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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村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时间:2021-09-15 23:10:38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村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乡镇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防治政策,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党委的重要工作,统筹安排部署、督促推进落实;

    (二)落实党委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中责任;

    (三)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议,研究解决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及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的整改治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和舆论引导;

    (五)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保证人员编制、装备、经费到位。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
    《对车队业写作负者、又拿对觉风康熟建设老件负责 (二)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并落实班子成员及相关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辖区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村(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保障工作落实;

    (四)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开展对住、生产、储存、经营公用场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

    (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排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六)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排查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七)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委托权限履行委托执法职责:
    (八)编制和完善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组织本级并参与配合上级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镇党政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责任 党委书记高文斌: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纳入工作报告的内容,纳入向县委述职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党委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

    (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党委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党政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并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六)组织参加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党委副书记、镇长: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乡镇重点工作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乡镇向县政府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重大事故隐患和灾害治理、应急救援和安全监管设施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四)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明确本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推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

    (五)担任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坚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六)制定完善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党委副书记:抓好政协、党建、政法、综治、信访、党校、司法等安全生产工作。对杜峪行政村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人大主席:抓好镇人大、重点项目、交通等安全生产工作,对沙曲行政村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纪检书记:专门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巡查、综合督查。

    组织员:协助镇长抓好组织、人事、居委、老干、驻村工作、责任制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二村委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武装部长:消防、退役军人服务站安全生产工作,对杨家坪行政村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党委委员:工会、文明创建、党群服务中心、统战、宣传、文旅、宗教、民政、日间照料等安全生产工作。对一村委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副镇长:分管农业农村、农技、畜牧、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水利、防汛、农机、农经、森林防火、林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堡上行政村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副镇长:协助镇长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安监站的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安全、企业、环保、城乡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地质灾害、民营经济、应急、移民搬迁等安全生产工作,对全镇的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副镇长:能源、治超、邮政、通讯、烟草、电力、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厕改、煤层气开采等安全生产工作,对安沟自然村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退役军人事务站站长:抓好役军人事务站具体工作,协助慕臻部长对二村委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党群服务中心主任:抓好党群服务中心具体工作,协助马春荣主任对三村委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抓好便民服务中心具体工作,对沙曲村行政村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主任科员:办公室、机关后勤、政务信息、发改、档案等安全生产工作。

    主任科员:抓好史志、工商联等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李桂香部长对一村委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主任科员:抓好爱卫、环卫、科协、关工委等安全生产工作,对三村委行政村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主任科员:抓好教科、卫健、人社、科技、医保等工作,协助刘满元部长对杨家坪行政村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主任科员:抓好老龄、危房改造、古村落保护修复,协助高艳龙副镇长分管安全、环保、地质灾害、应急等工作。

    副主任科员:抓好便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计生协会、妇联、残联、编制等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纪委监委工作,并协助镇长、镇长对村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副主任科员:抓好供销、金融、保险、统计、融媒体、新闻等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纪委监委工作,并协助书记对行政村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条包村下乡干部及各行政村支书、主任,自然村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包村下乡干部对所包村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及其他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第一责任。

    各行政村支书、主任对本行政村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及其他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第一责任。

    各自然村负责人对本自然村的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及其他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许可责任:
    1、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

    2、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日常监督,发现许可项目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

    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行政检查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责任: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暂时封存。

    (五)宣传教育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应急救援责任: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和值班制度。2、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或者接受政府授权、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4、按职权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5、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制度,定期汇总报送管辖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镇党委、镇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推动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并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
    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本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督促本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八)负责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十)负责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三定”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按照部门安全管理及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牵头负责或配合牵头部门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相关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及相关配套保障制度与措施;

    (十三)完成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及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负责全镇餐饮服务业(饭店、酒店餐饮、食堂、小饭桌等)、保健品、化妆品行业经营、酒类流通(包括仓储、批发、零售)、零售药店(连锁门店)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管;
    负责全镇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负责食品、宾馆、餐饮业、机关、学校等集体食堂的监督检查,有效预防群体性中毒事件,负责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参与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并负责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食品市场进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重大事故案件的查处。习强对全镇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对一村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赵美美对沙曲、杜峪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队分队(工商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全镇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广告企业和媒体广告以及直销企业安全监管;

