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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0-10-28 04:17:27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2 1、安全生产检查管理细则 2 2、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8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8 2、管理职责 8 3、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16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6 3、 职责 17 4 管理程序 17 劳动保健待遇分类表 22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3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5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7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9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31 4、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管理办法 33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33 2、管理职责 33 3、管理要求 34 4、检查与考核 36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36 2.管理职责 36 3.管理程序 37 4相关记录 43 1)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43 2)挂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43 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43 4)门型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43 5)安全防护设施搭设验收记录;

    43 6)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记录;

    43 7)上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

    43 8)下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

    43 9)临时用电验收记录;

    43 10)施工机具验收记录。

    43 1. 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 44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大伤亡 52 (险肇)事故简要情况报告表 52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53 2、职责 53 3、管理程序 53 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奖罚条款 58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管理细则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施工现场、生产场所、固定基地的安全生产检查。

    2.职责 2.1凡属公司组织检查,由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根据检查范围,指定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2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检查的管理工作, 督促指导各基层单位的安全检查活动,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进行处理。

    2.3项目管理部(分公司),由项目经理负责,视检查内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主管人员、专职安全人员、职工代表参加,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支持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开展,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

    2.4项目经理部(工地),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技术、施工、专职安全员、分包商、职工代表参加,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类违章行为,组织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5安全生产检查,同级工会应派出代表参加,或组织职工代表单独进行安全检查。

    3.管理程序 3.1经常性检查 3.1.1班组检查 3.1.1.1岗位人员自检 当班岗位操作工人执行,发现隐患能解决的,必须在作业前解决完,保证范围内安全状况良好,当班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报告上级。

    3.1.1.2班组长检查 按当班安全检查表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查出的隐患能解决的,必须在作业前解决,不能解决的或较大隐患不能处理的应报告工区或项目部。

    3.1.2施工员在组织生产过程中抽查 发现隐患必须立即处理,较大的隐患在一周内必须处理完毕,一时无法整改的应分类提出隐患资料报项目部经理(领导)批示备查,列入整改项目。

    3.1.3项目经理部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安全抽查 按生产过程中事故易发点及薄弱环节实行重点检查控制,或对基层执行安全检查、安全学习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3.1.4安全巡检 由公司安全部门及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安全部门、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执行,进行经常性和日常安全巡查,重点是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及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贯彻执行情况,落实“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杜绝事故”措施。

    3.2专业检查 3.2.1定期安全检查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的重要性、风险程度,按季、月进行一次检查,重大工程和风险性大的每月不少于一次;
    项目管理部(分公司)按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所辖工地进行安全检查;
    项目经理部(工地)每周一次对工程作业、生产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3.2.2 验收检查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特种设备、中小机械、安全防护材料、安全电箱和临时(五小)设施、作业防护棚,临时工程、基坑临边防护、登高作业临边防护、承重模板支架、作业脚手架等项目完成后使用前,必须会同工程技术、施工、材设等相关部门按本公司《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执行,进行验收检查。

    3.2.3季节性和专项安全检查 根据季节变化或上级要求,由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施工现场建筑物、脚手架、承重模板、深基坑、安全防护设施、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气设备、高空作业、防火防爆、交通安全、防尘、防暑降温等方面进 行检查。

    3.2.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由公司和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分别组织,重点是对要害岗位、要害部位、易燃易爆、交通安全及特种作业安全,及节后返岗作业环境和教育的实施进行检查。

    3.2.5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公司级每半年一次,一般安排在4~5月和10~11月进行,项目管理部(分公司)每季度进行,该项检查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行业共同参与。

    上级布置的安全检查结合进行,对各生产场所、项目经理部(工地)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施工、防火防爆等进行评价考核。

    3.2.6不定期的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检查 由公司、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工会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技术特长的职工代表进行巡视安全检查,重点是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的情况;
    查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工人安全生产权利的执行情况;
    查事故原因、隐患整改处理情况,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3.3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3.3.1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的情况。

    3.3.2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确认,有无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情 况。

    3.3.3工程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3.3.4对已发生的事故、险肇事故是否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3.3.5特种设备、施工用电、脚手架及模板支架、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储、三级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3.6特殊工种培训和各岗位人员转岗、换岗、返岗及新(进场)工人和全员安全教育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3.3.7各级安全达标管理情况(安全报监、核验及安全标化、文明施工、安全贯标等)。

    3.3.8危及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隐患及尘毒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的使用情况等。

    3.3.9生产作业场所、工地的安全管理情况。

    3.4检查标准和方法 3.4.1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按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各分项安全检查评分表的内容和上级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项目经理部应做好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各种专项安全检查记录。

    3.4.2班组、工区(分包商)实行自查,对所管辖范围的岗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逐项检查。

    3.4.3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实行普查,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作业场所、通道、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安全标志使用进行普查,对重点工区、部位、岗位、设备进行逐项检查。

    3.4.4公司实施抽查,根据安全生产动态和安全法规、技术标准、公司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持证上岗执行情况,对项目管理部(分公司)所辖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3.4.5检查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反违章、杜绝事故”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3.5事故隐患整改 3.5.1查出的事故隐患应遵循:凡个人能解决的不交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交工区,工区能解决的不交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能解决的不交项目管理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能解决的不交公司“五不交”原则。

    3.5.2查出隐患要列入单位计划,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逐项落实整改,并记录备案。

