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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酒税史料略考及其得失评析

    时间:2023-01-22 08:55:48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姚轩鸽

    (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海南 三亚 572002)

    酒税作为古今中外王朝或政府对酒消费品所征收的一个税种,和一切赋税一样,其优劣得失,都与国运兴衰和王朝更替,特别是社会发展的文明进程紧密相关。亚当斯指出:“国家的繁荣与衰落经常有税收因素,这一点我们在整个历史中可以经常看到”[1]8。同样酒税的开征与禁止以及征收之多少,向谁征,在哪里征,如何奖惩等理由或许形形色色,但其伦理根据却具有基础性、稳定性与可持续性等特征,居于赋税理财的核心位置。本文不揣冒昧,尝试通过对中外酒税史实的伦理回望与考析,以期能为当代中国酒税及其赋税治理体系的优化,汲取理性的智识,避免重蹈历史上酒税教训的覆辙。

    (一)中国酒税史实概述

    酒这种消费品之所以能介入人类生活,并被古今中外的消费者所痴迷和沉醉,或是因为它不仅具有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求的生存效应,也具有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求的文化效应等。关于酒最早产生于何时的问题,中外历史学家从来没有放弃过探求,遗憾的是,至今尚未获得精确的史料支持,并形成定论与共识。就本文的探讨目的与重点而言,酒税究竟诞生于何年何月何日并不是特别重要,可留给税史专家们去考证。如同日本税史专家朝仓弘教所言,为了解世界关税历史,知道某个史料是在公元前400年到公元400年间在何处“就已经足够了”[2]57。据史料记载,中国开始制酒应该始于大禹时代。《吕氏春秋》:“仪狄作醉”;
    《战国策》:“昔者,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而且酒既肩负“合欢成礼,祭祀宴宾,皆所必需”的政治职责,也具有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需求等多重功用。诸如“何以解优,唯有杜康”的心理功能;
    “酒逢知己千杯少”的交流功能,以及“李白斗酒诗百篇”的“艺术”功能等。事实上,“酒作为日常重要饮品,历来在社会习俗和消费文化中占有特殊地位”[3]133。逻辑上,有酒便会有王朝或政府对酒的管理——酒政,也会有酒税。因此,中国酒税应始于西周时期无疑。因为“酒政,是国家对酒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而制定实施的制度政策的总和”[4]823。史载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关市税。尽管就关市税的理解上存在不同观点,因为“‘关市税’的确切含义并不明确,是指单一的一种赋税较‘关市税’,还是指两种不同的税,即关税和市场税呢?尽管许多研究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是指两种不同的赋税”[2]66。但这也说明,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酒税。因此有研究者认为:中国酒税始于战国时期,其依据是《商君书·垦令篇》的文字记载,即“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具朴”[5]。但当时中国的关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相较于中东和欧洲小得多而已[2]68。因此,不论关市税是指单一税,还是两种税,即关税和市场税?从那时起,酒显而易见已经作为一种贸易商品开始交易和消费,既有酒政的史实支持,又有关税贸易的史料佐证,凭此或可判定中国酒税诞生于西周时期,即“西周说”是有一定道理的。

    问题是,国内不少专家认为,中国酒税始于西汉武帝时的行“榷酒酤”,即由朝廷经营,昭帝时才改专卖为征税,即主张“汉代说”。《烟酒税史》就认为:“夫榷酤昉自汉代,烟税始于盛清,在昔国家仅视为无足轻重之数。未尝设有专官。今则为国税入大宗。岁额数以千万计”[6]1。学者翁礼华也持同论。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汉武帝天汉三年实行酒专卖,官酿官销,“不存在征酒税问题”。直至汉昭帝时,即于始元六年(前81年)才罢榷酤,实行酒税制等。或者认为,继西周创立酒政之后,直至唐宋才在借鉴前朝酒政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成熟,才为“酒税最终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奠定了基础,直至宋代,才“建立了一个更为稳定健全的酒政制度,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7]72。因此认为,中国酒税应该始于宋代,即主张“宋代说”。学者李华瑞就持此论[8]1。因为“前此(指汉武帝天汉三年前)有无酒税,未见明文;
    惟在市区内营业者,既须纳市租,则在市内酩酒者纳税无疑”[9]。

