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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能表需要检定吗 [关于电能表强制检定有关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0-01-30 07:25:51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关于电力部门行政职能移交后电能表强制检定有关问题的思考

    电能计量是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直接关系到电力使用者和电力企业的切身利益。随着电力部门行政职能的逐步移交,电能计量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电力部门行政职能移交后,如何开展电能计量工作,如何进行业务属电力部门管理的电能表的强制检定(以下简称强制检定)问题成了引人注目的焦点。

    一、电能表强制检定问题的由来

    1986年国家计量法颁布实施之时,国务院考虑到电力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特殊需要,根据国际惯例,依据计量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国函[1986]59号批准的《关于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俗称“水电部八条”),授权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建立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和对业务属电力部门管理的电能表进行强制检定。在此之后的十多年,电力系统依法加强了电能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和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且投入巨额资金加强了计量检定的硬件建设,培养了一只素质较高的电能计量检定队伍,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体系。

    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进行,原电力部已于1999年撤消,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已移交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颁发的国办发[1998]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方案)中,将电能表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职能划归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国家技术监督局担任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在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出台后,有关方面对业务属电力部门管理的电能表强制检定究竟如何进行,观点不一,很多人认为国务院划归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是电能表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职能,其内容应是对电能表强制检定这项技术工作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检定结果是否准确、公正行为的监督,强制检定的技术业务工作与强制检定的监督是不同的行为,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转移不应涉及行政已授权的技术业务的转移问题。因此,“水电部八条”有关强制检定的技术业务工作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为此,各省电力公司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展开了广泛的接触与协商,目前全国已有江苏、江西、湖北等极少部分省形成了一致意见。

    二、省公司对电力部门行政职能移交后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有关问题的基本意见

    电能表强制检定问题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计量标准的考核发证如何进行;
    二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谁承担;
    三是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授权如何开展;
    四是计量纠纷的仲裁由谁承担。

    省公司对这一问题的基本意见是:

    1、将原电力部门行使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这是十分正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省公司将毫无保留地将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移交出去,并虚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

    2、计量标准和人员的考核发证是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之一,省公司将把这一职能移交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但考虑到电力计量工作的特殊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情况,该项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考核合格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实施意见如下:

    (1)省电力公司的最高电能计量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考核。

    (2)县及以上供电部门建立的电能表标准装置由省电力公司的最高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考核。

    (3)乡、镇供电部门建立的电能表标准装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4)被授权开展电能表强制检定的供电部门的计量检定人员,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培训,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3、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工作,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能。按照质计监局量发[1999]171号文“要发挥电力部门现有力量,避免重复建设”的精神,业务属电力部门管理的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应授权电力部门进行,其理由如下:

    (1)我省电力部门自从“水电部八条”授权以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完备的计量检定体系和管理体系,培养了一只素质较高的电能计量检定队伍,具备了进行电能计量检定的物质基础。

    (2)电能计量是电力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重要环节之一,为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对在线运行电能表的现场检验需要停、送电操作的紧密配合。

    (3)从事运行电能表现场检验的计量人员需要掌握电业安全技能及较高的电力专业知识。

    (4)在授权开展电能计量检定工作以来,电力部门在贯彻《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方面从严格要求,基本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在历次计量执法检查中获得了技术监督部门的好评。

    (5)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在当前的国民素质、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以及电能计量技术条件下,电力企业需要经常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查,进行定期轮换,以尽可能减少电能的损失。

    (6)国际惯例。世界各国出于经费、技术、安全和电力生产与经营中的特点等方面的考虑,也都将电能表检定工作授权电力部门执行。

    (7)有利于政府部门精简结构,避免重复建设。

    (8)电力部门进行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这本身就是一种良性的管理模式。若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则技术监督部门充当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

    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县电力局及以上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省公司统一申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授权。

    (2)各乡、镇供电所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

    4、计量纠纷的仲裁属于政府职能,省公司将毫无保留地将这一职能移交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但客户对计量装置有疑问时(如怀疑表快等),应先向电力部门进行计量故障投诉,若客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仲裁。

    三、省公司与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商情况

    自1999年以来,省公司加强了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联系和沟通,双方进行了多次会谈和商讨,增加了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并就大部分问题达到了共识,但在某些问题上存在较大异议。

    1、已达成共识的问题:

    (1)电力部门欢迎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质量监督部门支持电力部门加强内部管理的各项工作;

    (2)计量纠纷仲裁属于政府职能应交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计量标准和人员发证按省公司的基本意见办理。

