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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

    时间:2021-03-04 16:01:30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标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登记制度 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源头分类制度 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移联单制度 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资料检查(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现场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资料检查(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帐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4.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现场核查(根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核对,如核查焚烧飞灰的去向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六条 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资料检查(查看合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六条 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许可证制度 1.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资料检查(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资料检查(查看应急预案)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贮存设施管理制度 2.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经营许可证制度 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资料检查(查看运输单位的相关资质;
    查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报告等)、现场核查(检查贮存场所“三防”措施)(检查转移联单,关注所收集的危险废物是否在允许经营的范围之内)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资料检查(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现场检查暂存间及暂存设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检查转移联单,关注所收集的危险废物是否在允许经营的范围之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九、处置设施管理制度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报告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 1.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资料检查(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依据联单抽查若干批危险废物的经营、记录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资料检查(查看近几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资料检查(查看其每年度的经营情况记录簿)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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