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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浙江省云和县水电资源管理的几点思考(叶佳伟)|浙江省丽水云和县

    时间:2020-02-22 07:15:15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摘 要: 本文介绍了浙江省云和县水电资源管理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 水电资源;
    管理;
    思考

     

    一、云和县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

     

    云和县境内山多地少水富,山高谷深,溪流纵横,水流湍急,自然落差大,水力资源十分丰富。境内流域面积10km2以上溪流有25条,分属瓯江流域大溪和小溪两大水系。大溪在县境北部,境内主河道长49km,河道自然落差52m,流域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85.16%,主要支流浮云溪穿越云和盆地。小溪水系梧桐坑,位于县境西部,县境内河道长24.1km,河道自然落差667m,流域面积占全县总面积14.84%,梧桐坑流域是云和县水力资源的“富矿区”,装机容量25000kW和16000kW的沙铺砻电站和金坑口电站都座落在梧桐坑流域。全县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15.6万kW(不含紧水滩、石塘、玉溪等三大电站,下同),其中条件较好可供开发利用的有8.8万kW,年发电量可达2.8亿kW?h。

     

    截至2007年6月,累计已建小水电站51处、102台,总装机容量71455kW,年发电量达1.7亿kW?h。目前,在建电站5处,总装机容量4880kW,拟建电站5处,总装机容量5800kW。全县小水电统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电资源开发势头强劲,项目建设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都由水利部门负责操作。

     

    二、云和县水电资源开发权出让的总体情况

     

    云和县小水电资源开发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在七八十年代得到初步发展。1993年以后,省、市、县相继出台了有关鼓励社会各界采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开发小水电的政策,对电力投资体制和电站上网电价实行新电新价等改革,极大地调动了社会投资办电的积极性,民间资本涌入水电行业,水电逐渐变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投资领域,出现了社会法人和私人共同办电的局面,掀起了水电开发的热潮。但水电开发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开发授权行为不规范、建设管理秩序混乱,水能资源综合规划严重滞后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云和县以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为突破口,加强水能资源的开发管理。

     

    根据《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水电[2002]18号)的规定,结合云和县实际,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出台了《云和县水电资源开发权管理办法》(云政办[2002]117号)和《云和县水电资源项目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云水[2002]95号),进一步规范了云和县水电资源开发权的出让。按照文件精神,并参照兄弟县(市)的做法,2002~2005年期间,云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基本上按照50元/kW的价格以协议的形式出让了月湾、岙头、牛三溪、三渡一级、圆路、新林、水照洋、梅坑、山锦、田铺等资源点的水电资源开发权,共获得资源出让费28.7万元。2003年10月,云和县发展计划局和水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全县农村小水电站项目进行一次检查清理的通知》(云计[2003]52号),《通知》第3条规定“立项审批逾两年未完成初步设计报批的或初步设计完成审批后两年内主体工程不动工的,均作不具备开发条件处理,收回资源开发使用权,需开发另行报批”。根据该文件精神,到目前为止,圆路、新林、山锦三个电站虽已通过出让后立项,收取了资源出让费,但尚未动工建设,均已超出时限,石塘镇利西坑电站是1996年立项,当时没有要求收取资源出让费,但业主至今没有开展下一步的设计报批工作,也超出了审批时限;
    月湾、田铺、岙头电站均按时动工建设,并已投产发电;
    牛三溪、三渡溪一级、水照洋、梅坑电站都按时动工,现正在建设之中。

     

    2005年11月22日,丽水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了丽水利[2005]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的要求,云和县正在积极地探索和合理包装水电项目。

     

    三、水电资源出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小水电资源规划相对滞后。经过头几年的开发,云和县可实际利用效益比较明显的资源已基本上立项或投产,剩下的都是一些效益不很明显的资源点,投资回报的周期拉长。但水电投资相对来说风险较小,特别是相对于目前银行的存款利息来说还有一定的利润,资源所在地的干部群众和一些个体老板还是有开发的热情。云和县除了梧桐坑流域、靛青山流域、安溪流域、浮云溪流域有县政府批准的规划外,其他电站资源基本上没有规划,小水电资源规划呈现出相对滞后。

     

    2.政策处理难度加大,不利于项目的包装。小水电建设肯定需要征用山林土地和一些设施,可能会给当地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这就必须进行政策处理工作,给予一定的补偿。由于水电资源开发是一项营利性的投资,特别是民营资本占据投资的绝大部分,且社会上又流传水电资源开发经济效益比较显著的说法。因此,近年来农民群众对水电开发涉及的政策处理补偿要求不断提高,政策处理难度逐年加大,这给项目的包装增添了难度。

     

    3.出让价缺乏统一的测算标准,招拍挂之前,资源出让的最低限价的确定缺少依据。

     

    4.资源点立项后,存在未进行开发现象。

     

    5.一些水电资源的开发建设不够规范,业主对质量安全不够重视,安全意识淡薄。

     

    四、对策与建议

     

