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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项目建议书|公司项目建议书范文

    时间:2020-11-23 20:06:49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有色金属公司 重组上市发行A股项目建议书 **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我所简介 第二节 证券业务部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上市的初步建议 第三章 **公司重组上市的程序及工作计划 第一节 上市程序 第二节 重组一般性时间表 第四章 我所的服务范围 第五章 律师费用和支付方式 第六章 项目参与律师背景资料及工作经验 第七章 对贵公司的承诺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简介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是经国家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一九九三年年初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成都设有分所,拥有合伙人22名(其中8名具有证券法律业务从业资格)及律师、职员一百四十余人。**律师均在国内外著名学府受过正规、严格的法律教育,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七名合伙人和三名律师分别在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及日本著名的法学院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律师在公司、投资、证券、金融、税务、贸易、房地产、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等领域有着多年和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其中多名律师具有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荷兰及香港的法律事务所实习或工作的经历。

    **在国内外律师界及商界享有良好的声誉,并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和一九九八年五月,被司法部确定为全国二十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及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之一,多次被国内外有影响的杂志评为中国前十名律师事务所之一。

    **及其律师与国内外商业界、金融界及中国的司法部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及国内外律师界有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和交往联络,并同美国、英国、香港、加拿大、法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台湾、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的客户可以在世界范围内通过这种联系迅速获得第一流的国际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 证券业务部 作为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早期批准的有资格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已专门为适应不断发展扩大的证券业务专设了证券业务部。**证券业务部由十四名年富力强、英文优良的律师组成。证券律师皆从事过各种大型公司境内外股票发行及上市项目。

    证券业务部律师在多年的各种大型公司境内外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中,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更形成了先进的管理体制——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即:
    1. 所有证券项目均由证券部统一接收,统筹监督,对于重大疑难项目,由证券专业委员会的律师集体讨论决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 对于各具体项目,由两名以上主管合伙人专项负责并为客户提供直接服务,同时对项目的整体操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法律文件终稿进行审定;

    3. 指派有经验的专业证券律师作为项目律师,具体负责项目运行,草拟各种法律文件,并保证每天与主管合伙人及时沟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4. 律师助理草拟基础文件,并负责法律文件的文字修改和校订。

    **证券业务部一向积极参与国内企业重组上市、合并、收购、融资和其它证券方面的工作,与国家发展与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内外众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有着十分良好的工作关系。

    在过去的七年时间里,**及其律师参与的逾百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包括:中国公司在境内外股票、债券发行及上市;
    中国公司境外间接上市;
    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
    在中国拥有投资项目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
    境外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收购中国企业以及组建投资基金等。就中国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而言,在矿业领域我们作为公司律师参与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上市工作。我们相信我们在以往同类项目上积累的经验将更有助于我们为**公司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所承办或参与的中国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的部分证券项目清单见《证券法律业务简介》。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上市的初步建议 我们理解**公司重组上市的基本设想是:**公司拟采取部分重组上市的模式,将其全部经营性资产做为主要发起人出资,投资设立股份公司,该股份公司在境内主板上市并发行股票。根据上述设想及我们对**公司情况的有限了解,我们对**公司总体的重组方案提出如下初步建议,供参考。

    一、 重组的基本原则 重组是封闭型公司转为公开型公司必经的程序。重组的目的是使股份公司业务明晰,结构简单,与其控股股东关系规范。

    **公司在重组时,可按以下几项原则进行:
    1. 股份公司将成为国内规模大、效益佳、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大型公司。

    2. 股份公司保持适当的利润总额,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对投资者具有相对吸引力,实现筹资最大化。

    3. 促进**公司的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公司整体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使股份公司的运作符合法律规范,满足上市地法律规范的要求。

    二、 股份公司的设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体系 1. 股份公司的设立 根据前述重组原则,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将所属生产经营性资产(与生产制造、销售及科研有关的净资产及/或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如适用])经评估后作价入股,联合其他发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2. 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公司是**公司控股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使其具有完整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3. 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架构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为其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其决策机构,监事会为其监督机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其职能管理部门,按照精简与效能相统一的原则设立。

    三、 重组、上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提供的初步情况,我们理解,**公司所进行的重组上市工作属部分重组上市,故可能需要特别关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 同业竞争问题 **公司为组建股份公司而进行资产、业务剥离及重组时,除应考虑经营业绩等因素外,还须遵循“尽量避免股份公司与母公司(即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业务进行同业竞争”的原则。“母公司”的业务应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有明确的划分,“母公司”不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如果无法避免竞争的存在,应通过相关的法律行为予以规范。

    2. 关联交易问题 在**公司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应尽量将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配套的业务、资产、设施等重组进入股份公司,以减少将来股份公司与“母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则需要由股份公司和“母公司”就该等关联交易签订协议对其进行规范。

    3. 重组方案实施问题 因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业务、权益需要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的法律变更手续。

    4. 商标、专利及其它无形资产归属问题 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原则上应进入股份公司。至于是否经评估作价注入股份公司,亦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

    5. 矿权问题 作为一家矿业公司,股份公司需要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探矿权、采矿权。股份公司可以通过折股、有偿转让、变更等方式取得矿权。具体方式需要根据矿权价值大小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重组上市的程序、工作计划 第一节上市程序 一般而言,目前国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的具体步骤包括:
    1、 公司拟定重组、发行上市方案。

    方案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公司投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

    (2) 新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框架;

    (3) 新上市公司效益的测算;

    (4) 募集资金的投向及可行性分析。

    在拟定重组方案的过程中,公司即可以开始聘请有关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机构)参与重组上市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公司律师的工作包括起草重组、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协助公司解决方案实施中所可能遇到的一切法律问题。

    公司聘请的承销商应有资格在所有有关的市场进行承销业务(包括与有关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机关打交道)。承销商要负责协助公司编制招股文件,协助公司向证监会和发行上市地的交易所作发行上市申请,承销新上市公司初始公开发行的股票。

    2、公司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为期一年的辅导,并由主承销商出具承诺函;
    发行人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证监会申报。

    3、进行资产评估立项和财产清查 公司应向其主管部委提出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由主管部委审批立项,并报财政部审定。

    公司同时可开展清产核资和存货盘点工作,并由境内外评估师开始对进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工作。

    4、 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公司聘请评估师。评估师(包括土地评估师)对于公司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
    对于公司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股权(如涉及),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可能要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探讨);
    评估师应当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上述报告需分别获得国土资源部及财政部的确认。

    对原来未上过市的资产的评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涉及某些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则对于这些已上市公司的资产也应当进行评估。当然如果上市公司仍然存在,在方法上这种评估也可能仅限于对股权进行评估。

    5、 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 在资产评估的同时,公司应聘请境内外会计师对公司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审计,按新上市公司拟上市地的法律及交易所规章的要求对公司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或对已有审计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新上市公司过去3年/2年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6、 资产评估结果获得确认 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完成,公司应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评估结果的确认。

    7、 确认国有资产折股方案和国有股权处置方案 在新上市公司资产评估获得确认后,公司应取得财政部对国有资产折股方案及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的确认。

    8、 重组方案 公司在各中介机构的参与之下应进一步修订重组方案,主要包括:
    (1) 划定注入新上市公司资产的范围;

    (2) 确定债务的重组方案;

    (3) 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

    (4) 确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处置方案;

    (5) 对外投资的处置方案;

    (6) 诉讼纠纷的处置方案;

    (7) 确定需征得的第三方同意的范围;

    (8) 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

    (9) 确定具体重组步骤。

    9、 重组的实施 公司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之下,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可能包括征求有关第三方的同意),申请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企业重组亦需获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10、 准备招股文件 **公司应在中介机构协助之下准备招股文件并在适当时间向有关政府机关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或注册。

    11、 在审计、评估后及重组准备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公司应准备设立新上市公司的申请,连同一个符合中国公司法一般规定的章程草案(“短章程”)以及新上市公司模拟的三年/二年审计报告、盈利预测、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报国家经贸委负责公司设立批准的部门。

    12、 在获得国家经贸委设立公司的批准后,即可着手设立公司。

    13、 公司设立后,应召开股东大会,对短章程进行修改,通过一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新章程(“长章程”),该章程亦需报国家经贸委、公司登记机关批准。

    14、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新上市公司需要申报的主要文件包括:
    (1) 发行申请 (2) 招股说明书 (3) 公司境内外审计报告 (4) 评估师的评估报告 (5) 有关股权确认、公司设立、增资修改章程等的批文 (6) 发行方案 15、 新上市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的批准即可正式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发行股份并上市手续。

    16、 发行完成后新上市公司应及时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节 重组一般性时间表 第1天 聘请中介机构,包括:
    (1) 会计师;

    (2) 评估师(其中土地评估需单独聘请房地产评估师);

    (3) 律师(中国、香港) (4) 承销商(包括其律师);

    (5) 其它(印刷商、公关公司等)。

    第2天 召开发行上市协调会,制定方案和时间表,并进行分工。

    第3天 (1) 审计工作开始;

    (2) 评估立项申请;

