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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填空题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时间:2020-09-27 16:12:20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填空题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一、填空题 1.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日内告知当事人。

    3.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5.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是缺席判决。

    6.人民法院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7.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使用独任制。

    8.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9.某一案件在起诉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了级别管辖后,不因在过程中诉讼标的金额的增加或减少所造成的对原级别管辖标准的突破而变更级别管辖,叫做级别管辖恒定。

    10.抗诉的主体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

    1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2.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13.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14.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辨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的法院。

    15.《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6. 由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7.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9.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组成的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

    20.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立了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2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行为称为上诉。

    22.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即为特别程序。

    2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4.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5.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6.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7.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二、名词解释 1.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其他人参与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3.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4.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法律制度。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

    7.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8.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证明后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所承受的不利裁判后果。

    9.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10.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

    1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12.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

    13.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14. 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15.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16.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17.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18.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19.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仍无人申报权利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20.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21.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

    22.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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