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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合同模板:股权质押借款合同

    时间:2020-09-27 16:13:42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股权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XXX (以下简称“出质人”) 质权人:
    XXX (以下简称“债权人”或“质权人”) 鉴于:
    1、根据出质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简称主合同),债权人向出质人提供借款不超过人民币XX万元(大写:)。

    2、为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XX公司 XX %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出质股权所代表的出资额XX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股权质押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1. 质押标的 1.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持有的XXXXX公司 %的股权,出质股权所代表的出资额:XX万元。

    1.2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押标的及本合同生效后质押标的因分红、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形成的派生权益以及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向是XX公司增资所取得的股权。

    2. 主债权 2.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借款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XX】万元,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还及于主债权项下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和质权所发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3.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担保的主债权所对应债务的履行期限依据主合同之约定确定。

    4.质押手续 4.1本合同签署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持本合同及其他办理质押登记所需要的文件至债务人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确保在前述期限内将质权人登记为质押股权的唯一的质权人。股权质押登记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股权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为准。股权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由质权人保管。

    4.2本合同生效后且质权有效设立前,质押标的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出质人增资等而形成派生股权的,质权人与出质人应按4.1条约定将派生股权和质押标的一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质权有效设立后,质押标的形成派生股权的,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在出质人正式获取派生股权且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对派生股权办理追加质押登记手续。

    4.3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期间为:自质押有效设立之日起,至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应付款项全部付清并且质押登记注销后止。

    5.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2出质人保证对质押标的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合同时质押标的上未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因本合同或经质权人书面同意设定的优先权除外)及其它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5.3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针对质押标的和/或出质人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且在本合同所述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

    5.4 质押标的未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且在本合同所述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本款所述情形。

    5.5在质权存续期间,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对全部或部分质押标的的价值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出质人一旦知悉,应立即通知质权人。

    5.6出质人承诺,如果质权人将部分或全部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则出质人除对未转让的主债权继续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外,同时继续对转让部分的主债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5.6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对将导致质押标的价值减损的股东会决议投赞成票或作出该等股东决定。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后,出质人行使股东权利,须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5.7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或促使债务人履行法定程序。

    6. 质押标的管理 6.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标的擅自出售、交换、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标的。

    6.2出质人有义务保证质押标的不受到司法冻结、不被强制执行。一旦出现质押标的被冻结的情形,出质人有义务在被冻结之日立即通知质权人。

    6.3质押标的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无论质权人有无要求,出质人均有义务向质权人增加或重新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6.4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质押标的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 质权的实现 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7.1.1如果债务人发生主合同所述的任何违约情形或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

    7.1.2出质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7.1.3出质人发生危及、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7.1.4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形,出质人未按约定向质权人增加或重新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7.2双方一致确认,如果发生本合同7.1约定的任一情形的,质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
    7.2.1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标的折价清偿债权;

    7.2.2与出质人协议聘请拍卖机构将质押标的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

    7.2.3与出质人协议将质押标的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清偿债权;

    7.2.4依据本合同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现质权的方法。

    7.3双方一致确认,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用于清偿主债权。在主债权项下同时存在保证、质押等多重担保措施,或者同时存在主债务人或其他人的担保措施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对主债务人财产或其他人财产的执行顺序,有权自行决定对各种担保措施的执行顺序;
    质权人放弃或暂缓行使某一担保人的某一担保措施,均不得视为放弃该担保人的其他担保措施或者其他担保人的任何担保措施,并且不具有放弃或减少本合同项下质权人权利的任何效力,出质人仍然应当按期足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7.4出质人在此确认,发生本合同7.1约定情形的,出质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7.5本质押合同中的主债权还有其他形式的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的,均不影响质权人按上述约定处分质押标的;
    即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不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致其处分权限受到任何限制。

    8. 通知 8.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8.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8.2.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8.2.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8.2.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8.3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8.4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9. 保密 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9.1质权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而进行的信息披露。

    9.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9.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9.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9.5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9.6质权人处置质押标的时向受让方或潜在受让方进行的相应披露。

    本条的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0. 费用承担 10.1因办理出质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0.2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评估、公证、登记、鉴定、保管、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0.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其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11. 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避免的各类事件。

    11.2如果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11.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4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12. 合同的补充和解除 12.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12.2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13. 权利义务的转让 13.1出质人在此同意,质权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主债权的,质权人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该第三方。质权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出质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出质人同意与质权人和该第三方向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变更登记。

    13.2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14. 权利保留 14.1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质权人对债务人和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以任何形式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主债权项下和本合同项下质权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益、权利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质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作为质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能视为质权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也不因此导致质权人对出质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14.2如果质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债权项下的任何救济,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质权人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15. 违约责任 15.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各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与保证虚假或不实,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5.2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行使质权。

    16. 质权的消灭 16.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消灭:
    16.1.1债务人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

    16.1.2质权人已依照本合同第7条的约定实现质权。

    16.2解除质押登记 发生16.1.1约定情形之日起【5】日内,质权人应与出质人共同办理股权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因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7.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7.1对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主合同管辖法院起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7.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8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9. 其他事项 19.1本合同项下的各条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合同。

    19.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19.3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以下无正文) 出质人:(签字) 质权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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