    (五)负责全镇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七)负责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队分队负责人对以上全镇的安全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村镇站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业户,负责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负责城市燃气(煤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取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瓶,负责供气管网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管理,参与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郭鹏对以上全镇的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交通站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镇交通劝导站的人员管理及考核工作。车振有对以上全镇的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林业站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设施等森林防火安全管理。陈军飞对以上全镇的安全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罗琴琴对一村委、二村委、三村委的森林防火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薛林林对安沟,堡上村的森林防火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强柱廷对沙曲、杜峪、杨家坪的森林防火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高志亮对张家山的森林防火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承担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了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组织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统计、报告辖区内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情况,配合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二)具体主要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洗煤厂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人员分工 1、:负责安委办和安监站的日常工作;

    2、:负责监督落实本辖区合法选煤厂、涉煤企业的生产安全且承担相应责任。

    3、:负责监督落实本辖区合法砖厂、搅拌站、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安全且承担相应责任。

    4、:负责监督落实本辖区合法加油站、制氧站、液化站、输气管路的生产安全且承担相应责任。

    5、:负责监督落实本辖区其他相关合法企业、九小场所的生产安全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镇派出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三)负责全镇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取缔;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履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六)承担全镇公共安全、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镇派出所所长穆二奴对以上全镇的安全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严格按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对应吊销或暂扣的采矿许可证要依法吊销或暂扣,负责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依法取缔无证开采业户,监督矿山企业按批准的方案开采,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的排查与防治工作,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参与越层越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李军军对以上全镇的安全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水利站负责全镇水利行业(水库、河道堤防、饮水工程、水保工程、大水网工程、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上网之前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管职责;
    负责全镇河道行洪及水利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镇防汛工作及水利工程(沟坝、河道等)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参与防汛及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马继平对以上全镇的安全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并对沙曲、杜峪、堡上、一村委、杨家坪的防汛工作及水利工程(沟坝、河道等)安全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刘亮海对二村委、三村委、张家山、安沟的防汛工作及水利工程(沟坝、河道等)安全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教办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校园、教室、宿舍、食堂、礼堂等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危房校舍和事故隐患,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活动,严禁出租出让中小学校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严禁学生在校外出操,定期排查学校周边的危险因素,负责本镇范围内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体育场馆、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镇中心校主任对以上全镇的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文化站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文化市场各单位的防火管理,负责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尚林林对以上全镇的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办负责指导全镇范围内的所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等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非法加油站、储油点的取缔,负责储煤厂、水泥厂、洗煤厂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冯智平对以上全镇的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镇劳保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镇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保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补偿和赔偿工作。

    王俊吉对以上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镇农技站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镇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镇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药残留物的监管和参与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人员分工:上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对一村委、的以上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对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管站要加强电力建设项目和设备运行的安全监管,加强全民用电安全教育和员工执行规程制度的教育,有效预防电力安全事故。

    (一)落实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负责所属电网、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拆除供电设施和设备;

    (四)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五)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应急抢险与救援的电力供应;

    镇电管站站长对以上全镇的电力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镇畜牧兽医站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镇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辖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和督促各养殖企业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三)履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产野生动物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负责编制畜牧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畜牧业各类安全事故。

    (五)人员分工:以上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以上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对以上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镇农机站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镇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全镇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镇司法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我镇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镇司法所所长对以上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全镇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各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六)编制全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村委、镇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演练。

    镇卫生院院长对以上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财政所负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与县域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镇纪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监察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行政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本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负全面责任。

    (二)坚持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切实制订本村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和健全本村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网格,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解决本村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时批准技措计划,认真组织力量,保证贯彻实施。

    (七)村委会在实行经济承包时,合约上要制订出具体的安全内容、要求和防范措施。

    (八)向镇人民政府报告本村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管责任,领导、组织、指导、协助、监督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主管单位是指与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第四章责任落实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村、镇直各单位对本村、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具体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其责任的贯彻落实,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对其下达安全生产指令;

    (三)监督其责任落实情况,对落实情况较好的,给予奖励或向本级政府提出奖励建议;
    对落实情况较差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督查对象。

    第三十六条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村委下达《整改指令书》,并由其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负责人签收后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整改情况连同专家论证意见经签收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有关部门和各村委每月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向镇安委办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七条镇政府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和驾驭全局能力的主要指标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镇政府对各村委、镇直各机关每年对其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有关部门和各村委必须建立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领导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安全责任没有落实的由行政一把手负全责。

    各村要明确村安全员,并明确村级安全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是否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许可、审批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有其他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第四十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单位主体责任。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是原则,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自觉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管理责任,确保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安全设施和设备到位,安全工作标准化到位,安全管理机制和奖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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