    此后历朝历代,大多根据当时的国运与情势,有征收也有禁止,税负有高也有低,征税方式或宽严不一等。即或“榷酤”或开征“酒税”,或禁酒停征酒税;
    或遇灾荒,则以榷酤取代税酒制等。比如咸亨元年七月,唐高宗也因谷贵“断酤酒”[10]6042。乾元元年二月,“闻京城之中,酒价尤贵,但以曲蘖之费,有损国储,游惰之徒,益资废业,其京城内酤酒,即宜禁断,麦熟之后,任依常式”[11]482。唐代宗广德二年,“定天下酤户,以月收税”[12]1381。此后,税酒户制一直持续到大历十四年。德宗建中年间,则因朝廷出兵平乱,导致国库空虚,朝廷在建中三年下令“天下悉令官酿”[13]2130,即把酒的专卖权收归国有。当然,历史上酒税的开停与榷酤形式有时也会交错并行,主要是因为酒政不完备或监管混乱等原因。比如东汉时期,国家只在灾荒缺粮时才偶行禁酒,“对酒不收专税,只收市税”[7]72。唐穆宗长庆元年出现的榷酒钱与官酤并行就是一例。对此《全唐文》有记载:“榷酒钱有已分配百姓处又置酒店官酤,并诸色榷率,切宜禁断”①。太和五年,江西洪州也发生过榷酒钱与税酒户重叠的事情[14]6043。即认为中国酒税直到晚清,才实现了从以禁为主,走向以税为主的重大转折,开始顺应现代国家形成的潮流②。

    简而言之,中国历代王朝,关于酒税理财,或因财政需求,或因灾疫所迫,或因战乱窘迫等因素而有所权变,或者开停酒税,或者官营、民营,或者采取不同的征税管理方式等。唯一不变的是,酒税权始终由皇帝一人独掌,官吏们只是负责具体征收入库而已。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毋庸讳言,中国古代酒税因之天然带有主观随意性、相对性与特殊性等特征。就是因为,酒税及其赋税权力既缺乏合法性,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背离赋税理财的终极目的,从而对百姓利益构成大面积侵害,因此老子认为,“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

    (二)国外酒税史实述略

    相对国内酒税史料而言,国外酒税史料比较少,本节主要受益于日本关税史学者朝仓弘教的《世界海关和关税史》。据考证,国外酒税最早始于古埃及新国王时期(即公元前609年至公元前594年)。据尼克国王的墓志铭记载,当时征收的关税(包括酒税),主要是对葡萄酒和啤酒征收消费税,税率10%[2]15。而且在托勒密王朝时代定居于埃及的希腊人,刚刚建立起葡萄园就开始酿酒,埃及国王则毫不犹豫地“开始征收葡萄园税和酿酒税,以及巧立名目对葡萄酒征收各种税。”当然由于税赋繁重,曾导致国内葡萄酒的价格大幅上升。但埃及国王为了保护酿酒商的利益,也对受到补贴或者保护的进口葡萄税征收重税。或许这是“保护性税收”开征的较早记录,开始注意酒税调节产业平衡发展功能的发挥。即征收进出口酒税,为了保护埃及国内的葡萄酒产业,保证酒税税源。另有史料记载,早在古希腊时期(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146年),就已征收葡萄酒销售税,而且是“古希腊非常重要的税收”,主要征收方式是包税制。但在罗马时代(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对葡萄酒税的征收则采用从量税方式,即对每坛(大约19升)征收固定的关税。但关税的征收方式,则开始由包税制转变为由政府官员直接征收。而这一转变,“对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和财政体系产生相当影响。”且当时海关葡萄酒税征收的具体标准是“每骆驼驭每趟1个迪纳里厄斯的”[2]36。

