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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玉娇案详细经过 “邓玉娇”背后的法治走向之争

    时间:2020-02-12 07:54:45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邓玉娇”背后的法治走向之争  

       

    上个月一则法治新闻,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5月10日,湖北巴东县某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休闲中心被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成一死一伤。死者的“官家”身份,加上弱女子以刀捍卫贞洁,引爆了网络舆论。事件情节波澜起伏:邓玉娇被送进精神病院,律师当众痛苦,邓母更聘官方背景的律师……直到近日检察院审查起诉。案情发展的每个节点,都引发了草根与官方话语的“白刃战”。本案已不是一起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成了中国法治的横截面。加上几位专业法学家披挂上阵,形成泾渭分明的阵营,背后是中国司法专业化VS司法民主化,全民法官VS精英法治,是对中国法治之路的话语权争夺。  

       

    专业判断和民众的正义直觉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即便按律师控诉书的说法,3位官人中的一位黄德志企图在浴室里“强奸”邓玉娇,后邓逃至外间,当着多人的面,死者邓贵大用钱扇打她,羞辱她,并两次“摁倒”她,邓不堪羞辱拔刀自卫。对相同事实的定性,草根民众的判断和专业司法截然相反。从民众的正义自觉看,民女有捍卫自己贞操的绝对权利,特别是面对官家淫威时,她被冠以侠女、贞女的名号——无数人对现实的无奈,转化成激情投射在这个女孩子身上。  

       

    邓玉娇也契合中国传统的文学想象——民女反抗胥吏欺凌的经典题材,比如脍炙人口的诗篇《羽林郎》、《陌上桑》。这种文学想象中的“合法性”,和现代法治有着话语权上的紧张。现在法治社会不是宗法社会,并没有把“贞洁”放在与人身安全同等重要位置,即只有针对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才有无限防卫权。虽然亿万中国人认可保卫名节有充分的理由杀人,但这并不为中国现行的刑法所接受。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和亿万人认可的传统冲撞。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学理上对此有着不同理解——“无限防卫权”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奸,还是只要是强奸都适用?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前者,即“无限防卫权”应与犯罪危害性相匹配。本案中,死者的侮辱行为很难说构成强奸,也不能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在现代法治语境下,邓无疑是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这几乎是司法专业判断的共识。  

       

    貌似强大的民意,如果脱离了专业的知识支持,很容易被“愚弄”。此案舆论沸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邓玉娇竟以“故意杀人罪”被立案,舆情无法接受。后警方确认邓玉娇“防卫过当”,不少人欣喜若狂,以为警方纠正了“故意杀人”的冤案。事实上,“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只是犯罪构成的一个方面;
    按刑法理论,防卫过当即构成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即邓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从她连刺4刀,其中两刀致命的角度看,依司法实践她还是会定“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警察根本没有改变本案定性!由是反推,若当初警方在通报中回避“故意杀人”罪名,代之以“防卫过当”,就可避免触发舆论的地雷。  

       

    又如在此前的杭州飙车案中,激愤者主张以“过失杀人罪”追责,以为那是一个严重得多的罪名。事实是,在小区里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是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罪的,它的刑罚并不比交通肇事更严重。政府如果掌握“公关技巧”,就很容易“疏导”、操纵民意。  

       

    “全民陪审团”能带来正义吗?  

       

    基于上述话语紧张,以及现实法治让普通老百姓的失望,从许霆案以来,舆论空间中有着一种天真、固执、集体无意识的预设——现行司法体系是靠不住的,法律专业人士早已投靠既得利益集团,出卖良心,只有“全民陪审团”代表人民执行公正。甚至有人直言:如果一个法律跟中国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左,那就是一个错误的判决。  

       

    这是把陪审团想象成了全民公决,错误地把民主诉求强加到司法头上,是民主饥渴症和对现实司法失望下的司法民主臆症世界上审案子没有靠全民公决的!事实上,执此主张者也未把自己定位在法官的客观第三立场,而是沉浸在“受害者角色扮演”中,动辄对别人发出“如果受害的是你的亲人,你会怎么样?”的道德责难,已经偏离了最起码的“自己不做自己法官”的程序公正。  

       

    即使英美式陪审团制度,也不可能是某些中国人想象的多数人的正义,更不是群众公审大会在法官的专业主持下,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代表一般人的普通理性作出判断。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陪审团的意见就跟最广大人民的意见相左。“陪审团”代表民意一说,只是中国人从此案现实需要出发对彼岸的幻想。  

       

    在中国民主化还是一个漫长议题的背景下,提“司法民主化”本身就是一种奢侈,乃至破坏。中国法治之路一直在震荡,在前任肖扬法官任期内,强调了司法专业化,但最近最高法提出“三个至上”,把人民满意和遵守法律提到相同的“至上”位置,可看作是法治改革面对合法性危及,寻求民意资源。  

       

    没有政治民主作为前提的这种所谓“司法民主”,只会破坏近年来中国法治专业化的积累,让民意浪费在个案的自相矛盾的干涉当中。任何人在未被依法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但在判决前之所以要把一些嫌犯“抓起来”,目的不是对其预先处罚,而是嫌犯可能继续为非作歹,销毁证据,乃至远走天涯,所以刑拘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若嫌犯不存在阻碍司法程序的可能,就没有必要抓人,而是可采取取保候审。这个人道的法治理念,很多人是接受的。比如云南省“躲猫猫”案件中,农民李乔明因为盗伐林木被刑拘,蹊跷地死在看守所里。当时论者指出:依现代法治精神,此嫌犯完全没有必要刑拘。但在杭州飙车案中,在事故当天责任尚未查明,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都没有弄清的情况下,依法并不能对肇事者刑拘,而这种合法行为却成了杭州警方的罪状——大家似乎忘了“无罪推定”,沉浸在对“富二代”的阶级仇恨当中了。  

       

    两大法学派斗法  

       

    邓玉娇案论战的最精彩之处在于,几位法学教授同室操戈,体现了走何种法治之路的学理冲突。论战中引起公愤的“反面人物”,是西南政法大学的高一飞。他撰文指责邓玉娇的律师有违职业道德,企图利用舆论干涉司法,并援引了美国这种法治较为成熟国家关于司法和舆论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 萧翰副 教授指责高一飞作为法律人士丧失对“弱女子安危”的关心,“讨好官方、助纣为虐”。并指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受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影响,大量条文是基于敌我思路,而不是基于保障公民权;
    中国法律学者弄不懂这个,就是“不懂法的精神”。  

       

    很自然,高一飞被民众唾骂,萧翰受到民众推捧。如果说 高一飞 教授还有要求律师协会处分邓玉娇原律师的“告密者”之“道德污点”的话,那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乔新生,仅从法律角度谈邓玉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即遭到无数人谩骂,这说明什么?  

       

    其实,以上几位都受过专门的刑法教育,不可能不知道:在现行法律下,邓的确构成犯罪;
    同时双方也非常清楚,这个专业判断民众绝不会满意,而且民众愤怒并不是针对此案,而是长期受到公权侵害积累下来的,这只是一个发泄渠道。如果可以安一个帽子的话,那萧翰就是代表“自然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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