    (4)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方式按省公司的基本意见处理。

    (5)省公司将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工作电力系统外表计的首检工作。

    2、未达成一致的问题

    虽然双方在很多方面形成了共识,但在授权检定的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将省公司系统内电能表的首检工作划归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根据是国家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建设中电能表首检工作的通知》,但我们认为不妥,其理由如下:

    (1)六部委颁发的文件只是要求电能表安装前必须检定,并没有指定一定要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2)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是一个整体的工作,不应人为地将首检工作从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中单独分割开来。

    (3)电力部门不存在首检的问题,因为我们的电能表都是经过检定后才安装的。

    (4)电力部门有能力对业务属电力部门管理的电能表进行首检,目前省公司校表台的表位数为841个、表位数3689个,分别约占全省的80%、90%,而我们的电能表仅占全省的44.3%。

    (5)目前电力部门大量采用了长寿命技术电能表,并将在近几年用长寿命技术电能表替代dd86表,长寿命技术电能表寿命可达25年,使用25年后,将作报废处理。因此,检定机构的工作将主要是首检工作,若将首检工作交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大量添置设备,而电力部门的设备和人员将闲置,造成极大浪费。

    (6)目前社会上绝大部分电能表没有经过首检就安装了,质量监督部门应在加强对电力部门监督的同时,加强对这部分表计的管理。

    (7)不符合国家政府部门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的大政方针。

    3、未形成一致意见情况下问题的处理

    虽然经过了大量工作,但省公司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有关问题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为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孔令志局长对有关人员明确指示,在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情况下不得发文。同时国家电力公司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正在进行协商。

    为此,省公司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未形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就当前的工作达成了以下共识:即在双方未形成统一意见发文前,当前的工作仍按原模式进行,为此,省公司用电处于2001年3月下放了《关于电能表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通知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四、当前开展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省公司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未达到一致意见前,各电业局仍按原来模式开展工作。

    2、各电业局在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交往中,要坚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接受监督、疑难上报”的原则。

    3、各电业局应摆正位置,虚心接受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但对于超出依法监督范围以外的要求,各单位应及时向省公司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妥协与让步。省公司是一个法人,各电业局作为执行机构,不得擅自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业务属电力部门管理的电能表检定工作达成协议。

    4、各电业局要加强管理,搞好自身建议,为计量检定授权工作创造条件。

    (1)要搞好计量优质服务工作。在当前尤其要注意处理好“表快”问题的投诉,设立专门的计量投诉电话,购置必要的设备,加强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并用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告识别计量故障的简易方法。

    (2)要加强计量装置的改造工作。在改造过程中要注意表计的选择,长寿命表以其寿命长(25年)、周期内投资小、功耗底等特点,而与其它表计相比有很大的优越性,在单相用户中,一定要坚持以安装长寿命表为主的原则。

    (3)提高常规计量工作水平,完成计量工作指标,确保计量装置准确、可靠。

    5、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计量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力法》、《供电营业原则》等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提高依法计量水平。

    五、对于当前出现的几个问题的认识

    1、运行表计超差罚款问题

    目前个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到当地电业局(电力局)现场抽表,表计不合格时就对电业局(电力局)罚款,对此,我们认为:

    (1)若不是客户对计量提出异议,技术监督部门在没有受到电力部门邀请的情况下到现场抽表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2)按照jjg596-89的规定,表计合格与否应以试验室检定数据为准。

    (3)电业局(电力局)是电表的消费者,超差的表计凡安装前已检定合格并在周期范围的属于表计质量问题,如果罚款是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计量法》的,电业局(电力局)所应做的是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追退补电费。

    (4)任何单位在进行处罚时,必须出示有关法律、法规。

    2、技术监督局到电业局(电力局)抽表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认为:

    (1)若是抽查产品质量,按照《产品质量法》,凡各电业局(电力局)没有构成销售行为的,则抽表地点不应在电业局(电力局),若是抽查校表质量,则应在已校表中抽查。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若是抽查产品质量,则不能重复抽查,即上一级已抽查的,下级不能重复抽查。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产品国家技术监督局每年都进行了抽查。

    (3)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抽查不得超过规定数量的样品且不得收取费用,违反规定将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4)若是抽查不合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理方式是限期整改、登报、责令停业、吊销执照,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才按照第四十九条进行经济处罚。

    (5)若是抽查校表质量,则找不到任何有关罚款的法律、法规。

    (6)有关部门进行抽表时,各单位要记录好抽查前后样品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外观及铅封情况,并请有关人员签字。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凡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证明结果不实的,应受到处罚。

    (7)凡确属我们工作失误的,应虚心接受批评及依照法律、法规的处理,并在以后的工作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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