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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目前监狱生产的理性思考] 理智思考

    时间:2020-02-07 07:55:11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我国的经济体制己成功的由计划经济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己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而监狱生产却由过去的一度辉煌,变得难以适应,困难重重。其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甚至令人担忧:或定位不准,忽略改造;
    或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
    或盲目招商引资,无序竞争;
    或不顾犯人的合法权益和监狱的实际,舍本逐末;
    或束手无策,坐吃闲饭……形成上述局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这就要求我们理论要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对这一课题做出深层的理性思考,分析原因,寻求对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使监狱生产又好又快的发展。

    思考之一:“监企合一”,问题根源
    我国的监狱生产是随着新中国监狱的诞生而应运而生的。建国伊始,百废待兴,经济方面亦十分困难。与此同时,监狱在押犯也急速增加。为了解决犯人“坐吃闲饭”问题,有效的改造罪犯,1951年5月中共中央批准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由此,监狱生产拉开了序幕,不仅解决了犯人“坐吃闲饭”的问题,同时解决了监狱经费不足的困难,而且解决了实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问题,同时也为国家创造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

    由此观之,当时对监狱企业的定位:即是监狱又是企业。“劳动生产,从政治上看,是属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重要政策。但从经济上看,则是属于国营经济性质的特殊企业。”(参见1952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的《第一次全国劳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决定》)这种“捆绑”式的“监企合一”的双重职能(又改造又生产)的定位,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正确的,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现在看来,在认识上存在着偏差,甚至错位。这种偏差及错位随着时间和经济的发展,其问题和矛盾也不断地显露出来。即长时间以来一些监狱重生产、轻改造,为了赚钱不顾犯人的正常休息和身体情况,超时超限超体力,严重偏离了改造工作的宗旨。毛主席听到有关部门的汇报后,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强调: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不要在经济上做文章。并对一些监狱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我们有些干部不懂得把改造放在第一位,不要把劳动生产放在第一位,不要赚犯人的钱。刘少奇对此也提出过严厉的批评:这几年不是改造第一,而是生产第一,搞奴隶劳动,越搞越坏,对立情绪很厉害,生产也没有搞好。周恩来总理对这一问题也十分不满,指出“刑满以后他还是不满,出来以后又犯法,结果还是关起来……”时至今日,监狱改造与生产之间的矛盾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变型后,监狱企业计划时期的优势已不复存在。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监狱企业的设备老化,资金短缺,劳动力素质不高,产品单一,管理呆板,缺乏营销手段等劣势,尽显无遗。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监狱生产陷入窘境。一些监狱为了企业生存,硬着头皮去参与市场竞争,其结果只能是:拼设备,拼体力,用低廉的劳动力,换取不等量的“劳务费”。有几句顺口溜在一些监狱不迳而走,广为流传:“经济指标是命令,教育指标是糊弄;
    经济上去提拔重用,教育上去原地不动”,“加班加点家常便饭,违规生产司空见惯;
    教育改造无暇顾计,紧张疲惫苦不堪言,死看死守莫出乱子,年终评比风光无限”。这虽不是监狱生产的全部实际,但也的确是部分监狱生产状况和犯人、干部心里状态的真实写照。这种恶性循环的生产模式,作为权宜之计可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从长远看,对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及犯人的改造,有害无益,与监狱改造工作的宗旨也是大相径庭。综上,我们不能不说:“监企合一”的体制是产生改造与生产的主要根源。

    思考之二:“监企分开”,任重道远
    1994年我国《监狱法》院颁布后,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狱财政体制问题,使得监狱生存的问题得以彻底解决,特别是2000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把“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做为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后,使监狱生产重现生机。但由于监狱生产情况十分复杂,对“监企分开”内涵的理解又颇有分岐,加之缺少法律政策的支持,所以使“监企分开”工作进展得十分缓慢,距监狱体制改革的目的尚有很大距离。

    一是对“监企分开”的理解尚待统一。从“监企分开”的表述看,应理解为,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与监狱的企业生产分开,或者说,把监狱的企业从监狱中剥离出来,形成刑罚执行同企业生产两条线。相对独立,互有联系,互不干扰,规范运行。这里有一极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即监企分开的“企”是监狱自己的企业,是国有企业,而不是监狱以外的什么企业。如:社会企业与监狱的“合作”,“两头在外”的企业,“来料加工”的企业,均不属于监狱自己的企业,故,监企分开所指的企业不包括这类企业,仅指监狱自己的所有企业。然而,监企分开虽然不涉及这类企业,但是所有在监狱内生产(加工)的企业,都是要依据行罚执行的具体要求“规范运行”的,如何规范这类企业,为罪犯改造提供劳动岗位,如何为改造工作服务,也是我们丞需探索和研究的重大课题。