    (3) 律师审慎调查开始;

    (4) 公司与各中介机构制定重组方案。

    第13天 评估工作开始(评估立项批准时限,申请日后10天) 第75天 完成审计评估报告 第76天 申请土地评估确认初审 第85天 土地评估初审完成(收到申请后10天) 第86天 申请土地评估确认 第95天 土地评估获确认(收到申请后10天) 第96天 申请国有资产评估确认 第130天 国有资产评估获确认(收到申请后45天) 第131天 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申请 第145天 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确定 第146天 申请设立公司 第156天 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公司 第157天 创立大会召开、通过股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设立 第167天 股份公司新章程获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168天 股份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 第169天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文件 第182天 中国证券会批准股份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 第210天 定价、签承销协议 在这个时间表中,我们假设评估和审计工作约耗时二个半月左右。如果公司有把握,这个环节可以节省一些时间。另外,有关政府批准、确认期我们都采用了最长时期,这一部分应当也有压缩的余地。

    第四章 我所的服务范围 作为贵公司的国内律师参与**公司此次重组及境内上市项目,**承诺将为贵公司提供如下服务:
    1. 协助制定重组及发行上市方案;

    2. 审阅并修改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3. 审阅并修改修改股份公司(长、短)章程;

    4. 审阅并修改重组协议、各类关联交易协议等法律文件;

    5. 审阅贵公司与**公司签署的承销协议等重大协议;

    6. 与会计师、评估师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7. 审查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

    8.参与讨论、审核、验证招股说明书;

    9.协助贵公司处理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五章 律师费用和支付方式 根据我们对拟上市公司的初步了解和对工作范围及业务量的初步估计,我们拟收取的费用分以下阶段计算和支付:
    第一阶段:
    我们与贵公司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之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 该阶段我们拟收取律师费用和实际开支共计[ ]万元,分两次支付:
    1.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万元;
    2.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日内或2001年6月31日,以两者较早者为准,支付200 万元。

    第二阶段:2001年6月30日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如果公司股票未能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上市,我们仍将继续为贵 公司提供服务直至公司股票的成功上市。该阶段的费用届时我们将与贵公司另行商议。项目参与律师简介 考虑到项目的负责性,我所将派出李晓明、唐丽子、彭晋和王恩顺四位精通公司、证券法律、富有股改实践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该项目。工作小组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项目小组成员简介如下:
    李晓鸣 律师 李晓鸣律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公司、证券、国际直接投资、项目融资、设备融资、公司收购与兼并、公司债务重组及仲裁。

    李律师一九八二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一九八四年毕业于国际关系学院,获文学硕士学位。一九九零年毕业于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并取得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

    主要执业经历: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九年在美国德普律师事务所工作,全面负责该所的中国事务并且是该所公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国际事务部成员。在公司、证券领域,李律师广泛参与并负责了该所几乎所有的有关中国的项目,包括:全面负责中国发行人在美国按照144A规则发行债券工作;
    代理多家美国跨国公司为在中国进行的采矿、石化、建材及电缆制造项目投资及融资;
    代理美国风险投资人在亚洲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代理美国及欧洲的知名银行及设备制造商在中国进行电力、高速公路及电讯项目的开发及融资;
    代理美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公司收购兼并;
    代理知名欧洲银行为中国的电站项目融资。除此之外,李律师还活跃在国际仲裁事务领域,曾代理中国医药公司在香港进行国际仲裁;
    代理香港建筑设计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加入**后,李律师参与并负责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重组和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新浪网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工作,北京慧聪国际的重组和在境外上市工作,中经网的重组和上市工作,代表国家开发银行从事信贷业务的文件起草和修改,以及债务诉讼工作等。

    李律师曾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作。在此期间,负责处理及裁决了多起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纠纷;
    代表中国政府或机构参加与国际贸易组织的谈判;
    协助中国立法机构起草、修改有关外商投资及争议解决的法律和法规。

    唐丽子 律师 唐丽子律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证券、公司投资、国际商事、涉外仲裁。

    唐丽子律师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至今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主要执业经历:1993年1月至1996年2月,任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上市策划部副总经理,曾参与并负责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东风汽车集团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企业股份制改组、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整体策划和法律咨询工作。

    1996年加盟**律师事务所后,直接参与并负责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百姓食品(控股)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并上市H股;
    新浪网、香港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长天控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有NASDQ上市;
    汇科数码制造控股有限公司、中经网、亿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并上市B股;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等30余家公司发行并上市A股的证券法律业务。目前,为多家知名的IT企业重组、境外融资提供法律服务。此外,唐律师还富有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分立及资产证券化的经验。

    唐丽子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讲公司法、证券法、国际商法及中国涉外经济法,发表论文多篇。

    彭晋 律师 彭晋律师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法律业务。在证券法律领域参与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H股、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中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材百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等的发行、上市工作;
    新浪网、慧聪等公司在美国Nasdaq间接上市工作;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与山东华能电力发展股份公司的合并事宜。

    彭晋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对证券法律领域有较深入研究。彭晋律师还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

    王恩顺 律师 王恩顺律师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法律业务。在证券法律领域曾参与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股及ADS、宁波北仑港H股、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H股及ADS、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H股、新浪网和长天控股NASDAQ上市、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A股、浙江海正药业A股、中体产业A股配股、江西纸业A股配股、江西赣南果业A股配股发行、上市工作、新疆库尔勒棉纺织有限公司债转股及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工作。

    王恩顺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对证券法律领域有较深入研究。

    第六章 对贵公司的承诺 我们将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通过与贵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精诚、密切的合作,为贵公司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

    1、 与公司及其他各中介机构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时间表完成各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 实行证券合伙人与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确保项目工作质量;

    3、依法维护贵公司的最大利益;

    4、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公司商业秘密。

    据悉贵公司拟采取部分重组上市的模式,由贵司作为唯一发起人将公司拥有的部分/全部相关经营性资产做为投资设立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在境内主板上市。上市公司将在国内市场上进行规模经营,并将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根据上述设想及我们对贵司情况的有限了解,我们对贵司总体的重组方案提出如下初步建议。

    我们理解,贵公司考虑在取得最大融资效果的前提下,以操作可行、简便和利于今后建立新机制,实施有效管理为基本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我们的建议,供公司参考:
    第一章 国内股份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的一般步骤 一般而言,目前国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的具体步骤包括:
    一、 公司拟定重组、发行上市方案。

    方案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5) 公司投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

    (6) 新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框架;

    (7) 新上市公司效益的测算;

    (8) 重组前后新上市公司与国家的利税关系的比较测算;

    (9) 募集资金的投向及可行性分析。

    在拟定重组方案的过程中,公司即可以开始聘请有关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机构)参与重组上市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公司律师的工作包括起草重组、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协助公司解决方案实施中所可能遇到的一切法律问题。

    公司聘请的承销商应有资格在所有有关的市场进行承销业务(包括与有关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机关打交道)。承销商要负责协助公司编制招股文件,协助公司向证监会和发行上市地的交易所作发行上市申请,承销新上市公司初始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公司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为期一年的辅导,并由主承销商出具承诺函;
    发行人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证监会申报。

    三、进行资产评估立项和财产清查 公司应向其主管部委提出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由主管部委审批立项,并报财政部审定。

    公司同时可开展清产核资和存货盘点工作,并由境内外评估师开始对进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工作。

    四、 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公司应聘请评估师。境内评估师(包括土地评估师)对于公司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
    对于公司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股权(如涉及),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可能要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探讨);
    评估师应当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上述报告需分别获得国土资源部及财政部的确认。

    对原来未上过市的资产的评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涉及某些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则对于这些已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也需评估。当然如果上市公司仍然存在,在方法上这种评估也可能仅限于对股权进行评估。

    五、 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 在资产评估的同时,公司应聘请境内外会计师对公司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审计,按新上市公司拟上市地的法律及交易所规章的要求对公司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或对已有审计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新上市公司过去3年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六、 资产评估结果获得确认 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完成,公司应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评估结果的确认。

    七、 确认国有资产折股方案和国有股权处置方案 在新上市公司资产评估获得确认后,公司应取得财政部对国有资产折股方案及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的确认。

    八、 重组方案 公司在各中介机构的参与之下应进一步修订重组方案,主要包括:
    (10) 划定注入新上市公司资产的范围;

    (11) 确定债务的重组方案;

    (12) 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

    (13) 确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处置方案;

    (14) 对外投资的处置方案;

    (15) 诉讼纠纷的处置方案;

    (16) 确定需征得的第三方同意的范围(如果不采取行政划拨的手段);

    (17) 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

    (18) 确定具体重组步骤。

    九、 重组的实施 公司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之下,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可能包括征求有关第三方的同意),申请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 公司在已上市公司中股权的转让 如果公司在其一些已上市的子公司中居于控股地位,公司将股权注入新上市公司可能会引起全面收购的义务。公司在重组方案制定完成后,即应着手向有关证券监管机关申请全面收购豁免。问题尚待我们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情况之后详细说明。

