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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时间:2021-09-15 12:08:41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关于印发<XX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X两法衔接办〔2018〕X号)《XX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执法人员在日常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后果等,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参照但不限于附件1所示罪名),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提出移送建议,报请局领导审核。局领导应于3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不批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二条 对案情复杂、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参加案件讨论或书面向其咨询。

    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三条 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

    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3.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及现场笔录等;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涉案人员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条 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时,应同时制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告知书》并附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受案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六条 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因特殊情况未及时移送的,接到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知书》后,应当于3工作日内,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向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八条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承办人员要注意跟踪案件办理情况,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工作日内应当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决定不予立案,承办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工作日内,经局领导批准,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承办人员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无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其中,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不需再将相关信息上传信息共享平台;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上传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填写结案审批表,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由我局进行行政处罚的,移送档案与行政处罚卷宗一并整理。没有附带行政处罚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档案单独整改归档。

    归档范围:案卷首页、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相关资料(举报信、上级移送函、下级报送报告等)、相关集体讨论记录、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告知书、案件有关材料清单、案件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音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送交的相关通知、申请复议或建议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文件、结案审批表、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附件:1.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移送标准 2.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1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移送标准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一)移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二)涉嫌犯罪主体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三)移送标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一)移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二)涉嫌犯罪主体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实施下列“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之一,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三)移送标准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一)移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二)涉嫌犯罪主体 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三)移送标准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一)移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二)涉嫌犯罪主体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

    (三)移送标准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一)移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二)涉嫌犯罪主体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以及与上述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员。

    (三)移送标准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六、非法经营案件 (一)移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 (二)涉嫌犯罪主体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移送标准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七、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其他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移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 附件2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由 当事人 地址 受移送机关 案情简介 移送理由 承办人员 拟办意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部门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 案件移送书 ( )应急移送字〔 〕 号 公安局:
    经调查核实, 一案涉嫌 (涉嫌罪名)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案件材料移送你局,请予立案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单位。

    附:案件材料清单:
    共 份 页。

    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被移送单位,一份本单位留档。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 案件移送书(回执) 应急管理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案件移送书》( )应急移字〔 〕 号,案件材料 共 份 页。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移送人:
    接收人: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 案件材料补正告知书 ×公( )补正字〔 〕 号 应急管理局:
    经对你机关移送的 (案件名称) 进行审理,认为存在以下需要补证的案件材料:
    现将案件材料退回你单位,请于 年 月 日前进行补证,并将补正材料连同案件材料一并返回。

    公安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移送材料的应急管理部门,一份本单位留档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 涉案物品交接单 案件编号:
    编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特征 移送单位交接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交接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 立案监督建议书 ( )应急建议字〔 〕 号 人民检察院: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向 公安局移送的 一案, 公安局审理认为 ,决定不予立案(复议维持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我单位认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建议你院对此案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附有关材料清单:
    共 份 页。

    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检察院,一份本单位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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