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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重构、场景塑造与行动赋权: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三个基础

    时间:2023-03-23 14:50:05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罗 桥,汤皓然

    (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环境问题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一种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这种失调不仅会影响环境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会对人类社会自身构成威胁。[1]当下环境危机的爆发无疑会导致环境议题凸显并成为各国均需面对的重要议题。在国家层面,环境政策是回应环境危机的方式之一,在治理进程中其政策取向大致经历了从管制性环境政策到自愿性环境政策的转变。[2]这种转变一方面说明了治理主体范围的扩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政府与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化。在社会层面,环境运动是催生环境议题不断受到重视的重要因素,较为典型的是以资源保护和反污染为主的美国环境运动[3]和以反公害、反开发为主的日本环境运动等[4]。而在中国的环境治理实践中,政府是主要的推动者、监督者以及仲裁者[5],环境治理的推动带有自上而下的色彩。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6]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也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其中应坚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多元参与。[7]这为环境治理提供了宏观性和结构性的政策保障,同时也表明我国正在推动一场自上而下的环境治理实践过程。

    环境治理最初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主要是指运用技术手段对环境系统进行修复,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末端治理[8],然而环境问题的产生本身就具有复杂性,且中国的环境治理正面临着工业化和后工业化“双重强制”的共时性困境。[9]由此可见,环境问题更多的可能是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其成因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10]同时,环境治理并非单纯的技术性问题,更需要社会科学领域的关注以及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动员,也就是回归公众的治理参与。环境社会学作为一门关注环境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11]对“社会”这个概念的拓展已经比较明确,不只等同于社会环境的社会,也包括了自然环境的社会,呈现对社会的多元指向。可以说环境治理实际上暗含着环境社会治理这个概念,或者说环境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注重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性治理。[12]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环境治理作为治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承载社会治理中的环境治理部分。因此,构建环境治理共同体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要求,需要通过构建人人对环境有责、人人对环境尽责、人人对环境享有的治理共同体,保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整体性和完备性。

    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偏向实践和具体方法的学科,在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应主动发挥其专业作用。从已有的研究来看,绿色社会工作主要通过转变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念和扩充服务对象的社会系统张力来形塑社会工作在环境治理领域的行动机制,[13]其属于一种整体性和结构性的思考。而环境社会工作则是通过彻底剖析环境问题背后的社会呈现,不断建立“人类—环境—社会”的三者关系,以此强调社会工作者在环境治理中的在地化服务。[14]但不得不说,社会工作在干预环境议题时往往需要具象化的载体,并注重空间概念在环境治理中的运用。[15]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既是城市化进程中环境问题的聚合终端,也是环境治理体系向基层延伸的实践场域,[16]将其视为服务空间的一个选项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从以往的社区环境治理行动来看,绿色治理作为一种路径选择,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其实施过程中,居民更愿意将政府相关部门看作治理的主体,甚至将其视为一类政府绿色治理或绿色行政[17],这样的做法自然会使居民与政府等其他治理主体间的直接对话缺失。面对上述情况,国内学者一方面试图从理论范式上探讨治理主体的权力互构关系,[18]另一方面也尝试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出发,构建生态、生计、生活的三位一体行动模式,[19]以期回应治理主体间的脱嵌现象。鉴于此,社会工作者作为多元共治中的一元,参与到环境治理共同体构建,并将社区作为自身具象化载体是适宜的。然而,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以价值导向为基本认知、以关系建立为基本路径、以合理的介入方法为实践策略的学科或专业,其参与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构建所衍生出的诸多概念基础与传统的社会工作之间有何不同,应该采取何种认知基础、路径基础和实践基础作为自身的选择方向,还需要探讨和论述。

    生态危机的解决需在价值观、生活方式、技术使用方式和社会制度等方面做出变革后才能实现。[20]由此可知,仅凭技术的优化不足以将人类从污染的“危海”中解救出来,还需要进行多维的考虑。价值观是社会工作实践的基本要素之一,直接对社会工作者的行动产生指导性意义。而行动者对待生态环境的价值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个体的生态环境态度的形成。[21]起初的生态价值观受自然科学的影响,出现了以浅层生态学(Shallow Ecology)为主的理念支撑。然而在阿伦·奈斯看来,浅层生态学信奉一种人类至上的生态学观点,希望在不触动人类利益的前提下,开展对环境问题的解决。[22]为缓解人类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造成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情况,以奈斯为首的西方学者随后提出了“深层生态学”(Deep Ecology)的概念。不可否认的是,西方生态价值观对环境污染的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对西方社会发展方式乃至对资本主义发展方式的批判中,“深层生态学”都贡献了自身的力量。西方环境社会工作一直以来受到“深层生态学”的影响,逐渐将其倡导的生态正义理念纳入自身范式变革的基础。