    (2) 征得有关债权人的同意 根据中国法,企业进行重组上市时,应取得贷款给它的金融机构的同意;
    有些贷款协议,特别是外债贷款协议还可能规定如果借款人重组或发生控股股东的变化,需提前还款或取得贷款人的豁免;
    取得境外银行的同意或者豁免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如果贷款人是国际金融机构,如世行、亚行等,还需财政部或中国人民银行的介入才可获得同意。

    如已上市公司发行过债券,已上市公司可能需要与债券信托人(Trustee)联系,征得多数债券持有人对重组的同意。

    另外,对于某些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企业重组亦需获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公司设想能够以经批准进行行政划拨的手段将有关资产注入新上市公司,以免去上述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步骤。(关于以行政划拨方式进行重组、设立新上市公司的法律可行性,请见本项目建议书关于“行政划拨”的专章说明)。

    (3)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按1998年初国土局的文件精神,公司可将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办理出让手续折股投入新上市公司或租给上市公司或由上市公司直接向国家租赁。(详见本项目建议书“土地”部分的专章说明)。

    十、 准备招股文件 公司应在中介机构协助之下准备招股文件并在适当时间向有关政府机关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或注册。

    十一、 在审计、评估后及重组准备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公司应准备设立新上市公司的申请,连同一个符合中国公司法一般规定的章程草案(“短章程”)以及新上市公司模拟的三年审计报告、盈利预测、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报国家经贸委负责公司登记设立的有关部门。

    十二、 在获得国家经贸委设立公司的批准后,公司即可着手设立公司,具体步骤见本项目建议书“设立公司”的专章说明。

    十三、 公司设立后,应召开股东大会,对短章程进行修改,通过一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新章程(“长章程”),该章程亦需报国家经贸委、公司登记机关批准。

    十四、 向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新上市公司需要申报的主要文件包括:
    (7) 发行申请 (8) 招股说明书 (9) 公司境内外审计报告 (10) 境内评估师的评估报告 (11) 有关股权确认、公司设立、增资修改章程等的批文 (12) 发行方案 十五、 新上市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的批准即可正式向有关交易所办理发行股份并上市手续。

    十六、 发行完成后新上市公司应及时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 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批准 从法律角度而言,在公司重组、新上市公司设立及上市的过程中,将主要涉及如下批准:
    1. ***有关部门对公司重组上市方案的批准;

    2. 财政部关于公司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

    3. 财政部关于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

    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司土地评估结果及新上市公司土地处置方案的确认批复;

    5.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折股方案以及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的确认批复;

    6. 国家经贸委关于设立新上市公司的批复(具体请见本项目建议书第五章“设立新上市公司”);

    7. ***关于新上市公司从事网络经营权的批复(如适用);

    8. 国土资源部关于新上市公司从事民用航空相关服务业务的批复(如适用);

    9. 国家经贸委关于新上市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

    10. 中国证监会同意新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的批复。

    第三章 一般性时间表 如果以***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方案之日作为起点,我们准备了下面这个时间表供公司参考。

    第4天 聘请中介机构,包括:
    (6) 境内外会计师;

    (7) 境内外评估师(其中境内土地评估需单独聘请境内房地产评估师);

    (8) 境内外律师(中国、香港) (9) 承销商(包括其律师);

    (10) 其它(印刷商、公关公司等)。

    第5天 召开发行上市协调会,制定方案和时间表,并进行分工。

    第6天 (1) 审计工作开始;

    (5) 评估立项申请;

    (6) 律师审慎调查开始;

    (7) 公司与各中介机构制定重组方案。

    第14天 评估工作开始(评估立项批准时限,申请日后10天) 第77天 完成审计评估报告 第78天 申请土地评估确认初审 第85天 土地评估初审完成(收到申请后10天) 第87天 申请土地评估确认 第97天 土地评估获确认(收到申请后10天) 第98天 申请国有资产评估确认 第130天 国有资产评估获确认(收到申请后45天) 第131天 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申请 第145天 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确定 第146天 申请设立公司 第158天 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公司 第159天 创立大会召开、通过股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设立 第160天 向香港联交所递交A-1表 第170天 股份公司新章程获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171天 股份公司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172天 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文件 第183天 中国证券会批准股份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190天 香港联交所上市聆讯 第191天 路演开始 第211天 定价、签承销协议 在这个时间表中,我们假设评估和审计工作约耗时二个半月左右。如果公司有把握,这个环节可以节省一些时间。另外,有关中国政府批准、确认期我们都采用了最长时期,这一部分应当也有压缩的余地。

    第四章 设立新上市公司 公司设立新上市公司的具体步骤一般应当包括:
    1. 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超过一名即应当签署发起人协议)。

    2. 主要发起人公司申请获得新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预选企业资格;

    3. 主要发起人公司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财务审计的同时,进行财产清查、资产评估以及土地评估工作;

    4. 公司就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结果分别获得财政部以及国土资源部的确认文件;

    5. 公司取得财政部对国有资产折股方案以及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

    6. 新上市公司应当在报送审批之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进行必须的报送审批程序。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7. 公司申请获得***在行业方面的特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从事网络经营权的批复、关于新上市公司从事民用航空相关业务的批复等;

    8. 公司准备设立新上市公司的申请、连同一个符合中国公司法一般规定的章程草案以及新上市公司模拟的三年审计报告、盈利预测、评估报告及前述第(7)条所涉的批准,报国家经贸委;

    9. 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设立新上市公司的批复;

    10.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召开新上市公司创立大会会议,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此处应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1. 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新上市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章 关于以行政划拨方式进行重组 我们理解,公司目前的重组设想是,第一步将所属各中心的经营性资产和业务与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分离,用前者设立分公司,并组建分公司领导班子进行经营运作。后者留在现有所属企业内。第二步将所属企业从事经营性业务的分公司以行政划拨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上述第一步资产分离属于公司对生产组织和经营机制的调整。各个分公司仍是原属法人企业的一部分,这种生产组织和经营机制的调整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的决定进行。上述第二步涉及将公司及其所属独立法人的重大资产转移及上市公司的设立,对于公司所属企业,第二步意味着它们的减资。根据现行的法律框架,实现第二步重组,公司及其所属法人需清理债权债务,进行必要的合同变更,征得有关第三方当事人的同意、豁免,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鉴于按现行法律进行第二步重组,工作量很大,可能影响公司重组上市的日程。

    第六章 关于公司重组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公司征得有关债权人的同意 资产重组意味着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国法,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取得贷款给企业的金融机构以及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的同意;
    许多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特别是境外贷款协议)可能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借款人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控股股东的变化,借款人需提前还款或者事先取得贷款人、担保人的同意;
    取得境外银行的同意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如果贷款人是国际金融机构,如世行、亚行等,还需财政部或中国人民银行的介入才可获得同意。

    另外,对于某些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如资产重组完成后,合同将由新上市公司继续履行,或者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合同一方资产发生重大变化需征得合同他方同意的规定,则公司需就资产重组事宜获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公司下属企业重组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公司下属企业(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控股的上市以及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组入新上市公司时,可能同样会发生需要及该等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在组入新上市公司之前本身要进行资产重组(例如有的全资子公司组入新上市公司前,可能要将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那么该全资子公司需就其自身资产重组事宜征得有关债权人,如贷款银行和为该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等同意。

    公司将其在下属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投入新上市公司,将导致其下属企业发生控股股东的变化,因此如果其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存在限制合同一方变更控股股东的条款,则该下属企业需就其变更控股股东行为限得合同他方的同意。

    三、以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公司如能够以经批准进行行政划拨的手段将有关资产注入新上市公司,则可能免去上述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步骤。

    第七章 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处置方案 我们理解,公司下面可能有若干性质不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如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公司与国内企业联营的企业或者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等。这些不同性质的下属企业的相关资产均有可能被组入新上市公司。

    为说明方便起见,公司下面众多性质不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下面的说明中简称为“公司下属企业”或“下属企业”。

    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公司下属企业在组入新上市公司时,方式也将有所不同,需要分别加以考虑。

    一、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司下属企业组入新上市公司的方式 1、 全资子公司 对于全资子公司,可以有两种方式:(1)注销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对其进行清算,然后由公司将清算后的净资产注入新上市公司。(2)保留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由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权益经审计、评估后直接划归新上市公司。

    不过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上,因此,如果公司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全部权益投入新上市公司后,需要继续保持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则公司还需寻找新的合作方,将组入新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改为非全资子公司。

    但目前实践中的作法并不是完全与法律规定一致,在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中,并没有完全做到将原有的全资子公司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有许多保留全资子公司的情况。

    2、 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可以将其在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的股权注入新上市公司。对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发生了变化,公司的行为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发生了转让。《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在转让程序上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行为尚需征得有限责任企业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应获得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2)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可以将其在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注入新上市公司。《公司法》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在程序上作出限制性规定,股东转让股份不必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如果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且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足3年,则公司不能将其持有的股权投入新上市公司。

