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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宣传演讲稿【精选推荐】

    时间:2023-01-07 11:40:17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宣传演讲稿【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民法典宣传演讲稿【精选推荐】

    民法典宣传演讲稿4篇

    民法典宣传演讲稿篇1

    学习宣传民法典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总结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在自身的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肯定成绩,得到经验,找出差距,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学习宣传民法典总结,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学习宣传民法典总结

    学习宣传《民法典》活动情况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 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__市高位推动,各部门协调联动,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全领域、多举措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大力营造民法典宣传浓厚氛围。

    一、责任单位协同发力,领导干部率先学法。为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__市各级党委(党组)把民法典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内容,把民法典学习教育列为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必修课,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准确把握和理解民法典。__市司法局为全市领导干部及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等部门赠送了民法典学习读本。市人民法院举办民法典专题培训,市应急局组织单位全体人员观看《民法典》讲解视频,__街道办事处开展 《民法典》主题宣讲进机关 活动,好生街道办事处召开领导干部学习民法典专题会,等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助推领导干部、重点部门和单位率先学习民法典。

    二、宣传形式新颖别致,线上线下齐动员。在全市范围内印发《关于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学习宣传的通知》,召开__市民法典宣传月动员大会进行总体安排和

    部署,明确学习宣传民法典的意义、内容和重点对象。为了切实增强民法典宣传活动实效,我市充分运用融媒体中心《法在身边》电视普法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牌、LED 显示屏、报纸等传统媒体, __司法 、 平安__ 、 __市人民法院 、 __市人民检察院 等微信公众号,社区、村居微信群,抖音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民法典》,以图文、案例、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呈现民法典知识,让 高大上 的法条融入到生活细节中去。7 月份共播放 18 期《法在身边》普法专题节目,发送普法手机短信 5000 余人次。__市司法局组织法律顾问进村开展 送法进乡村 活动,向群众宣传民法典。多种宣传方式构建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宣传格局,努力让每一个人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切实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

    三、开展多项宣传活动,城乡基层全面覆盖。在 7 月份民法典宣传月,__市掀起民法典知识宣传活动热潮。

    一是进社区、进乡村。全体村法律顾问进村开展 送法进乡村 活动,结合村民实际,采取以案释法、法治讲座、法律问答等方式对民法典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活动共计 800余场次。司法局印制 2 万多份民法典读本、宣传页等,由各司法所分发到村居供村民学习使用。工作人员利用乡村法治文化广场、宣传栏、宣传长廊等阵地,张贴宣传海

    报,让民法典抬头看得见,低头找得到,方便群众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

    二是民法典进学校。在全市教育系统组织开展民法典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文体教育局通过人民网以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举办 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 法治宣讲活动,老师们认真收看,随时记录,细心领会,有效提高了学校教职工养成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三是民法典进军营、进企业。恰逢 八一建军节 到来之际,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到驻邹 32101 部队,开展了一场以 送民法典进军营 为主题的法治大讲堂活动。律师向广大官兵阐述了《民法典》出台的相关背景、法律地位以及实施的重大意义,并结合现实案例,对民法典的热点、重点法条及有关变化作了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解读。工作人员向士兵发放了水杯、民法典单页、法律援助服务手册等宣传材料,增进了军民鱼水之情。__司法所开展《民法典》进企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律顾问为企业职工讲解关系切身利益的民法典知识,加深了各企业对民法典的认识,对于企业在今后工作中依法生产经营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下一步,__市还将陆续开展领导干部《民法典》专题讲座、《民法典》进教堂等形式多样的民法典宣传,为民

    法典实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__办事处张高村建设民法典主题文化广场,让老百姓在娱乐中,就能学习到通俗易懂的民法典知识,推动民法典在基层的宣传,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0 2020 年本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 2020 年,本人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牢固树立 把基础做成亮点、把短板化为优势、把匠心贯穿始终、把创新变成习惯 的新思维,结合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切实抓好支部建设,夯基垒台,推进支部建设不断标准化、规范化。做这基层部门的负责人,在认真履行基层党建工作 第一责任人 的同时,将落实 一岗双责 贯穿于工作始终。现将上半年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推进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自觉实践、学习上自觉 认真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深入学习了《从严治党准则》等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提高了思想境界和理想水平,着强了自我防范能力。始终与局党委保持一致,要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但自身严以律已,还严格要求家人,负责任地管好身边人员。工作上勤勉,坚持一线工作法,能够做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注重调研,掌握实情,敢于批评,严守标准,不使工作流于一般,决策上民主,工作中注意沟通,尊重包容他人,广