    直至到了中世纪的欧洲,酒税征收已经自成体系。因为那时已经“具有按桶、饼,即按计量单位征税,对酒店里酒的销售征税。”而且和其他时间、空间的酒税一样,欧洲酒税征收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统治者个人的消费,以后有转变为现金交易的方式。”而英国最早开征的酒税,应是11世纪的比林斯格特通行税,即对酒征收货物税。在正常情况下,当货船上共有不多于20桶酒、但至少20桶酒时,可从每10桶酒中拿走1桶酒作为关税;
    当货船上多于20桶酒时,则在桅杆前后各拿1桶酒;
    对于只载有10桶以下酒的货船则实行免税。

    近代以来,各个国家几乎都在征收酒税。英国都铎王朝时期,对酒消费品实行从量征收,并另有税率。比如对其它过境的商品,一律按照每磅1先令或者货物的5%征税。法国则在大约1360年,就因为要向英国支付300万埃居的赎金,便根据布雷蒂尼协定,对酒等商品征税。而且1369年,就对所有沿卢瓦尔河上下游运输的货物,包括酒征税。事实上,现代国家如美、日、德、澳大利亚等都在征收酒税,差别仅在于各自的制度背景不同,主要是酒税权的合法性及其监督的有效性不同,以及征税方式的文明位阶之高低不同而已。

    (一)酒税之善

    不论中外,自从酒税开征以来,酒税能为国民需要的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筹备资金,以便政府生产和供给一定的公共产品,满足全社会和每个国民、每个纳税者的利益或福祉总量,从而成全酒税及其赋税的善。特别是在特定的历史境遇下,酒税也会肩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重任,诸如筹集资金,生产和供给保障社会生活与生产基本秩序的“税富一致、税福一致、税道一致、税识一致”等制度类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救灾预灾,保障人际安全等公共产品。具体说,酒税功德,或者说酒税之善如下:

    第一,通过增加财政收入,提供保障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运转的公共产品,维护基本社会秩序。在《烟酒税史》看来,酒税“经制国用,视乎税收。烟酒二者,列为专税。消费普及编氓,品质属于奢侈。揆诸利用厚生之旨”[12]9。比如宋天汉三年(前98年)之所以开征酒税,便是为了摆脱军费匮乏的困境。中国历朝历代酒税的开征或停征,仅仅只有数量和方式的差异,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始终不变的目的,都是酒税的聚财敛财功能。而且,这是各个王朝都特别重视的理财核心问题。当然,和其它赋税一样,既是酒税的功德所依,也是王朝兴衰更替的主因之一。据吕夏卿《唐书直笔》卷四所载,唐时酒类专卖收入为138万余缗,酒课收入占货币总收入的15%[15]4490-4491。学者周辉认为,当时“田亩种秫,三之一供酿财曲蘖,犹不充用”[16]47。足见酒税在宋朝财政收入中的重要作用③。事实上,酒税收入对宋朝政府的养兵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7]32。史载岳飞手下军官李启,就“有心计,能斡旋财赋,惟著布衣草鞋,雨中自执盖步砌,佐飞军用甚多”[18]。

    就中国历代王朝酒税的基本特征而言,差异仅在于,“在不同时期酒税占帝国收入的比重有增有减。”比如在帝国前中期,多因为“实行休养生息政策”,有余粮可用来酿酒,国家也鼓励,同时减免酒税;
    但在帝国中后期,由于国力的衰弱,财政收入拮据,为了维持王朝统治便开征酒税,或者增加赋税,以便增加财政收入[19]133。事实上,即使到了民国时期,酒税及其赋税的基本功能还在于财政收入。以1943年为例,“酒税占烟酒税收入的59.71%”。就当下中国而言,酒税收入在政府收入中仍然占据重要比重。比如白酒仍延续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的政策,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企业所得税(25%)等。

    在国外,通过酒税及其赋税聚财,也是历代王朝和政府的首要目的。比如1894年以前,俄国就通过“国家垄断、包税制和消费税”攫取酒税收入。而这项收入在俄国财政收入中,酒税收入历来至关重要[20]126。又以法国酒税为例,1995年间接税的总收入为2 000亿法郎,其中酒类间接税收入就占其国家总收入的7.47%[21]。其实在当代,酒税在其它国家和地区中的聚财地位,也很少被忽视,都在开征酒税。

