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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八月份专项教育笔记:消防笔记

    时间:2019-11-26 00:06:37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授课题目:“严法纪、治三松、保平安”教育整顿活动 授课时间:8月2日 授课地点:三楼学习室 授课对象:全体指战员 授 课 人:** 授课课时:一课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队列条令(试行) 第四章 单个人员的队列动作 第四章 单个人员的队列动作 第十六条 立正。立正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消防救援人员在宣誓、接受命令、进见领导和向领导报告、回答领导问话、升降国旗、迎送队旗、奏唱国歌和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歌(以下简称“队歌”)等严肃庄重的时机和场合,均应当立正。

    口令:立正。

    要领: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60度;
    两腿挺直;
    小腹微收,自然挺胸;
    上体正直,微向前倾;
    两肩要平,稍向后张;
    两臂下垂自然伸直,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
    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向前平视。参加检阅时,下颌上仰约15度。

    第十七条 跨立。跨立即跨步站立,主要用于训练、执勤和舰艇上分区列队等场合,可以与立正互换。

    口令:跨立。

    要领: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
    两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拇指根部与外腰带下沿或者内腰带上沿同高;
    右手手指并拢自然弯曲,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手心向后。携戴装具时不背手。

    第十八条 稍息。

    口令:稍息。

    要领: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
    携装具时,携带的方法不变,其余动作同徒手;
    稍息过久,可以自行换脚,动作应当迅速。

    第十九条 停止间转法。

    (一)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

    半面向右(左)——转。

    要领:以右(左)脚跟为轴,右(左)脚跟和左(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协调一致向右(左)转90度,身体重心落在右(左)脚,左(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左)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

    半面向右(左)转,按照向右(左)转的要领转45度。

    (二)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

    要领:按照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

    第二十条 行进。行进的基本步法分为齐步、正步和跑步,辅助步法分为便步、踏步、移步和礼步。

    (一)齐步 齐步是消防救援人员行进的常用步法。

    口令:齐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按照先脚跟后脚掌的顺序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
    上体正直,微向前倾;
    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
    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高于春秋常服或者冬常服最下方衣扣约5厘米(着夏常服、体能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5厘米;
    着作训服时,与外腰带扣中央同高),离身体约30厘米;
    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22步。

    (二)正步 正步主要用于分列式和其他礼节性场合。

    口令:正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踢出约75厘米,腿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
    上体正直,微向前倾;
    手指轻轻握拢,拇指伸直贴于食指第二节;
    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下沿摆到高于春秋常服或者冬常服最下方衣扣约15厘米处(着夏常服、体能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15厘米处;
    着作训服时,高于外腰带扣中央约10厘米处),离身体约10厘米;
    向后摆臂时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0-116步。

    (三)跑步 跑步主要用于快速行进。

    口令:跑步——走。

    要领: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贴于食指第一关节和中指第二节),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厘米,前脚掌先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
    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大臂略垂直,肘部贴于腰际,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内侧各距衣扣线约5厘米;
    向后摆臂时,拳贴于腰际。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

    (四)便步 便步用于队伍行进、操练后恢复体力及其他场合。

    口令:便步——走。

    要领:用适当的步速、步幅行进,两臂自然摆动,上体保持良好姿态。

    (五)踏步 踏步用于调整步伐和整齐。

    停止间口令:踏步——走。

    行进间口令:踏步。

    要领:两脚在原地上下起落(抬起时,脚尖自然下垂,离地面约15厘米;
    落下时,前脚掌先着地),上体保持正直,两臂按照齐步或者跑步摆臂的要领摆动。

    (六)移步(5步以内) 移步用于调整队列位置。

    1.右(左)跨步 口令:右(左)跨×步——走。

    要领:上体保持正直,每跨1步并脚一次,其步幅约与肩同宽,跨到指定步数停止。

    2.向前或者后退 口令:向前×步——走。

    后退×步——走。

    要领:向前移步时,应当按照单数步要领进行(双数步变为单数步)。向前1步时,用正步,不摆臂;
    向前3步、5步时,按照齐步走的要领进行。向后退步时,从左脚开始,每退1步靠脚一次,不摆臂,退到指定步数停止。

    (七)礼步 礼步主要用于纪念仪式中礼仪人员的行进。

    口令:礼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缓慢抬起,腿要绷直,脚尖上翘,与腿约成90度,脚后跟离地面约30厘米,按照脚跟、脚掌顺序缓慢着地,步幅约55厘米,右脚照此法动作;
    上体正直,两臂下垂自然伸直、轻贴身体(抬祭奠物除外);
    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行进速度每分钟24-30步。

    (八)携文件包、便携凳(椅)等行进时,统一放置于左手,左臂下垂自然伸直。

    第二十一条 立定。

    口令:立——定。

    要领:齐步、正步和礼步时,听到口令,左脚再向前大半步着地,脚尖向外约30度,两腿挺直,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跑步时,听到口令,继续跑2步,然后左脚向前大半步(两拳收于腰际,停止摆动)着地,右脚取捷径靠拢左脚,同时将手放下,成立正姿势。踏步时,听到口令,左脚踏1步,右脚靠拢左脚,原地成立正姿势;
    跑步的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踏2步,再按照上述要领进行。

    第二十二条 步法变换。

    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

    齐步、正步互换,听到口令,右脚继续走1步,即换正步或者齐步行进。

    齐步换跑步,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两臂前后自然摆动;
    听到动令,即换跑步行进。

