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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 未成年缓刑有案底吗

    时间:2020-02-06 07:26:13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随着全球性的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遏制及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法律所关注的焦点。我国随着治安状况日益严竣,未成年人犯罪也正在不断地增加,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正确刑罚,已作为一个新的课题摆在我们的面前。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又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犯刑罚的方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未成年犯刑罚适用更应体现宽的一面,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本文拟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缓刑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必要性
          刑法中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是可以避免因适用短期自由刑而对很多初入狱后所带来的犯罪交叉感染;
    二是缓刑可以保全犯人之廉耻,促进其悔改。因而缓刑在刑事政策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有学者对它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它是除了刑罚、保安处分两个抗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个支柱,是“特种的刑罚手段”。针对未成年犯生理心理并未发育成熟,主观恶性不大,可塑性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身心特点,本着对未成年人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理应更注重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因为,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事政策,更重要的是能够避免由于监禁引起的交叉感染,和因监禁带给未成年犯终身难以弥补的心理创伤而影响其回归社会。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认为监禁并非改造未成年犯的良策,未成年犯选用缓刑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倾向。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犯罪问题大会通过的《北京规则》也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是万不得已的处理方法。

         二、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第一,罪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第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缓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区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缓刑适用的问题上,还是强调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应区别对待的精神,即对未成年犯在符合法定缓刑条件时,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适用缓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未成年犯放宽条件适用缓刑。但应该看到这一点点对未成年犯在适用缓刑上的宽松条件,不足以发挥对未成年犯所起到的保护、教育及挽救的作用。在中国刑法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缓刑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因此,缓刑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如累犯以及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缓刑,也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罪犯。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缓刑做了从宽掌握的规定。但由于立法的限制,在具体操作上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与成年人罪犯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区别,而未成年犯罪一般是由于不良的社会环境和特定时期生理的特征引起的,带有盲目性和冲动性,可塑性很大。特别是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来说,所实施的犯罪都是性质十分严重的犯罪,从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来看,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能性极小,这样,对这一部分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几乎成为不可能,无疑限制了对这一部分未成年犯缓刑的适用。如果他们由于年幼无知和不良诱惑走向犯罪后,不得不在高墙铁窗内度过漫长刑期,这是否与刑罚的人道主义发展倾向相背离呢?如果让期尽早回归社会,他们仍有希望开拓全新的生活。我们应该对未成年罪犯予以特殊保护,而不要让失足的未成年人看不到希望的曙光。因此,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作特别规定,放宽其适用条件,扩大其适用范围是完全必要的,符合法律着力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本意。

         三、完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两点建议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缓刑应做特别规定。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而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上的从宽,更体现了国家的一贯支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应将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刑度条件放宽。可以对被判处拘役或5年或更长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笔者认为这样放宽刑度条件,不但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的从宽处罚原则,而且有利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有利于未成年犯的康复。

         (二)建立相应健全的缓刑执行机构。“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被宣告缓刑者避免了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验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当然缓刑的执行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获得特殊预防效果,但由于未成年人的特点,其本身就缺乏自律性,容易受不良影响,如果放任其回到社会中去,一遇上适当的气候,又会重新犯罪。现行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公安机关事务繁多,不乐于接受缓刑未成年犯,基层组织反而成了监督的主角,对缓刑的作用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建议建立一个专门的缓刑执行机关,有专业人员负责对执行缓刑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更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矫治,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的改造工作,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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