就是医院所有。
    (一)对病历制作过程的分析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患者不仅要向医院支付必要
    的费用,还要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资料,并积极配合
    相应的检查与治疗(除非患者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些
    行为是患者来医院实现其目的的代价,也是医院完成
    患者需求而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表面上患者协助医
    生完成了这些医疗文件,但其价值直接转化运用在医
    疗服务的终极目标上— — 治愈疾病或减轻疾病所带
    来的痛苦。病历以患者生命信息和重要个人信息作为
    描述和判断对象,具有原创性特征,应视为著作权法
    所保护的客体。病历独特之处就在于其所表现的思想
    和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可分割。但医务人员不是简单地
    重复患者的叙述,而是对包括图像在内的一切有关信
    息都融入了他们的思想创作中.这是著作权产生的根
    源。检查、治疗行为及记录病历是医疗服务的具体行
    为表现,不是患者来医院的目的,记录各种医疗信息,
    更不是患者和医生的约定与要求。因此.病历这个特
    殊的信息载体及其产生的著作权应属于医院。
    病历的制作者也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群体.而不是单一
    的个人。首先是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对病历的制作.此
    过程由医生、护士参加,其职称和职别多种多样,有时
    甚至是数个医疗机构的人员参加(如外院会诊人员、
    实习或进修医务人员等)。其次,在病历的整理和归类
    过程中,病历管理人员也付出了相当的劳动。医务人
    员的劳动是在医疗单位的组织和协调下参加的.参加
    该劳动的人员是不特定的,而且该行为都是以医疗单
    位名义做出的,因此,创造病历的医疗单位就是病历
    的合法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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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病历占有状态的分析
    在大多数医院,门诊病历都是交给患者本人带
    走,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病历所有权的转移,只
    是病历占有状态的一种改变。
    1.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是劳动的主体,患者
    和疾病只是医务人员劳动的对象,只是病历资料和素
    材的提供者,正如画家所画的画,画家对画享有绝对
    的所有权,除非画家与画中人事先有明确的约定.否
    则画家对该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混淆病历的所有权和患者的知情权。这两种权
    利是不同性质的权利,适用不同的法律,前者是物权,
    后者为人身权。我国过去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
    关的各种原始资料”,“患者所在单位、患者、家属、事
    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不予调阅”,这对病历的复制、复印
    等作了严格的规定,使患者无法看到自己的病历。侵
    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从而使患者产生了误解。
    鉴于病历的所有权归医院拥有更具有实践性和
    可操作性,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改进和完善,最终
    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均会在公正的法律面前得到充
    分的保障。
    鉴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为了使得医患双方的
    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除了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明确
    界定医患双方的病历所有权和使用权外,还必须制定
    严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以便相关人员在处理
    这方面的具体问题时,有法可依,不至于茫然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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