    3.5.3对暂时无能力整改的(重大)隐患项目,应纳入安全技术措施中进行解决,整改前要制定并落实预防发生事故的措施。

    3.5.4凡对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未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3.5.5检查中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要立即制止,不准姑息迁就,按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6安全考核 3.6.1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在安全检查后,应及时把检查情况编入安全生产简报进行公布,推广先进经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6.2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考核所管辖项目管理部(分公司)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纳入各基层单位综合考评。

    2、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规定了本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人员、职工及分承包商单位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市政、公路、安装施工等工程项目。

    2、管理职责 2.1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厂、站根据所辖管理范围,编制年度安全教育计划上报公司,次年按公司统一计划组织实施;

    2,2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制定公司范围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检查、考核的管理工作;

    2.3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协助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实施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检查、考核;

    3、管理程序 3.1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3.1.1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资格培训和定期安全(年审)教育,掌握相当的安全生产技术和事故预防技术,熟知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3.1.2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每年接受规定的安全教育;

    3.1.3组织与考核 3.1.3.1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资格培训(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不少于40学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由劳动人事部具体安排。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上岗。考核情况由劳动人事部备案。

    3.2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3.2.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按国家和行业规定,由公司组织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

    3.2.2教育内容:
    (1) 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

    (3) 行业及公司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和标准;

    (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管理标准和实施中具体要求;

    (5) 各级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 安全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和管理对策方面的知识;

    (7) 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的安全防护技术和管理要求;

    (8)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9) 生产指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2.3管理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由公司组织,安全资格认可考核由公司统一进行,合格者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发证,并登记备案。

    3.3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3.3.1公司所有作业人员按国家和行业规定,由公司组织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持合格证上岗,每年接受不少于15学时、特种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

    3.3.2教育内容:
    (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法律、法规;

    (2)《建筑施工人员基本常识》;

    (3)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和标准;

    (4)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管理标准和实施中具体要求;

    (6)安全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和紧急避险知识;

    (7)安全警示标志的认识和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8)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

    (9)吸取典型事故案例的教训;

    3.3.3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主管,安全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发证、建档。

    3.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3.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岗位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作业。

    3.4.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及复审等工作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会第13号)的规定。

    3.4.3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应组织对新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进场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3.4.4教育内容 (1)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和安全注意事故;

    (2)特种作业岗位的安全技术要领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4.5组织与考核 3.4.5.1特种作业人员的(领证)培训考核,由基层单位根据需要上报,劳动人事部审批并组织培训考核取证。取证后报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3.4.5.2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培训考核。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上报质量安全管理部。经审核后统一送培训机构审证考核。

    3.5新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 3.5.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分包队伍施工人员、实习生)必须经过公司或项目管理部(公司级)、工程项目部(车间级)和作业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3.5.2公司、项目管理部(公司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为15学时;
    项目经理部(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为15学时;
    班组安全教育的时间为20学时。工程项目部可根据工程规模及特点对各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作适当延长。

    3.5.3教育内容。

    3.5.3.1公司级(公司、项目管理部、分公司)教育内容:
    (1)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 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3) 行业、本企业施工过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

    (4) 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及事故案例和应吸取的教训。

    (5) 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3.5.3.2车间级(项目经理部)教育内容:
    (1) 本项目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2) 本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3) 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 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5) 防火、防中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6)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

    (7) 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方面权力和义务。

    3.5.3.3班组级(分包单位、作业队)教育内容:
    (1) 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2) 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规律;

    (3) 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 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

    (5) 本岗位的作品环境及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3.5.4组织、考核及资格认可 3.5.4.1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考核由公司统一命题,由公司、项目管理 部(分公司)劳资部门与项目劳资部门共同组织,公司、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批卷、建档;

    3.5.4.2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全体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卡、《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合格证》的归档;

    3.6转岗、换岗时的安全教育 3.6.1持有《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合格证》的人员转入另一个工程项目时必须进行至少8学时的安全教育。

    3.6.2教育内容:
    (1)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规定及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本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及施工条件;

    (3)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4)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事故及危害或有毒有害的部位及防护措施;

    (5)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6)普通工种需转变为特殊工种的,严格按特种作业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劳动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8)典型事故案例介绍;

    4.6.3组织与考核。

    转、换岗安全教育的考核由项目经理部劳资部门组织,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6.4转岗、换岗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3.7安全生产经常性教育 3.7.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经常性教育内容包括:
    (1)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3)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实施中特定的安全管理规定;

    (4)安全保证计划中针对性的管理程序、规定和相关安全措施;

    (5)特定环境中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6)针对潜在的事故隐患或遇紧急情况时采取的防范措施和自我解救措施。

    3.7.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的类别:
    (1) 节假日前后;

    (2) 上岗前;

    (3) 事故后;

    (4) 季节性变换;

    (5) 工作对象改变时。

    3.7.3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形式:
    (1) 每日的班前班后安全交底和讲评活动;

    (2) 安全活动日;

    (3) 安全生产会议;

    (4) 事故现场会;

    (5) 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

    (6) 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宣传标语及标志;

    (7) 安全文化知识竞赛;

    (8) 黑板报、简报、通报等。

    3.7.4班前安全活动(交底) 3.7.4.1各作业班组长于每班工作开始前,必须对本班组全体人员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班前安全活动交底。