    毋庸讳言,酒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与功德是超时空的,因之任何社会和政府都不可或缺和无视。当然也有论者认为,中国历代朝廷开征税酒而抛弃榷酒,是因为榷酒的管理成本很高,或者虽榷而私酿难止。特别是因为,据宋代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九《潭州奏复税酒状》所言,酒税可以使“官无尺薪斗米之费,而坐获利入,民无逮捕抑配之扰,而得饮醇美”。即酒税既可以保证官家有额外收入可供其继续奢侈性消费,同时又无亏本的风险,而且可以减少榷酒对百姓的骚扰,化解王朝倾覆的危机与风险。

    第二,促进酿酒行业内外产业经济发展的平衡。即国家可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势,通过酒税征收,促进或者抑制酒业内外经济的发展态势,力争平等和谐的发展。具体说,国家可通过酒税的开征或停征,以及酒政的官办与民营等手段,调节酒业行内行外的发展态势,促进不同酒税主体之间利益交换的公正,平衡社会秩序各要素。比如宋代酒政的稳定与健全,便促进了酒业及其它产业经济的发展。据学者李华瑞研究,北宋初年的酒税收入最低,在总收入中占比不足10%。但经北宋仁宗庆朝历年努力才达到高峰,即酒税收入共计1 710余万贯,占总收入的38.9%左右。此后虽有下降,但酒税收入仅占“货币总收入的20%左右”[22]192。在学者杨师群看来,就是因为酒业的发展,“为国家提供了巨大的酒课税利,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23]125。一句话,酒税既是王朝的重要赋税来源,或有功德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当然,元代江浙酒业在地区差异存在的前提下的相对、普遍繁荣,也反映出元朝在该地区赋役剥削的繁重[24]109。

    但就酒税对内外产业经济效应重要性的深刻认知,或非曾历任晚晴户部郎中、刑部章京、军机处章京的陈炽莫属。陈炽针对当时中国酒业内外发展不公态势,明确主张必须通过酒税政策,调节酒业内外发展不公平、不平衡的问题,呼吁必须对外国商人也征收酒税。具体说,“进口洋酒,仅纳值百抽五之海关正税,及值百抽二·五之子口半税各一道,即可通行内地,沿途官卡,概免税厘,其运销租界商埠者,并子口税亦于免征,税率之轻,实近世各国所罕有”[12]1。而且“况自互市局开舶来烟酒,填塞市场。民性嗜奇。金钱外溢。不独国家财政有关。即论国民经济亦觉剥蚀靡遗。清季库藏匮乏”[12]]9。同时,陈炽通过分析法国酒税之利,主张发展中国本土的葡萄酒业并征酒税,认为这是作为“开拓利源”的一大举措。在他看来,“法国葡萄制酒之利,岁合华银六万万两,居全国出口货物十分之七。而法之国用,全资酒税,岁入约三万万两,亦居全国赋税十分之九。”因此,他援引外国旅游者对中国北方利于种植葡萄的说法大力呼吁,必须发展中国的葡萄酒业。同时认为,就其现实可操作性而言,“外洋酒税甚重,酒价甚昂,酒之销路甚广,能仿造以分其利,固属美举”[25]。就是说,如果大力发展中国葡萄酒业,政府可通过征收葡萄酒税而利国利民。