    (3) 联营企业 公司将其在联营企业中的权益投入新上市公司,其行为性质与公司将其在前述两种公司中所持的股权投入新上市公司的行为性质相同。但由于联营企业不是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而是依《民法通则》设立的企业,因此,公司能否将其在联营企业中的权益投入新上市公司,主要是看联营企业的合同中有无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3、 中外合资企业 公司可以将其在中外合资企业中所持的股权注入新上市公司。但鉴于合资企业要受有关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管辖,合资企业的股东发生变更,需要征得合资企业其他股东的同意,履行合资企业变更投资者的有关程序,如董事会作出同意决议,修改合资协议、章程等,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 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 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行为除了要遵守关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现行生效的规范上市公司的规定主要见于《公司法》和《证券法》。另外,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行为还需遵守上市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证券法》第八十一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二、 与行政划拨方式相关的问题 如果新上市公司的设立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公司下属企业重组进入新上市公司将完全依行政命令进行,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不需征得相关债权人或合资人、合作人的同意。

    第八章 组建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土地的处置方案 我们理解,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目前使用的土地主要是国有土地。上述土地在新上市公司组建完成后由新上市公司或新上市公司下属企业占有使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企事业单位经国家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一般只能自用,而不能将国家拨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转让他人或出租。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事业单位可以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或将其转让出租予他人。

    二、股份公司使用土地的一般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股份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是他人以作价入股、转让或出租方式提供给股份公司的。由于国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划拨方式取得,所以某一国营企业将国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所折股份的所有人应为国家,而非该国营企业。国营企业一般也无权将国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股份公司,除非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出让金将自己所有的国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将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上交国土局。

    三、 公司可以选择的方式 (1) 作价出资 作价出资与出租方式相比,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股份公司不用每年向他人支付租金。问题是这种方式可能使公司的股本变得很高,降低公司每股利润,影响公司股份发行价。

    (2) 租赁 租赁的优点是公司股本不用设计得太大,缺点是每年公司要支付租金给他人,可能会增加了公司的成本。当然如果公司需从上市公司处取得一笔稳定收入,出租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很好的途径。究竟土地使用权应采用何种方式处置,取决于公司股权设计等因素。

    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土地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上市公司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由上市公司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即由***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第九章 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 由于重组过程中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剥离,新上市公司成立、上市之后,会有大量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服务性资产和业务仍然留在公司或其子公司内部,而上市公司所囊括的相关业务又需要上述服务,这就会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公司或其兄弟公司(主要是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产生若干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关系,从而发生一系列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就关联交易的履行和披露,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此,我们仅就中国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
    一、 关联方关系的确定 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认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因此,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 合营企业;

    (3) 联营企业;

    (4)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 关联方交易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产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代理;

    (5) 租赁;

    (6)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或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 担保和抵押;

    (8) 管理方面的合同;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许可协议;

    (1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三、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 (1)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A、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B、企业的主管业务;

    C、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A、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B、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C、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3) 关联方交易应当区分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四、 新上市公司上市后关联交易的签约方。

    根据上面的规定,新上市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无凝将是新上市公司的重要关联企业,同时,公司在地方的所有子公司也是新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由于新上市公司的业务将遍及各地,当然也就需要各个地方公司的服务。

    我们认为,如果仅因为公司是各地公司的母公司就由公司独自和新上市公司签署包含所有服务的服务性协议,虽然形式上比较简单,但就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以及不同地方的不同安排,可能无法作出实际可行的规定;
    相反,让新上市公司分别与地方的剥离出去的部门签署若干服务性协议,形式上可能较为繁琐,但相对而言应当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和细节问题。

    因此,究竟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尚待我们进一步了解情况之后与公司协商确定。

    五、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股份公司在其上市之后与关联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一般应按照如下原则确定价格:
    A、 有国家定价的,执行国家定价;

    B、 没有国家定价的,由交易双方按市场价格确定,签订有关协议,当市场价格变化时,由交易双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C、 对于没有国家定价和无市场价格约束的产品和劳务,由双方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价格基础上加同类产品或劳务的行业平均利润率来确定价格。

    六、 非竞争条款 我们理解,公司重组时剥离出去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中,可能存在一部分人员和业务对新上市公司有着相当大的依赖性,出于对该部分业务的保护,在相关关联交易中新上市公司可以需要承诺在多长的时间内维持与关联企业的生产、生活服务性关系,而不完全根据市场竞争的原则选择提供服务方。此种条款能够写到什么程度,尚待我们进一步了解情况之后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章 新上市公司涉及的税务问题 我们将在以下前提下对税负情况进行探讨:即经重组设立的新上市公司是一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地方企业被剥离后的原企业依然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均隶属于公司,是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一、 关于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纳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公司以往依据何种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未能有机会了解到。我们理解,经过重组,作为一个统一的企业法人,新上市公司应按33%的所得税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章 新上市公司可能涉及的行业性特殊问题 一、网络经营权 五、 民航相关服务业务许可 由于我们对公司已有的业务缺乏了解。因此,本章节只列出一个简单的标题。待我们对公司的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后,再对本项目建议书作出修正。

    第十二章 律师费 一般而言,我所提供证券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的方式有:
    1、 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收取;

    2、 按工作小时收取;

    3、 一揽子收取。

    我们理解,大型国有企业的重组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技术上相当复杂,工作量也相对大些,故法律服务费金额相对高些。但我们为表达我们对贵公司项目的兴趣及我们的诚意,我们愿意综合考虑我们所需时间,参加工作人员的数量、资历、项目的复杂性、特殊性、风险与责任等因素,给予公司一个优惠的报价,即若公司聘请我所为本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顾问,我所拟收取律师费为人民币60万元。

    第十三章 工作小组成员 若我所能荣幸地成为贵公司本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法律顾问,我所将派出由唐丽子、李晓鸣、白彦春、王建平、彭晋、张永良6人组成的工作小组进厂开展工作,届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派项目律师。上述律师简历详见本项目建议书律师简介。

    唐丽子 律师 · **合伙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 · 在公司投资、证券方面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上市部副总经理 · 执业范围:证券、公司投资、国际商事、涉外仲裁 · 主要证券业绩:
    * 马鞍山钢铁、昆明机床、东方电机、成都电缆、哈尔滨电站设备、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武汉钢铁、东风汽车、广东佛陶集团、吉林化学工业、北京燕化石油化工、兖州煤业、河北京畿交通、粤垦实业及中国石油天然气发行H股 * 无锡威孚、浙江海正药业发行B股 * 天津劝业场、天津环球磁卡、安徽皖能、南京医药、东北制药(集团)、中纺投资发展、中体产业、中青旅、南方汇通、清华紫光、丹东曙光车桥等三十多家企业股份制改造、发行A股 李晓鸣 律师 · **合伙人,国际关系学院文学硕士,美国杜克大学法学博士 · 美国纽约州律师 · 曾工作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代表我国与国际贸易组织谈判、参与起草了有关外商投资及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 · 执业范围:公司、证券、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公司收购与兼并、公司债务重组、仲裁 · 主要证券业绩:
    * 负责美国德普律师事务所中国事务,包括中国发行人在美发行债券 * 代理多家美国跨国公司在中国采矿、石化、建材、电缆制造等方面的投资、融资 * 代理美国风险投资人在亚洲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 代理美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公司收购兼并 * 代理知名欧洲银行为中国电站项目融资 * 多家著名网络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 * 中国石油天然气发行H股 * 国家开发银行融资、债转股 * 外商投资及公司兼并 白彦春 律师 · **主要创始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美国霍普金斯大学深造 · 丰富的涉外法律工作经验,曾工作于香港Shum & Co.律师事务所 · 兼任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执业范围:公司、金融、证券、融资租赁、国际投资、房地产、涉外仲裁 · 主要证券业绩:
    * 上海海兴轮船、鞍钢新轧钢、北京燕化石油化工、中国石油石油天然气发行H股 * 天津中新药业发行S股 * 哈尔滨哈飞汽车、山东远洋渔业发行B股 * 北满特殊钢、哈尔滨东方集团、北方五环实业、湖北金环、葛洲坝集团、西安饮食服务(集团)、海南寰岛实业、江南重工、广西黑五类食品、河北江泉实业、青海水泥发行A股 王建平 律师 · **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 美国密苏里州律师 · 曾工作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参与了草原法、渔业法、企业破产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海关法等立法的起草 · 执业范围:证券、公司、金融、国际投资 · 主要证券业绩:
    * 新浪网美国NASDAQ和香港的发行与上市 * 中国石油天然气、宁波北仓港发行H股 * 南方汇通、山东江泉实业、广西黑五类、清华紫光、西安协同软件发行A股 * 中国光大集团收购丽珠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组建 张永良 律师 ·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 执业范围:证券、公司投资与购并、知识产权 · 主要证券业绩:
    * 大庄发电、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发行H股 * 哈尔滨飞机制造、通化玉金药业发行B股 * 清华同方、中青旅、青海水泥、广西黑五类发行A股 彭晋 律师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 执业范围:公司、外商投资、国际贸易 · 主要证券业绩:
    * 中国石油天然气、兖州煤业、鞍钢新轧钢发行H股 * 清华紫光、中软股份、北京航材百慕高科技发行A股 关于国家民航局计算机中心 重组上市的项目建议书 **律师事务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贵司上市工作中需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而言,在PAIC重组、新上市寿险公司设立及上市的过程中,将主要涉及如下批准:
    11. 中国证监会确定新上市公司为境内上市预选企业资格的批文;