    3.7.4.2班组长应将安全活动交底内容记录在安全管理台帐上。

    3.7.4.3班前安全活动交底的内容:
    (1) 本班组安全生产须知和应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2) 班组工作中应注意的危险点和采取的对策;

    (3) 上一班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采取的对策。

    3.7.4.4班组必须每周开展一次安全讲评活动,由班组长和安全员(兼职)对一周的班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小结和讲评;

    3.7.4.5遇到特殊季节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应参加班前安全讲话,并对工作中的安全事故进行重点交底。

    3.7.4.6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班前安全活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每周应对班前活动进行检查和讲评。

    3.7.5工程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工程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 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 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 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 出现其它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3.8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安全教育培训 3.8.1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组织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 训;

    3.8.2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专家、生产厂商、技术人员进行授课,同时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劳动保护措施教育;

    3.8.3必要时组织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劳动保护知识的考核。

    3、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本公司劳动保护和保健管理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工劳动保护。

    3、 职责 3.1 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2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具体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和保健管理。

    3.3 项目管理部、劳资部门负责个人劳动保护待遇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工作。

    3.4公司办公室(医务室)专职医师负责全公司职工的建档建卡工作,职业病和有毒有害作业,特种作业职工的体检、治疗、鉴定工作。

    3.5 物资采购中心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工作。

    4 管理程序 4.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1.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标准(见表1)。

    4.1.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项目管理部(分公司)物资部门提出,由公司物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4.1.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 1)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发生变化,应发给不同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一个从事多个工种的作业,按其基本工种发给。如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不适用,须按实际需要补;

    3)同工种岗位调动,原发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未到期须继续使用。

    4)停岗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岗使用时间累计计算;

    5)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提前报废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但费用由个人承担。

    4.1.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建立档案,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4.2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 1)安全帽、防护服装、防护手套、护目镜、工作鞋、绝缘鞋、防毒防尘用具、安全带;

    2)安全网;

    3)漏电保护器;

    4)安全电箱 5)五芯电缆;

    6)电焊机二次侧降压漏电保护器;

    7)政府及上级规定的其它产品。

    4.3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 4.3.1各工种、各类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按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一人一卡领用制度。

    4.3.2新入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材料员,持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料单到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及材料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3.3单位内部工作调动时领用程序 1)原单位的材料员对调动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器具的领用情况出具证明;

    2)新单位的材料员按工程及规定日期,到供应部门办理劳动保护用品 审批手续;

    4.3.4对一职多能职工(有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证明),按劳动保护用品或器具的最高标准工种发放。如遇特殊需要,必须事先办理领用审批手续。

    4.3.5发放记录卡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卡,实行一人一卡,卡随人走,人调动卡也移动;

    2)项目经理部在审批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在劳动保护用品记录上登记发放时间、品种、数量。

    4..4劳动保健管理 4.4.1享受劳动保健的工种及等级划分(见表2) 4.4.2享受劳动保健的条件:
    1)每天从事甲类有害健康作业5小时以上,并连续作业3天以上者;

    2)每天从事乙类有害健康作业5小时以上,并连续作业6天以上者;

    3)从事丙类有害健康作业每月累计15天以上者。

    4)符合以上条件不满10天的按月标准的50%,10天以上的按月标准的100%发放。

    4.4.4保健费发放标准:
    1)甲类每天4.00元,按每月23天计算,合计92.0元/月;

    2)乙类每天3.50元,按每月23天计算,合计80.5元/月;

    3)丙类每天3.00元,按每月23天计算,合计69.0元/月。

    4.4.5保健费的发放与考核 1操作人员由班组长考勤,安全员和劳资员审核,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经理批准。

    2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部劳资部门考勤,安全部门审核,项目经理部经理批准。

    4.同时从事两项以上有害作业者,按危害等级高的标准发给保健费。

    5.防暑降温期间(六月~九月)享受含盐菜汤津贴,部分工种的保健食品津贴享受范围不变,按原标准执行。

    4.4.6定期健康检查 4.4.6.1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就业前的身体健康状况的全面检查。

    4.4.6.2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及职业中毒、患有职业病的人员每年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并建立档案。

    4.4.7特种作业劳动保护 4.4.7.1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与本种作业要求相当的文化程度;

    4.4.7.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年审。

    4.4.7.3严格按照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发给特种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4.7.4必须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严禁超负荷工作。

    4.4.7.6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4.7.7在可以设置防护设施的条件下,必须设置,以改善劳动条件。

    4.4.8未成年人及女工的劳动保护 4.4.8.1未成年人的保护 1)严禁使用未成年人长期参加劳动。

    2)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在社会实践活动期间从事有害作业。

    4.4.8.2女工的劳动保护 4.4.8.3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严禁安排其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单一的体位工作,严禁从事有毒、粉尘、放射性、高低温作业等有害工作。

    4.4.8.4女工的“五期”保护 1)适当减轻女工经期时的工作,为女工提供处理月经的必要条件。

    2)调整孕期女工做适当的工作,怀孕七月以上,给予工作休息时间,不让其值夜班,并避免其接触毒物。

    3)对产期女工做到产前休假十天,产后休九十天产假,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假后安排短时间恢复过度阶段,以适应工作。

    4)对哺乳期女工避免接触有毒物质作业环境,产后一年内,在班上给予两次每次三十分钟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不安排夜班工作。