    第三,振济、救灾和防疫。事实上,每当各个王朝遭遇饥荒灾疫时,特别是遭遇饥荒时,大多数朝廷便会通过禁酒节粮,包括“寓禁于征”酒税等举措,及时发挥酒税等赋税振济、救灾和防疫的作用。一方面会通过酒税的特别支出,向受灾地区倾斜,即加大预灾、救灾和防疫等支出力度。另一方面则会通过直接禁酒或减免酒税等措施,特别是减少酿酒,消减粮食消耗,纾解饥荒。比如隋代时一旦遇到饥荒缺粮,也会下禁酒令,对酒不收专税,只收市税[11]72。唐玄宗朝,唐肃宗朝也“以岁饥,禁酤酒,麦熟之后,任依常式”[13]251。元成宗大德九年(公元1305年),集贤学士刘敏中在中书省“陈十事”,其一就认为:“灾伤阙食最甚去处,宜与放免酒课,止许穷民小户造酒货卖自养,诸有力之家不得造,违者准私酒法科断。如此即与赈济无异”[26]。在饥荒时,认为朝廷可通过鼓励酒业民营,激活民间的自救力量。就是到了民国时期,一旦遇到饥荒,政府也注意运用酒税工具纾解[27]3。问题在于,饥荒时的酒税政策,大多缺乏统一法令,因此要求“禁酒之权应收归中央,不得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其是”[28]36。就是在中原解放区,酒税的征收也不是简单划一,而是依据各地区条件征收,对于灾荒区仅征收30%。

    第四,通过为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公共福祉的提升。与一切赋税一样,酒税的本质就在于为政府生产和供给公共产品筹集资金。因此,酒税的普遍功德自然在于,有助为每个国民或者百姓生产和供给所需求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而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固然,不同朝廷和政府所提供之公共产品的类型,及其数量之多寡与质量之高低存在差异。因此,酒税功德同样有不同种类和层次。

    从中国酒税的起源看,酒税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类公共产品筹集资金,比如为战争类公共产品的开支。当然,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别。举例说,抗日战争期间,中国酒税可谓居功至伟。据史料记载,抗战爆发后,由于国民政府掌控的税源受限,烟酒税收入在货物统税中的地位更为突出[29]249-250。又据财政部统计,酒税的作用更不可忽视,即酒税在烟酒税中的占比多超过50%,且有超过2/3者(1946年)[30]68。再以抗战时的四川酒税为例同样,酒税对抗战社会经济的贡献非常大,以1943年为例,酒税占全国收入的6.55%[30]97-98。

    当然,酒税还有其他功能,比如政治、道德、文化等。比如外国学者学者В.诺罗夫就认为,酒税有促进国民身心健康的功能,但财政部在设计酒销售垄断方案时,认为酒“增强民众健康是虚,让国库拿到更多收入是实。垄断实践常常完全将净化民风抛向一边”。

    (二)酒税之恶

    酒税之恶毋庸讳言。一方面是因为赋税乃是必要之恶的本性,即酒税天然带有恶性。因为酒税是对国民财富自由的一种剥夺与侵害,只是由于酒税及其赋税的结果可能给国民带来“善”,所以酒税也是一种“必要的恶”——善。另一方面是因为,酒税能否结成善果,既取决于征收的正当性与征收方式的文明等要素,也取决于用税的合意性与用税方式的文明等要素。因此,有良知的中外学者总在追问:为何要对酒类消费品征税?

    事实上,与征收其他税种一样,“政府希望开源增收来维持其运转”,也“可能希望人们减少对某种产品的消费,故设法使其变得更加昂贵。”或是因为“过度饮酒会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如醉酒驾驶、家庭及其他暴力事件、健康问题和生产率的降低等”[31]85。因此,当代自由派学者弗里德曼就一直反对酒垄断,在他看来,“消费税制度根本无力根除酗酒”。中外酒税征收的启示在于,酒税征收正当性越充足,征收方式文明之位阶越高,则酒税的善性就越强,社会功德便越大。相反,酒税征收正当性越欠缺,征收方式文明之位阶越低,则酒税的善性便越弱,其社会功德便越小。酒税之恶与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酒税之恶,是因为酒税正当性不足,背离了酒税征收的终极目的。由于酒税正当性是基于酒税权合法性之大小。因为最高税权,包括酒税权,是指诸如征多少,向谁征,在哪里征等重大涉税事宜的决策权由谁掌握?即是由一人——君主独掌,还是有全体国民共掌?毋庸置疑,酒税权力的合法性大小,取决于被管理者——纳税者的同意及其人数之多少。因此,酒税征收如果缺乏纳税者利益表达机制的支持,也就是未经纳税者同意的程序,其恶性便如定时炸弹。因为酒税权力合法性的大小决定酒税权利与义务交换公正性的大小,决定酒税治理体系的结构性及其稳定程度。以此观之,1911年以前的中国酒税及其赋税而言,其恶性显而易见。就是因为,历代百姓一直都被君主当作“资本”对待,而不是作为“根本”敬畏。就酒税而言,同样是将百姓当作敛财的对象和根据,而不是服务的对象和主人。