    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坚持原则,品行上端正,老实做人,善待每一位同志,同时,勇于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有了问题马上解决,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二、普遍开展谈心谈话 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普遍进行一次谈心谈话,谈心谈话要诚恳听取党员对支部工作和支部成员的意见建议,注意了解党员工作生活情况、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对家庭生活困难党员、身心健康存在问题的党员,以及受到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置的党员等,党支部委员要重点谈,表达组织关怀,做好心理疏导,针对思想实际给予帮助引导。积极落实 一岗双责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本着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坚持 一岗双责 ,做到思想上清庭,行动上自党,成效上明显。

    三、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充分发挥支部委员的核心领导作用,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首要任务和根本性工作来抓;在工作中切实做到服从大局,严格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用心干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 大局意识 ,加强党性修养的自觉性,坚持做到 领导就是服务,服务就是责任 的意识,认真履职尽责,主动引领

    担当。采取多形式、多种方法做好职工培训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引领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尽职尽责,工作扎实有效、稳步推进,突出思想引领,理论学习方面,充分发挥了党支部中心组示范带头作用,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开展专题学习,有力地指导了工作实践,正视不足,在积极整改中推动今后工作再上新台阶。

    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努力改进,进一步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积极交流协作,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成效更明显,使自身建设更完善,使应急工作再上台阶,以上履职报告如有不妥,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

    学习宣传民法典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 法典 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 两会 精神,全面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xx市制定民法典学习宣传方案,迅速部署,采取七项措施,落实民法典的学习宣传。

    一是紧抓领导干部 关键少数 。落实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制度和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开展民法典集体学习,将民法典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内容,举办民法典讲座,赠送民法典书籍,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学好用好民法典。

    二是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组织全市中小学校通过法治讲座、主题班会、晨读、征文演讲、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手抄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市直各单位、特别是承担执法、司法、守法普法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加强释法说理,丰富宣传形式,创新宣传载体,把对民法典的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司法和服务、管理过程中。

    四是成立民法典普法宣讲团。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分领域、分层次举办民法典讲座。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军营,举办民法典宣讲活动,普及民法典知识。

    五是广泛开展民法典进村(社区)活动。组织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普法志愿者、法律明白人等,深入乡村、社区,采取以案释法、设立法治咨询台、法治讲座、赠送民法典读本、法治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

    六是集中媒体宣传优势。各类新闻媒体结合各自特点,及时推出释法说理文章,制作播出专题节目等形式。融媒体中心开设《法治xx》和《xx时讯》有关民法典宣传专栏。各单位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平台,积极运用图解、动漫、H5、短视频等适合新媒体传播的方式,掀起社会公益宣传热潮。

    七是广泛运用各类宣传阵地。充分借助法治公园和长廊、户外电子屏、宣传栏、 村村通 广播、窗口服务单位法治文化阵地等宣传载体,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

    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宣传活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了贯彻实施《国民法典》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形成了学习好、维护好、运用好民法典的浓厚社会氛围。

    学习宣传民法典总结

    为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xx县司法局及时开展民法典学习活动,让全局干部职工对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 法典 命名的法律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激发干部职工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意识和能力,营造浓厚学法氛围。

    一是局党组做表率,带头学精学透。6月x日,局党组召开党组会,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局党组书记xx对做好全局民法典的学习提出了明确要求,司法人员要主动学、认真学、要学以致用。党组成员纷纷表示,要充分发挥我县司法行政队伍的作用,帮助群众依法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二是干部职工做模范,主动学深悟透。6月x日,举行县司法局第x次讲法堂,以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的方式,由股室业务骨干担任授课人,围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 前世今生 以及内容上的 三大特点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参与学习的干部表示,通过此次学习,加深了对民法典的了解,特别是要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三是新媒体做载体,积极广泛宣传。为加强对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利用 法治xx 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有关民法典解读等内容,引导各级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通过一系列学习活动,全体干部职工对《民法典》的内涵与外延有了更深的认识与理解,大家纷纷表示,今后会在立足本职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用法能力和水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破解难题,为平安法治xx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民法典宣传演讲稿篇2

