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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简本)

    时间:2020-07-06 00:13:31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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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专家委员会

       省农业厅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

       3 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与预警

       各地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对可能预警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及时将疫情逐级报告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Ⅰ级、Ⅱ级动物疫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确认发生Ⅲ级疫情时,由州(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县(市、区)、部门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确认发生Ⅳ级疫情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分级终止的原则,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采取终止应急措施,按程序报批、宣布应急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对家属进行抚恤。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扑灭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对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资源与保障

       6.1.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且相对固定,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1.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1.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可疑者的医学观察等,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1.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搞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5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6.1.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3 通信及信息与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要有计划地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 附则

       7.1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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