    12. 中国保监会对PAIC重组上市方案的批准;

    13. 财政部关于PAIC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

    14. 财政部关于PAIC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

    15. 国土资源部关于PAIC土地评估结果及新上市公司土地处置方案的确认批复;

    16.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折股方案以及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的确认批复;

    17. 国家经贸委关于设立新上市公司的批复(具体请见本标书“设立新上市公司”的说明);

    18. 中国保监会关于新上市公司从事经营保险相关服务业务的批复;

    19. 国家经贸委关于新上市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

    10、 中国证监会同意新上市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A股)股并上市的批复。

    根据我们对贵司的有限了解,我们认为贵司在上市过程中可能需要特别关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6. 公司结构和公司组织结构问题 作为上市公司,需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结构和公司组织结构。特别是要做到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
    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7. 资产和业务重组问题 为使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成功,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前,对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是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经历的程序。但是,在对资产进行重组时,一定要将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包括主要生产经营系统、辅助生产经营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确保上市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为确保重组的安排合法、规范,在重组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避免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也称利益冲突,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业务上形成竞争态势。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

    2) 减少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是指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或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如果某些关联交易确实不可避免,则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与关联方签订协议以规范该等交易行为,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3) 确保上市公司有合理的资本收益率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时的价格,故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确保上市公司合理的资本利润率是上市公司实现融资目的的关键。

    8.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问题 股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该等人员的任职,除符合《公司法》、《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兼任,经理、副经理等不得在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双重任职等。

    国内寿险业上市将面临的法律工作安排 一、 设立新上市公司 PAIC设立新上市公司的具体步骤一般应当包括:
    12. 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超过一名即应当签署发起人协议)。

    13. 主要发起人PAIC申请获得新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预选企业资格;

    14. 主要发起人PAIC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财务审计的同时,进行财产清查、资产评估以及土地评估工作;

    15. PAIC就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结果分别获得财政部以及国土资源部的确认文件;

    16. PAIC取得财政部对国有资产折股方案以及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

    17. 新上市公司应当在报送审批之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进行必须的报送审批程序。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18. PAIC申请获得***在行业方面的特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从事保险业的保险许可证、关于新上市公司从事保险经营相关业务的批复等;

    19. PAIC准备设立新上市公司的申请、连同一个符合中国公司法一般规定的章程草案以及新上市公司模拟的三年审计报告、盈利预测、评估报告及前述第(7)条所涉的批准,报国家经贸委;

    20. 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设立新上市公司的批复;

    21.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召开新上市公司创立大会会议,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此处应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2. 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新上市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关于PAIC重组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处理 1、PAIC征得有关债权人的同意 资产重组意味着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现行法律,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取得贷款给企业的金融机构以及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的同意;
    许多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特别是境外贷款协议)可能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借款人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控股股东的变化,借款人需提前还款或者事先取得贷款人、担保人的同意;
    取得境外银行的同意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如果贷款人是国际金融机构,如世行、亚行等,还需财政部或中国人民银行的介入才可获得同意。

    另外,对于某些PAIC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如资产重组完成后,合同将由新上市公司继续履行,或者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合同一方资产发生重大变化需征得合同他方同意的规定,则PAIC需就资产重组事宜获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PAIC下属企业重组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PAIC下属企业(包括PAIC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中外合资企业,PAIC控股的上市以及PAIC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组入新上市公司时,可能同样会发生需要及该等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情况。

    PAIC的全资子公司如在组入新上市公司之前本身要进行资产重组(例如有的全资子公司组入新上市公司前,可能要将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那么该全资子公司需就其自身资产重组事宜征得有关债权人,如贷款银行和为该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等同意。

    PAIC将其在下属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投入新上市公司,将导致其下属企业发生控股股东的变化,因此如果其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存在限制合同一方变更控股股东的条款,则该下属企业需就其变更控股股东行为征得合同他方的同意。

    三、组建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土地的处置方案 我们理解,PAIC及PAIC下属企业目前使用的土地主要是国有土地。上述土地在新上市公司组建完成后由新上市公司或新上市公司下属企业占有使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企事业单位经国家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一般只能自用,而不能将国家拨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转让他人或出租。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事业单位可以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或将其转让出租予他人。

    (二)股份公司使用土地的一般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股份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是他人以作价入股、转让或出租方式提供给股份公司的。由于国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划拨方式取得,所以某一国营企业将国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所折股份的所有人应为国家,而非该国营企业。国营企业一般也无权将国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股份公司,除非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出让金将自己所有的国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将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上交国土局。

    PAIC可以选择的方式 (3) 作价出资 作价出资与出租方式相比,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股份公司不用每年向他人支付租金。问题是这种方式可能使公司的股本变得很高,降低公司每股利润,影响公司股份发行价。

    (4) 租赁 租赁的优点是公司股本不用设计得太大,缺点是每年公司要支付租金给他人,可能会增加了公司的成本。当然如果PAIC需从上市公司处取得一笔稳定收入,出租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很好的途径。究竟土地使用权应采用何种方式处置,取决于公司股权设计等因素。

    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土地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上市公司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由上市公司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即由***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四、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 由于重组过程中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剥离,新上市公司成立、上市之后,会有大量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服务性资产和业务仍然留在PAIC或其子公司内部,而上市公司所囊括的相关业务又需要上述服务,这就会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PAIC或其兄弟公司(主要是PAIC的子公司)之间产生若干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关系,从而发生一系列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现行法律就关联交易的履行和披露的有关规定:
    (一) 关联方关系的确定 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认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因此,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 合营企业;

    (3) 联营企业;

    (4)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 关联方交易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产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代理;

    (5) 租赁;

    (6)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或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 担保和抵押;

    (8) 管理方面的合同;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许可协议;

    (1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中国保监会2000年3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出,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
    A、关联公司之间的保险、再保险业务;

    B、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

    C、关联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买卖或债权债务转移。

    另外,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任职的其他法人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 (1)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A、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B、企业的主管业务;

    C、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A、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B、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C、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3) 关联方交易应当区分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四) 新上市公司上市后关联交易的签约方。

    根据上面的规定,新上市公司成立之后,PAIC无疑将是新上市公司的重要关联企业,同时,PAIC在地方的所有子公司也是新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由于新上市公司的业务将遍及各地,当然也就需要各个地方公司的服务。

    我们认为,如果仅因为PAIC是各地公司的母公司就由PAIC独自和新上市公司签署包含所有服务的服务性协议,虽然形式上比较简单,但就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以及不同地方的不同安排,可能无法作出实际可行的规定;
    相反,让新上市公司分别与地方的剥离出去的部门签署若干服务性协议,形式上可能较为繁琐,但相对而言应当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和细节问题。

    因此,究竟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尚待我们进一步了解情况之后与公司协商确定。

    (五)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股份公司在其上市之后与关联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一般应按照如下原则确定价格:
    D、 有国家定价的,执行国家定价;

    E、 没有国家定价的,由交易双方按市场价格确定,签订有关协议,当市场价格变化时,由交易双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F、 对于没有国家定价和无市场价格约束的产品和劳务,由双方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价格基础上加同类产品或劳务的行业平均利润率来确定价格。

    (六) 非竞争条款 我们理解,PAIC重组时剥离出去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中,可能存在一部分人员和业务对新上市公司有着相当大的依赖性,出于对该部分业务的保护,在相关关联交易中新上市公司可以需要承诺在多长的时间内维持与关联企业的生产、生活服务性关系,而不完全根据市场竞争的原则选择提供服务方。此种条款能够写到什么程度,尚待我们进一步了解情况之后与公司协商确定。

    五、 新上市公司涉及的税务问题 我们将在以下前提下对税负情况进行探讨:即经重组设立的新上市公司是一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地方企业被剥离后的原企业依然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均隶属于PAIC,是PAIC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一) 关于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纳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根据《***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上市公司营业税税率应为8%。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PAIC以往依据何种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未能有机会了解到。我们理解,经过重组,作为一个统一的企业法人,新上市公司应按33%的所得税税率或其他比例的法定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六、新上市公司可能涉及的行业性特殊问题 (一)保险相关服务业务许可 (二)网络经营权(如适用) 由于我们对PAIC已有的业务缺乏了解。因此,本章节只列出一个简单的标题。待我们对公司的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后,再作出补充或修正。

    对贵司重组上市的初步法律建议 按照目前平安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图1)及未来分业后上市结构设想(图2),我们理解PAIC的目标是将PAIC的寿险业务及相关经营性资产、业务组合起来设立股份公司,该股份公司将在境内主板市场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份并在深交所上市。上市公司将在国内市场上进行规模经营,并将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

    平安保险组织结构现状:(图1) 48家股东 平安保险 平安海外 平安信托 平安证券 目前正在设计的可供选择的重组上市方案是:
    方案一、PAIC将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PAIC将其直接经营开办的寿险业务以及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业务组合起来,作为PAIC的投资注入上述股份公司,PAIC将成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