    环境社会工作作为既关注环境保护又重视人类社会发展的学科,它试图将社会公正和环境公正一同纳入专业范畴,以期辩证看待“人类中心主义”对传统社会工作的行动影响。[23]同样,环境社会工作也不希望将自身完全投入到对“生态中心主义”的追逐中,其原因在于社会工作参与环境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一方面,需要强调社会工作对于生态环境的关切,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工作保持对人类福祉的持续思考。因此,在价值观的构建上,既不能简单否定浅层生态学的逻辑,也不能单方面将深层生态学作为自身的价值指引。

    (一) 浅层生态学中的环境治理观

    浅层生态学是西方文明在工业化发展进程中面对自身带来的负面效应——自然灾害这一事实所形成的应激性反应。[24]著名哲学家奈斯同样把以解决工业现代化带来的环境问题为目的的生态环保运动视为浅层生态学范畴。[25]在价值观层面,浅层生态学坚持的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它把人视作一切价值的来源,非人类的世界只具有外在的工具性价值。[26]可以看出,这样的观念带有一定的功利色彩,同时可以推论出人类保护自然是因为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更好地获得自身利益。这无疑是将环境视为资源,但“自然资源”这个概念本是资本主义和工业社会的产物,也就是说实际上资本主义的兴起伴随的是自然从与人类共存或人类被自然牵引变成了人类发展的资源,这可以被称作是一种发展主义的环境观。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浅层生态学将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两类。其一,技术乐观主义认为技术的滞后性导致了环境问题的出现,若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环境危机会随之解除;
    其二,现代社会制度的不完整性造成了环境问题的恶化,阻止的方法是用经济的增长掩盖其恶化的延续。[27]在西方环境社会工作体系中,以多米内利为代表的绿色社会工作所倡导的理念与此相类似。绿色社会工作者希望对西方传统现有的技术和制度进行改良,从而达到生态环境治理与人类可持续发展平衡的目标;
    并试图通过改变现有的以地缘政治社会结构为基础的权力关系,促进社会政治和经济改革,避免环境对穷人和边缘化人群生活质量的不利影响。[28]从这个方面来说,多米内利对待人与自然关系时还是侧重从宏观性和结构性的角度入手,关注的重点也从未离开过经济调适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绿色社会工作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可以被认为是“环境正义”的价值观,环境正义的理念仍然是建立在对西方现有经济和政治制度的调适上的,实际上也正是浅层生态学所倡导的价值理念。

    除此之外,西方浅层生态学者在回应深层生态学者对于“技术控”的质疑时,提出技术革新并没有忽视人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中,既便是有人类的参与,大多情况下也只是让人们学会运用现代技术反馈环境问题,甚至再让技术成为人们处理污染的“监督者”,例如环境问题在气候变化议题的研究呈现方面就少有从“气候正义”角度展开过深入思考。[29]这样一来,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还是人类被技术所俘虏,成为技术的“配品”,甚至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样的生态行动只是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简单修补。这与生态现代化理论一直强调的观点相似,即环境治理应从技术创新转变为对制度和文化机制的关注。[30]制度与文化机制都多少带有其社会属性,对他们进行改进难免会因关注社会发展的层面而忽视生态复原的部分。同时现代化一词在某种层面上就具有技术更新的特征,更多的也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物质、精神需求。总之,上述方式虽然在短时间内能改善一部分的环境窘态,但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问题还有待商榷。因此,对于环境治理中的价值观归根结底还是要重新寻找到人与自然共生的内在关系。

    (二) 从深层生态学到“环境—社会”复合型正义

    “深层生态学”这一概念是1973年由挪威哲学家阿伦·奈斯在《浅层生态运动与深层、长远生态运动:一个概要》一书中提出的。[31]它源于对浅层生态学的批判,认为自然环境中的植物等都拥有和人类平等的权力,并且在反思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时,应该从万物的内在价值出发探寻可行性路径。

