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仅限集团母公司填写本栏 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名称自主申报流水号 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内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 注册资本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 □长期 □ 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写)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
□ 备案(仅限设立登记或备案事项变动填写) 事 项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全体股东签署(仅限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 名 国别(地区) 职 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住 所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 “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
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国别 (地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比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 联络员为指定人员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限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填写) 指定机构名称 指定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证照类型 证件号码 注:指定机构的证照复、影印件另附页提交。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
3、《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附表6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授 权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授权人联系人 电子邮件 被授权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附表7 涉税信息表 财务负责人 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算方式 □ 独立核算 □ 非独立核算 从业人数 人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本表时参照使用。
1、本表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时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只填写有关的栏目。
2、监事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
3、“身份证件类型”栏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其他。
4、“生产经营地”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5、“核算方式”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分支机构)勾选“非独立核算”项。
6、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江门市商事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内容,本申请人已完全知晓相关内容。本申请人郑重承诺:本次申请登记注册并未以《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如果违反本承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送达地址承诺书 本商事主体经阅看《送达地址承诺告知书》,已充分了解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的重要意义和法律效力,愿予以遵守。为履行商事主体的诚信义务和社会责任,实现权利义务平等,保证纠纷顺利解决,现填报确认如下商事主体信息并作出承诺:
【商事主体信息】 商事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电子邮箱地址:
手机号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
【本商事主体承诺】 1. 填报的上述商事主体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及电子邮箱地址、电话号码等能够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同意通过上述地址接收江门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文书。同意通过上述地址接收江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
2.如上述商事主体信息发生变化,将及时变更以保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变更后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电话号码等是新的有效的文书送达地址。
3.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上述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电话号码等送达法律文书,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导致文书无法实际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可视为文书已有效送达,商事主体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上述填报的文书送达地址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2)上述文书送达地址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变更,或变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本商事主体已核对上述商事主体信息及承诺内容,确认上述承诺系本商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主体(签章):
年 月 日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 “名称自主申报流水号”栏,申请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时,已办理名称自主申报的填写“名称自主申报流水号”,未申请名称自主申报的无须填写。集团母公司需在“名称”栏中填写“集团名称”和“集团简称”。“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在此栏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承诺书”、附表7“涉税信息表”,外资公司还须提交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无需加盖公司公章。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设立”栏中的“公司类型”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其一。“注册资本”栏和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的“币种”栏,内资公司勾选“人民币”,外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人民币”或“其他”,勾选“其他”须填写具体币种;
“投资总额”栏仅限外资公司填写,“币种”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折美元”栏应根据申请设立登记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填写;
“设立方式”栏仅限股份公司填写,应在“设立方式”栏勾选“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需要申领纸质执照的,须勾选“申领纸质执照”栏,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副本的数量。
5、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变更事项”栏的“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事项。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还需勾选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
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姓名更改的,还需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
申请股东变更、股东(发起人)更改姓名或名称的,还需填写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5“承诺书”。“变更事项”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在公司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备案或董事、监事、经理姓名更改的,还需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
外资公司申请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人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7、“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
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如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
8、“身份证件类型”栏可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类型”栏可选择填入:营业执照、登记证、其他。
9、“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10、“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 “同意”或“不同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
公司变更登记及备案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签署,由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11、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的任职人员“产生方式”栏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填写。委派的,须填写委派方的名称或姓名。
12、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中 “出资时间”为章程记载的股东缴足出资额的时间。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材料合并提交)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9.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文件(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 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
◆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12.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等);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 (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变动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4.变更公司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复。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东变更证明文件、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其中,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属于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属于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一)关于股东变更证明文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关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b.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回购股权的,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无须提供。
◆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
(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b.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文件。
◆ 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
◆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所持其他公司股权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申请持有股权所在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
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交合同。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合同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相应的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变更后的企业类型适用的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3.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相应的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三)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任职发生变动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3.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备案。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其中撤销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1)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2)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3)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
(4)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表格中填写即可)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3.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7.涉及换发营业执照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所持其他公司股权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申请持有股权所在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
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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