    方案二、在PAIC上设立控股公司(平安控股),将PAIC的除寿险以外的一切资产剥离给控股公司,平安保险(寿险)公司达到重组上市目的。

    平安保险未来分业上市结构图:(图2) 48家股东 平安控股 平安海外 平安信托 平安证券 保险集团 A股 平安寿险 平安产险 我们还理解,PAIC考虑在取得最大融资效果的前提下,以操作可行、简便和利于今后建立新机制,实施有效管理为基本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我们就上市架构的问题提出我们的建议,供公司参考:
    一、上述两种方案,我们倾向于采取剥离派生分立方式(方案二),通过公司的重组,使上市公司尽快进入辅导期,满足有三年连续业绩的要求。

    二、保险公司下列事项变更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地址;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四)股权转让;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变更公司名称;

    (八)分立、合并;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三、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 国有独资公司。

    四、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五、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
    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上述两种重组方案中,我们倾向于选择第二种方案 《公司法》第152条第3款规定,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公司法》第44条规定,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贵司重组上市的工作计划 根据贵司的重组架构,参照目前国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的通常做法,我们认为贵司重组上市具体步骤应包括:
    六、 PAIC拟定重组、发行上市方案。

    方案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0) PAIC投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

    (11) 新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框架;

    (12) 新上市公司效益的测算;

    (13) 重组前后新上市公司与国家的利税关系的比较测算;

    (14) 募集资金的投向及可行性分析。

    在拟定重组方案的过程中,PAIC即可以开始聘请国内有关的中介机构参与重组上市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PAIC律师的工作包括起草重组、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协助公司解决方案实施中所可能遇到的一切法律问题。

    PAIC聘请的承销商应有资格在有关的市场进行承销业务(包括与有关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机关打交道)。承销商要负责协助PAIC编制招股文件,协助PAIC向有关发行上市地的政府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承销新上市公司初始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PAIC发行上市方案,由国家保监会转报中国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并报经***同意后,将确定新上市公司的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接到中国证监会确认资格的通知,新上市公司即可着手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四、进行资产评估立项和财产清查 PAIC应向保监会提出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由保监会审批立项,并报财政部审定。

    PAIC同时可开展清产核资和存货盘点工作,并由境内评估师开始对进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工作。

    十七、 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公司应聘请评估师。评估师(包括土地评估师)对于PAIC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
    对于PAIC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股权(如涉及),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可能要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探讨);
    评估师应当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上述报告需分别获得国土资源部及财政部的确认。

    对原来未上过市的资产的评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涉及某些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则对于这些已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也需评估。当然如果上市公司仍然存在,在方法上这种评估也可能仅限于对股权进行评估。

    十八、 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 在资产评估的同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对PAIC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审计,按照法律和新上市公司拟上市地交易所规章的要求对PAIC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或对已有审计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新上市公司过去3年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十九、 资产评估结果获得确认 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完成,PAIC应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评估结果的确认。

    二十、 确认国有资产折股方案和国有股权处置方案 在新上市公司资产评估获得确认后,公司应取得财政部对国有资产折股方案及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的确认。

    二十一、 重组方案 PAIC在各中介机构的参与之下应进一步修订重组方案,主要包括:
    (19) 划定注入新上市公司资产的范围;

    (20) 确定债务的重组方案;

    (21) 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

    (22) 确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处置方案;

    (23) 对外投资的处置方案;

    (24) 诉讼纠纷的处置方案;

    (25) 确定需征得的第三方同意的范围(如果不采取行政划拨的手段);

    (26) 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

    (27) 确定具体重组步骤。

    二十二、 重组的实施 PAIC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之下,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可能包括征求有关第三方的同意),申请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4) PAIC在已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及/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转让 如果PAIC在一些已存续的有限责任及/或股份有限的子公司中居于控股地位,PAIC将股权注入新上市公司可能须取得有关的同意。该问题尚待我们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情况之后详细说明。

    (5) 征得有关债权人的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进行重组上市时,应取得贷款给它的金融机构的同意;
    有些贷款协议,特别是外债贷款协议还可能规定如果借款人重组或发生控股股东的变化,需提前还款或取得贷款人的豁免;
    取得境外银行的同意或者豁免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如果贷款人是国际金融机构,如世行、亚行等,还需财政部或中国人民银行的介入才可获得同意。

    另外,对于某些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企业重组亦需获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6)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按1998年初国土资源部的文件精神,PAIC可将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办理出让手续折股投入新上市公司或租给上市公司或由上市公司直接向国家租赁。(详见本投标书“土地”部分的说明)。

    二十三、 准备招股文件 PAIC应在中介机构协助之下准备招股文件并在适当时间向有关政府机关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或注册。

    二十四、 在审计、评估后及重组准备工作完成的基础上,PAIC应准备设立新上市公司的申请,连同一个符合中国公司法一般规定的章程草案以及新上市公司模拟的三年审计报告、盈利预测、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报国家经贸委负责公司登记设立的有关部门。

    二十五、 在获得国家经贸委设立公司的批准后,PAIC即可着手设立公司,具体步骤见本投标书“设立公司”的说明。

    二十六、 公司设立后,应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亦需报国家经贸委、公司登记机关批准。

    二十七、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新上市公司需要申报的主要文件包括:
    (13) 发行申请 (14) 招股说明书 (15) 公司审计报告 (16) 评估师的评估报告 (17) 有关股权确认、公司设立、增资修改章程等的批文 (18) 发行方案 二十八、 新上市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的批准即可正式向交易所办理发行股份并上市手续。

    二十九、 发行完成后新上市公司应及时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

    贵司发行上市初步时间安排 如果以中国保监会批准PAIC境内发行上市方案之日作为起点,按照一般性时间安排,我们准备了下面这个时间表供公司参考。

    第7天 聘请中介机构,包括:
    (11) 会计师;

    (12) 评估师(其中土地评估需单独聘请房地产评估师);

    (13) 律师 (14) 承销商(包括其律师);

    (15) 其它(印刷商、公关公司等)。

    第8天 召开发行上市协调会,制定方案和时间表,并进行分工。

    第9天 (1) 审计工作开始;

    (8) 评估立项申请;

    (9) 律师审慎调查开始;

    (10) 公司与各中介机构制定重组方案。

    第15天 评估工作开始(评估立项批准时限,申请日后10天) 第79天 完成审计评估报告 第80天 申请土地评估确认初审 第85天 土地评估初审完成(收到申请后10天) 第88天 申请土地评估确认 第99天 土地评估获确认(收到申请后10天) 第100天 申请国有资产评估确认 第130天 国有资产评估获确认(收到申请后45天) 第131天 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申请 第145天 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确定 第146天 申请设立公司 第161天 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公司 第162天 创立大会召开、通过股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设立 第172天 中国证监会批准股份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 第180天 定价、签承销协议 在这个时间表中,我们假设评估和审计工作约耗时二个半月左右。如果公司有把握,这个环节可以节省一些时间。另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确认期我们都采用了最长时期,这一部分应当也有压缩的余地。

    贵司为发行上市所需完成的主要法律文件 1. 股权结构和资产重组方案 2. 募集资金投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批复 4. 资产评估报告 5.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及批复 6.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及确认 7. 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和处置方案确认的申请及确认(如有) 8. 国有股权管理申请及确认 9. 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报告及未来一年盈利预测报告 10. 主要关联交易协议 11. 兼并方案及兼并协议(如需要) 12. 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公司重组设立股份公司的决议 13. 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 14. 贵司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经贸委、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及批复 15. 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6. 招股说明书 **提供的服务 如能有幸承办贵司发行上市业务,**及**证券部承诺将为贵司提供如下服务:
    8. 协助贵司从经营、财务和管理等方面按有关法规及证监会的政策要求进行规范并协助承销商进行上市辅导;

    9. 协助贵司制定并实施有关股权结构(如需要)及资产等方面的重组方案及发行上市方案;

    10. 草拟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等内部法律文件;

    11. 草拟并修改股份公司章程;

    12. 草拟或修改有关经营方面的协议(包括关联交易协议)等法律文件;

    13. 协助贵司审查贵司与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协议;

    14. 协助贵司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起草、编制相应的申报文件;

    15. 与会计师、评估师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16. 审查与贵司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就贵司发行股票和上市等事项,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10.草拟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并参与讨论、审核、验证招股说明书;

    11.协助贵司处理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费用明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一般而言,我所提供证券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的方式有:
    1. 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收取;

    2. 按工作小时收取;

    3. 一揽子收取。

    根据我们的经验和我们的理解,企业改制并上市(A股)一般需一年半至两年左右的时间(有些项目所需时间更长)。在此期间,发行人(公司)律师所投入的人工约在1,500-2,000个工作小时左右。

