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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生活卫生与我国《监狱法》的思考】罪犯生活卫生特指什么

    时间:2020-03-22 07:27:01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内容摘要:罪犯生活卫生是监狱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刑事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监狱法》的“罪犯生活卫生”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监狱的发展,修改与完善《监狱法》要和其它法律及其相关政策紧密结合,还要吸收和借鉴国外监狱法律对“罪犯生活卫生”的规定,有利于我国监狱法律制度的科学发展。笔者结合监狱实际,参考国外监狱法律规范,思考我国《监狱法》的现行规定,提出自己的建议。
    主题词:监狱 罪犯 生活卫生

    生活卫生工作是监狱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工作一样,同样具有惩罚与改造罪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刑罚执行职能。罪犯生活卫生工作是为罪犯提供最基本的的物质分配与改造环境,负责罪犯吃饭、穿衣、住宿、医疗、卫生及劳动保护等具体工作,提供罪犯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与改造环境。生活卫生管理是监狱工作中一项最基本、最经常、最大量的管理活动。生活卫生涉及到罪犯的服刑改造期间的衣食住以及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疾病的预防与治疗等诸方面,与罪犯切身利益最为紧密,是罪犯亲身感受最直接也最直观的活动。因此,生活卫生就成为罪犯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1]我国著名监狱学专家邵名正教授在其主编的《监狱学》中对我国《监狱法》中第51-54条分别作了详细的说明。有文章[2]指出:生活卫生工作是文明执法的前提;
    是监狱教育改造的抓手;
    规范养成是成功改造的保证。关于罪犯生活卫生问题[3]。罪犯的健康权是罪犯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护。目前,特别是罪犯疾病治疗费用的问题一直困扰监狱实际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国家财政对罪犯的医疗费用有专门科目,但是标准过低、难以满足罪犯医疗的需要,增加了监狱的负担,更不利于罪犯合法权利的保障。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要全面覆盖到城乡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精神,建议将罪犯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国家承担罪犯纳入“医保”的相关费用。同时,将罪犯的疾病防控纳入社会疾病防控体系。
     一、我国现行监狱法律“生活、卫生”的规定
    1994年12月29日,我国第一部监狱法典开始通过实施将近18年了。期间围绕该法的立法完善方面从未间断。在2010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南代表团、新疆代表团分别正式提出关于修改《监狱法》的议案。但是《监狱法》的修改仍未能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在呼吁加快法律修订进展的同时,修改监狱法的研究工作丝毫不能松懈。《监狱法》仅有78个条文,容量明显不够,但多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4]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的《监狱法》的修改应加快进度。笔者仅从“生活卫生”方面来探讨关于《监狱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
    目前,我国监狱法关于“生活卫生”的规定:第50条“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第51条“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第52条“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第53条“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第54条“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障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总之,对食物、被服、监舍、医疗作了简单概括规定。
    二、国外监狱关于罪犯“生活、卫生”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三章“物质条件——最基本的需要[5]。监狱中的生活条件是决定囚犯自尊与人格意识的主要因素之一。他们睡在哪里,允许他们穿什么衣服,他们吃什么东西、在什么地方吃和怎么吃,他们是睡一张有被褥的床还是只盖件破衣服睡在地板上,是否允许他们洗簌多少次,他们是能随时上厕所时每次都必须向看守提出要求(有时是恳求),所有这些都对囚犯的身心健康有重大影响。对“囚室”、“监舍”、“空间”、“光线和通风”、“个人卫生”、“衣服和寝具”、“食品”;