    5)对更年期女工,要加强保健措施,避免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

    4.4.9项目经理部进行专项分包时,必须同时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措施。劳动保护及保健的费用必须由总分包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

    4.4.10安全管理部门及同级工会应对本工程项目劳动保护和保健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解决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解决。

    劳动保健待遇分类表 编号 保 健 项 目 保健等级 备 注 1 喷漆工 甲 2 油漆工 甲 3 沟渠工(指开槽埋管敲拆旧管旧窨井) 甲 4 使用聚异箐酸胶工 甲 5 塑料薄膜喷涂者 甲 6 硫磺胶泥操作者 甲 7 焊接加工使用有毒有害电焊条操作者 甲 8 机械敲铲除锈操作 甲 9 水泥装卸(大量接触者) 甲 10 柏油沥青路面操作者 甲 11 电焊工(每年6~9月) 乙 12 气焊工(每年6~9月) 乙 13 专职司炉工(每年6~9月) 乙 14 公司全体职工(每年6~9月) 丙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编号 工种 操作内容 防护用品名称 使用期限 备注 1 埋 管 沟槽基坑挖土撑板、砌窨井、进水口管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下水衣 顶 管 工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2 柏油工 沥青熬烧、涂烘、喷洒、拌和、摊铺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高温季节增发毛巾壹条和中性肥皂壹块 布手套 1个月 帆布工作鞋 18个月 鞋盖 12个月 3 道路工 铺设道路和白色路面砼拌和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砼工相同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4 木工 桥梁、泵站修造和施工现场的木壳拆装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专职木材加工备用平光眼镜,防尘帽。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5 泥工 拆建房屋、修砌炉灶和沟道窨井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6 专职测量 工 测量、放样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7 整理工 场地、料务、仓库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编号 工种 操作内容 防护用品名称 使用期限 备注 8 扎铁工 桥梁、泵站、隧道等现场结构扎铁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垫肩,女工发女工帽,使用期12个月 帆布工作鞋 18个月 布手套 半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9 架设工 搭拆脚手和登高架设作业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带 帆布工作鞋 12个月 布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10 黄反半驾驶 施工现场装运各类物资和短驳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有色眼镜 布胶鞋 18个月 手套 1个月 11 吊车驾驶 操作各类起重机械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有色眼镜 布胶鞋 18个月 手套 1个月 12 汽车驾驶 各类汽车,包括自动的半铲叉铲、压路机挖土机操作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有色眼镜 手套 1个月 布胶鞋 12个月 13 汽车装卸工 专职从事装卸工作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帆布工作鞋 18个月 布手套 半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14 柴油打桩机操作工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带、有色眼镜供操作者 低压绝缘鞋 18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手套 1个月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编号 工种 操作内容 防护用品名称 使用期限 备注 15 司炉工 专职从事生产生活锅炉 白帆布工作服 24个月 帆布工作鞋 18个月 布手套 1个月 防尘帽 24个月 口罩 1个月 16 汽车修理工 修理各类车辆(包括黄反斗车)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 耐油胶鞋 18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手套 1个月 17 油泵工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 耐油胶鞋 18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手套 1个月 18 电工 施工现场架空线装修变配电安装检修,一般机修保养的电工工作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带高压绝缘鞋和绝缘手套,橡皮地砧 低压绝缘鞋 12个月 纱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19 机床工 车、铣、刨、钻、锯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平光眼镜 耐油胶鞋 18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20 锻工 机械或大件锻件操作 帆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平光眼镜 工作帽 18个月 布手套 1个月 脚盖 18个月 21 冷作 弯、敲、滚、铆等大型机具修理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平光眼镜脚盖 火工 工作帽 24个月 帆布工作鞋 18个月 布手套 1个月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编号 工种 操作内容 防护用品名称 使用期限 备注 22 电焊工 电、气、割大型碰焊等操作 白帆布工作服 18个月 备用:脚盖、电焊皮手套、有色眼镜 工作帽 24个月 翻毛皮鞋 24个月 23 机修工 修理各类吊机拌和机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施工现场检修、备用安全帽、安全带 布胶鞋 12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手套 1个月 24 轮胎工 车辆轮胎拆装修补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帆布工作鞋 12个月 布手套 半个月 25 管子工 安装锅炉及水管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帆布工作鞋 18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手套 1个月 26 白铁工 修配白铁制品车辆水箱拆装焊锡修理等 化纤布工作服 36个月 备用:平光眼镜 帆布工作鞋 24个月 布手套 24个月 27 充电 电瓶酸洗、检修、充电等操作 耐腐蚀工作服 损坏调换 备用:防护眼镜、口罩 工 耐腐蚀胶鞋 损坏调换 耐腐蚀手套 损坏调换 耐腐蚀围裙 损坏调换 耐腐蚀布胶鞋 18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28 喷漆油漆工 桥梁、钢标、车辆、各种机械、铁工棚等大件敲铲,油漆喷漆操作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口罩 1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编号 工种 操作内容 防护用品名称 使用期限 备注 29 材料试验工 砼材料试验 化纤布工作服 12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30 质量检验工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31 纠察 施工现场纠察 化纤布工作服 36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18个月 32 仓库管理 化纤布工作服 48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24个月 33 起重工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安全带 布胶鞋 12个月 布手套 半个月 34 管理人员 现场施工、技术等人员 化纤布工作服 48个月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借用 布胶鞋 24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安全带 备用 4、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经费及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管理 2、管理职责 (1)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本企业生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汇总、审核、上报审批并督促检查实施。