    齐步换踏步,听到口令,即换踏步。

    跑步换齐步,听到口令,继续跑2步,然后换齐步行进。

    跑步换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跑2步,然后换踏步。

    踏步换齐步或者跑步,听到“前进”的口令,继续踏2步,再换齐步或者跑步行进。

    第二十三条 行进间转法 (一)齐步、跑步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走。

    要领:左(右)脚向前半步(跑步时,继续跑2步,再向前半步),脚尖向右(左)约45度,身体向右(左)转90度时,左(右)脚不转动,同时出右(左)脚按照原步法向新方向行进。

    半面向右(左)转走,按照向右(左)转走的要领转45度。

    (二)齐步、跑步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走。

    要领:左脚向右脚前迈出约半步(跑步时,继续跑2步,再向前半步),脚尖向右约45度,以两脚的前脚掌为轴,向后转180度,出左脚按照原步法向新方向行进。

    (三)转动时,保持行进时的节奏,两臂自然摆动,不得外张;
    两腿自然挺直,上体保持正直。

    第二十四条 敬礼、礼毕和单个人员敬礼。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

    (一)敬礼 1.举手礼 口令:敬礼。

    要领: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卷檐帽、无檐帽或者不戴帽时微接太阳穴,约与眉同高),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2.注目礼 要领: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同时注视受礼者,并目迎目送,右、左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二)礼毕 口令:礼毕。

    要领:行举手礼者,将手放下;
    行注目礼者,将头转正。

    (三)单个人员敬礼 要领:单个人员在距受礼者5-7步处,行举手礼或者注目礼。

    徒手停止间,应当面向受礼者立正,行举手礼,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
    行进间(跑步时换齐步),转头向受礼者行举手礼,并继续行进,左臂仍自然摆动,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

    携带装具、劳动工具等不便行举手礼时,不论停止间或者行进间,均行注目礼,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

    第二十五条 坐下、蹲下、起立 (一)坐下 1.徒手坐下 口令:坐下。

    要领:左小腿在右小腿后交叉,迅速坐下(坐凳子时,听到口令,左脚向左分开约一脚之长;
    女性着裙服坐凳子时,两腿自然并拢),手指自然并拢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

    2.背背囊(背包)坐下 要领:听到“放背囊(背包)”的口令,两手协力解开上、下扣环,握背带;
    取下背囊(背包),上体右转,右手将背囊(背包)横放在脚后,背囊(背包)正面向下,背囊口向右(背包口向左);
    按照口令坐在背囊(背包)上。携装具放背囊(背包)时,先置装具,后放背囊(背包)。

    (二)蹲下 口令:蹲下。

    要领:右脚后退半步,前脚掌着地,臀部坐在右脚跟上(膝盖不着地),两腿分开约60度(女性两腿自然并拢),手指自然并拢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蹲下过久,可以自行换脚。

    (三)起立 口令:起立。

    要领:全身协力迅速起立,左脚取捷径靠拢右脚(蹲下时,右脚取捷径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

    携背囊(背包)起立时,当听到“取背囊(背包)——起立”的口令后,按照放背囊(背包)的相反顺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脱帽、戴帽 (一)脱帽 口令:脱帽。

    要领:立姿脱帽时,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将帽取下,取捷径置于左小臂,帽徽朝前,掌心向上,四指扶帽檐或者帽墙前端中央处,小臂略成水平,右手放下。

    坐姿脱帽时,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将帽取下,置于桌(台)面前沿左侧或者膝上,使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

    (二)戴帽 口令:戴帽。

    要领: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取捷径将帽迅速戴正。

    (三)需夹帽时(作训帽除外),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取捷径将帽取下,左手握帽墙(女性戴卷檐帽时,将四指并拢,置于下方帽檐与帽墙之间),小臂夹帽自然伸直,帽顶向左,帽徽朝前。

    第二十七条 宣誓 口令:宣誓。

    宣誓完毕。

    要领:听到“宣誓”的口令,身体保持立正姿势,右手握拳取捷径迅速抬起,拳心向前,稍向内合;
    拳眼约与右太阳穴同高,距离约10厘米;
    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
    高声诵读誓词。听到“宣誓完毕”的口令,将手放下。

    第二十八条 整理着装。通常在立正的基础上进行。

    口令:整理着装。

    要领:两手从帽子开始,自上而下,将着装整理好(必要时,也可以相互整理);
    整理完毕,自行稍息;
    听到“停”的口令,恢复立正姿势。

    课后习题:单个人员队列动作敬礼的动作要领是什么? 动作要领: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卷檐帽、无檐帽或者不戴帽时微接太阳穴,约与眉同高),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授课题目:“严法纪、治三松、保平安”教育整顿活动 授课时间:8月5日 授课地点:三楼学习室 授课对象:全体指战员 授 课 人:何海粟 授课课时:一课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一章、 第二章、第三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第三条 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六条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课后习题: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分别是什么?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授课题目:“严法纪、治三松、保平安”教育整顿活动 授课时间:8月9日 授课地点:三楼学习室 授课对象:全体指战员 授 课 人:** 授课课时:一课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队列条令(试行) 第五章 建制单位的队列动作 第五章 建制单位的队列动作 第二十九条 集合、离散。

    (一)集合是使单个人员、建制单位按照规范队形聚集起来的一种队列动作。

    集合时,指挥员应当先发出预告或者信号,如“全站(中队)注意”或者“×分队注意”,然后,站在预定队形的中央前,面向预定队形成立正姿势,下达“成××队——集合”的口令。所属人员听到预告或者信号,原地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
    听到口令,跑步到指定位置面向指挥员集合(在指挥员后侧的人员,应当从指挥员右侧绕过),自行对正、看齐,成立正姿势。

    1.班集合 口令:成班横队(二列横队)——集合。

    要领:基准人员迅速到班长左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
    其他人员以基准人员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看齐。