    换句话说,深层生态学之所以是“深层”的,一方面在于它关注万物的存在价值和万物间的深层关联,最终目标是为了在理解人与自然深层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人类共同体与大地共同体在内的生态自我实现。[32]深层生态学强调自然环境的主体性,姑且可将其看作是一种环境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它认为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需优先考虑自然环境。这种观念着重对自然环境的部分进行考量,认为人类发展应完全受制于自然环境。可以说,深层生态学从一种价值极端转变为另一种价值极端,实际上是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但这样无疑是过分强调了生态的主体性而忽略了人的主体性意义。

    另一方面,深层生态学认为,环境复原的重要途径是通过提升个人的生态意识来实现的[33],且这种意识的建立需寓于一个复杂的关系网络中。在奈斯看来,培养人类与自然环境的深层关系必然要对“结构中的人”进行深入质疑。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处于不同阶层的人对于环境的心理需要是有一定差异的。正如马斯洛在需求层次理论中将人类的需要分为五种类型,只有当人们获得了较低层次的需求满足后才会考虑较高层次的需要。

    西方环境社会工作的研究是以深层生态学作为价值起点的,深层生态学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深刻批判,然而却忽略了人的发展需求,从而导致了社会工作方法的过度跨越。环境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既需要考虑环境保护,也需要考虑保护环境的人的发展,各个主体之间要建立的是一种平衡关系。因此,不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都不能建立系统性平衡,会造成主体偏离性。社会工作参与环境治理共同体构建,需要秉持的价值观应该是一种适中的、带有柔性色彩的价值理念。

    不管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偏向性,这种价值偏向性会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造成行为者对生态环境或是人类社会的偏向性关照。可以说,浅层生态学与深层生态学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刚性极端特征。而环境治理共同体构建所要求的是各主体之间达到平衡和谐的关系,需要把握的是一种整体性。在价值层面,社会工作参与环境治理共同体构建就要在这个整体的视角下进行,避免价值观的偏向性,才能达到“环境—社会”的双重关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超越浅层生态学与深层生态学的传统观念,在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偏离中找到平衡点,构建一种新的注重整体效应的价值观。

    “环境—社会”复合正义的价值观可谓一种在平衡环境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认知取向。其概念的呈现不仅说明了环境范畴的研究不能局限于传统的社会环境,也揭示了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天然关联的可能,甚至提示了社会工作者在行动过程中还应考虑“环境—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专业服务。具体来看,一方面,我们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在对自然环境的索取和排放上调整自身的行动策略;
    另一方面,需要对环境问题的结构性困扰之下人类发展方式和对弱势群体的关照上做出回应。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构建“环境—社会”复合型正义,有助于在环境保护和人类发展的悖论中找到各个主体之间的链接机制。社会工作者作为参与环境治理的主体之一,承担着在这个整体中的联结角色,可以对政府与公众、社区与公众和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产生一定的效应。同时,作为直接或间接对环境和公众负责的主体,社会工作者需要逐步发挥自身的黏合作用,从而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对构建环境治理的共同体建设起到一定作用。

    前文对浅层生态学、深层生态学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和学理层面的反思,同时也提出了“环境—社会”复合正义的价值观作为环境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一种理念性回应。但对于社会工作参与环境治理共同体中应该塑造怎样的环境治理场景来支撑新的价值观还需进一步探讨。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已有的塑造方式以及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的“共同体”思想,尝试为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营造另一空间。

    (一) 以“环境教育”为主的场景初探

    工业社会的出现给人类生存带来了很多机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致使大气污染、气候变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逐渐凸显。20世纪中期,为应对因人类活动而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催生出了以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为主的社会工作组织。在中国,环保性质的社会工作组织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由政府部门发起组建的具有官办性质的组织、草根性质的环保组织、高校学生自发组建的环保社团或联合体以及以网络为互动载体的环保组织。[34]可以看出,除了第一类以外,其余大多都属于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同时从已有研究可知,这些组织更侧重于通过“环境教育”的方式参与环境保护。之所以会采用该类方式主要是两方面原因所致。