    民法典培训讲稿-演说演讲稿


    今天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讲,第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第二、学习民法典的重要作用第三、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第四、与你相关的民法典内容解读。


    首先来看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这第一部分大家就只了解一下就行,第二部分学习民法典的重要作用,我们先从一个案例来入手,
    项某(52岁)和徐某(54岁)于199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徐一、儿子徐二,均已成年。2018年3月项某发现徐某于何某(34岁)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徐某多次向何某赠送钱财。2018年10月16日,三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书》,载明:徐某于何某自2014年开始发生婚外情;
    自2018年10月14日起,le'jiu徐某和何某双方断绝情人关系,从此互不来往,互不联系;
    因徐某多次向何某赠与大额资金,金额累计80多万元,何某同意向项某返还10万元,此款何某于本协议签订之前一次性付清;
    如果今后何某仍与徐某任何方式联系,或者何某做出其他破坏项某和徐某夫妻感情的行为,项某有权要求徐某返还80万元。协议书签署后,项某发现何某仍在与徐某联系交往,且徐某赠送何某的钱财价值超过80万元。鉴于此,双方发生了纠纷,而且在纠纷中,项某和徐某于2021年4月22日诉讼离婚了。
    问题一:徐某赠送给何某的钱财是什么性质?是否有效?项某如何维权?
    问题二:两人离婚了,这个钱怎么算?
    这个问题我们先放这里,等我们把下面的内容学完了,大家再来回答这些问题。现在我们就重点学习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
    这一部分共分为十章,二百零四条。内容主要有基本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关于基本规定,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原则。这里面我们重点讲一下公序良俗、绿色原则。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意思就是说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法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道德习俗。绿色原则,是在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个原则是我们中国独有的,比如说这个光盘行为等。比如说自助餐厅里面的你拿多了出不完要罚钱,不要浪费节约资源。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我们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这个关系在法律上就叫民事法律关系,它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主体、客体(行为、权力、物、智力成果等)、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实。也可以说是民事法律行为造成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后面我们再讲,现在主要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事主体的范围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从三个方面来讲。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民法赋予的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里面有两个特例。就是胎儿和英雄烈士。我们说胎儿还没有出生不能称为人,,英雄烈士已经死亡了也不是活着的人。他们应该说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但是在民法典第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这里面大家注意,和以前法律相比,厉害关系人没有了顺序限制。也就是说谁都能到法院申请,不要求必须按照顺序。
    宣告死亡后的法律效果有1、人格消灭。2、事实人未死所为的法律行为有效。3、婚姻关系解除4、继承发生。5、单方可以决定送样子女。
    “死去活来”的后果。撤销死亡宣告,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无顺序限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已婚的,不能恢复,未婚的,书面表示不愿意恢复的,不能恢复。收养关系,不能以自己没有同意为由主张无效。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四十一条讲时间和起算,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讲代管人以及职责、代管人变更。四十五条讲宣告失踪的撤销,大家可以自己看一看。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民法确认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之能力)判断标准:年龄和精神状态
    1、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且精神完全正常例外,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未成年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或者其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三、监护。
    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那么就要由监护人来帮助事实。民法上的监护分为四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兜底监护,委托监护。重点讲一下法定监护,它是由顺序的。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一、父母。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是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职责撤销与恢复、终止等问题再民法典第二节大家可以自己看以看。
    四、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有独立人格,独立承担责任。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与自然人不同。这一点今天就不作为重点,重点讲一下法人的分类,我国对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咱们重点说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机关法人从成立之人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登记。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同时不再强调“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六大类。如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实践行为、诺成行为等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成立有主体、有意思表示、有标的即可。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民事行为的核心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明示(例句,比如我要买衣服)。明示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身体动作(肢体语音)等等。和默示(行为推定,默示只有法律明文归档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无相对人 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有相对人 1、即时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自表示为对方了解时生效。2、非对话。自到达相对人。电子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未指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进入起系统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多数情况下,二者是同步的。重点讲一讲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能力缺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标的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3、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行为无效。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举例24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前,成立并且生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主要类型有1、重大误解。误解方自身的过失导致,不是对方欺诈,也不是误解方自身的故意或者中重大过失2、显示公平3、欺诈、胁迫。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2、无权处分人。主要是无权代理、超越代理、表见代理等。3、无处分权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灭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 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1、无权处分合同有效。2、处分行为(交付或登记)效力待定。物权法里面会有学习。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代理在第七章内容比较多,基本原理 分类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今天就不学了。
    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之委托为被代理人之利益以被代理人之名义而于第三人之间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代理权的发生。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1、通谋代理。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涉嫌违法事项代理。向第三人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作出的行为。