    成班二列横队时,单数人员在前,双数人员在后。

    口令:成班纵队(二路纵队)——集合。

    要领:基准人员迅速到班长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
    其他人员以基准人员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

    成班二路纵队时,单数人员在左,双数人员在右。

    2.分队集合 口令:成分队——横队——集合。

    要领:基准班在指挥员前方适当位置,成班横队迅速站好;
    其他班成班横队,以基准班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口令:成分队——纵队——集合。

    要领:基准班在指挥员右前方适当位置,成班纵队迅速站好;
    其他班成班纵队,以基准班为准,依次向右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3.站(中队)集合 口令:成站(中队)——横队——集合。

    要领:队列内的站(中队)指挥员或者基准分队,在指挥员左前方适当位置,成横队迅速站好;
    各分队成横队,以指挥员或者基准分队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口令:成站(中队)——纵队——集合。

    要领:队列内的站(中队)指挥员或者基准分队,在指挥员前方适当位置,成纵队迅速站好;
    各分队成纵队,以指挥员或者基准分队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口令:成站(中队)——并列纵队——集合。

    要领:队列内的站(中队)指挥员或者基准分队,在指挥员左前方适当位置,成纵队迅速站好;
    各分队成纵队,以指挥员或者基准分队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4.大队集合 大队集合,通常规定集合的时间、地点、方向、队形、基准分队以及应当携带的器材和装具等事项。

    各站(中队)按照规定,由站(中队)值班员整队带往大队的集合地点,随即向基准分队取齐,然后,跑步到距大队指挥员5-7步处报告人数,大队指挥员整队后,向大队主要领导报告人数;
    也可以由站(中队)主要领导整队带往集合地点,直接向大队主要领导报告。例如:“大队长同志,×站(中队)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

    大队长以口令指挥集合时,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实施。

    5.大队级以上单位集合,参照大队集合的规定实施。

    (二)离散 离散,是使列队的单个人员、建制单位各自离开原队列位置的一种队列动作。

    1.离开 口令:各大队(站、中队、分队、班)带开(带回)。

    要领:队列中的各大队(站、中队、分队、班)指挥员带领本队迅速离开原列队位置。

    2.解散 口令:解散。

    要领:队列人员迅速离开原列队位置。

    第三十条 整齐、报数 (一)整齐 整齐,是使列队人员按照规定的间隔、距离,保持行、列平齐的一种队列动作。整齐分为向右(左)看齐和向中看齐。

    口令:向右(左)看——齐。

    向前——看。

    要领:基准人员不动,其他人员向右(左)转头,眼睛看右(左)邻人员腮部,前四名能通视基准人员,自第五名起,以能通视到本人以右(左)第三人为度;
    后列人员,先向前对正,后向右(左)看齐;
    听到“向前——看”的口令,迅速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口令:以×××为准,向中看——齐。

    向前——看。

    要领:当指挥员指定“以×××为准(或者以第×名为准)”时,基准人员答“到”,同时左手握拳高举,大臂前伸与肩略平,小臂垂直举起,拳心向右;
    听到“向中看——齐”的口令后,其他人员按照向左(右)看齐的要领实施;
    听到“向前——看”的口令后,基准人员迅速将手放下,其他人员迅速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一路纵队看齐时,可以下达“向前——对正”的口令。

    (二)报数 口令:报数。

    要领:横队从右至左(纵队由前向后)依次以短促洪亮的声音转头(纵队向左转头)报数,最后一名不转头;
    数列横队时,后列最后一名报“满伍”或者“缺×名”;
    站(中队)集合时,由指挥员下达“各分队报数”的口令,各分队长在队列内向指挥员报告人数,如“第×分队到齐”或者“第×分队实到××名”。

    必要时,站(中队)也可以统一报数。站(中队)实施统一报数时,各分队不留间隔,要补齐,成临时编组的横队队形(见图16)。报数前,指挥员先发出“看齐时,以一分队长为准,全站(中队)补齐”的预告,尔后下达“向右看——齐”口令,待全中队(站)看齐后,再下达“向前——看”和“报数”的口令,报数从一排长开始,后列最后一名报“满伍”或者“缺×名”。

    图16 全站(中队)统一报数时的临时队形 第三十一条 出列、入列 单个人员和建制单位出列、入列,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1步用正步,或者按照指挥员指定的步法执行;
    然后,进到指挥员右前侧适当位置或者指定位置,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

    (一)单个人员出列、入列 1.出列 口令:×××(或者第×名),出列。

    要领:出列人员听到呼点自己姓名或者序号后应当答“到”,听到“出列”的口令后,应当答“是”。

    (1)位于第一列(左路)的人员,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取捷径出列。

    (2)位于中列(路)的人员,向后(左)转,待后列(左路)同序号的人员向右后退1步(左后退1步)让出缺口后,按照本条的上述规定从队尾(纵队时从左侧)出列;
    位于“缺口”位置的人员,待出列人员出列后,即复原位。

    (3)位于最后一列(右路)的人员出列,先退1步(右跨1步),然后,按照本条有关规定从队尾出列。

    2.入列 口令:入列。

    要领:听到“入列”口令后,应当答“是”,然后,按照出列的相反程序入列。

    (二)班(分队)出列、入列 1.出列 口令:第×班(分队),出列。

    要领:听到“第×班(分队)”的口令后,由出列班(分队)的指挥员答“到”,听到“出列”的口令后,由出列班(分队)的指挥员答“是”,并用口令指挥本班(分队),按照本条的有关规定,以纵队形式从队尾(位于第一列的班取捷径)出列。