    其一,环境污染防治在法律层面的保障不够。从污染生产者的角度来看,他们在没有制度等刚性条件约束的情况下,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而舍弃一部分公共利益,同时赞同生产跑步机理论的拥护者的观点,通过利益扩增来掩盖住环境的窘境。这时环境类社会工作组织为发挥自身的社会权利,就采用温和的环境教育方式,试图转变污染生产者的思想,使其将环境保护纳入其中。虽然这种方式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可想而知,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舒茨强调任何现象的出现可以通过还原主体的生活世界来加以分析。污染生产者更多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也是其生存之道,让带有资本家色彩的群体在没有奖惩制度的情况下以牺牲部分利益为代价保护环境是不太可能的。[35]72-76从公众的角度来说,他们受到乡民社会的影响较深,对于“私”的思想也是较为固化的,而环境具有公共属性,人们对于公共领域的关注自然就少于私人领域。这时采用环境教育的方式,很少在教育的过程中强调自身的专业性和主体性,无法使公众达到持续性的思维转变。

    其二,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足。环境社会工作者为了提升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关注,会到学校、社区、企业等场所进行环保类的科普宣传,让公众意识到环境问题的存在并对环境保护产生认同感,同时编写和组织出版适合不同层次读者的环保出版物音像制品等。[36]但值得反思的是,频繁的类似活动是否会使环境类社会工作组织淡化其内在价值?他们所发挥的作用是否有被替代的可能?如果被替代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如何得以保证?因为环保类社会工作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组织,需要在注重政府“让渡”的基础上,更加珍视公众的“信任”空间并正确处理好“政府—企业—公众—组织”四者之间的角色关系,这样才能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37]

    (二) 以“公众参与、公众合作”为主的场景改良

    当环境保护纳入基本国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政策相继出台之后,中国的环境治理取向逐渐显现出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思路,更注重公众的参与而非仅仅停留在公众对于环境的浅表关心。这就意味着环境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环境治理时不能只停留在对公众普及环境知识的层面,应重新思考自身的角色定位,试图增进其在环境治理中的参与感,营造“公—社”合作式的场景氛围。

    在西方,环境社会工作者通过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的评估,来与公众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38]他们认为环境影响评估是一个公共决策的过程,而非某一方的权力垄断。同时公众对于当地的环境情况更具发言权,其在评估过程中所提出的观点更能展现他们对于环境的真实诉求,这是一种重构决策结构的机制。该机制一方面是为了扩大参与群体的范围,让曾经经受过社会风险、环境风险的弱势群体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同时多元化的代表也能改变社会一定的权力和结构,使公众参与的张力得以扩大。另一方面是为了提升公众处理公共事务的个人能力,激发公众解决环境问题的创新力。他们在改善一些环境问题时,势必会通过集体学习来开展讨论,这也会增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动力。

    而在中国,环境社会工作者习惯于带领公众参与具体的环境治理活动,使他们在其中产生不同的体验感,以此增强环境治理参与的兴趣。虽然其方式对于参与者来说能收获一些浅层现象的体验,但舒茨认为现象的体验从来不是自身—行为,而总是已然—自身—行为。[35]75-82换句话说,公众所感受到的体验大多是组织者早已预想的结果,同时参与者的行动也是对组织者已然行动的再演而非行动本身。所谓已然行动,简单来说就是组织者的预想过程,带有不同于经验论的先验色彩,这可能是受组织者已有知识库存的影响。而且从环保类社会工作组织的兴起原因来看,他们的合法性很多时候来源于政府。在这种情况下,组织为了保证自身的生存,并持续地得到资助者的支持,不得不关注公—社合作中目标的达成和效果的可视化。这样一来,公—社之间的合作就自然倾向于强调组织和环境社会工作者的主体性,甚至随着合作时间的延长,公众很有可能会在意识层面将他们视为环境治理的主体,而将自己看作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这种行动和民主的原则存在不协调的可能。从实际来说,社会工作者可以帮助公众塑造一种具有地方归属感的场景,让其成为环境治理的真正主人,而环境社会工作者作为他们的协助者,这也是符合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重要理念。

    (三) 以“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构建”为主的场景塑造

    社区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场域之一,更关注区域独特性在解决公共事务时发挥的作用。因为社区既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共同体的一类缩影。居民在社区内频繁的日常互动中会形成在地文化或社会性知识,其自然会影响社区居民的一部分行为。这种带有地方情感的非制度性约束也可以说是社区所发挥的一种不同于工作单位等领域的独特优势。