    二是“监企分开”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实现“规范运行”。监企分开做为一个改革目标,内容十分丰富,工作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首先就是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如何监企分开;
    如:大型企业怎么分,中、小型企业怎么分,工业企业怎么分,农业企业怎么分,等等。其次,按上级监企分开的要求,要做到机构分开,职能分开,人员分开,资金分开,管理分开,收支分开,以达到监狱严格按照刑罚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对罪犯行刑和教育改造,企业按照企业运作程序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而机构如何分,又如何设,人员怎么分,资产怎么分,都是难度系数非常大的工作,可谓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在我们基层积极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探索的同时,还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制定监企分开后的运行规范,把“监企分开”和“规范运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进而推进“监企分开”的速度,提升“监企分开”的质量,真正到“规范运行”。

    思考之三:特殊企业,“特”在何处
    监狱企业主要是为了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和生产手段,是改造罪犯工作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所以,监狱企业是特殊企业。《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对监狱企业的性质,做了进一步明确确定,即“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是改造罪犯工作的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但也要讲效益。”我们现在分析一下监狱企业与社会企业有哪些不同呢?换句话说,监狱企业“特殊”在哪里呢?

    一是性质不同。监狱企业是依法为罪犯劳动提供的岗位和场所,为改造犯人服务,是监狱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目的不同。监狱企业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为犯人改造提供岗位,培训技能,改造思想为目的,以社会效益为最大目标。


    三是劳动者与企业的法律关系不同。监狱企业的劳动者不是一般的社会公民,凭劳动协议与企业形成的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而是犯了罪的公民,其参加劳动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且具有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综合素质不高,劳动技能参差不齐等特点。

    四是管理形式不同。监狱企业实行的是严格的封闭式集中管理。这是由监狱性质决定的。也是依法行刑,教育改造犯人的需要。监狱生产必须服从监管改造制度要求,以监区或分监区为相对独立生产单位,并根据监区押犯的数量、个人素质、技能等情况统筹考虑,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五是生产项目选择上不同。不是哪个项目经济效益大就上哪个项目。监狱企业生产项目的选择,是个非常复杂也非常重要的工作。既要考虑产品的性质、技术的难易、产品的营销,又要考虑监狱的社会条件、地理位置,还要考虑押犯的构成、刑期的长短等等。这也是由监狱企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比如有损害犯人身体健康,危害监狱稳定安全的,技术要求太高和太低的都不能选。哪个监狱具体上什么项目也都要考虑到不同监狱的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发,还要尽可能考虑通过政府采购订货制度,实现产品销售。这既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又规避了市场风险,同时也符合世界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六是资源配置不同。监狱企业的资源配置由国家计划调配,《监狱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须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监狱企业所需的土地资金、生产项目、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均由国家计划调配和划拨。监狱企业是国有独资,这与社会企业团体或个人投资的企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七是享受的政策不同。监狱企业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先增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专项贷款核销、政策性破产等金融优惠政策,享受建贷贴息、技术改造贴息等生产建设优惠政策。

    监狱企业这一既有一般社会企业的共性,又有监狱企业特性的特点,决定了监狱企业既要遵守《公司法》等企业法律法规,又要遵守《监狱法》等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既要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又要遵守教育改造规律。这种双重性质,双重任务,双重规律,双重要求的特点,不仅为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也为搞好监狱生产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思考之四:以史为鉴,坚定前行。


    如前所析,监狱这些年出现的“多元职能”“监企不分”“重生产轻改造”“包袱沉重”等问题,主要根源就是“监企合一”,现在监狱体制改革决定把“监狱分开”,这是解决监狱问题的关键。可以说“监企分开”是否成功,决定监狱体制改革是否成功。据笔者掌握的一些情况及一些人对这一重大问题的关心度,我们一定要警惕避免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明“分”暗“合”,走“监企合一”的老路。如是,必然将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取之不易的成果丧失殆尽,错失良机,痛失好局。二是虎头蛇尾、浅尝辄止。三是敷衍塞责、不思进取。任何好的改革和制度,也都需要通过人来贯彻和执行。因此,培养一支思想过硬、作风硬朗、高素质、高水平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既是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

    监企分开是我国监狱体制改革获得的重大成果,是监狱发展的又一里程碑。这是前人从未做过的创新工作,其复杂性、艰巨性可想而知。我们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知难而上,迎难而进,坚定前行。深入探索“监企分开”的方法、原则、措施及运作模式,提供理论上的有力支持,建立健全有关监企分开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把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切实做到“规范运行”,真正使监狱改革和监狱生产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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