    2.入列 口令:入列。

    要领:听到“入列”的口令后,由入列班(分队)指挥员答“是”,并用口令指挥本班(分队),以纵队形式从队尾(位于第一列的班取捷径)入列。

    第三十二条 行进、停止 横队和并列纵队行进以右翼为基准,纵队行进以左翼为基准(一路纵队行进以先头为基准)。

    (一)行进,指挥员应当下达“×步——走”的口令。听到口令,基准人员向正前方前进,其他人员向基准翼标齐,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行进。纵队行进时,分队、站(中队)通常成三路纵队,也可以成一、二路纵队。行进中,需要时,用“一二一”(调整步伐的口令)、“一二三四”(呼号),以保持步伐的整齐和振奋士气。

    (二)停止,指挥员应当下达“立——定”的口令。听到口令,按照立定的要领实施,分队的动作要整齐一致;
    停止后,听到“稍息”的口令,先自行对正、看齐,再稍息。

    第三十三条 队形变换 队形变换,是由一种队形变为另一种队形的队列动作。

    (一)横队和纵队的互换 横队变纵队:
    停止间口令:向右——转。

    行进间口令:向右转——走。

    纵队变横队:
    停止间口令:向左——转。

    行进间口令:向左转——走。

    要领:停止间,按照单个人员向右(左)转的要领实施;
    行进间,按照单个人员向右(左)转走的要领实施。分队动作要整齐一致;
    队形变换后,分队以上指挥员应当进到规定的列队位置。

    (二)停止间班横队和班二列横队,班纵队和班二路纵队互换 1.班横队变班二列横队 口令:成班二列横队——走。

    要领:变换前,先报数。听到口令,双数人员左脚后退1步,右脚(不靠拢左脚)向右跨1步,左脚向右脚靠拢,站到单数人员之后,自行对正、看齐。

    2.班二列横队变班横队 口令:间隔1步,向左离开。

    成班横队——走。

    要领:听到“间隔1步,向左离开”的口令,取好间隔;
    听到“成班横队——走”的口令,双数人员左脚左跨1步,右脚(不靠拢左脚)向前1步,左脚向右脚靠拢,站到单数人员左侧,自行看齐。

    3.班纵队变班二路纵队 口令:成班二路纵队——走。

    要领:变换前,先报数。听到口令,双数人员右脚右跨1步,左脚(不靠拢右脚)向前1步,右脚向左脚靠拢,站到单数人员右侧,自行对正、看齐。

    4.班二路纵队变班纵队 口令:距离2步,向后离开。

    成班纵队——走。

    要领:听到“距离2步,向后离开”的口令,取好距离;
    听到“成班纵队——走”的口令,双数人员右脚后退1步,左脚(不靠拢右脚)站到单数人员之后,自行对正。

    (三)站(中队)纵队和站(中队)并列纵队的互换 1.站(中队)纵队变站(中队)并列纵队 停止间口令:成站(中队)并列纵队,齐步——走。

    行进间口令:成站(中队)并列纵队——走。

    要领:站(中队)指挥员或者基准分队踏步,其他分队逐次进到指挥员或者基准分队左侧踏步并取齐,然后,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

    站(中队)、分队指挥员位置的变换方法:听到口令,站(中队)长左脚继续踏1步,右脚向右前1步,进到政治指导员前方踏步,政治指导员原地踏步,副站(中队)长向前2步,进到站(中队)长左侧,副政治指导员向左前1步,进到政治指导员左侧,站(中队)长助理向左前3步,进到副站(中队)长左侧,分队长进到预定列队位置,继续踏步并取齐。

    2.站(中队)并列纵队变站(中队)纵队 停止间口令:成站(中队)纵队,齐步——走。

    行进间口令:成站(中队)纵队——走。

    要领:站(中队)指挥员或者基准分队照直前进,其他分队停止间和行进间均踏步,待指挥员或者基准分队离开原位后,各分队按照分队长的口令依次跟进。

    指挥员位置的变换方法:听到口令,站(中队)长向左前1步,进到副站(中队)长前方踏步,政治指导员向前2步,进到站(中队)长右侧继续踏步,副站(中队)长原地踏步,副政治指导员向右前1步,进到副站(中队)长右侧继续踏步,站(中队)长助理向右后1步,进到副站(中队)长和副政治指导员后中央位置并踏步,分队长进到预定列队位置继续踏步,取齐后照直前进。

    (四)大队横队(大队并列纵队)和大队纵队互换 1.大队横队(大队并列纵队)变大队纵队 停止间口令:成大队纵队,齐步——走。

    行进间口令:成大队纵队——走。

    要领:大队指挥员或者大队部照直前进,各站(中队)按照站(中队)长的口令变为站(中队)纵队,依次跟进;
    大队并列纵队变为大队纵队,大队指挥员或者大队部照直前进,各站(中队)按照站(中队)长的口令依次跟进。

    2.大队纵队变大队横队(大队并列纵队) 停止间口令:成大队横队(大队并列纵队),齐步——走。

    行进间口令:成大队横队(大队并列纵队)——走。

    要领:大队指挥员或者大队部踏步,各站(中队)依次进到左侧变为站(中队)并列纵队踏步,并向基准分队取齐,然后,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站(中队)纵队变为站(中队)并列纵队,站(中队)指挥员踏步,各站(中队)依次进到基准站(中队)左侧踏步,并向基准站(中队)取齐,然后,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

    3.站(中队)指挥员位置的变换方法,按照本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实施。

    (五)大队级以上单位队形变换参照大队队形变换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方向变换 方向变换,是改变队列面对的方向的一种队列动作。