    构建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一方面需要得到制度层面的保证,另一方面也需要从生活层面促进场景的塑造。我国已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立提出了要求,认为共同体应体现“人人”的元素,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也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相关基层治理政策,但专门针对社区环境治理的制度约束还不够完善,这时就更需要社会主体的多方参与。社会工作作为重要力量之一,也有必要参与到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中。通过上述的两个阶段可以看出,社会工作在该领域的行动逻辑更依赖于科学性的知识给予的行为指导,以此帮助居民参与环境治理。但从内源发展理论的角度来看,为了改善人们因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造成的社会生活、文化出现的区域性失衡,不能简单地依赖于外部力量的植入,更应该关注本土相关资源的有效利用,重视本地居民的发展能力培养,这也是社区工作所强调的提高居民自治能力。换句话说,内源发展理论认为,相较于别地的经验而言,本地人对于当地知识的熟悉程度以及当地生态、文化的需求更了解,因为他们对于日常生活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社区发展的基础上,同时从角色上看,他们不仅扮演的是资源的受益者,也是社区家园的维护者。不仅如此,从社会工作的发端来看,当其发展成为一门职业化的助人活动之前,更多的是侧重于区域为本的行动理念。在英国,圈地运动的爆发使得社会底层的人口基数扩大,大家的生计问题也受到较为严重的打击,英国借此于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提出以教区为单位帮助不同类型的群体缓解当时的困境,所谓的教区在希腊语境中指区域的意思。同时为了增进国家社会福利的发展和社会工作的发声,社会又兴起了睦邻运动,主张受过教育的社会工作者与相应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同一地方共同生活,并提供社会服务。以上所说的“教区”等虽然和现代社会所定义的社区有所不同,前者的群体同质性较强,后者的群体异质性更凸显,但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社会工作者介入社会问题时对于服务对象生活的共同环境的关注。由此可见,社会工作者在专业服务上更重视场景的搭建。

    因此,社会工作者可以试图以社区为空间,对居民进行环境治理层面的“自决式改造”,这类改造的目的是使属地居民成为行动的主体,社会工作者主要扮演引导者、支持者等角色,通过挖掘居民的自身优势,使其拥有面对困难的勇气和能力,达到间接性增能的效果。虽然起初的改造可能会使其表现出不理解或不适反应,甚至这种不适感可能转变为非语言类的反抗。但随着行为的强化,居民自然会受到环境给予自己的反作用力而慢慢适应这样的场景,并在内心萌生一种对于该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的认可感。这种无形的力量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之前认知解构的过程。这种表现从布迪厄的理念来看,可以将其归为特定场域下惯习的养成。这样一来,居民对于社会工作的后续行动就更容易理解并主动赋予其实际性的行动力。与此同时,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更需结合“环境—社会”复合正义的价值取向,尝试从环境社会工作的研究范式出发,建立人与人、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稳固社区环境治理的可持续性。

    从认知观的层面可以看出,社会工作不仅需打破浅层生态学的功利思维和人类中心主义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片面理解,同时也需要尝试革新自身的环境意识,不能只停滞在深层生态学对于唯生态论的痴迷,更多的是要重构一种“环境—社会”复合正义价值观来实现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从情境观的层面来看,社会工作更需要反思以环境教育、公众参与为主的空间弊端,试图从社区共同体的角度走入环境治理的场景塑造。在对以上两个基础进行诠释之后,我们将从实践的层面探讨政府、社会组织、公众三者之间如何形成较为合适的主体间性,从而促进环境治理主体的行动赋权。之所以强调主体间性的达成,一方面是因为中国语境下的环境治理大多是由政府发起,且由社会组织带动公众共同完成,若其中一方过多主导行动则很容易出现主体性的失衡,这样一来公众参与会走向被动,环境治理的持续性也很难得到保证。另一方面是因为环境社会工作与传统社会工作有着同样的专业价值理念,即通过对公众合理赋权,增强其主体性,进而实现公众在社区环境治理中的助人自助。

    (一) 赋权的概念界定

    环境治理在推行之初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这种模式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弊端。其原因主要表现为政府获取地方环境信息的局限性、地方在执行政府的环境治理决策时存在扭曲现象以及政府决策过程缺少多元主体的参与等,[39]上述弊端自然导致了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的失灵。为缓解其失灵的程度,政府开始试图尝试赋予社会组织一定的合法性,使这类群体发挥不同于国家权利的社会权利,同时也逐渐重视公众这一力量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性。而遗憾的是,政府的行政逻辑侧重于赋予公众在环境治理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可以看出赋权的过程更多的是对公众参与主体地位的承认过程,以此培育公众的主体意识与参与自信。[40]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目前的研究所提及的“赋权”概念更强调政府对公众赋予一种权利。在英文中,这种权利被视为“Right”的范畴,是一种主体之间的支配力量。当公众拥有权利(Right)后,他们的行动也只是停留在监督相关部门执行环境政策并对政策实施提出建议的层面,这更趋于公众对环境治理的参与,我们姑且将其称为权利式的参与。但笔者所关注的权力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政治学概念,而是带有一种“增权(Empowerment)”的含义,因为社会工作的赋权强调的是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状态。换句话说,这种赋权是当一种主体缺乏某一方面的能力时,另一个强势主体应该赋予他变革和发展的能力,而非法律意义上作为公民责任和义务的权利。