    (2)公司、项目管理部(分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平衡纳入资金保障计划。

    (3)施工现场和生产场所安全隐患的整改项目由各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本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4)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安全设施及消防、保安设施由其所属基层单位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所属基层单位负责按“三同时”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3、管理要求 3.1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范围 3.1.1保障职业安全健康的技术措施 以预防伤亡事故和改善有害职工健康的劳动条件,职业病预防为目的采取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如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消除噪声等措施。

    3.1.2减轻劳动强度等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3.1.3辅助措施 为保障职工劳动卫生条件,施工现场设置的“五小设施”、遮阳棚、茶水供应等(符合文明工地创建的要求)。

    3.1.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以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有关宣传教育、培训考核、仪器、教材、设施和场所等。

    3.1.5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措施(如应急救援预案物资准备、演练培训等)。

    3.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 3.2.1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厂、站的安全管理部门于每年三季度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向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报送。

    3.2.2凡构成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都应有工程设计、预算和决算。

    3.2.3公司全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质量安全管理部审核、统一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报公司经理批准立项。

    3.2.4施工现场、生产场所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整改项目必需资金的。由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安全部门会同项目经理部经理及相关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符合项目进行评价、审 定,找出原因后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项目管理部(分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实施,同时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3.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容 3.3.1编制措施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编制单位和工作场所(工地);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与目的;

    4)经费预算及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6)措施使用方法及预期效果 3.4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3.4.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由工程管理部计划、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渠道和比例计划安排优先予以落实。

    3.4.2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统一掌握控制,并参与实施后的验收。

    3.4.3费用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掌握控制,并参与实施后的验收。

    3.4.4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临时隐患整改措施费用由项目经理 部掌握控制,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参与实施后的验收并备案。

    3.4.5严格贯彻“三同时”规定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严格做到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三同时”原则完善。

    4、检查与考核 4.1由公司安全主管经理组织,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与考核。

    4.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3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

    2.管理职责 2.1项目管理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

    2.2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

    2.3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施工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2.4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在安排班组工作时,向作业班组长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含管线保护措施)。

    2.5作业班组长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和要求,向作业班组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6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参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交底,负责安全操作规程的交底。

    3.管理程序 3.1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1) 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重要部位和主要危险因素;

    2) 施工工艺和作业程序,采取的安全措施(方案);

    3) 本工程项目相关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4)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5) 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中的危险点;

    6)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防范措施;

    7) 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

    3.2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3.2.1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在工程开工前应由组织编制该措施的技术负责人向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2.2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在施工作业前应由组织编制该措施的负责人向各作业队施工负责人、作业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2.3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在施工作业前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向专业施工队伍的施工部门、技术部门、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2.4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应由项目经理部施工员分包单位施工部门进行交底。分包单位施工部门在安排班组工作时,向作业班组长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3.2.5各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在安排布置各作业班组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任务时,应同时向作业班组的全体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交底。

    3.2.6班组长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和要求,应在每天布置作业人员任务时,同时告知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和劳动保护要求等,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并记录。

    3.2.7各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3.2.8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记录。记录要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字,交底记录以备查验。

    6、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验收程序和要求,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项目。

    2.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部生产主管经理组织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的安全验收。

    2.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参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所涉及的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的安全验收。

    3.项目经理部现场施工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临边安全防护及洞、孔防护设施,道路施工隔离围护等)。

    4.项目经理部材设部门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

    5.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共同参与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验收。

    6.施工现场各分包作业队伍负责人做好本所属范围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场安全自检和申报工作,参与项目经理部组织的验收。

    3.管理程序 3.1验收范围 1)脚手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配电箱及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办公、生活、“五小设施”包括供配电、通道、消防设施、排水沟、房屋间距等;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隔离围护设施(彩钢板围档、移动式路栏围护)、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棚等;

    4)普通脚手架、操作平台、井字架、龙门架、登高走道等和搭设的各类临边防护设施和安全网等;

    5) 模板支护系统、吊篮、悬挑、吊装平台等特殊脚手架,包括建筑物的临边围护栏、安全网等设施;

    6)基坑、沟槽、窨井、桩孔等孔洞的临边防护栏。

    7)临时用电工程;

    8)各种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和其它机械设备。

    3.2安全验收组织和要求 3.2.1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 1.项目经理部生产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已审批合格的施工方案联合进行验收;

    2.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必须对立杆基础进行分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进入上部构件搭设施工;

    3.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每搭设到一定的高度(三步),必须进行分段验收,全验收合格后,挂牌投入使用;

    4.对特殊脚手架,除按规定进行上述验收外,每经过搭设拆除(或整体移位)一次,应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准予投入使用;

    5.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等钢管扣件式临边防护、登高设施必须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要求,与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同步组织验收;

    6.对于同一脚手架设施由不同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项目经理部必须明确脚手架的管理单位。需要移交时,由项目经理部施工员、安全员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交接验收手续,同时明确设施管理人员;

    7.对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脚手架、登高设施中的安全防护栏杆部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项目经理部负责生产的副经理批准,并落实相应预防措施。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并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挂牌投入使用;