    (一)横队和并列纵队方向变换 停止间,通常是左(右)转弯或者左(右)后转弯,必要时可以向后转。

    停止间口令:左(右)转弯,齐(跑)步——走,或者左(右)后转弯,齐(跑)步——走;
    向后——转,齐(跑)步——走(当需要向后转走时,应当先下“向后——转”的口令,待方向变换后,再下“齐步——走”或者“跑步——走”的口令)。

    行进间口令:左(右)转弯——走,或者左(右)后转弯——走。

    要领:一列横队方向变换时,轴翼人员踏步,并逐渐向左(右)转动;
    外翼第一名人员用大步行进并同相邻人员动作协调,逐步变换方向(愈接近轴翼者,其步幅愈小),其他人员用眼睛的余光向外翼取齐,并保持规定的间隔和排面整齐,转到90度或者180度时踏步并取齐,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

    数列横队和并列纵队方向变换时,第一列轴翼人员停止间用踏步、行进间用小步,外翼人员用大步行进,保持排面整齐,边行进边变换方向,转到90度或者180度后,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
    后续各列按照上述要领,保持间隔、距离,取捷径进到前一列转弯处,转向新方向跟进。

    (二)纵队方向变换 停止间,通常是左(右)转弯,或者左(右)后转弯,必要时可以向后转。

    停止间口令:左(右)转弯,齐(跑)步——走,或者左(右)后转弯,齐(跑)步——走;
    向后——转,齐(跑)步——走(按照横队和并列纵队向后转走的方法实施)。

    行进间口令:左(右)转弯——走,或者左(右)后转弯——走。

    要领:一路纵队方向变换,基准人员在左(右)转弯时,按照单个人员行进间转法(停止间,左转弯走时,左脚先向前1步)的要领实施,在左(右)后转弯时,用小步边行进边变换方向,转到90度或者180度后,照直前进;
    其他人员逐次进到基准人员的转弯处,转向新方向跟进。

    数路纵队方向变换时,按照数列横队和并列纵队方向变换的要领实施。

    第三十五条 建制单位敬礼 (一)停止间敬礼 要领:当领导进到距本单位适当距离时,指挥员下达“立正”的口令,跑步到领导前5-7步处敬礼。待领导还礼后礼毕,再向领导报告。例如:“支队长同志,×大队×站(中队)正在进行队列训练,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站(中队)长×××”。报告完毕,待领导指示后,答“是”,再敬礼。待领导还礼后礼毕,尔后跑步回到原来位置,下达“稍息”口令或者继续进行操练。

    (二)行进间敬礼 要领:由带队指挥员按照单个人员行进间敬礼的规定实施,队列人员按照原步法行进。

    第三十六条 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站(中队)长、大队长、支队长出列指挥后,其列队位置,应当由副站(中队)长、副大队长、副支队长替补。

    队列内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方法:横队、并列纵队时,副站(中队)长、副大队长右跨1步(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副政治教导员向前1步),副政治指导员向前1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政治指导员左跨1步,与副站(中队)长对齐);
    副支队长向前1步。

    纵队时,副站(中队)长向前1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副站(中队)长左跨半步,政治指导员后退1步;
    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副大队长向前1步,副政治教导员左跨半步),副教导员(副大队长)左跨半步,教导员后退1步;
    副支队长向前1步。

    第三十七条 门岗警卫执勤动作 院门处设置门岗警卫,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必须问明事由、查验证件、登记核实后放行。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一)查验证件 要领:来人距哨位5-7步时,警卫右(左)臂抬起,五指并拢,掌心向前,面对来人提示:“请留步”;
    尔后向来人敬礼:“请出示证件”。警卫伸出左手自然接证,验证后仍然用左手将证件还给来人。

    (二)交接班 要领:接班警卫距离交班警卫2-3步,两人相互敬礼,相向面对面站立,协同观察周围情况。交接班时,由交班警卫通报人员车辆出入、队容风纪检查、领导交办事项等值班情况;
    由接班警卫检查出入营门登记记录,警用器材设施完好等情况,确认无误后,进入岗位。

    交接班期间,应当保持警戒状态,限制人员和车辆通行。

    第三十八条 其他建制单位的队列动作,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实施;
    队形需要调整时,按照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的有关规定执行。

    课后习题:建制单位中如何出列、入列? 单个人员和建制单位出列、入列,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1步用正步,或者按照指挥员指定的步法执行;
    然后,进到指挥员右前侧适当位置或者指定位置,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

    授课题目:“严法纪、治三松、保平安”教育整顿活动 授课时间:8月12日 授课地点:三楼学习室 授课对象:全体指战员 授 课 人:何海粟 授课课时:一课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授予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授予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

    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消防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

    第十九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一般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一致。

    消防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消防员晋升消防救援衔,其按照规定学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时间视同工作时间,但不计入工龄。

    第二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晋升为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晋升为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晋升为二级指挥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晋升为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五)晋升为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晋升为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晋升为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三)晋升为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课后习题:初任消防员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授课题目:“严法纪、治三松、保平安”教育整顿活动 授课时间:8月16日 授课地点:三楼学习室 授课对象:全体指战员 授 课 人:** 授课课时:一课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队列条令(试行) 第六章 乘坐交通工具、第七章 国旗的掌持、升降和队旗的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六章 乘坐交通工具 第三十九条 乘坐运输车 集体乘坐运输车,通常在运输车的后侧适当位置列队,每辆车指定一名车长负责组织乘车。

    (一)登车、下车 口令:登车。

    下车。

    要领:听到车长“登车”的口令后,通常情况下,驾驶员与安全员打开后车厢板,乘车人员成二路或者四路纵队依次从车厢后侧上车,前一名上车后协助后一名上车;
    乘车人员上车后按照指定的位置就位;
    车长位于驾驶室,两名观察员分别位于车厢左前角和右后角,安全员位于左后角。背囊(背包)通常集中放置或者用于坐靠。上车后,安全员或者右后角观察员协助驾驶员关好后车厢板,并挂好安全链;
    清点人员、装备、物资后,车长向指挥员报告:“第×号车,登车完毕”。