    第四章“囚犯的身心健康”[6]囚犯的身心健康是监狱生活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受损害的方面。详细的内容见该《规则》。
    (一)日本监狱法施行规则(1908年6月16日 司法省令第18号)最后修改:1905年3月30日 法务省令第25号)第七章“给养”规定了“衣服、卧具等”、“器具的品目”、“特别的衣服”、“自备的衣服、卧具及洗涤”、“食量的热量等”、“饮料”、“特别的食量及饮料”、“饮酒吸烟的禁止”、“自备食量的种类、份量及检查”、“饮食场所”;
    《第八章卫生和医疗规定了“清洁”、“理发、刮脸”、“洗澡”、“户外活动”、“健康诊断”、“不满20岁的患者”、“独居拘禁中的患者”、“传染病的流行和预防”、“预防接种等措施”、“送入和购买食物的停止”、“传染病的发生和处理)”、“转送医院和汇报”、“观察医院”、“送回和汇报”、“外医”、“病危通知”。(二)《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1933年10月25日 司法省令第35号)1974年6月28日法务省令第52号修改)第八章“给养”规定了“基本口粮”、“给养的累进”、“花卉及书画的陈设”、“杂具的借给”、“自用物品的范围”。(三)《大韩民国行刑法》第五章“生活”规定了“被服等”、“伙食”、“生活用品”;
    第六章规定了“卫生和医疗”,主要有“理发和刮脸”、“体育运动、洗澡”、“传染病的预防”、“病房内收容”、“隔离收容”、“自费治疗”、“住院及抢救”。(四)《美国模范刑法典》(节录)[7]第303.4条中对短期拘禁刑和长期拘禁刑分别给予“医疗、给养”的规定。《监狱与犯人》(节录)[8]第301章总则第4005条“医疗、费用”;
    第4006条“犯人生活费”;
    第4011条“膳食、洗衣等现金收款的安排”。(五)《英国监狱法规汇编》(二)[9]第1135条规定卫生及医疗检查规定必须为每一个囚犯提供卫生用品,以使囚犯保持清洁和健康。囚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洗簌等等。还对“居住、活动、服务”第1148、1149、1150、1154、1157条规定“居室及被褥”,“食物”,“衣物”,“住衣食”,“医疗卫生”,“医疗服务”、“体育活动”。(六)《德国刑罚执行法》[10]第三节对“犯人安置与饮食”,第19-22条对“监房”、“服装”、“购物”做出了规定。第七节对“健康保护”,第56-66条对“健康检查”、“病犯护理”、“重返社会医疗”等等。(七)《意大利共和国监狱法》[11]第5-11条对“服装”、“生活用品”、“个人卫生”、“营养”、“保健”作出规定。《意大利共和国监狱法执行细则》[12]第6-14条规定了“室内卫生”、“卫生设施”、“个人卫生”、“服装和生活用品”、“个人用品”、“物品”、“膳食”、“对饮食待遇”、“保健”等规定。(八)《比利时监狱规则》(1965年5月21日)对“医疗设施”、“健康犯人的伙食”、“医疗和医药设施”、“犯人的房屋家具和给养”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另外还有法国、缅甸、澳大利亚等国家监狱法律对“生活、卫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国外最新的法律法规有:2009年3月27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13]第51条规定“生活保障”和“医疗卫生保障”。对被判处自由刑人员的物质生活保障,应当对其保障必须的居住生活条件,应当对其提供个人床位和寝具,居住不应少于4平方米每人;
    应当使用私人钱款购买服装、内衣和鞋袜;
    应当依据有关健康保健立法及医疗防治和卫生救助,创建医疗机构,并负责执行法定的卫生保障与防疫要求。南非共和国矫正法(一)[14]对“照管”做出解释为:是指旨在提高和维护被监禁人社会的、心理的、精神的、健康的和身体的福祉,而为其提供的服务和计划。第三章规定“在保证人的尊严的条件下监管所有被监禁人”第7-12条,对“住宿”、“营养”、“卫生”、“服装和卧具”、“运动”、“保健”做出详细规定。我国学者吴宗宪在《当代西方监狱学》中对罪犯的“饮食服务”作了详细的介绍。
    三、我国监狱关于“生活、卫生”法律的修改完善的实务思考
    我国监狱关于“生活、卫生”工作的做法:加强罪犯伙食供应,保重罪犯身体健康,促使罪犯安心改造,确保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针对罪犯生活物资上涨因素及近年来全省监狱罪犯伙食开支存在的问题。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伙食管理的通知[15]指出:1.罪犯伙食费标准制定原则。罪犯伙食费按河北省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计算。近几年来物价持续上涨,各狱所不得以罪犯生活费的最低财政保障标准为开支标准,应适时增加伙食费补贴,确保实物量达标。2.罪犯伙食实物量最低标准。参照近两年来河北省监狱罪犯伙食实物量不同季节平均开支情况,以及现在劳动条件的改善情况,制定我省监狱罪犯伙食实物量最低标准。
    罪犯伙食实物量最低标准 单位:公斤
    品种 月最低标准
    粮食 男犯15 【17】[16]
     女方10
    蔬菜 22 【15】
    食油 0.8 【0.8】
    肉食 2 【1.5】
    蛋鱼豆制品 1.5 【1.5】
    调味品适量 运输费杂支费根据需要
    3.罪犯伙食具体要求(1)主食:不限量,保证吃饱,花样每周不得少于4种;
