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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心理状况的几点思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要点

    时间:2020-03-07 09:47:57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心理状况的几点思考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曾多次强调:“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而是一种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功能都处于良好的状态,才是真正的健康”。从中不难看出,心理健康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心理健康是健康的一半”。只有心理健康的人,才能很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激烈竞争,才能发挥出个人的最大潜能!同样,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司法警察,只有保持平和的心态和健康的心理,才谈得上工作中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也才能为推进检察机关的科学发展贡献司法警察的应有之力。这里,笔者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心理状况,尤其是心理压力方面提出几点思考。  

      

      资料显示:心理压力,又称心理紧张或心理应激,是机体在内外环境作用中因各项要求与主体应付能力的不平衡所产生的一种适应环境的紧张状态。人们面对具有危险性刺激情境时,一时无法消除危险、脱离困境,即产生一种被压迫的感受。如这种感受经常持续存在,即演变为个人的心理压力。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据调查,30%左右的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心理压力。  

      

      作为检察机关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专门队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特殊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决定其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加突出。心理学家认为,当人的心理压力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调节和缓解时,心理压力就会转化为行为的“反向动力”,使人出现一些反常行为。这些行为,轻则影响工作效率或对身心造成伤害,重则导致自杀或“激情犯罪”。因此,重视司法警察心理压力,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与表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缓解,对于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产生心理压力的主要原因  

      

      从某种程度上讲,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九大职能”必然决定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类原因。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服务办案,保障安全,提高效率”,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的显著特征。同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由于职责履行的这一从属性特征,往往使得部分司法警察对法警工作的重要性产生认识误区,片面地认为“法警队”既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又不是综合保障部门,甚至部分检察官也片面地认为法警就是“守守人”、“值值班”、“跑跑腿”,这就无形中使司法警察产生了“没地位”、“没面子”、“没意思”、“没前途”等自卑、厌倦、迷茫、应付等消极心理,直接影响司法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实则不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相互关系,是“指导”而非“指挥”,一字之差,意义迥然不同。同时,司法警察地位得不到承认,价值得不到体现,愿望得不到实现,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得不到排解,日积月累,必定会带来他们对司法警察工作感到枯燥,缺乏信心,出现反感、厌倦等现象,甚至以消极的态度来应付本职工作。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突发性。由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的特殊性,前期“初查工作的保密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时效性”,使得司法警察常常接到“警务令”就立刻投身工作,具有显著的突发性特点。目前,全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办案模式各有千秋,有的地方虽然实行了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但要求司法警察全程参与办案,这是对司法警察职能的“拓展”,比如整个重庆检察机关就是这样做的;
    而的地方对司法警察的职能进行“延伸”,尤其对司法警察“第九项职能——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灵活处理,比如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检察院,因地制宜地要求司法警察收集整理自侦案件的“线索信息”,当好“情报员”,并要求担负部分自侦案件的“初查工作”,写出“初查结论报告”、“呈请立案报告”等法律文书,报请检察长审批后进入法律程序的下一个流程。另外,司法警察平时还要参与处置一些突发事件,从而也使得经常处于“待命状态”的司法警察,较易产生矛盾心理与焦虑情绪。  

      

      (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危险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有时担负着执行重大警务任务、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等“急难险重”任务。这一角色定位,使得承担司法警察工作必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有时甚至是生命危险,由此带来心理压力。从办案工作实践看,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看管、押解、拘传以及追逃等环节,最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等安全事故,高检院《关于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也再次告诫我们,必须以“如临深渊的态度、如履薄冰的警觉”切实履行法警职责,稍有不慎,就极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如执行看管任务,由于时间较长、空间狭小、工作单一,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身着警服的值勤法警产生畏惧与抗拒情绪,这对于司法警察的意志力与承受力都是极大的考验;
    在维护信访接待秩序时,由于来访人员一般都情绪比较激动,而上访人往往性格较为偏执,甚至有些就是“精神病患者”,因此法警到场后不仅要积极配合控申干警做好来访人员的疏导安抚工作,还要从来访人员的言谈举止、情绪变化、携带物品等细微之处,准确预测事态的发展趋势,以防止突发的过激行为造成检察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发生来访人员的自伤自残事件,这也使得出勤法警在心理上要时刻做好应急准备;
    而在执行追捕追逃任务时,司法警察工作的危险系数也大大增强。一言以蔽之,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的每个环节都要提高警惕,绷紧神经,以防万一,时间一长,必然会导致其身心疲乏,心理压力自然加重。  