    听到“下车”的口令后,通常由安全员或者右后角观察员协助驾驶员打开后车厢板,乘车人员按照上车的相反顺序下车;
    下车后,按照指挥员的命令,到指定地点集合。

    (二)开车、停车 口令:开车。

    停车。

    要领:车长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及时下达“开车”“停车”口令,各车依次前进或者停止。

    第四十条 乘坐客车 集体乘坐客车,通常在客车右侧适当位置列队,每辆车指定一名车长负责组织乘车。

    (一)登车、下车 口令:登车。

    下车。

    要领:听到车长“登车”的口令后,乘车人员按照编制序列,由后至前依次就坐,也可根据车长指定位置就坐,并系好安全带;
    车长位于车内右前方,两名观察员分别位于车内左前方和右后方,安全员位于左后方。携带携行物资登车时,按照先物资后人员的顺序进行;
    听到车长“开始装载”的口令后,乘车人员将物资放置在客车行李舱指定位置;
    装载完毕后,车长检查装载情况。清点人员、装备、物资后,车长向指挥员报告:“第×号车,登车完毕”。

    听到“下车”的口令后,乘车人员按照上车的相反顺序下车。下车后,按照指挥员的命令,到指定地点集合。

    (二)开车、停车 口令:开车。

    停车。

    要领:车长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及时下达“开车”“停车”口令,各车依次前进或者停止。

    第四十一条 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一)调整哨的设置 为了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行进,根据需要,在车辆必经的交叉路口和复杂路段,可以设置调整哨。

    调整哨应当设置在便于观察和指挥的位置,通常由1人担任,徒手或者持红旗、绿旗,对行进中需要停止、转弯和直行的车辆进行调整指挥;
    必要时可以增设游动调整哨,协助调整指挥。

    (二)调整指挥的要领 1.示意车辆停止:调整人员徒手时,面对车辆,左臂向前上方直伸与水平面成45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两眼平视前方,右手不动;
    持旗时,面对车辆,左手持红旗,左臂向前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右手持绿旗不动。

    2.示意车辆左转弯:调整人员徒手时,面向调整方向,右臂向前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同时向左转头45度,左臂与手掌(五指并拢,掌心向右)平直,向右前方摆动,与身体略成45度,拇指根部不超过衣扣线,回摆时中指不超过裤缝线,重复摆动3次;
    持旗时,面对车辆,左手持红旗,左臂伸直由前向上高举,右手持绿旗,右臂向前平伸指向车辆,尔后水平摆向右侧,与两肩略成一线。

    3.示意车辆右转弯:调整人员徒手时,面向调整方向,左臂向前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同时向右转头约45度,右臂与手掌(五指并拢,掌心向左)平直,向左前方摆动,与身体略成45度,拇指根部不超过衣扣线,回摆时中指不超过裤缝线,重复摆动3次;
    持旗时,面对车辆,左手持红旗,左臂伸直由前向上高举,右手持绿旗,右臂向前平伸指向车辆,尔后小臂向左内折约90度。

    4.示意车辆由左向右直行:调整人员通常位于车辆行进路线一侧,面向公路。徒手时,右臂向右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同时向右转头约45度,尔后,左臂向左平伸(要领同右臂),同时向左转头约90度,左臂向右摆动,摆至身体正前方时,小臂内折与大臂约90度,左小臂略成水平,同时向右转头约90度;
    持旗时,左手持红旗,左臂伸直由前向上高举;
    右手持绿旗,右臂向右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

    5.示意车辆由右向左直行:调整人员位置同本项第4目。徒手时,左臂向左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同时向左转头约45度,尔后,右臂向右平伸(要领同左臂),同时向右转头约90度,右臂向左摆动,摆至身体正前方时,小臂内折与大臂约90度,右小臂略成水平,同时向左转头约90度;
    持旗时,左手持红旗,左臂伸直由前向上高举,右手持绿旗,右臂向右平伸指向车辆,尔后向左摆动,摆至身体正前方时,小臂向左内折约90度。

    第四十二条 乘坐火车 集体乘坐火车,通常在站台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列队。每节车厢指定一名车厢长,由其协助乘务人员组织分队乘车。

    口令:登车。

    下车。

    要领:听到“登车”的口令后,乘车人员通常成一路或者二路纵队,依次从指定的车厢门登车,按照指定的位置就位。携背囊(背包)通常置于行李架上或者集中放置。车厢长位于车厢门附近位置。清点人员、装备、物资后,车厢长向指挥员报告:“第×号车厢,登车完毕”。

    听到“下车”的口令后,乘车人员按照上车的相反顺序下车;
    下车后,按照指挥员的命令,到指定地点集合。

    第四十三条 乘船(艇) 集体乘坐船(艇)时,通常在码头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列队,按照船(艇)长的命令,由分队指挥员协助组织实施。

    口令:登船(艇)。

    下船(艇)。

    要领:听到“登船(艇)”的口令后,乘船(艇)人员通常成一路或者多路纵队,依次从指定的舷梯或者登船(艇)地点登船(艇),按照船(艇)乘用要求到达指定的位置就位。背囊(背包)通常随身携带或者放置在指定位置。指挥员通常位于舱门位置。清点人员、装备、物资后,指挥员向上级指挥员报告。