    因我们尚未开展对贵司的尽职调查工作,难以准确估计贵司上市项目所需的时间并精确计算我们为贵司项目所花费的工作时间。但为表达我们对贵司项目的兴趣及我们的诚意,我们愿意综合考虑我们所需时间、参加工作人员的数量、资历、项目的复杂性、特殊性、风险与责任等因素,给予贵司一个优惠的报价,即若贵司聘请我所作为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我所拟收取律师费为人民币[ ]万元。

    人员安排 如贵司聘请我所作为贵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将指定[白彦春、李晓鸣、唐丽子、张永良和彭晋]五位律师组成项目小组,进驻贵司开展工作,并指派上述人员中的两位,负责与贵司的日常联络。项目小组成员简介参阅附件1及3。

    高效、优质的工作保证 证券业务部由十八名年富力强、英文优良的律师组成。在多年的各种大型公司境内外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中,我们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更形成了先进的管理体制——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即:
    5. 所有证券项目均由证券部统一接收,统筹监督,对于重大疑难项目,由全体专业证券律师集体讨论决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对于各具体项目,派主管合伙人专项负责并为客户提供直接服务,同时对项目的整体操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法律文件终稿进行审定;

    7. 指派有经验的专业证券律师作为项目律师,具体负责项目运行,草拟各种法律文件,并保证每天与主管合伙人及时沟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8. 律师助理草拟基础文件,并负责法律文件的文字修改和校订。

    我们坚信,**证券部多层、严密的监督管理机制,专业证券律师丰厚的法律底蕴及全体工作人员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定能为贵司提供满意的服务。

    附件1 **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要合伙人简介 王俊峰 律师 王俊峰律师为**律师事务所主要创立人,主要执业领域:金融、租赁、证券、公司、国际商事、房地产、外商投资及国际商事仲裁。在证券法律领域,王律师曾参与我国第一家在境外上市企业--沈阳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上市的工作,直接负责了境内40余家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境内外发行和上市工作,其中包括: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
    天津中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S股;
    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葛州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

    王俊峰律师为吉林大学法学硕士、美国伯克利大学法学硕士,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环球律师事务所商事处处长,曾赴英国、法国、新西兰、新加坡、荷兰等地工作和学习,有丰富的涉外法律工作经验。王俊峰律师现还担任北京、深圳及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白彦春 律师 白彦春律师为**律师事务所主要创始人之一,主要执业领域:公司、金融、证券、融资租赁、国际投资、房地产、涉外仲裁。就证券法律领域,白律师曾参与并负责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
    天津中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S股;
    哈尔滨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
    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葛州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黑五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工作以及多家在境外间接上市公司的工作。

    白彦春律师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原就职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环球律师事务所。曾在美国霍普金斯大学中美中心深造,并曾于一九九四年赴香港Stikeman Elliott律师事务所工作。此外,白律师还担任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李晓鸣 律师 李晓鸣律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公司、证券、国际直接投资、项目融资、设备融资、公司收购与兼并、公司债务重组及仲裁。

    李律师一九八二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一九八四年毕业于国际关系学院,获文学硕士学位。一九九零年毕业于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并取得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

    主要执业经历: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九年在美国德普律师事务所工作,全面负责该所的中国事务并且是该所公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国际事务部成员。在公司、证券领域,李律师广泛参与并负责了该所几乎所有的有关中国的项目,包括:全面负责中国发行人在美国按照144A规则发行债券工作;
    代理多家美国跨国公司为在中国进行的采矿、石化、建材及电缆制造项目投资及融资;
    代理美国风险投资人在亚洲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代理美国及欧洲的知名银行及设备制造商在中国进行电力、高速公路及电讯项目的开发及融资;
    代理美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公司收购兼并;
    代理知名欧洲银行为中国的电站项目融资。除此之外,李律师还活跃在国际仲裁事务领域,曾代理中国医药公司在香港进行国际仲裁;
    代理香港建筑设计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加入**后,李律师参与并负责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重组和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新浪网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工作,代表国家开发银行从事信贷业务的文件起草和修改,以及债务诉讼工作等。

    李律师曾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作。在此期间,负责处理及裁决了多起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纠纷;
    代表中国政府或机构参加与国际贸易组织的谈判;
    协助中国立法机构起草、修改有关外商投资及争议解决的法律和法规。

    王建平 律师 王建平律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证券法、公司法、金融法、国际投资法 王律师一九八二年二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一九八四年五月毕业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一九九一年五月毕业于美国密苏里州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一九九一年九月取得美国密苏里州律师执照。

    主要执业经历:一九八四年六月至一九八八年八月,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工作,曾参与了草原法、渔业法、企业破产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海关法等重要立法的起草工作。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七年三月,独立执业于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一九九八年初回国加盟**所后,先后参与并负责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H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H股、宁波北仑港股份有限公司H股、新浪网(美国那斯达克和香港);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黑五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协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A股;
    山东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B股的发行、上市工作;
    中国光大集团收购丽珠集团主要法人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组建。王律师曾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

    唐丽子 律师 唐丽子律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证券部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证券、公司投资、国际商事、涉外仲裁。就证券领域而言,唐律师直接参与并负责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京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粤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H股;
    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B股;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及多家境外公司境外上市、境内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发行可转换债、企业债转股等工作。

    唐律师还先后参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
    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立达国际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等三十余家企业股份制改组、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整体策划和法律咨询工作。

    唐丽子律师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现在职攻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唐律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专业讲师,法学院副教授,长期从事公司投资、证券法教学、科研及实务工作,并曾任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上市策划部副总经理。

    附件2 **所承办或参与的部分证券项目清单 A股 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哈尔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律师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律师 海口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律师 北京隆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律师 海南兴源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律师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律师 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律师 广西贵糖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律师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律师 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广西黑五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黑龙江天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北京航材百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西安协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北京天坛家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律师 B股 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山东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哈尔滨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律师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除另有注明外均为H股) 新浪网公司(NASDAQ) 公司律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香港、纽约上市) 公司律师 宁波北仑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粤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律师 京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纽约上市) 公司律师 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香港、纽约上市) 承销商律师 天津中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S股,新加坡上市) 公司律师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纽约上市) 公司律师 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红筹股 沈阳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南方食品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汇科数码制造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债券 马龙基建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一亿五千万美元债券 承销商律师 新世界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 公司律师 中国银行在境外发行十五亿日元债券 公司律师 中国招商控股公司在境外发行四百五十万美元债券 公司律师 吉林化工集团公司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债券 公司律师 鞍钢新轧股份有限公司15亿可转换债 公司律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10亿债券 公司律师 附件3 项目参办律师简介 张永良 律师 张永良律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公司投资与购并、项目融资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业务。张律师曾参与了安徽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和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等特大型及大中型境外融资项目11个。在证券法律领域,张律师曾先后参与了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H股;
    哈尔滨飞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B股;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黑五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及中成广州成套设备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成云南成套设备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股改工作;
    参与了多个A股项目、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项目的前期设计与安排工作;
    策划并参与了多个对上市公司的购并项目。

    张永良律师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并曾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工学学士学位与法学学士学位。张律师曾就职于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和另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

    彭晋 律师 彭晋律师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法律业务。在证券法律领域参与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H股、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中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材百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等的发行、上市工作。

    彭晋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对证券法律领域有较深入研究。彭晋律师还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

    附件4:
    · 证券资格证书 · 荣誉证书 涉及如下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拟收购的济三矿将涉及采矿权的转让,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 矿权的评估和转让 1.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矿产资源法》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2.采矿权的价值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3.受让人的主体资格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依《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采矿权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收购济三矿若涉及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转让,需要聘请经国土资源部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矿权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须经国土资源部确认,并以此作为确定矿权价款的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处置 由于拟购买的济三矿资产中包括其土地使用权,在收购过程中公司需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确认。

    (三)资产评估 济三矿资产属国有资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让时须对该资产进行评估。除按上述规定聘请有资格的土地、矿权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外,还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济三矿的房产和其他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需由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四)选购权的行使 根据兖矿集团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济三矿项目选购权协议,兖矿集团给予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家选购权购买济三矿。

    1.购买期限 从济三矿项目选购权协议生效开始,至(a)2004年7月1日前或(b)济三矿正式投入商业生产五年内,两者较迟的日期。

    2.购买对象 所购买的济三矿资产指与济三矿煤碳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济三矿的土地使用权及上述土地所建的建筑物及济三矿的其他固定资产、济三矿的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及其他与济三矿开采及经营有关的一切许可证执照、批复、批准。

    3、购买价格 由兖矿集团所指定的评估机构和兖州煤业股份公司指定的国际独立评值公司共同评估的并经中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确认的济三矿资产的评估价值。

    4、行使选购权的步骤 1、 在购买期内,兖州煤业股份公司向兖矿集团发出初步意向通知,表明其有意购买济三矿;

    2、 发出初步意向通知后,由审计师对济三矿资产进行审计,以确定向兖州煤业股份公司转让的有关济三矿资产的有关资产和负债;

    3、 兖州煤业股份公司聘请国际独立评值公司对济三矿进行评估;

    4、 兖州煤业股份公司聘请财务顾问对济三矿的选购权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进行分析,出具报告;