    (2)主菜:种类每周不少于5种,冬季每周不少于3种;
    (3)肉类:应以猪、羊、牛肉为主,适当以鸡、鸭、鱼肉调剂。
    4.罪犯生活物质的采购应严格按照省局要求通过招标等方式,确保采购工作公正廉洁。绝不允许克扣挪用罪犯生活费用和物资。伙食费不足部分,可从罪犯劳动补偿费和“三自一站”利润中给予一定额的补贴。罪犯超市利润全部用于罪犯伙食补贴。严格执行罪犯伙食实物量的同时,应科学安排食物品种,满足营养摄入需求。具体配餐标准可参考《食品营养成分表》。监区为罪犯提供的奖励食物,由监区提出计划,生活部门统一采购,制作和供应。并将其费用计入到罪犯伙食费支出项目。如:河北省监狱管理局2011年第四季度罪犯生活卫生工作情况的通报[17]指出:全省罪犯伙食实物量均达到规定标准。罪犯伙食费月人均实际开支144.07元,比执行标准提高了8.04%。在宗物资采购中,参照了同区域的采购价格,在各类生活物资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较好地控制了采购价格,第四季度与第三季度相比,除大米、食油分别上涨了1.49%和1.73%以外,肉、蔬菜、鱼、蛋、豆分别下降了5%、21.5%、0.98%、8.87%和1.95%。我国江苏监狱管理局编的《监狱管理执法管理标准化工作手册》中“罪犯生活管理”、“罪犯医疗管理”;
    [18]中主要执法依据有《监狱法》、《食品安全法》、《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司狱字【2010】273号)、《在押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财农字【1995】137号)、《罪犯个人钱款管理暂行管理规定》(苏狱规【2008】17号)。《执业医师法》、《护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罪犯就医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苏狱规【2005】13号)、《罪犯特殊疾病防治管理办法》(苏狱规【2007】14号)、《罪犯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苏狱规【2007】24号),还有对狱内罪犯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治和罪犯外出就医管理作了制度要求。以上法律法规规章都对生活管理和医疗卫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监狱实务中大部分是以“制度汇编”中“关于”生活、卫生“规定的的形式在各地落实。如在《福州监狱规范化管理制度汇编》中关于“生活卫生”规定中主要有:对罪犯大宗物资采购管理,保证罪犯生活经费的合理利用,优化采购办法,有效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福建省监狱管理局罪犯生活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闽狱【2004】418号)。还有《福建省监狱系统监舍卫生规定》(闽狱【2002】382号)。对罪犯个人钱款及消费管理、监舍内务卫生、传染疾病、精神疾病等特殊罪犯的管理和治疗、罪犯食堂加工点和使用卫生管理等等。在《厦门监狱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制度汇编》中《福建省厦门监狱罪犯外诊管理规范(试行)闽厦狱(2011)173号》做出规定。而我国《监狱法》第54条规定简单不易操作,应增加“罪犯疾病救治”做出详细规定。应增加“罪犯食堂管理”包括伙食、卫生、工具等等。同时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监督法》在特别范畴监狱系统内对其加以修改。《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工作管理规定》[19]第2条明确规定“罪犯生活卫生管理是监狱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工作应当纳入依法科学文明管理轨道”。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招标投标法》做好监狱大宗物资的采购的法律规定。
    最后,笔者认为:在修改与完善我国《监狱法》时,应值得重视的方面是:一是罪犯生活实物量要与一般公民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发展相适应且略低,以经济动态变化衡量罪犯生活标准与发展变化;
    二是罪犯监舍、寝具、被服等与新《监狱建设标准》和实际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是罪犯医疗卫生要向医疗科技、医疗人才、医疗经费、医疗政策保障。除之外,还要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紧密结合监狱实际,积极借鉴国外监狱法规关于“生活、医疗、卫生”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狱的生活卫生法律规范。

     注释:
    [1] 邵名正,监狱学,法律出版社,1996.6.p269.
    [2]上海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大教育格局下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的定位和职能发挥,上海警苑,2012(1)p19-20.
    [3] 邵雷,加快《监狱法》修订进程,进一步完善监狱法律制度,中国监狱(2011)【5】,p39.
