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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委论文: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原因及防范措施_怎样接受社区矫正

    时间:2020-02-13 07:50:26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是指社区矫正对象脱离所置于的社区环境三个月以上未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的情形。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其脱管将对社会产生严重的潜在危害,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原因
    1、心理认识误区。监禁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的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而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正,它是以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两类矫正由于罪犯所置的环境不同,往往在人们的观念中存在一种固有的潜意识,就是只要不关在监狱中就不是罪犯。这种潜意识的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是罪犯的认同度较低,不理解、不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漠然视之。2008年8月**实验区社矫办组织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问卷调查活动,结果显示:95%以上的人认为法院判决后不到监狱服刑或从监狱放出的人就不是罪犯;
    90%以上的人不愿意加入志愿者队伍,协助政法部门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不愿接受自己是罪犯的事实。在矫正实践中有些社区矫正对象就理直气壮地质问司法所工作人员:我不是罪犯,为什么要监管我。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就其本人而言由于摆脱了监管环境,从而隐匿了罪犯的身份,获取了公民同等的人身自由,这种心理上的渴望和满足是脱管现象产生的主观原因。
    2、经济利益驱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员的大流动是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客观原因。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从事粮食种植的收入相对较低等多种因素,社区矫正对象在务工潮的影响,特别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而无视法律规定脱离监管环境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实验区现有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24名,均为农村户籍,经批准的外出务工的缓刑犯已有2人,仍有7名社区矫正对象有外出务工打算,因不够条件未获批准,但日久天长难免会铤而走险。
    3、法律设计缺陷。多年来,公安机关未解决的非监禁刑罪犯脱管难题,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推进又成了困扰司法行政机关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轻缓化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法律对监禁刑罪犯擅自脱离监管环境设定了明确而严厉的惩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对于非监禁刑的罪犯脱管的惩罚,我国法律规定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脱管应当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督管理规定而脱管的,我国刑法未设定刑罚。脱逃和脱管仅一字之差,法律却作出程度不同的惩罚规定。前者以重新犯罪论处,后者不是重新犯罪。由此可见,法律对非监禁刑罪犯脱管轻缓化惩罚规定或者说缺陷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降低了刑罚的威慑力。如果这种情形再佐以不完善的监管机制,势必滋生脱管,更严重的会导致法律设计下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的空置。
    4、矫正力量薄弱。矫正力量薄弱,是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员不足。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实验区**司法所有两名工作人员,均身兼多职,无暇顾及全镇17名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二是人员业务素质堪忧。全区三个司法所,共有6名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的仅有2人。一些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必备的法律、心理等业务知识,难以胜任专业性较强的社区矫正工作。三是经费保障不力。有关上级文件规定,社区矫正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这种给政策不给钱的财政供给体制,对于财政收入不景气的县区来说形同虚设。经费保障不力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防范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对策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在进一步加强工作的同时,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脱管现象的发生。
    1、构筑防脱管的第一道防线。做好矫正衔接工作是防范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第一道工序。公、检、法、司机关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严防因衔接环节失当出现的脱管。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要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人民法院和监所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要力求及时、完整和不遗不漏。二是要做好人员的移送工作。户籍在当地的决定移送执行的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和监所要确保将社区矫正对象直接移交于社区矫正组织;
    户籍不在当地的以及宣判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和监所除书面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外,事先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户籍地的县区社区矫正组织。三是公安机关要做好衔接环节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查找工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查找,必要时要动用严厉的追逃措施。四是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承担起衔接环节的监督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移交的文书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监督。
    2、完善脱管惩罚的工作程序。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皖司发[2008]38号文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对象(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除外)提出撤消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书面意见;
    公安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书面意见及时审核,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建议;
    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建议作出裁定;
    人民检察院对公、法、司惩罚全程实施法律监督。这样的规定其工作程序可以表达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机关)审核,提出建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从上面的程序可以看出有欠妥之处,一是提出书面意见和审核、提出建议是过程的重复。二是适用和交付执行等规定模糊。脱管应当是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但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在监管范围之内,人民法院可否在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适用、裁定又如何执行等方面存在着疑虑。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在脱管惩罚方面的程序性规定,使完善后的工作程序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公安机关)追逃、交付监所执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公、检、法、司要互相配合,发挥整体合力,避免单兵作战。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将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对罪犯追逃范畴,把追逃作为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进行查找的重要手段,并贯穿于对各类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惩罚工作程序的全过程。
    3、加强防脱管的制度建设。防脱管要依法有序地进行,制度建设是突破口,要重点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要建立强化教育制度。在非禁监刑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和羁押场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政策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社区矫正,提高服从社区矫正组织教育监管的自觉性;
    二是要建立保证制度。人民法院在非监禁刑罚宣判时,责令社区矫正罪犯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以增加他们对脱管的风险责任认识。三是要建立身份证暂为保管制度。普通管理和严格管理等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限内其身份证由公安机关暂为保管,这样既能体现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功能,又能扼制社区矫正对象擅自长期外出所导致的脱管现象的发生。四是要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对经批准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对象,委托务工地的社区矫正组织教育监管,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在务工地的教育监管真空所形成的事实上的脱管现象。
    4、夯实防脱管的基层基础。加强司法所、派出所建设,夯实防脱管的基层基础,使社区矫正对象有人管、管得了,不脱管。一要加大硬件设施建设,改善“两所”办公条件和装备。二要选拨一批责任感强和业务素质高的公务员充实到基层政法队伍中,同时市、县区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两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三要优化职能配置,将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列入司法警察序列,为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体制上的保障。四要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组建一支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强化防脱管的财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虽然降低了行刑成本,但却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和地方财力不平衡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就是要改革现行的财政供给体制,简单地说就是要变县区财政承担制为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担制,使社区矫正工作真正有财力可用。现阶段,县区要根据《关于印发<淮南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办秘[2007]4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每个矫正对象每月100元的标准安排矫正工作经费,用于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为防脱管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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