    增权(Empowerment)的概念与赋权有相似之处,它的提出是为了应对弱势群体在受到社会结构压迫下产生的无力感。这种无力感的存在可以看作是一种主体的无权。一方面表现在该类群体不能公平分配到本属于自己的生存资源,属于外部因素所导致的结果。另一方面体现在该类群体不具备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在社会学科领域中,为缓解上述的无力感,西方学者习惯通过增强弱势群体的社会互动来帮助他们获得所需要的能力以及影响日常行为的能力。[41]不难发现,这种能力的拥有不仅需要社会工作者或周围环境的加持,同样需要人们自身在社会行动中萌发对于公共事务的掌控感。国内学者将增权看作是一种理论和实践、一个目标或心理状态、一个发展过程、一种介入方式,且强调这种增权并不是赋予案主权利, 而是挖掘或激发案主的潜能,以此增进人们的自我概念、自尊、尊严感、福祉感及重要感。[42]由此看出,赋权的本质在于重新考虑环境治理中人类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以及重拾生态环境本该拥有的权力,进而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权力关系。

    (二) 富有主体性的赋权方式

    随着多元共治模式逐步成为学界所关注的议题之一,政府也在尝试着对拥有社会权力的主体适当赋权。纵观在环境治理领域的研究可以发现,大家的关注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讨政府—社会组织—公众三者的关系赋权上。首先,政府作为本土场域中给予社会组织、公众合法性的一方,它的行动逻辑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后两者的反馈方式以及最终成效。而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它的行为方式也会直接反映公众对政府的看法以及对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的理解。同时公众代表着环境治理重要的造化者,他们所获得的施展空间也会是治理持续性考虑的重要因素。至此,笔者将通过梳理政府、社会工作组织、公众在环境治理中的赋权形式和角色扮演来分析治理主体间传统的互动网络。

    从政府层面看,政府可以向社会组织和公众赋权。一方面,政府会通过项目制的形式赋予社会工作组织一定的环境治理权力。具体来说就是政府会根据每一阶段需要治理的重点推出相应的项目,社会工作组织依据自身服务的领域撰写申报书,政府在众多组织中选取较为合适的人选参与项目的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按常理社会组织是平衡政府与公众之间权力关系的中间节点,但是由于政府的权重较大,组织的天平更多是偏向政府,这时社会组织的行动也就跟着朝政府倾斜。由此可见,社会工作组织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自然转变成了政府的代言人。虽然社会组织的行动者在认知上的确有向公众靠近的想法,但遗憾的是,组织的生存、发展有赖于政府的支持,且资金的来源也和政府的满意程度息息相关;
    与此同时,组织自身的专业能力也会影响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因此,社会工作组织无形中就会弱化自身最初的主体性,甚至可能使组织行动者为迎合权力和结构效应而表现出一种“知行不合一”的状态。另一方面,政府将以职能制或功能制的形式向公众赋权,在公众获权后,他们所扮演的角色一般是政府行为的监督者等。由此可见,公众所拥有的更多的是上述所提到的权力而非权利。这样一来,公众在环境治理中的参与就很难得到能力上的提升,只是行使了政府赋予的权力。

    从社会工作组织层面看,介于目前中国对于生态文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视以及提倡环境治理中多元主体参与的现状,他们在获得了政府给予的项目后,大多会通过团队制或活动制的方式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进行赋权。在某种程度上,公众是根据社会组织的计划行动,而且公众所扮演的角色是组织的代言人。在舒茨的观念中,这是属于公众在完成组织者的已然行动,这种已然行动不是所谓的行动,而是一种行为,[35]78-82是组织者周遭世界经验中带有知识库存色彩的体现,同时不可避免的是这个已然行动会受到项目发起方的思维影响。最直接的体现是在与公众合作完成环境治理项目时较多关注量化的指标,如社会组织在社区举办的活动场次、活动的开展类型等,而忽视公众的主体性,导致社会工作组织与公众的主体间性缺失,这也意味着公众又成为了政府的二次代言人。因此,在社会工作参与环境治理时,可以尝试运用富有主体间性的行动赋权方式来构建不同的社区治理共同体。治理主体间的传统赋权方式如图1所示。