    效力待定。1、追认。代理权得到补正。明示和默示。2、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撤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无过错责任)
    (恶意)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9过错责任)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外观+带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1、持有盖公章空白的合同书和介绍信。2、无权代理人代理权限尚未结束,代理权实际已经终止。
    法律后果。第三人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后果,被代理承担后果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复代理转代理。自己代理,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重点学一下诉讼时效
    1、诉讼效力:是以抗辩权为中心的。
    2、使用范围,仅使用于请求权,一般主要是债权请求权。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个应当知道就是针对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来说,因为自己重大过失不知道也推定你知道。
    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诉讼时效: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

    5年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支付保险金的债权。
    4、起算。一般表达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特殊表达 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从发现财产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1、定清偿期的,清偿期届满之日。

    2、未定清偿期的 ,宽限期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3、分期履行的债务:最后一期届满之日。4、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自合同被撤销之日。5、人身侵权赔偿,当时发现,侵害发生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势确诊之日。知道伤势和侵害人之日。6、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以及对方当事人。7、无因管理。管理人的费用损失请求权, 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被管理人的损失请求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以及损害事实之日。8、未成年人遭性侵。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9、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
    5、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是由原因是,不可抗力,其他是由。发生的时间是在最后六个月。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计算。
    中断,是时效进行时,因一定事实发生,时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消灭,代该事实结束后重新计算时效。
    权利人请求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义务人承认。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全部、分期或者部分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义务人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权利人起诉 ,提起仲裁。申请调解或者其他途径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的。
    5、时效届满的后果。
    抗辩权。实体权利不丧失。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我们再来看看开始的那个案例。项某和徐某时夫妻,徐某和何某婚外情期间给何某大量资金。我们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三但徐某私自讲将钱财给了何某,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我们知道婚姻期间,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生活常理,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徐某为维持与何某不正当关系而作出的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当然无效。项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返还财产。尽管两人已经离婚了,但因为徐某对何某进行赠与的行为存在过错,第徐某在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少分,前所以述确认的金额何某返还项某后,可由项某与徐某另行协商分割,
    所以说婚外恋需慎重,一不小心就会人财两空。至于真的想赠送钱财,就需要认真学习民法典,看看什么是个人财产,什么行为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民法典宣传演讲稿篇3