    8.做好各类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

    3.2.2特种设备、施工机械 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材设、安全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所进场的机械设备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进场安全验收。

    2.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必须持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证。需现场装拆的大型特种设备,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安装,使用前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挂牌投入使用;

    3.现场所有的施工机械设备,均应统一进行编号、状态标识,并进行登记;

    4.经移位重新安装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5.按安全保证体系程序的规定,做好设备验收记录。

    3.2.3施工临时用电设施 1.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组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设备员、施工员,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验收;

    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JGJ46-88规范及已审批合格的专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若分部实施的,实施一段验收一段。对搬迁移位后的临时用电设施,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3.经验收合格的临时用电线路、设施,应设立状态标识;

    4.因特殊原因遭受损坏的临时用电线路、设施经修复后,必须组织安全验收,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5.对分包单位自带进场的电箱、电缆、电气设备等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6.做好临时用电线路、设施的安全验收记录。

    3.2.4安全防护设施 1.由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组织技术负责人、安全、施工、综合办,按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安全验收;

    2.安全验收的范围为:施工现场的隔离围档(含路栏隔离)、活动房、洞口,楼、台边等的临边防护设施;

    3.凡隔离围档、活动房、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设施,经移位重新设立后,必须组织验收;

    4.对隔离围档,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设施遭受损坏后重新修复的,必须组织验收;

    5.凡验收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立状态标识做好验收记录。

    3.2.5劳动防护用品 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以及其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商和经销单位必须有生产(经销)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外观完好无损、附件齐全。

    2.对分包单位自带进场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及其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生产厂商和经销单位生产(经销)许可证标识、外观应完好无损、附件齐全。

    4相关记录 1)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2)挂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4)门型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5)安全防护设施搭设验收记录;

    6)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记录;

    7)上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

    8)下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

    9)临时用电验收记录;

    10)施工机具验收记录。

    3.2.1脚手杆、扣件、脚手板、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器、以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合格的试验单及出厂合格证明。当发现有疑问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认可后才能使用。

    3.2.2井字架、龙门架及工具式架子的验收,由工程项目经理组织,工长、安全部、机械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3.2.3普通脚手架、满堂架子、堆料架或支搭的安全网的验收,由工长(施工员)或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材料部门、安全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4承重脚手架以及特殊架子的验收,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施工员、作业班组负责人、材料部门、安全部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5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的验收,由项目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6临时用电工程的验收,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电气工程师、方案制定人、工长(施工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7所有验收都必须办理书面签字手续,否则验收无效。

    3.2.8各级验收人员一定要认真负责,把住关口,严格按国家标准、规定和批准的方案进行检查,合格的予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验收通过。

    3.2.9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凡发现无验收而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待方案、手续齐备后方可批准施工。

    1. 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 1、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总工程师、安全员、施工员等相关人员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已审批合格的施工方案联合进行验收;

    2、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必须对立杆基础进行分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予进入搭设施工;

    3、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每搭设到一定的高度,必须进行分段验收,全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投入使用;

    4、对特殊脚手架,除按规定进行上述验收外,每拆除搭设(或整体移动)一次,应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准予投入使用;

    5、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等钢管扣件式防护设施,登高设施必须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要求,与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同步组织验收;

    6、对于同一脚手架由不同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工程项目部必须明确脚手架的管理单位需要移交时,由项目施工员、安全员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按标准规定履行交接验收手续,同时明确监护人;

    7、对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脚手架、登高设施的安全防护部分,工程项目部安全、分包的部门必须在其恢复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重新挂牌投入使用;

    8、做好各类支架验收记录。

    II施工机械设备 1、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设备、安全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所有设备进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进场验收。

    2、大型起重机械、特种施工设备,必须持有行业有关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证,进场安装完毕使用前工程项目部应  公司、项管部(分公司)设备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签发验收记录,必要时请专业检测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后,挂牌投入使用;

    3、现场所有的施工机械设备,均应统一进行编号、状态标识,并进行登记;

    4、对移地重新安装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5、做好设备验收记录。

    III临时用电  设施 1、工程项目部施工负责人组织项目总工程师、安全员、设备员、施工员负责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验收;

    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JGJ46-88规范及已审批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实施一段验收一段,对临时移位的临时用电设施,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3、经验收合格的临时用电 设施,应设立状态标识;

    4、因特殊原因遭受损坏的几时用电线路设施经修复后,必须组织验收,严格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5、做好验收记录。

    IV安全防护设施 1、由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组织项目总工、安全、施工、综合办负责  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2、验收的范围为:施工现场的隔离围档、活动房、临时洞口楼、台边的防护;

    3、凡隔离围档、活动房、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设施,一经移位,重新设立后,必须组织验收;

    4、对隔离围档,临边洞口防护等遭受损坏后重新修复,必须组织验收;

    5、凡验收合格的防护设施,必须设立状态标识做好验收记录。

    IX相关记录(并附表) 1)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2)挂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4)门型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5)安全防护设施搭设验收记录;

    6)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记录;

    7)上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

    8)下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

    9)临时用电验收记录;

    10)施工机具验收记录。

    7、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细则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事故发生后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类安全伤亡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处理。

    2、职责 2.1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各类安全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实施管理。