    听到“下船(艇)”的口令后,乘船(艇)人员按照登船(艇)的相反顺序下船(艇)。下船(艇)后,按照上级指挥员的命令,到指定地点集合。

    第四十四条 乘坐飞机(直升机) 乘坐客机、运输机、直升机时,通常在停机坪或者指定地点列队,由指挥员协助机组人员组织实施登机或者下机。

    口令:登机。

    下机。

    要领:听到“登机”的口令后,乘机人员通常成一路或者多路纵队,依次从指定的舷梯或者舱门登机。乘坐客机的人员,按照指定的座位就坐,并系好安全带;
    乘坐无固定座位的运输机、直升机时,根据舱室实际情况,确定乘坐位置。指挥员通常位于舱门适当位置,安全员的位置由机组人员指定。清点人员、装备、物资后,指挥员向上级指挥员报告。

    听到“下机”的口令后,乘机人员按照登机的相反顺序下机。下机后,按照上级指挥员的命令,到指定地点集合。

    第七章 国旗的掌持、升降和队旗的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四十五条 国旗的掌持 国旗由一名掌旗员掌持,两名护旗员护旗,护旗员位于掌旗员两侧。

    掌持国旗的姿势为扛旗。

    扛旗要领:右手将旗扛于右肩,旗杆套稍高于肩,右臂伸直,右手掌心向下握旗杆,左手放下(见图17);
    听到“齐步——走”的口令,开始行进。

    图17  准备行进时的扛国旗姿势 第四十六条 国旗的升降 要领:升旗时,掌旗员将旗交给护旗员,协力将国旗套(挂)在旗杆绳上并系紧,掌旗员将国旗抛展开的同时,由护旗员协力将旗升至旗杆顶。

    降旗时,由护旗员解开旗杆绳并将旗降下,掌旗员接扛于肩。

    下半旗时,先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然后徐徐降至旗顶与旗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
    降旗时,先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然后再降下。

    升、降国旗时,掌旗员应当面向国旗行举手礼。

    第四十七条 队旗的掌持 队旗由单位主要领导指派一名掌旗员掌持,两名护旗员护旗。

    掌旗员通常由站级干部或者消防长充任,护旗员由消防员充任。掌旗员和护旗员应当具备良好的素质和魁梧匀称的体形。

    (一)掌旗姿势 掌持队旗的姿势分为持旗、扛旗和端旗。

    持旗要领:立正时,右臂自然下垂,右手持旗杆,使旗杆垂直立于右脚外侧;
    稍息时,持旗姿势不变。

    扛旗要领:听到“齐步——走”的预令后,左手握旗杆套下方约10厘米处,两手协力将旗上提,扛于右肩,旗杆套稍高于肩,右臂伸直,右手掌心向下握旗杆,左手放下;
    听到动令,开始行进。

    端旗要领:右手握旗杆套下约10厘米处,右臂向前伸直,右手约与肩同高,左手握旗杆下部,左小臂斜贴于腹部。

    (二)扛旗、端旗互换 1.扛旗换端旗 口令:正步——走。

    要领:听到“正步——走”的口令后,在左脚落地时,左手在右手腕处握旗杆;
    在右脚落地时,右手移握距旗杆套约10厘米处;
    再出左脚的同时,右臂向前伸直,左手向后压,两手协力转换成端旗姿势,继续行进。

    2.端旗换扛旗 口令:齐步——走。

    要领:听到“齐步——走”的口令后,在左脚落地的同时,收右臂,左手前推,将旗扛于右肩;
    在右脚落地时,右手移握旗杆下部,右臂伸直;
    再出左脚的同时,左手放下,换齐步行进。

    3.停止间扛旗、端旗互换,参照行进间的动作要领执行。

    (三)迎送队旗时,掌旗员、护旗员行进、转弯、步法变换和停止的口令由掌旗员下达。

    掌旗员、护旗员转弯时,按照踏步的动作要领,以掌旗员为轴同时转体,使排面向右(左)转90度,成立正姿势。

    第四十八条 队旗的授予 授予队旗时,由上级领导授旗。

    要领:授旗前,应当将旗套在旗杆上,由一名掌旗员持旗,护旗员位于掌旗员两侧,成横队立于授旗台左侧适当位置,面向队伍。当听到主持人宣布“授旗”时,掌旗员、护旗员右转弯面向授旗领导端旗正步向前,将旗交给授旗领导;
    然后掌旗员、护旗员按照相反方向正步撤至预定位置。被授旗单位主要领导带领掌旗员、护旗员正步走到授旗领导面前,此时,掌旗员位于被授旗单位领导后面,护旗员在掌旗员两侧成横队,被授旗单位领导向授旗领导行举手礼。

    当授旗领导将旗授予被授旗单位领导时(授旗领导左手握旗杆套下约10厘米处,右手握旗杆下部),被授旗单位领导双手接旗(右手握旗杆套下约20厘米处,左手握旗杆下部),然后面向队伍,成端旗立正姿势;
    此时,主持人下达“向队旗敬礼”的口令,在场全体人员向队旗敬礼。当下达“礼毕”口令后,被授旗单位领导将队旗交给掌旗员;
    掌旗员端旗与护旗员正步行至授旗台右侧适当位置,然后面向队伍,成持旗立正姿势。

    第四十九条 迎队旗 将展开的队旗持入队列时,队伍应当整队组织迎队旗。迎队旗时,通常成横队;
    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机关和指定的分队参加,按照单位领导临时规定队形列队。