    第二,酒税之恶,是因为酒税征税数量的过度与方式的不当所致,加剧了酒税的恶性,侵害庶民的利益和尊严。如酒税是基于汉武帝刘彻迫于战争费用的需要而开征的,但最终酿成大面积民间的灾难也是事实。既有酒税正当性不足的问题(皇帝独断),也有征税过度与征收方式粗暴的原因,致使在聚财敛财导向下的“告缗”等非道德征税方式大肆泛滥。其危害可从汉武帝晚年颁布的《轮台罪己诏》管窥一二:“今请远田轮台,欲起亭隧,是扰劳天下,非所以优民也。今朕不忍闻……当今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修马复令,以补缺,毋乏武备而已。郡国二千石各上进畜马方略补边状,与计对”[32]。直到北宋后期,朝廷才为了增加酒税收入,便鼓励“比较务”与原酒务之间进行竞争。

    而酒税之恶性,更多是因为酒税征收过程缺乏监督,缺乏有效性。即由于对酒税权监督制衡乏力,酒税征收机构及其税吏可利用手中的酒税权,对纳税户和庶民进行大面积的利益侵害,从而加剧纳税者的酒税负担,侵害纳税者和庶民的利益及其人格与尊严。一句话,酒税的征收随意性、主观性、不确定性比较大。比如一会儿官办官收,一会儿又民办散办。即就是散办时,也会因为酒课标准和执行的不公平,引发诸多矛盾与冲突。据脱因,俞希鲁所撰《至顺镇江志》卷一五:刺守太平记载,镇江酒户,曾因摊派的酒课税额过高,引发“民愈困蹙,弃产业辍衣食以输,甚者或逃亡焉”之恶果。更有甚者,官吏们会合谋联手欺压酒户。具体说,有如下表现:

    一是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社会背景下,酒税政策经常变动,而且执行的税率标准也会频繁变动。而理由竟然是因为不同地区间的酒价不一,因此很快引发了朝廷及各级官吏们借酒税敛财的冲动。又比如,宋时“旧四川酒课岁为钱一百四十万络,自是遵增至六百九十余万缗”[33]。即一年左右时间,酒课即剧增至五倍。而夔州路,原来只有场店100余处,一年之内,也一下子增添至600余处[34]。逻辑上,税吏们为了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如果酒户限内纳税不足,就给随意定罪,甚至“虚指债务,妄起讼端,郡县急于官课,更不问有无通欠,遂使平人承认,械颈受墨,道路相望,因系坐狱,殊无虚日”[35]3533。甚至,即使发现了问题,甚至“怨誉四起,言者乞罢四川榷盐、榷酷,以安远民。”官吏们也不会认错改错,比如宋时川陕宣抚处置使张浚,便以“酒课已为军食所仰”而不愿更改。更有甚者如南宋初期,因为战局险恶、财政拮据,军费开支捉襟见肘,竟然鼓励和容忍,“八仙过海”敛财之能。

    从表中可以看出,治疗组显效20例,有效12例,总有效率94.11%,对照组显效14例,有效12例,总有效率76.47%,二者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

