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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1-11-11 15:10:03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劳开工资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适应大集团开展战略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劳开工资管理制度,标准劳开工资管理行为,根据?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工资水平原那么上控制在山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内,工资总额控制在工效挂钩结算的范围之内。

    第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健全和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薪随效提,在效益增加的同时,相应提高职工工资收入。

    第二章 考勤、验收和工资发放管理 第五条 加强职工考勤根底管理工作。各单位职工均必须实行逐日考勤制度,严格执行出勤记工,不出勤不记工的规定,杜绝不上班报出勤、不考勤发工资的不正常现象。积极利用高科技手段强化考勤管理,建立扫描考勤、工票考勤、现场点名的“三位一体〞考勤制度。集团公司将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查询各单位、区队、车间、科室的出勤情况。职工考勤工作,由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按照“三位一体〞的考勤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考勤具体实施方法,方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大对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单位劳资〔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到工作现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会、劳资等部门亦将对各二级单位的考勤工作进行现场抽查。对查出违规现象除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并扣罚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和当事人当月工资的30%。

    第七条 为合理支付计件工资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数据,必须加强作业现场验收记录工作。验收员应会同当班工长和接班工长,按照规定的规格和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准确、真实地填写在验收记录单中,作为支付职工计件工资的依据。

    第八条 职工工资必须按照出勤情况和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计发和发放。出勤达不到规定和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完成不好的要按照考核规定减法工资。不出勤、不考勤的不得发工资。

    第九条 标准工资发放,实行职工工资发放一卡制。各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均要实行银行代发制度,不再用现金发工资。即职工每月工资直接拨付到工资卡中,职工凭工资卡到银行领取工资。逐步过渡到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的,发集团公司统一的工资卡,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发卡,没有卡就不发工资,以堵塞工资发放的漏洞。

    第十条 全日制用工工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职工,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三章 内局部配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产品有量可计、有质可查、有劳动定额、符合计件条件的生产区队〔车间〕,实行计件工资制。实行计件的区队〔车间〕,按实际完成合格产品数量和质量,通过计件单价结算工资。计件工资制形式、内局部配方法和记分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非计件单位的职工实行计时工资制。计时工资亦要与本单位效益和工作任务、工作质量以及个人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劳动纪律等挂钩,每月根据考核结果计发个人工资。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工资分配上,强化绩效业绩考核,实行“三保三自〞,即在“保工作、保任务、保质量〞的前提下,推行“自主定岗、自主定资、自主分配〞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法,理顺单位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同岗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工资分配向井下、苦脏累险岗位、关键性岗位、技术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奉献的人员倾斜。工资分配实行“三签字、四公开、五上墙〞制度,做到工资分配公开、公正、合理,增强分配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招聘的高技术人才和各类短缺急需人才可试行协议工资制,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无论采取何种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单位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井下职工不得低于山西省规定的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只是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后收入的最低线,不得以此代替正常工资发放,人为或变相压低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要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的原那么,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工资总额或工资方案控制使用。

    第四章 日常工资管理 第十七条 工资实行动态化管理。职工工作岗位变动,同时变动其岗位工资,做到岗变薪变、易岗易薪。

    第十八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执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按本人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的80%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后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

    第十九条 外单位调入集团公司的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按所从事岗位工资的80%支付试岗工资。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执行所从事岗位的岗位工资。

    第二十条 复员退伍军人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执行试用期,按所从事岗位的岗位工资执行。复员退伍军人岗前培训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功工资执行,各种社会保险由个人和企业按现行规定缴纳。

    第二十一条 对达不到持证上岗要求和单位的充裕人员及待分配人员,单位要组织安排进行岗位强化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期间执行待岗工资,其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重新安排上岗,并执行所从事岗位的岗位工资。本人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不服从重新安排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各种津补贴管理,各种津补贴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及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津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原劳动部?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执行。医疗终结和医疗期满,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的有关待遇按?规定?第六、七、八条执行。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管理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职工工伤认定、医疗期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性收入,不管资金来源,要如实进行劳开工资统计,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五章 有薪假假期及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集团公司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自年休假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年休假假期标准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探亲假工资待遇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二十天;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享受探亲假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增路程天数。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

    第二十八条 职工婚、丧假工资待遇 〔一〕婚假 职工结婚,给婚假三天。到达晚婚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婚假一个月;
    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二〕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三天。

    〔三〕符合享受婚、丧假的职工,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对到达晚婚条件的职工,假期之间的效益工资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产假假期及工资待遇 〔一〕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另增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另增15天。

    〔二〕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享受产假四个月,男女享受护理假15天;
    产假期间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可享受产假六个月。

    〔三〕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四十二天产假。

    以上假期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效益工资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待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在3—6个月医疗期以内的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个人年功工资之和为基数,以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支付病假工资。其计发比例为:
    1、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为本人工资基数的60%;

    2、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70%;

    3、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80%;

    4、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90%;

    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为100%。

    〔二〕超过6个月以上或累计一年内病休126天以上的,经单位劳动鉴定,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以大同市最低工资标准加个人年功工资之和为基数,按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支付疾病救济费。其计发比例为:
    1、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为本人工资基数的50%;

    2、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55%;

    3、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60%;

    4、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65%;

    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为70%。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80%发给。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停工留薪期满,应进行劳动鉴定。被鉴定为1~10级的,有关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鉴定上岗工作的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通知鉴定本人不参加鉴定或鉴定上岗工作而拒不服从安排的停发工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按?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同煤经劳字[2005]364号转发晋劳社工伤[2004]275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女职工请长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家有未满一周岁子女哺乳期间,经方案生育部门证明,符合国家和本企业有关方案生育政策规定的,可请长假1~2年,但请长假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经批准请长假的女职工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个人年功工资之和的80%支付。

    第三十三条 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21]9号,同煤经劳字[2021]112号转发〕,从2008年1月3日起,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含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和月计薪小时数174小时折算。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开除留用处分期间提供劳动的,停发岗位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人年功工资及按岗位发放的特殊津补贴之和计发,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经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批准脱产培训学习的职工,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未经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批准的脱产学习不支付工资。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劳资部是集团公司工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工资管理工作,行使效劳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各单位劳资部门是本单位工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工资管理工资,行使效劳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除按照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关于对违反工资分配制度的处分规定?〔同煤纪发[2003]11号、同煤监发[2003]06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并扣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和当事人当月工资的30%:
    〔一〕截留、挤占、挪用职工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

    〔二〕不上班报出勤、不考勤发工资的;

    〔三〕区、队长随意虚加计件超额分,虚作超额工资〔即背“黑牛〞〕的;

    〔四〕设立“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虚报冒领工资或津贴奖金的;

    〔五〕发现和群众反映的其他工资分配违规现象的。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三十八条 轩岗煤电公司、朔州煤电公司、地方煤炭集团三个子公司以及煤炭经销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和钢铁公司,根据本方法结合各单位实际自定工资管理方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方法由抵触的,按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方法解释权属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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