    今天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讲,第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第二、学习民法典的重要作用第三、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第四、与你相关的民法典内容解读。
    首先来看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这第一部分大家就只了解一下就行,第二部分学习民法典的重要作用,我们先从一个案例来入手,
    项某(52岁)和徐某(54岁)于199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徐一、儿子徐二,均已成年。2018年3月项某发现徐某于何某(34岁)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徐某多次向何某赠送钱财。2018年10月16日,三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书》,载明:徐某于何某自2014年开始发生婚外情;
    自2018年10月14日起,le'jiu徐某和何某双方断绝情人关系,从此互不来往,互不联系;
    因徐某多次向何某赠与大额资金,金额累计80多万元,何某同意向项某返还10万元,此款何某于本协议签订之前一次性付清;
    如果今后何某仍与徐某任何方式联系,或者何某做出其他破坏项某和徐某夫妻感情的行为,项某有权要求徐某返还80万元。协议书签署后,项某发现何某仍在与徐某联系交往,且徐某赠送何某的钱财价值超过80万元。鉴于此,双方发生了纠纷,而且在纠纷中,项某和徐某于2020年4月22日诉讼离婚了。
    问题一:徐某赠送给何某的钱财是什么性质?是否有效?项某如何维权?
    问题二:两人离婚了,这个钱怎么算?
    这个问题我们先放这里,等我们把下面的内容学完了,大家再来回答这些问题。现在我们就重点学习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
    这一部分共分为十章,二百零四条。内容主要有基本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关于基本规定,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原则。这里面我们重点讲一下公序良俗、绿色原则。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意思就是说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法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道德习俗。绿色原则,是在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个原则是我们中国独有的,比如说这个光盘行为等。比如说自助餐厅里面的你拿多了出不完要罚钱,不要浪费节约资源。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我们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这个关系在法律上就叫民事法律关系,它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主体、客体(行为、权力、物、智力成果等)、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实。也可以说是民事法律行为造成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后面我们再讲,现在主要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事主体的范围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从三个方面来讲。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民法赋予的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里面有两个特例。就是胎儿和英雄烈士。我们说胎儿还没有出生不能称为人,,英雄烈士已经死亡了也不是活着的人。他们应该说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但是在民法典第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这里面大家注意,和以前法律相比,厉害关系人没有了顺序限制。也就是说谁都能到法院申请,不要求必须按照顺序。
    宣告死亡后的法律效果有1、人格消灭。2、事实人未死所为的法律行为有效。3、婚姻关系解除4、继承发生。5、单方可以决定送样子女。
    “死去活来”的后果。撤销死亡宣告,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无顺序限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已婚的,不能恢复,未婚的,书面表示不愿意恢复的,不能恢复。收养关系,不能以自己没有同意为由主张无效。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四十一条讲时间和起算,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讲代管人以及职责、代管人变更。四十五条讲宣告失踪的撤销,大家可以自己看一看。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民法确认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之能力)判断标准:年龄和精神状态
    1、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且精神完全正常例外,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未成年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或者其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三、监护。
    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那么就要由监护人来帮助事实。民法上的监护分为四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兜底监护,委托监护。重点讲一下法定监护,它是由顺序的。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一、父母。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是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职责撤销与恢复、终止等问题再民法典第二节大家可以自己看以看。
    四、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有独立人格,独立承担责任。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与自然人不同。这一点今天就不作为重点,重点讲一下法人的分类,我国对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咱们重点说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机关法人从成立之人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登记。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同时不再强调“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六大类。如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实践行为、诺成行为等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成立有主体、有意思表示、有标的即可。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民事行为的核心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明示(例句,比如我要买衣服)。明示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身体动作(肢体语音)等等。和默示(行为推定,默示只有法律明文归档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无相对人 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有相对人 1、即时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自表示为对方了解时生效。2、非对话。自到达相对人。电子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未指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进入起系统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多数情况下,二者是同步的。重点讲一讲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能力缺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标的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3、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行为无效。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举例24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前,成立并且生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主要类型有1、重大误解。误解方自身的过失导致,不是对方欺诈,也不是误解方自身的故意或者中重大过失2、显示公平3、欺诈、胁迫。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2、无权处分人。主要是无权代理、超越代理、表见代理等。3、无处分权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灭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 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1、无权处分合同有效。2、处分行为(交付或登记)效力待定。物权法里面会有学习。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代理在第七章内容比较多,基本原理 分类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今天就不学了。
    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之委托为被代理人之利益以被代理人之名义而于第三人之间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代理权的发生。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1、通谋代理。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涉嫌违法事项代理。向第三人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作出的行为。

    效力待定。1、追认。代理权得到补正。明示和默示。2、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撤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无过错责任)
    (恶意)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9过错责任)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外观+带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1、持有盖公章空白的合同书和介绍信。2、无权代理人代理权限尚未结束,代理权实际已经终止。
    法律后果。第三人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后果,被代理承担后果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复代理转代理。自己代理,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重点学一下诉讼时效
    1、诉讼效力:是以抗辩权为中心的。
    2、使用范围,仅使用于请求权,一般主要是债权请求权。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个应当知道就是针对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来说,因为自己重大过失不知道也推定你知道。
    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诉讼时效: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

    5年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支付保险金的债权。
    4、起算。一般表达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特殊表达 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从发现财产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1、定清偿期的,清偿期届满之日。