    [4] 刘行星,《监狱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6),p28.
    [5]刑法改革国际编:《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法律出版社,1998,4.p66.
    [6]刑法改革国际编:《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法律出版社,1998,4.p84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一)、(二)、(三)、(四),社会文献出版社,1988, P10-p20
    [8] 同上,P58-59.
    [9] 同上,P151-152;
    p160-161.p162-164.
    [10] 同上,P219,p231.
    [11] 同上,P265-266.
    [12] 同上,P301.
    [13] 赵路,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2009年3月27日生效),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9),p78.
    [14] 席逢遥、丁盈,南非共和国矫正法(一),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3),p71-79.
    [15]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伙食管理的通知,2012年2月10日。
    [16] 福建省罪犯伙食食物最低标准:福建省福州监狱规范化管理制度汇编,2011年10月。P75.
    [17]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河北省监狱管理局2011年第四季度罪犯生活卫生工作情况的通报。冀狱通【2012】18号。
    [18]江苏监狱管理局编:监狱管理执法管理标准化工作手册,2011,4.P124-129.
    [19] 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装备处课题组,我省罪犯大宗物资生活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实践与探索,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增刊,p79.
         参考文献:
    1.邵名正,监狱学,法律出版社,1996.6。
    2.上海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大教育格局下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的定位和职能发挥,上海警苑,2012(1)。
    3.邵雷,加快《监狱法》修订进程,进一步完善监狱法律制度,中国监狱(2011)【5】。
    4.刘行星,《监狱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6)。
    5.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伙食管理的通知,2012年2月10日。
    6.福建省罪犯伙食食物最低标准:福建省福州监狱规范化管理制度汇编,2011年10月。
    7.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河北省监狱管理局2011年第四季度罪犯生活卫生工作情况的通报。冀狱通【2012】18号。
    8.江苏监狱管理局编:监狱管理执法管理标准化工作手册,2011,4.。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一)、(二)、(三)、(四),社会文献出版社,1988。
    10.赵路,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2009年3月27日生效),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9)。
    11.席逢遥、丁盈,南非共和国矫正法(一),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3)。
    12.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装备处课题组,我省罪犯大宗物资生活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实践与探索,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增刊。
    13.刑法改革国际编:《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法律出版社,1998,4。
         作者简介:
         李靖辉,河北省邯郸监狱九监区主任科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刑事执行、犯罪与罪犯矫正、监狱文化研究。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理论研究骨干,曾参加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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