    1.强化规划,规范行为。科学的规划是合理、高效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础,也是整顿规范水资源开发市场的基础。水电项目的建设涉及防洪、灌溉、人蓄饮水以及环保、生态等问题,涉及面较大。因此,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做好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坚持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进一步树立全面的发展观,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无序开发,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及时做好流域综合规划和水电项目的前期工作,着重推行水资源论证和效益分析,为投资者提供可行性的决策依据。一是做好现有水电资源的规划,对全县未开发的水电资源进行筛选,组织技术力量测出资源点的集水面积、水头等基本参数,绘出工程枢纽布置图,估算出工程的总投资,编制好项目建议书。二是做好旧电站的增容技改规划。为进一步挖掘旧电站的潜力,充分发挥水电资源的优势,对1990年以前投产的电站逐个进行效益分析,编制出增容技改的规划方案。三是做好与乡(镇)、村以及发改局、电力部门的衔接工作。在资源公开拍卖前应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项目所在地村委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2)电力部门的并网承诺书。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承诺书等。

     

    2.进一步完善政策处理机制。水电资源市场配置和水电开发补偿制度有效地处理了效益和公平的关系,极大地缓解了政策处理的难度,但政策处理难的情况依然存在。目前,水电资源出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政策处理至可研后出让,整个项目全面包装;
    二是仅给出水电资源基本情况后出让,即水电资源市场出让时给出项目的基本信息,再加上电力部门的并网承诺书和发改局的立项承诺书,政府不进行具体的政策处理。采用第一种方式,政府负责或包干政策处理,在政策处理基本完成、可研批复后,将水电资源经由市场出让,获得资源开发权的业主可直接办理开工建设,但政府部门工作量和难度增大。前期的工作量较大,有项目的水保方案,环境评估方案、地质灾害报告以及林业、土地的审批等,也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第二种方式减少了出让方的工作量和难度,获得开发权的费用下降,但获得开发权的业主面临政策处理困难、工程难以实施的困境。市场配置条件下,政策处理仍是项目建设的难点,政策处理方式需进一步完善。

     

    针对云和县实际,资源出让时应采取第二种方式,即给出项目的基本信息,落实好并网承诺书和立项承诺书,政府不进行具体的政策处理,但同时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严把项目审查关。全面落实审批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把好水电建设项目审批关。对一些跨流域引水,存在较大争议,多数群众不予支持的项目不予审批;
    对于当地乡镇和村两委无法落实好政策处理工作的项目不予审批。在资源公告之前,督促乡(镇)政府召开资源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和有关群众参加的大会,进行广泛的宣传,落实好土地、山林、移民方案并征得干部群众同意后再进行公告拍卖,从源头上杜绝纠纷和上访事件的发生。二是认真抓好出让金的管理,制定好水电资源开发权出让金的分配方案,将收取的出让金重点投向水资源保护、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做到专款专用,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补助给受电站建设影响的乡镇及行政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三是在资源出让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电站股份给当地干部群众以及村集体投资,特别是征用到土地、林地的农户可以将退赔款作为股份投入,参加电站分红,让当地群众也来关心工程的进度,而不是设法阻碍电站的建设。四是当地乡(镇)要建立工程政策处理领导小组,虽然政策退赔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但还是要依靠乡、村干部的力量进行政策处理。乡、村干部一定要真心实意地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让投资商可以放心、安心地开发。

     

    3.完善水电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管理机制。尽快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出台统一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管理法规,明确出让价制订标准,制定和完善公开出让规则,既防止资源被炒作,又能充分合理地体现有关法律精神,更加规范而有效地开展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同时,明确水能资源有偿使用的年限和范围。应在法规中把经营性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和公益性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和小水电代燃工程规划结合在一起,以市场和法规两个手段,处理好水能资源开发和保护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之间的关系,充分而合理地开发使用好水能资源,达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利用的和谐统一。

     

    4.强化资源监管机制。不断强化出让程序和出让后监督管理,对应当采用招拍挂形式而擅自规避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逾期未开发的水电资源,该收回的开发权要坚决予以收回,并根据规范的相关程序及时以分开出让的方式重新推向市场,确保水电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5.规范建设程序,依法查处违规电站。一是严把开工前的审批关。无论大小水电开发项目,都必须成立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按照《招投标法》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机构参与工程建设,不允许“无资质”、“转包”、“挂靠”现象的存在,对于爆破员、电工等特种工作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是要整改违规建设的电站,按照《水法》的要求,违规电站要限期整改,按基本建设程序补办有关审批手续。若经论证不可行,或属违反《水法》规定的违章建筑,应予以强行拆除。如崇头镇“五一”电站的增容改造,属未批先建,又占用了河道,云和县水利局水政人员依法及时予以制止,要求进行重新设计,重新施工,改变压力管道的沿溪走向,避免占用河道。三是要注重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正在建设的电站,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水利部门。

     

    总之,要做好水电资源市场配置工作,必须进一步地强化水电资源规划,完善政策处理和开发权出让管理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并做好后续服务工作,才能让投资者放心、安心地开发。同时也更好地发挥这种无污染、可再生的绿色能源的作用,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作者简介:叶佳伟(1966-),男,电气助理工程师。

    来源:《中国水能及电气化》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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