    2、未定清偿期的 ,宽限期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3、分期履行的债务:最后一期届满之日。4、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自合同被撤销之日。5、人身侵权赔偿,当时发现,侵害发生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势确诊之日。知道伤势和侵害人之日。6、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以及对方当事人。7、无因管理。管理人的费用损失请求权, 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被管理人的损失请求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以及损害事实之日。8、未成年人遭性侵。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9、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
    5、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是由原因是,不可抗力,其他是由。发生的时间是在最后六个月。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计算。
    中断,是时效进行时,因一定事实发生,时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消灭,代该事实结束后重新计算时效。
    权利人请求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义务人承认。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全部、分期或者部分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义务人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权利人起诉 ,提起仲裁。申请调解或者其他途径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的。
    5、时效届满的后果。
    抗辩权。实体权利不丧失。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我们再来看看开始的那个案例。项某和徐某时夫妻,徐某和何某婚外情期间给何某大量资金。我们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三但徐某私自讲将钱财给了何某,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我们知道婚姻期间,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生活常理,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徐某为维持与何某不正当关系而作出的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当然无效。项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返还财产。尽管两人已经离婚了,但因为徐某对何某进行赠与的行为存在过错,第徐某在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少分,前所以述确认的金额何某返还项某后,可由项某与徐某另行协商分割,
    所以说婚外恋需慎重,一不小心就会人财两空。至于真的想赠送钱财,就需要认真学习民法典,看看什么是个人财产,什么行为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民法典宣传演讲稿篇4

    民法典讲稿

    各位朋友:

    大家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在这里跟大家共同分享我学习民法典的一点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有句话是这样说的:“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保护你一生。”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比如合同签订、公司设立、缴纳物业费、离婚、收养、继承等等,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它的编纂和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的讲解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全方位认识民法典,二是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三是民法典的重点解读,四是全面实施民法典的总体要求。

    要全方位认识民法典,必须了解它的重大意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是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民法典覆盖我们生活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从1954年首次起草民法典算起,中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已经走了整整66年。从1954年开始启动,到1962年的再次启动,到1979年第三次启动,到2015年民法典编纂的正式启动,一直到2020年民法典正式通过,我国的民法典走过了坎坷不平凡的编纂之路。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也就是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上述9部法律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分为七编+附则,七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84章、1260条,总字数超过10万字。我们先通过PPT快速了解一下民法典的框架,让大家对民法典主要内容有个基本印象。

    第一编总则中有10章,其中“基本规定”阐明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章对民事主体进行了规定,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六至十章分别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权编中共有五个分编20章,五个分编分别是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通则分编中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物权的保护制度。所有权分编中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用益物权分编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分编中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分编中规定了占有制度。

    第三编合同编中有三个分编共29章。通则分编中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准合同分编中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在典型合同分编中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基本涵盖了经济活动中的方方面面。

    第四编人格权编共6章,分别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分别规定了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内容。

    第六编继承编共4章,分别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规则。

    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分别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内容。

    “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同时废止。

    下面,我将结合具体条文规定,对民法典各分编中的要点进行解读。

    第一编“总则编”中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我认为总则编中的要点主要有七点:

    一是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融入法律的过程。

    二是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具体体现。比如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充分说明诚信原则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三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什么叫绿色原则呢?就是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构建新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

    四是明确了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是基于保护胎儿利益考虑。比如说涉及遗产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就要考虑胎儿的继承份额,不能说胎儿还没有出生,可以不管。必须要先分配给胎儿一份,如果分娩时是死体,则胎儿这一份遗产再进行重新分配。

    五是明确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民事行为能力”,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一个人有没有独立去做某件事的资格。从年龄角度考虑,民法典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是成年人,是当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两种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够成熟,他去参与实施民事活动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他的父母)代为实施或者经过他的父母同意,但是一些简单的事情还是可以由他们自己实施的,比如10岁的孩子去文具店买一支5块钱的笔,这个民事活动就是有效的,因为买一支5块钱的笔跟10岁孩子的年龄、智力是相适应的。但是这个10岁的孩子用父母的手机玩游戏,偷偷往游戏里面冲了1万块钱,这个行为跟孩子的年龄、智力就不相适应,家长有权找游戏公司退回充值的费用。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所有民事活动都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家长)代为实施。

    六是明确了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时,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监护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一条款是新增条款,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我国的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七是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规定。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都是受保护的对象,民法典127条对此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是“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物权编中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一条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是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归属的规定,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比如小区的道路、绿地、电梯等等,现在的小区电梯内通常有广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些广告收入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

    二是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这实际上规定的是业主的守法义务,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这一条跟总则编中的绿色原则条款进行了呼应。

    三是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体现在民法典第245条中,该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四是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期限届满后怎么办呢?民法典第359条作了明确规定,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财产权,民法典规定的自动续期制度,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重要保障,回应了公众对住宅土地使有权的普遍关切,给全社会吃了一颗“定心丸”。

    五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会议的决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管理团体。民法典第277条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在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职责。

    六是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我们买房时都要交纳房屋维修资金,这个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一般来说,动用房屋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该维修资金。