      

      (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封闭性。由于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时间短、人员少,全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从2004年才陆续实行“编队管理”,而且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这样一来,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就既不象公安民警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也不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经常出现于审判庭上,被群众所熟知,因此,人们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缺乏认同感、认知感。笔者对此深有感触,在对旁人介绍自己的职业时,常常需要费一番口舌。也听到一些群众议论:“不是只有法院有司法警察吗?”、“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干什么的?”等等。心理学家普遍认为,无论一个人所做的事业多么有益于人类社会,只要他还没有得到社会认可,他就不可能有积极的心理反映。  

      

      (五)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重复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每天的工作相对重复单一,比如看管、押解、送达法律文书等,这些工作平凡、单调、琐碎,长时间固定地从事这些活动,无疑会使我们的司法警察感到一种莫名地乏味,并对工作产生厌倦、烦燥和麻痹心理,从而就会导致进取意识缺乏、创新观念淡薄、心理奋力加重。  

      

      二、舒缓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心理压力的几点浅见  

      

      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心理卫生专家大卫·施皮格尔说过:“想要在毫无压力下生活是不切实际的想法,我们应主动地和有效地应对压力。”那么,作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部门”和“司法警察个体”,如何正确应对和逐渐缓解这种特殊职业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呢?笔者仅提出以下几点浅见:  

      

      (一)在培养司法警察高尚情操中实现自我价值。我们要立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特点,教育和引导干警正确认识司法警察的地位与作用。通过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能、性质、地位、作用的教育,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在服务检察办案中肩负的重要使命与法律职责,增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意识,激发学习训练的自觉性和奋发向上的进取心。培养“爱岗敬业、乐当绿叶”的优良品质,筑牢献身法警事业的根基,要“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不断增强献身法警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红花与绿叶”、“地位与作为”的关系,自觉在献身法警事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二)在提升司法警察心理修养中实现自我价值。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身来讲,有的心理压力是可以自我调节的,有的心理压力则需要“求助心理咨询”或“通过思想工作”来解决。但我们必须明白,心理医生和思想工作仅仅只能在教育、交谈与心灵沟通中,帮助其度过心理危机,增加自我意识。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必须不断增加自身的心理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学习有关《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学会排解心中焦虑和障碍的方法。  

      

      具体而言,第一,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已,避免因期望过高而产生挫折,并加强各种正确观念的修养;
    第二,培养良好的品质意志和健康的情绪情感,做个乐观开朗的人,善于从具有“挑战性”和“成就感”的警务工作中寻找乐趣、获得乐趣,始终保持工作的热情度,遇有工作压力能够将其转化为动力。第三,学会从其他同事的切身体会中借鉴经验教训,并不断积累总结,熟悉和了解可能会遇到怎样的困境与挑战,设想各种可能发生的场景与行为、心理反应模式,以便在未来的工作实践中加以灵活运用,使自己能更好地适应各项警务工作。  

      

      在增强司法警察心理训练中实现自我价值。笔者认为,心理素质训练是缓解司法警察心理压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对司法警察进行普遍的心理研究调查,建立心理档案,并据此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的目标。对加入司法警察的新成员要进行全面的心理素质教育;
    对在职司法警察则要不断强化训练,进行辨认、反应、观察、注意、控制等能力的训练,使其增强对工作的“心理适应性”。心理素质教育与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如集中培训、日常教育、课堂讲授、实践训练等等。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司法警察良好的心理素质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我们要注意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心理素质教育、培训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并作为司法警察技能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为其注入新的活力与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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