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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工作中应具有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新检察

    时间:2020-02-01 07:33:21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是指南。好的理念能更好的完善司法体制,理顺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关系,使国家司法权能够有效的行使和司法职能能够充分的发挥,弥补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自身的缺陷,杜绝司法腐败,增强司法机关的威望和公信力。本文主要就检察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应具有的司法理念予以分析。

     

    【关键词】  司法理念   客观公正   法律监督   诉讼效率

     

    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各地的政法部门也都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在新的一年里又纷纷开展了多项切实有效的教育活动。为此,我们也在思考,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我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应具备哪些司法理念。

     

    一、客观公正的理念

    公平和正义历来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但长期以来,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司法公正的研究和讨论往往较多地集中于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关注相对较少。虽然司法公正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在司法活动中共同的价值追求,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保障着司法公正的实现,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通过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其他机关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之一,本身也存在着指导和激励其职能行使的价值目的和价值取向。因此,研究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中地位和作用,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具有现实意义。检察机关不仅要在本身的工作中实现司法公正,还要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从立案、侦查、诉讼到审判乃至执行的各个环节,甚至到民事、行政案件,不论哪个环节或方面,检察机关都在通过自身的司法活动或是国家赋予的监督权利维护着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因此坚持客观公正的理念对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客观公正的理念。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基本法律和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内涵为: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虽然法律规定了“平等原则”但是形式上的平等和实际中的平等还有很大的差距。作为检察机关,主要涉及的问题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我们有些干警在收集和调查证据或是审查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的时候,单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为了尽快破案而办案,忽视了“嫌疑人”的人权,有时对“嫌疑人”提出的调查刑讯逼供的要求不予以重视,使公众形成了“法检一家”的思想。因此北京市院首推了“捕前讯问制度”即批捕每个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承办人亲自去看守所询问,确定嫌疑人的身份等信息,以防止错捕给公民带来重大损失。在办案中还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同‘罪’不同办”情况的发生,来保证法律对所有人能够平等的适用。


        三、法律监督的理念

    2003年,高检院提出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检察机关的权力是紧紧围绕着法律监督这一职能来配置的,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其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能来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些监督权包括立案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刑事侦查监督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等。其中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是针对特定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与职权有关的犯罪,所以侦查权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监督;
    审查逮捕是以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司法审查,实施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公诉的法律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其二,通过对案件提起公诉,开展对审判活动及其裁判结果的监督。如何行使好这些权利,其实就意味着如何履行好职权来保证司法的公正。在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一是在思想观念方面重办案,轻监督。实践中,有些干警往往把批捕、公诉工作与诉讼监督割裂开来,不注重监督实效,只注重办案实绩,忽略履行诉讼监督职权。二是执法工作方面,立案监督上表现为案源渠道不畅,立案监督线索不多,这是制约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首要问题;
    侦查监督上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缺乏线索来源,即使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获取线索,也因时过境迁、现场已逝和行为人特殊而取证困难;
    审判监督上实践中存在只重视公诉权的行使,而自觉不自觉地忽视监督职责,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
    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的监督上,与被监督单位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一些查清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依赖于被监督单位解决,使监督工作缺乏应有的力度;
    民事行政检察上,对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问题,监督力度不够。特别是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方法和手段,仍然是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针对上述问题,除了有些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还要检察机关更多的是应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工作,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和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四、诉讼效率的理念

    诉讼效率理念又称做诉讼经济理念。诉讼效率对于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日渐增多的刑事案件,如何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来获取最佳法律效果,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也是保障公正的长远问题。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期望司法机关尽快处理案件,如果案件久拖不决,将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不利于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关键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简化办案环节,加快办案节奏。据悉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某些区县院一年的案件量可以达到2000多件乃至5000件,即使把双休日计算在内,平均一天要办理多少案子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这样的工作量对案件效率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因此,诉讼效率的理念此刻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找到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办案的契合点,才能更有效、更公正的运用法律。

    五、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理念

    检察独立问题在检察制度改革中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就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司法公正。真正确立并贯彻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是我国步入法治社会的重要条件。长期以来,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实践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在外,检察权受制于政治性因素的直接干预和其他权力的不当影响。在内,检察权受制于检察官的认识和个人素质。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国家在一步步的规范党的领导,作为检察官来说,要想保证能够独立的行使检察权,关键还在提高自身认识上,首先在心里树立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理念。

    六、维护人权的理念

    人权是现代公民所必须拥有且不可或缺的权利,尊重保障人权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底线。中国人权保障现状的不理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刑事程序人权设计的匮乏与不合理而造成的。事实上,中国目前最严重的侵犯人权现象就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检察官不只是公诉的职能,还有监督法律在各个环节实施的权力,所以说检察官不应该只是一个参与者,不能只代表控方,还是一个法律监督者,还应该保护人的权利。通过这些权力的行使,不但要保护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同时也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不能说因为嫌疑人实施了危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我们就可以随意的惩罚他,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要去剥夺其合法的权利。因此,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要端正自己的观念,对一些“刑讯逼供”的线索不要放任其发展,这样会减少很多冤假案件的发生。

    七、维护公益的理念

    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的案件,尤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例子屡见不鲜,但在立法上却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任何规定。而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面目出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赋予检察机关这种诉讼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传统检察权维护公益的核心部分集中于公权力的运作,因检察机关外部制度环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观念因素及其机关组成人员素质的历史阶段问题,使得检察权主要资源投入到了公权力的依法监督上,随着社会转型、市场经济逐步成熟、人民法治意识的逐步增强、社会利益格局的多层化、复杂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共利益进入社会公众、国家关注的视野之中,同时检察机关人员素质也相应逐步提高、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检察权有能力将资源逐步投入扩展到折射公共利益的公权力以外公共利益最需要维护的领域和地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应该具有维护公益的理念。

    除了上述理念之外,作为一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还应该具有诉讼程序合法理念,合理理性理念等理念。

     

    致     谢

    此文主要是在听取北京市检察机关2006年新录用人员培训时,市院副检察长甄贞同志的授课内容启发而写的,在此对甄检表示感谢!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叶青,《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作用》,《政治与法律》,第2006-4期P118《政治与法律》 第2006-4

    【2】陈永忠 薛正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践检视》《人民检察》,第2006-12(上)期P59

    【3】林达铭,《浅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综合来源》,第2007-3期,P6075

    【4】王桂芳,《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效率的若干思考》,《法学杂志》,第2003-1期,p51王桂芳【来源】《法学杂志》 第200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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