    七是增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这是民法典新增内容。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与租赁权有本质上的区别)。比如,夫妻俩有一栋两层楼房,双方要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对其中的一层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然后双方拿着协议去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居住权就设立了。我国历史上没有规定过居住权,居住权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在:1.充分发挥房屋的效能;
    2.充分尊重所有权人的意志和利益;
    3.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

    民法典第三编是“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编中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以说,这是贯穿整个合同编的支柱条款。合同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另一方可以诉诸法律寻求保护。

    二是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民法典第49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是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仍然维持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合同效力规则。比如在合同签订后,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或者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当事人一方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是民法绿色原则在合同编中的体现。

    五是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第680条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进行了规定。第1款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那么,借款利率多少是符合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8.20最高法发布了该司法解释的修订稿)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这个司法解释原来的规定是这样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也就是月息2分),法院应当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什么意思呢?这个司法解释对利率的约定划了三个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就是说月息2分以下的利息是合法的,第二个是自然债务区,月息2分到3分之间的部分,法律不支持也不反对,利息已经付了就付了,没付的法院不会支持;
    第三个是无效区,月息3分以上的约定是无效的,已经付了的利息,可以主张返还。我们可以把原来的规定叫“两线三区”。今年8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上述司法解释的修订稿,决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用: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比如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六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体现在民法典734条第2款的规定中。

    七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作出回应,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815条第1款、819条、820条。

    民法典第四编是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编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其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民法典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进一步保护公民的性自主权(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二是规定了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但人格利益可以有限许可使用。人格权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权,不能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但权利主体可以将部分人格权利益许可他人使用,比如姓名、名称、肖像、声音、个人信息等等,在电视广告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明星的身影,实际上就是明星将其部分人格利益许可给他人使用。但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等人格利益是不能许可他人使用的。

    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自然人死亡,他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因而主体消灭,但是他的人格利益并非全部消灭。当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等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进行保护。如果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还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保护。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地一名消防战士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不幸牺牲,经公安部批准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就在众多网友在网上追悼烈士时,曾某在微信群公开发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后经多人转发,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市检察机关立案后经过调查,认为曾某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侵害烈士名誉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侵害烈士名誉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征求烈士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签署支持检察机关追究曾某侵权责任的书面意见。之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曾某登报道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曾某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曾某当庭表示承认错误,一审判决后,曾某在报纸上公开刊登道歉信,消除因其不当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这个案件就体现了通过国家公权力对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民法典第995条至第1000条。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除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外,还可以主张人格权请求权,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且这些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还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止令。

    五是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民法典吸收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按照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器官或者遗体捐献主体,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实施捐献行为,比如说有同胞兄弟,哥哥是精神病人,弟弟需要肾脏,哥哥能不能捐一个肾脏给弟弟呢?不能,因为哥哥是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在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在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遗体。

    六是针对利息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七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子女随父姓或者母姓是一般规则,也是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的规则。那我能不能给孩子选一个其他的姓氏呢?按照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除了随父姓或随母姓之外,还可以选取其他真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当孩子由其他人扶养的情况下,可以选取扶养人的姓氏;
    当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民法典第五编是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其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二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形下,婚姻会出现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比如重婚、近亲结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受胁迫结婚等等,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几经变化,这次在民法典中得以确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某一项:1.夫妻共同签名;
    2.一方签名,另一方表示认可的;
    3.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4.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都认可的。

    怎么理解呢?举例来说,夫妻双方都签了字的借条,这笔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开始有一方没有签字,但是后来又在借条上补了签字,这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没有告诉妻子,一个人去商场通过信用卡刷卡的方式买了一台洗衣机拿回家用于家用,这个信用卡欠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这个丈夫把刷卡买的洗衣机送给了自己的朋友,这个信用卡欠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在外面所欠的赌债、借钱用于吸毒等等,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属于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一个人在外面借了一笔钱没有告诉妻子,但是债主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作流动资金,那么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我国的亲属分为三个种类,一是配偶,二是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三是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要小,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范围比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要大,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除了民法典中的近亲属外,还包括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另外,关于家庭成员,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五是增加规定了登记离婚有三十天的冷静期。“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取向,要求夫妻双方审慎对待婚姻。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有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30天期满后的30天内,双方还想离婚的,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不去,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条款有助于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从民法典规定的流程上看,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的难度将加大。但需注意,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过程中不适用。