    5、 兖州煤业股份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上述报告的45天内决定是否向股东建议行使选购权;

    6、 如果董事会决定向股东建议行使选购权,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披露,作为利害关系方兖矿集团放弃投票权;

    7、 如果股东决定行使选购权,向兖矿集团发出书面通知;

    8、 发出书面通知后30天在兖州煤业股份公司办事处交割。

    四、人员安排 如果贵公司聘请我所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我所将指定唐丽子、彭晋和王恩顺三位律师组成项目小组,进驻公司开展工作,并指派上述人员中的两位,负责与贵公司的日常联络。

    **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四日 贵司上市工作中需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而言,在PAIC重组、新上市寿险公司设立及上市的过程中,将主要涉及如下批准:
    20. 中国证监会确定新上市公司为境内上市预选企业资格的批文;

    21. 中国保监会对PAIC重组上市方案的批准;

    22. 财政部关于PAIC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

    23. 财政部关于PAIC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

    24. 国土资源部关于PAIC土地评估结果及新上市公司土地处置方案的确认批复;

    25.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折股方案以及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的确认批复;

    26. 国家经贸委关于设立新上市公司的批复(具体请见本标书“设立新上市公司”的说明);

    27. 中国保监会关于新上市公司从事经营保险相关服务业务的批复;

    28. 国家经贸委关于新上市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

    11、 中国证监会同意新上市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A股)股并上市的批复。

    根据我们对贵司的有限了解,我们认为贵司在上市过程中可能需要特别关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9. 公司结构和公司组织结构问题 作为上市公司,需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结构和公司组织结构。特别是要做到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
    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10. 资产和业务重组问题 为使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成功,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前,对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是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经历的程序。但是,在对资产进行重组时,一定要将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包括主要生产经营系统、辅助生产经营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确保上市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为确保重组的安排合法、规范,在重组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4) 避免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也称利益冲突,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业务上形成竞争态势。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

    5) 减少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是指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或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如果某些关联交易确实不可避免,则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与关联方签订协议以规范该等交易行为,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6) 确保上市公司有合理的资本收益率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时的价格,故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确保上市公司合理的资本利润率是上市公司实现融资目的的关键。

    11.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问题 股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该等人员的任职,除符合《公司法》、《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兼任,经理、副经理等不得在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双重任职等。

    国内寿险业上市将面临的法律工作安排 一、 设立新上市公司 PAIC设立新上市公司的具体步骤一般应当包括:
    23. 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超过一名即应当签署发起人协议)。

    24. 主要发起人PAIC申请获得新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预选企业资格;

    25. 主要发起人PAIC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财务审计的同时,进行财产清查、资产评估以及土地评估工作;

    26. PAIC就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结果分别获得财政部以及国土资源部的确认文件;

    27. PAIC取得财政部对国有资产折股方案以及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

    28. 新上市公司应当在报送审批之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进行必须的报送审批程序。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9. PAIC申请获得***在行业方面的特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从事保险业的保险许可证、关于新上市公司从事保险经营相关业务的批复等;

    30. PAIC准备设立新上市公司的申请、连同一个符合中国公司法一般规定的章程草案以及新上市公司模拟的三年审计报告、盈利预测、评估报告及前述第(7)条所涉的批准,报国家经贸委;

    31. 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设立新上市公司的批复;

    32.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召开新上市公司创立大会会议,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此处应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33. 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新上市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关于PAIC重组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处理 1、PAIC征得有关债权人的同意 资产重组意味着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现行法律,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取得贷款给企业的金融机构以及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的同意;
    许多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特别是境外贷款协议)可能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借款人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控股股东的变化,借款人需提前还款或者事先取得贷款人、担保人的同意;
    取得境外银行的同意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如果贷款人是国际金融机构,如世行、亚行等,还需财政部或中国人民银行的介入才可获得同意。

    另外,对于某些PAIC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如资产重组完成后,合同将由新上市公司继续履行,或者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合同一方资产发生重大变化需征得合同他方同意的规定,则PAIC需就资产重组事宜获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PAIC下属企业重组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PAIC下属企业(包括PAIC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中外合资企业,PAIC控股的上市以及PAIC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组入新上市公司时,可能同样会发生需要及该等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情况。

    PAIC的全资子公司如在组入新上市公司之前本身要进行资产重组(例如有的全资子公司组入新上市公司前,可能要将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那么该全资子公司需就其自身资产重组事宜征得有关债权人,如贷款银行和为该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等同意。

    PAIC将其在下属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投入新上市公司,将导致其下属企业发生控股股东的变化,因此如果其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存在限制合同一方变更控股股东的条款,则该下属企业需就其变更控股股东行为征得合同他方的同意。

    三、组建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土地的处置方案 我们理解,PAIC及PAIC下属企业目前使用的土地主要是国有土地。上述土地在新上市公司组建完成后由新上市公司或新上市公司下属企业占有使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企事业单位经国家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一般只能自用,而不能将国家拨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转让他人或出租。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事业单位可以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或将其转让出租予他人。

    (二)股份公司使用土地的一般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股份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是他人以作价入股、转让或出租方式提供给股份公司的。由于国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划拨方式取得,所以某一国营企业将国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所折股份的所有人应为国家,而非该国营企业。国营企业一般也无权将国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股份公司,除非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出让金将自己所有的国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将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上交国土局。

    PAIC可以选择的方式 (5) 作价出资 作价出资与出租方式相比,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股份公司不用每年向他人支付租金。问题是这种方式可能使公司的股本变得很高,降低公司每股利润,影响公司股份发行价。

    (6) 租赁 租赁的优点是公司股本不用设计得太大,缺点是每年公司要支付租金给他人,可能会增加了公司的成本。当然如果PAIC需从上市公司处取得一笔稳定收入,出租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很好的途径。究竟土地使用权应采用何种方式处置,取决于公司股权设计等因素。

    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土地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上市公司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由上市公司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即由***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四、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 由于重组过程中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剥离,新上市公司成立、上市之后,会有大量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服务性资产和业务仍然留在PAIC或其子公司内部,而上市公司所囊括的相关业务又需要上述服务,这就会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PAIC或其兄弟公司(主要是PAIC的子公司)之间产生若干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关系,从而发生一系列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现行法律就关联交易的履行和披露的有关规定:
    (七) 关联方关系的确定 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认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因此,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 合营企业;

    (3) 联营企业;

    (4)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八) 关联方交易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产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代理;

    (5) 租赁;

    (6)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或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 担保和抵押;

    (8) 管理方面的合同;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许可协议;

    (12)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中国保监会2000年3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出,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
    A、关联公司之间的保险、再保险业务;

    B、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

    C、关联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买卖或债权债务转移。

    另外,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任职的其他法人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九)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 (1)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A、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B、企业的主管业务;

    C、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A、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B、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C、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3) 关联方交易应当区分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十) 新上市公司上市后关联交易的签约方。

    根据上面的规定,新上市公司成立之后,PAIC无疑将是新上市公司的重要关联企业,同时,PAIC在地方的所有子公司也是新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由于新上市公司的业务将遍及各地,当然也就需要各个地方公司的服务。

    我们认为,如果仅因为PAIC是各地公司的母公司就由PAIC独自和新上市公司签署包含所有服务的服务性协议,虽然形式上比较简单,但就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以及不同地方的不同安排,可能无法作出实际可行的规定;
    相反,让新上市公司分别与地方的剥离出去的部门签署若干服务性协议,形式上可能较为繁琐,但相对而言应当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和细节问题。

    因此,究竟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尚待我们进一步了解情况之后与公司协商确定。

    (十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股份公司在其上市之后与关联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一般应按照如下原则确定价格:
    G、 有国家定价的,执行国家定价;

    H、 没有国家定价的,由交易双方按市场价格确定,签订有关协议,当市场价格变化时,由交易双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I、 对于没有国家定价和无市场价格约束的产品和劳务,由双方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价格基础上加同类产品或劳务的行业平均利润率来确定价格。

    (十二) 非竞争条款 我们理解,PAIC重组时剥离出去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中,可能存在一部分人员和业务对新上市公司有着相当大的依赖性,出于对该部分业务的保护,在相关关联交易中新上市公司可以需要承诺在多长的时间内维持与关联企业的生产、生活服务性关系,而不完全根据市场竞争的原则选择提供服务方。此种条款能够写到什么程度,尚待我们进一步了解情况之后与公司协商确定。

    五、 新上市公司涉及的税务问题 我们将在以下前提下对税负情况进行探讨:即经重组设立的新上市公司是一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地方企业被剥离后的原企业依然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均隶属于PAIC,是PAIC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三) 关于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纳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根据《***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上市公司营业税税率应为8%。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PAIC以往依据何种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未能有机会了解到。我们理解,经过重组,作为一个统一的企业法人,新上市公司应按33%的所得税税率或其他比例的法定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六、新上市公司可能涉及的行业性特殊问题 (一)保险相关服务业务许可 (二)网络经营权(如适用) 由于我们对PAIC已有的业务缺乏了解。因此,本章节只列出一个简单的标题。待我们对公司的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后,再作出补充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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