    图1 治理主体间的传统赋权方式

    (三) 维持主体间性的行动赋权

    环境问题的本质原因在于主体间性上的对立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43]简单来说,主体间性的达成是促进环境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关键问题之一。目前对于主体间性的定义存在着价值取向的差异。在舒茨看来,其中一个主体在理解另一主体的行为时,不是从自身经验模型的角度出发,而是从他人主观意义的角度理解,就是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主体间性。[35]78-82哈贝马斯在对人际关系进行分类时,强调了具有主体间性的交往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社会主体之间的换位思考。[44]而胡塞尔是从认识论的层面去理解主体间性,他认为,其产生的基础是主体所具备的同感或移情能力,且这种能力的培养需要观察主体进入行动主体的生活世界中,理解其赋予意义的意识体验。[45]总而言之,所谓的主体间性可以看作是个人对他人行动意图的理解程度与判断方式。回归政府、社会组织、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行动理解暂且视作初级主体间性的达成,而政府通过社会组织对于公众行为判断的理解姑且称为次生主体间性的达成。

    从上述关于主体间性的定义,可以对传统的赋权方式进行重新调整,主要的调整方向有两方面(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维持主体间性的赋权方式

    第一,基于政府主体的调整。政府的项目制赋权方式不仅可以面向社会组织,同样也可以面向公众,赋予公众权力去发展一些本土化环境保护子项目。但需要解释的是,在中国现实语境下,公众难免会受到社会结构的阻碍,同时公众不具备申请项目的资格。因此,政府可以尝试通过“社区”这一媒介,向公众间接赋权。具体来说就是政府赋予社区项目申报权后,社区再赋予社区居民项目负责权的过程,甚至当居民具有一定环境治理能力后,社会工作者可以鼓励公众通过社区申请社区特色子项目的权力。这样一来,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就不仅仅是执行已有的环境治理项目,而是间接培养大家的治理能力。同时这也较好地避免了社会工作组织在环境类项目的申请集权。从这一互动过程来看,社会工作者一方面可以作为潜在的支持者,鼓励居民成为社区环境治理的主人、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者;
    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使能者,协助社区居民调动自身的资源和潜能,同时做项目的策划以及专业的指导。

    第二,基于社会工作组织的调整。组织可以将工作重心从项目承接转移至项目服务,发挥组织重要的服务特点,进而为公众提供经验服务。同时,组织对于公众的服务需要接受社区和政府的评估与评价。这时,社区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帮助公众发声,保证社会工作组织在参与社区环境治理中的质量。不仅如此,社会工作者还可以帮助社区整合内外资源,为公众参与社区环境治理加持能量。这样一来,当公众申请项目时,社区就可以先考虑社区的资源能力,也是提高服务的效率和现存资源的利用率。

    由此可见,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社会工作组织、社区三者对公众参与社区环境治理的切实性帮扶。这种调整不仅制约其中一方主体性的凸显,保持主体间性的平衡,也能体现社会工作在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构建中的专业价值和存在价值,实现公众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能力提升,增强公众对于生活社区的地方归属感,这样才能更好维持公众环境行为的可持续性。

    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构建是基于中国对于多元共治模式的重视以及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对于社区为本的倡导,它同样也是有别于西方环境保护运动的一种本土实践尝试。首先,从价值观的层面出发,探讨了浅层生态学和深层生态学的环境治理观,反思了两者在应对我国的环境问题时的弊端,同时提出要重构“环境—社会”复合正义的价值观来进一步影响治理主体的行动。其次,从场景论的角度审视并批判了环境教育和参与式治理的空间改良,尝试构建一种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的不同场景。最后,从权力关系的角度讨论了维持主体间性的赋权方式,可以为其共同体构建提供更切实际的实践基础。

    但需要解释的是,目前的研究只是处于理论的初探阶段,对于社会工作如何参与到具体的社区环境治理共同体构建还需进一步思考,这样才能建立具有差别化的环境治理本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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