    六是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还规定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不能成立收养关系,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七是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民法典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民法典第六编是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继承编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继承的基本制度中,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二是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简单介绍一下代位继承制度。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包括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个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人继承遗产,如果没有第一顺序人的,则由第二顺序人继承遗产。举个例子,张三有妻子、母亲、一个儿子、一个孙子,还有一个哥哥,有一个侄子,有一天张三去世了,他的遗产由妻子、儿子、母亲继承,原则上三人平均分配。如果张三的儿子比张三先去世,那么张三的孙子就可以代位继承一份张三的遗产,张三的孙子代替张三的儿子来继承。如果张三的妻子、子女、父母都不在了,就剩下一个哥哥和一个侄子,那么张三的遗产就由他的哥哥来继承,这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如果哥哥也不在世,只剩下一个侄子,那么张三的遗产就由侄子来代位继承,张三的侄子代替张三的哥哥来继承张三的遗产。

    三是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现行的继承法中,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公证遗嘱在前,它的效力是优先的。民法典把这一个规定删除了。明确规定,遗嘱人立有几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规则是“遗嘱设立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

    四是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配,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首先看遗嘱中有没有确定遗嘱执行人,如果遗漏中确定了,那么这个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
    如果没有,全体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或者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五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民间养老团体,这些团体跟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由养老团体为老年人养老送终,等老人去世后其遗产遗赠给这些团体,民法典对这种制度予以了肯定。

    六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七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签名,注明时间。

    民法典第七编是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其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确立了 “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民法典第一次确认了自甘风险规则。比如说我们都知道篮球比赛中有一定的身体对抗,具有一定风险,如果说某人报名参加了一次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因正常的身体对抗受伤了,那么这个受伤的人不能让其他队员进行赔偿,这就叫自甘风险。

    二是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款。举个例子,比如说我开个饭店,碰到一个吃霸王餐的顾客消费了两千块,我能不能扣住他骑过来的电动车不放?按照自助行为制度,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的。第一,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消费了2000块钱不付钱就走;
    第二,如果他走了我的损失就没有办法弥补,因为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住在哪里;
    第三,我的损失2000块和我扣留的电动车价值相差不大。当然,在我扣住他的电动车之后,应当立即报警,让公安机关来处理这个事。

    三是“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两个项目法院都会支持,但现行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列出,民法典把这两个赔偿项目列入,对侵权责任赔偿制度进行了必要的补充。

    四是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除了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某个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被他人损坏,造成当事人严重精神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就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五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行为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人说我污染了环境,去做牢就够了,现在不行。除了做牢之外,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就是说你污染了环境,你要承担把环境修复好的责任,也就是除了做牢之外,还要赔钱。那由谁去主张这种赔偿责任呢?因为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损害的都是社会公共利益,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这么几个主体可以主张赔偿,一是社会环保组织可以起诉,二是市级以上政府或者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起诉,三是检察院可以起诉。比如2019年某市有一个非法倾倒污泥案,几个人从浙江运进1.48万吨污泥随意倾倒在该市周边,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最后市政府作为原告提起了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九名被告被判赔偿一千多万生态修复费用,赔偿款专项用于这些污泥的治理,这个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六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对于缺陷产品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七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高空抛物坠物也就是在房子里面向外面丢东西,是非常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非常不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也是大家都深恶痛绝的一种违法行为,对我们每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必须严格禁止。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附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难题是行为人难以确定,也就是说很难找到是谁从楼上往下丢东西。针对这个问题,民法典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在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什么意思呢?比如我在一栋房子下面走,突然从楼上掉了一个苹果下来把我砸伤了,花了医药费2000块,那么我先要报警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查清了是六楼一个住户丢的,那好,我直接起诉六楼的住户要求赔偿。如果实在查不出来,我可以要求所有可能丢苹果下来的住户共同对我进行补偿,除非你能够证明自己不可能丢苹果下来(比如4楼住户有证据证明自己一家人近段时间外出旅游,没有人在家,可以免除补偿责任),其他的住户共同对我的损失进行补偿。同时呢,我还可以要求物业公司一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未安装监控等等)。这就是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的一个补充完善。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因此,多维度部署民法典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在立法、行政、司法层面协同推进,是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全面加强民法典的普法工作,我认为我们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三是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四是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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