    2.2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员工因工伤亡工伤待遇、保险事宜的管理。

    3、管理程序 3.1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3.1.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d的失能伤害) 3.1.2重任事故。(指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d的失能伤害) 3.1.3死亡事故。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伤亡1-2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3.2重大险肇事故 3.2.1重大险肇事故:是指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职工、市民的安全 造成严重影响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3事故报告 3.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3.2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商报告。

    3.3.3交叉施工的工程项目,在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情况下,各自上报直接上级主管部门。

    3.3.4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3.3.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环境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3.6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在四小时内填写《事故快报表》报公司安全 主管部门。

    3.4事故调查 3.4.1轻伤事故由项目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3.4.2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应立即会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死亡事故的应积极配合政府和上级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3.4.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3.4.5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3.4.6确定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者;

    3.4.7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3.4.8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医院诊断书等有关调查资料附后,报上级事故调查组。

    3.4.9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过相应组织的批准方可进行清理:
    3.4.10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项目经理批准;

    3.4.11重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4.12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由政府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3.5事故处理 3.5.1基层单位、分包商发生伤亡事故后,应主动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

    3.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3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4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

    3.5.7轻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区域应停产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后,由宣布部分或全部停产整顿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工。

    3.5.8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决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待原因查清、采取防范措施后,由宣布部门或全面停产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工。

    3.6经济处罚额度 3.6.1轻伤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1000~25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200~500元。

    3.6.2发生1~2人重伤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2500~50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500~1000元。

    3.6.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5000~200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1000~4000元,并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报请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行政处分。

    3.6.4特大伤亡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20000~1000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4000~20000元,并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报请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行政处分。

    3.6.5对于发生安全生产、管线和文明施工事故的处罚,具体按《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安全、文明工地考核奖罚管理办法》执行。

    3.7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3.7.1轻伤、重伤因工负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由所属基层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有关部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关基层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3.7.2轻伤、重伤因工负伤人员的工伤认定,由于各种原因单位在30日内未予办理申请手续的,应由本人或家属一年之内,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有关部门按出工伤认定申请。

    3.7.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8事故统计 3.8.1伤害等级的确定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3.8.2项目管理部(分公司)逐月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大伤亡 (险肇)事故简要情况报告表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工 程 项 目:                              伤 者 名 称: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事故简要经过:                                                                                                                                                                                                                 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注:本表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公司 8、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对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款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方面奖励与处罚的条件和方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等项目。

    2、职责 2.1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对现场工程施工生产单位进行全面地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监督。

    2.2各级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现场施工(生产)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不安全的状态和不安全行为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3、管理程序 3.1奖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成绩突出者另行嘉奖:
    1)工程项目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职工安全意识强、安全制度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教育及时有效,现场安全管理符合标准规定,且无“三违”现象,安全管理资料规范,未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工程项目及责任部门、责任人;

    2)在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日常开展的安全生产达标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工程项目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

    3)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中,及在施工安全防护技术方面有所创造发明或革新;

    4)在消除隐患遵章守纪、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3.2罚则 3.2.1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任职的;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考核后,任职的;
    或者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电梯驾驶员、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起重机司机、起重机司索指挥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人员、危险品作业人员;
    潜水作业人员、大型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人员以及国家、行业、规定需持证作业的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考核合格后,持证进行特种工种作业的。或者持满2年未进行复审培训失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操作的;

    4)从业人员教育:未按国家行业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后上岗作业的;

    5)不依照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奖金投入,致使生产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履行告知义务的;

    8)对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9)未能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运转,未能建立和提供维护、保养、检测记录的;

    10)使用的涉及生产安全、危险较大的特种设备、危险品容器、运输工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使用国家行业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2)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

    1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14)未能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

    15)在承包、承租时,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6)未能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17)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8)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协议的;

    19)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者再发生违章的;

    20)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未遂事故的;

    21)生产场所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未遂事故的;

    22)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

    23)未按国家有关对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使用规定,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有效管理的;

    24)工程项目部未能在施工前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作出详细说明和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者经双方签字确认的;

    25)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能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形成记录的;

    26)工程施工中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在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和未采取预防和减少扬尘、施工噪声措施的;

    27)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8)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29)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架空、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0)挪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或者造成事故的;

    3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3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的;
    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未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和现场总监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的;

    35)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

    36)发生工伤事故未按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后(20个工作日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和处理的;