    二是由于朝廷各级官吏征收压力的松紧不同,对具体酒税的自由裁量尺度把握各异,加剧了酒税之恶。比如元代酒课繁苛,就是因为对外大肆扩张,财政开支空前巨大。元人刘诜因此作万户酒歌正史:“城中禁酿五十年,目断吹秫江东烟。务中税增价愈贵,举盏可尽官缗千”[36]。当然,官吏们的敛财积极性,主要是因为朝廷有鼓励酒务增收课利的奖赏办法——元丰赏格法,旨在从酒税增收中抽一定比率,直接奖励酒税官吏,具体规定:“酒务监官,年终课利增额,计所增数给二厘,酒务专匠,年终课利增额,计所增数给一厘”[37]。因此官吏们便为了获得奖赏,采用提高征税机构税入、多设征税点等方式促使酒税的增长,加剧酒税之恶。而这种鼓励征收机关多征税收的举措,国外也有,就是现代国家和政府同样也有⑦。当然为了杜绝此种现象,一些朝廷和政府也颁布过一些法令进行监督和杜绝,比如规定征税机构要将税目、税率张榜公布:“常税名物,令有司件析揭榜颁行天下”[38]。问题是,由于酒税权缺乏根本性的有效监督⑧。结果,有些酒税征收者,便竭力搜刮,不惜竭泽而渔。

    三是针对不同的酒税缴纳者,对酒税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也会加剧酒税之恶,表现在标准不一,对有权有势者是一个标准,对无权无势者又是另一个要求。如在农村征收酒税,竟以地亩多寡征收酒课,而且“酒课额有定,而民之贫富无常,贫或数赢,富或数缩,侯(江西靖安县尹胡愿——引者)为均派,随粮数之多寡定课数,贫民大便”[39]。宁宗时黄池镇的官吏,酒课“日才一二百千,商旅如云,何患难办?乃于官课之外,又多造白酒小酒,勒令行老,排担抑依,立定额数,不容少亏,所得之钱,不知何用?”[40]难怪宋元时马端临认为,“酒政之为民害至此极矣,不可不稍宽也”[41]。

    第三,酒税之恶,是因为“用之于民”税款数量不足或存在结构性不合理,以及用税方式的不公平而加剧。即因为用税环节的问题,背离了酒税征收的终极目的,从而加剧了酒税之恶。既不能造福于庶民,反倒侵害和打扰百姓的正常生活,百姓的基本生活秩序遭遇系统性风险冲击,直至官逼民反。比如基于军赋而征收的酒税,就很容易异化为各级官吏横征暴敛的借口,并将所征收上来的酒税移作他用,不是被官吏们挥霍浪费,就是中包各级胥吏的私囊,完全背离征税和用税的初衷。或正因如此,理性的朝廷,为了家天下的江山永固,通常也会下诏纠弊,减少酒税总额,防止管理腐败寻租。比如南宋淳熙三年诏,“四川酒课折估困弊,可减额钱四十七万三千五百余缗”。南宋中期,“今四川酒课累减之余,犹为络钱四百一于余万”。因此直到南宋后期,还在不断减免四川酒课[42]。

    中国如此,国外酒税也是如此。或者充实国库,增收公共资金,生产和提供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繁荣,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利益或福祉总量;
    或者引发社会危机,致使酒税成为破坏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导火索。目前国外不少国家,酒税还是重要财政收入来源,而且具有相对完备和优良的酒税征收体系。比在西班牙就根据欧盟消费税法的规定,酒税属于从量税,高度酒的税率一般按照酒精度设置。同时则在于发挥酒税调节经济,促进国民健康等功能,比如挪威人均饮酒量为6升,低于世界平均值,就是因为在其政府看来,酒价是影响酒消费水平和相关疾病的关键因素,因此便运用酒税来干预价格,通过酒税减少相关伤害实施公共健康策略。