    37)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

    38)因事故发生被责令部分停产或全部停产整顿的工程项目,在未落实有关相应防范措施,经原处理部门批准擅自恢工的。

    3.2.2违反下列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CJ80—91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CJ33—2001 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CJ130—2001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CJ88—92 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CJ94—94 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CJ79—2002 9.《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l41—90 10.《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11.《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T68—96 12.《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3.2.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
    《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奖罚条例》 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奖罚条款 施 工 项 序 号 违 章 内 容 罚 款 对 象 罚 款 金 额 目 组 织 设 计 合 同 文 件 管 理 1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方案或无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者或具体负责人 每处200~500元 2 擅自变更或不贯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 变更者施工负责人 每处200~500元 3 对外发包没有明确的双方安全责任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及安全协议书 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厂)负责人、经办人 每处200元 现 4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各安全重点防范区域未设置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 施工负责人(含分包队伍负责人) 每处50~100元 场 安 全 5 施工作业区、危险区域无防护设施 施工负责人、班组负责人 每处 100~200元 6 施工作业不落实施工安全交底制度 施工负责人 每处50~100元 7 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或安全值日胸章 施工负责人、操作者 每处20~50元 8 高空作业未戴安全带及未设置栏杆、竹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施工负责人、操作者 每处50~100元 9 高空作业时向下或往上乱抛材料、工具 施工负责人、违章者 每处50~100元 10 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及配备救生圈 施工负责人、操作者 每处20~50元 11 气割、焊接等上岗操作时不戴劳防用品 施工负责人、操作者 每处20元 12 各级管理人员有章不循,违章不纠带头违章作业或指使职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责任者 每处 200~100元 现 场 安 全 序 号 违 章 内 容 罚 款 对 象 罚 款 金 额 13 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不落实整改措施 施工负责人、生产班长等 每处100~200元 14 现场更衣室、易燃物品库房内安装60瓦以上白炽灯或碘钨灯 违章者 每处50~100元 现 场 特 种 15 擅自使用非标电箱或没有漏电开关装置的电箱 施工负责人、违章者 每处500元 作 业 16 焊割作业,不遵守安全规定;

    在禁火区域违章动火、吸烟 施工负责人、违章者 每处50~100元 17 使用安全阀、压力表性能失效的受压容器或将受压容器与易燃物体混放在一起 操作者 每处50~100元 18 施工机械无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仍投入施工 设备负责人、操作者 每处50~100元 19 起重吊装作业未配起重指挥或无证指挥的 分包负责人、操作者 每处100~200元 20 使用无安全防护的园锯、平刨等小型木工机械 设备负责人、操作者 每处10~50元 21 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起重钢索具、吊钩 有关责任者 每处200~500元 22 桩架、起重机不按规定铺设路基箱板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操作者 每处200~500元 安 全 生 23 新工人或调动工种人员未经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考核就安排上岗 分包负责人 每处50~100元 产 管 理 24 机械操作、电工、电焊、起重指挥、锅炉、电梯等工种无证上岗作业 有关责任者和无证操作者 每处100~200元 25 对发生事故、事故苗子隐瞒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敷衍了事 事故责任人、分管副经理 每处 100~200元 26 阻挠安全监督人员正常工作或故意刁难安全员 有关责任者 每处 100~200元 27 违反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在生产中明知危及职工安全健康而熟视无睹、姑息迁就不及时制止及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施工单位 有关人员 2000~5000元 100~500元 文 明 施 序 号 违 章 内 容 罚 款 对 象 罚 款 金 额 工 管 理 28 因施工管理不善、措施不力,造成各种人身伤害等 1、 轻伤 2、 重伤 3、 死亡 有关责任者 1、 500元 2、 1000元 3、 2000元 29 施工路段、社会通道养护不力,坑塘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社会反映强烈等 有关施工负责人 每次 1000~5000元 30 施工路段、人行通道不能保持畅通、高低不平、积水严重,造成行路难等 有关施工负责人 每次 200~500元 31 1、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挂牌施工 2、 经指出仍不改正 有关施工负责人 每缺一处 200~500元 32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佩卡上岗 违章者 每人次20元 33 对来信、来访、来电、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提出有关施工不文明的批评意见 有关单位及责任者 每次200~1000元 34 因施工原因发生各种公用管线损坏事故,经核查,根据责任主次及影响程度。

    1、 一般事故 2、 较大事故 3、 重大事故 4、 特大事故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事故直接责任人 1000~2000元 5000~10000元 10000~20000元 20000~40000元 35 因施工封堵原有排水管道头子 1、 使用无资质队伍或未办理手续 2、 未办理手续施工后未拆除 3、 经办理手续施工后未拆除的 4、 未拆尽或未清除干净造成排水不畅的 5、 因未及时拆除封堵管道头子造成地区积水或污水冒溢等 6、 工程验收后,因对新管道所封头子未在竣工图上注明或未向接收单位办理接收手续,查出一道 施工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 2000~5000元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2000~5000元 200~500元 36 由于施工未采取或临时排水措施不力,造成地区积水或污水冒溢等 有关单位 2000~5000元 3.3处罚方式 3.3.1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行三级管理、逐级考核、奖罚。

    3.3.2公司对所属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奖罚按《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安全文明工地考核、奖罚管理办法》执行。

    3.3.3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款的,对责任单位每项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3.3.4施工现场、生产场所违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按《市政一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奖罚条款》执行。

    3.3.5在施工现场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款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整改措施达到标准要求的,对相应的分包单位罚款3000~5000元,并给予“安全生产黄牌”警告。

    3.3.6凡施工现场在黄牌警告期间,未按规定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整改不力,仍存在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的,安全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停工整顿。

    3.3.7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对项目经理部给予警告批评,签发隐患通知单并限期整改。

    3.3.8由于管理混乱,现场存在多处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或者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工地,对项目经理部或分包单位加重处罚;

    3.3.9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管理,施工现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逾期未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公司质量安全部将其列入黑名单,建议不再列入公司的合格分包商名录。

    4.奖罚经费管理 4.1各单位的罚款不准列人成本,罚款应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单列科目,做到专款专用,安全奖励基金除用于奖励外,还可用于安全生产管理。

    4.2针对个人的罚款,一律由个人负担,不准从公款中报销。

    4.3受罚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必须在15日之内将罚款交到罚款单签发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财务部门,拖延不交者,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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