    当然,酒税更多明显之恶在于,因为酒税征收缺乏正当性以及不公而引发纳税者抗议活动,甚至成为内乱、内战的导火索。中外因税收问题引发的系统性社会动乱,甚至王朝更替以及大规模战争的事例很多。比如宋时庆元府(浙江宁波市)翁山酒务下辖子坊十五所,宋理宗时官监酒务废罢后由民户买扑,即嘉熙四年(1240)“改坊为万户,任从民间酝造,却将额钱摊抑一县有物力之家”,致使有物力之家(乡村主户和城市坊郭户),因税负分配不公,“民被其害”而“词讼纷纷”,此后便有了“坊场改万户,贫富齐受苦”的谣言[33]391。或正因如此,美国税史学者亚当斯才一再告诫世人,重大历史事件,“其根源都是税收”。比如1635年,法国君主试图在波尔多(Bordeaux)开征葡萄酒税时,愤怒的纳税人怒吼道:“征税官去死吧!杀死征税官”[1]227。同时,酒税也导致1851年法国外省的反波拿巴起义。再比如美国1791年3月通过的《国产酒税法案》,就因为规定每加仑以国内原料酿造的酒征税9~25美分,以国外原料酿造的酒要征税11~30美分,从而引发大面积的抗税事件。

    酒税在各个国家都存在。就其表象而言,差别仅在于开征时间的早晚,税率有高有低,征收方式繁简,文明位阶高低等。但税收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即就其“目的利己、手段利他,结果为善”而言,酒税同样具有“必要的恶”之性质。因为赋税是对国民财富自由的一种消减或侵害,征税是一种手段害。或如亚当斯所言,因为“税收是强制性勒索”[1]456。但就征税终极目的在于给国民生产和供给“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利益或福祉总量看,酒税作为一个税种,也应该具备善之德性。问题是,由于酒税征收的现实情境之复杂性,以及具体征收实践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酒税既可能为善,展示其“必要的恶”之善性,也可能为恶,展示其“必要的恶”之恶性。因此,从伦理视域回望中外酒税历史的天空,既有阴晴圆缺、波诡云谲的焦虑时日,也有云淡风轻、万里晴空的惬意岁月。

    ①“榷酒钱有已分配百姓处又置酒店官酤,并诸色榷率,切宜禁断。”见董诰等著《全唐文》(卷六十六),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03页。

    ②见任红压《晚清四川酒税的创征——以〈南部档案〉为主的考察》,载于《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③李华瑞认为,北宋庆历年间,全国的酒税收入曾经高达1 700万贯,熙宁后则维持在1 300万贯左右,南宋绍兴有1 400万贯。北宋熙宁时,东京、杭州和成都府一年的酒课,就达35万贯以上。李华瑞《南宋的酒库与军费》,载于《人文杂志》,2016年第3期,第80页。

    ④财政部财政年鉴编纂处:《财政年鉴三编》,下册:第八篇“货物税”第十五章“国产烟酒类税”,1948年,第68页。

    ⑤“至外洋食物,照约免征,即以洋酒一宗,每岁入口,已及千万,宜于十年换约,删去此条。洋货之入华者,设法以收利权;
    土货之出洋者,减税以轻成本,此将来之商务不可不开也。”转引自杨自鹏《访欧归来话酒税之二——法国的酒类税收制度》,载于《中国酒》,1997年第4期。

    ⑥弗里德曼在其出版的《欧洲公报》上,他就一再抱怨,实行消费税之后反导致酗酒泛滥,民众酗酒愈演愈烈。因此主张有节制地提高消费税,以避免私酿酒;
    可适当提高专卖税;
    也应为地方自治机构和城市提供一部分收入。见弗里德曼《俄国酒垄断》,第127页。

    ⑦比如美国,也曾“为了强制执行这一税收(指开征威士忌酒税——笔者注),组建了国内收入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的前身。全国被分成十四个地区,同时有十四个地区主管。每一位主管可以得到他所在地区所征税款的1%;
    每一位税务官员可以得到他所征税款的4%。剩下的95%交给国库。这种征管制度将消费税变成了一种税收承包制度——它将征税官员置于纳税人的对立面。对于税务官员而言,他们所征收的税款越多,个人所获得的利润越多。”见查尔斯•亚当斯著,翟继光译《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32页。

    ⑧“其间课利虽不亏,或已有增剩,而官吏刻虐不为少衰。详究厥由,不独以财用窘急,转运司督迫所致,盖缘上件给钱充赏条贯,故人人务为刻虐,以希岁终之赏。”苏轼《东坡全集》(卷六十二),奏议八首,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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