    迎队旗时,主持迎队旗的指挥员下达“立正”“迎队旗”的口令,听到口令后,掌旗员(扛旗)、护旗员齐步行进,应当由正前或者左前方向队伍右翼进至距队列40-50步(或者队列正面中央适当位置)时,主持迎队旗的指挥员下达“向队旗——敬礼——”的口令,听到口令后,位于指挥位置和主席台的干部行举手礼,其余人员行注目礼;
    掌旗员(由扛旗换端旗)、护旗原换正步,取捷径向队伍右翼排头行进,当超过机关队形时,主持迎对旗的指挥员下达“礼毕”口令,队伍礼毕;
    掌旗员(由端旗换扛旗)、护旗员换齐步。队旗进至指挥员右侧3步处时,左后转弯立定,成立正姿势。

    第五十条 送队旗 将队旗持出队列时,队伍应当整队组织送队旗。送队旗时,参加人员和队形与迎队旗同。

    送队旗时,主持送队旗的指挥员下达“立正”“送队旗”的口令;
    听到口令后,掌旗员(成扛旗姿势)、护旗员按照迎队旗路线相反方向齐步行进;
    队旗出列后行至机关队形右侧前时,主持送队旗的指挥员下达“向队旗——敬礼——”的口令;
    听到口令后,掌旗员(由扛旗换端旗)、护旗员换正步,队伍按照迎队旗的规定敬礼;
    当队旗离开距队列正面40-50步(或者队列正面中央适当位置)时,主持送队旗的指挥员下达“礼毕”的口令,队伍礼毕,掌旗员(由端旗换扛旗)、护旗员换齐步,返回原出发位置。

    第五十一条 院校迎送队旗,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课后习题:为了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行进,根据需要,在车辆必经的交叉路口和复杂路段,可以如何设置调整哨? 调整哨应当设置在便于观察和指挥的位置,通常由1人担任,徒手或者持红旗、绿旗,对行进中需要停止、转弯和直行的车辆进行调整指挥;
    必要时可以增设游动调整哨,协助调整指挥。

    授课题目:“严法纪、治三松、保平安”教育整顿活动 授课时间:8月19日 授课地点:三楼学习室 授课对象:全体指战员 授 课 人:何海粟 授课课时:一课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课后习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内容是?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授课题目:“严法纪、治三松、保平安”教育整顿活动 授课时间:8月23日 授课地点:三楼学习室 授课对象:全体指战员 授 课 人:** 授课课时:一课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队列条令(试行) 第八章 检阅、第九章 仪式、授予与迎送、第十章 附录 第八章 检阅 第五十二条 在重大节日或者组织重要活动时,可以检阅队伍。检阅队伍,由党和国家领导人,支队级以上单位主官或者被上述人员授权的其他领导实施。通常由1人检阅。

    第五十三条 检阅队伍,分为检阅式和分列式;
    通常进行两项,根据需要,也可以只进行一项。

    第五十四条 检阅队伍,分为上级领导检阅和本级领导检阅。当上级领导检阅时,由本级一名领导任检阅指挥;
    当本级主要领导检阅时(由1人检阅,另1名位于检阅台或者队列中央前方适当位置面向队伍),由1名单位副职任检阅指挥。

    第五十五条 支队级单位检阅程序是:
    (一)迎队旗 迎队旗,在检阅式开始前进行,具体方法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

    (二)检阅式 支队级单位检阅式的队形,通常为大队横队的支队横队,或者由支队主要领导临时规定。列队时,队列人员可根据需要持单人装具;
    必要时,可以摆设主要装备。

    检阅式程序:
    1.检阅领导接受检阅指挥报告 当检阅领导行至本单位队列右翼适当距离时或者在检阅台就位后(当上级领导检阅时,通常由支队政治委员陪同入场并陪阅),检阅指挥在队列中央前下达“立正”的口令,随后跑到距检阅领导5-7步处敬礼,待检阅领导还礼后礼毕并报告。例如:“×××同志,××第×支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报告后,左跨1步,向右转,让领导先走,尔后在其右后侧(当上级领导检阅时,支队政治委员在支队长右侧)跟随陪阅。

    2.检阅领导向队旗敬礼 检阅领导行至距队旗适当位置时,应当立正向队旗行举手礼(陪阅人员面向队旗,行注目礼)。

    3.检阅领导检阅队伍 当检阅领导行至支队机关、各大队部、各站(中队)及保障分队队列右前方时,支队机关由副职领导、各大队部由大队长、各站(中队)由站(中队)长、保障分队由支队指定的指挥员下达“敬礼”的口令;
    听到口令后,位于指挥位置的干部行举手礼,其余人员行注目礼,目迎目送领导(左、右转头不超过45度),检阅领导应当还礼,陪阅人员行注目礼;
    当检阅领导问候:“同志们好!”或者“同志们辛苦了!”,队列人员应当齐声洪亮地回答:“首——长——好!”或者“为——人民——服务!”;
    当检阅领导通过后,指挥员下达“礼毕”的口令,队列人员礼毕。

    4.检阅领导上检阅台 检阅领导检阅完毕后上检阅台,检阅指挥跑步到队列中央前,下达“稍息”口令,队列人员稍息。当上级领导检阅时,支队政治委员陪同领导上检阅台,然后跑步到自己的列队位置。

    (三)分列式 支队分列式队形由支队检阅式队形调整变换,或者由支队主要领导临时规定。支队级以上单位分列式,应当设4个标兵。一、二标兵之间和三、四标兵之间的间隔各为15米,二、三标兵之间的间隔为40米(见图18)。

    图18 检阅标兵设置位置和标兵就位行进路线 分列式程序:
    1.标兵就位 分列式开始前,检阅指挥在队列中央前,下达“立正”“标兵,就位”的口令;
    标兵听到口令,成一路纵队跑步到规定的位置,面向队伍成立正姿势。

    2.调整分列式队形 标兵就位后,检阅指挥下达“分列式,开始”的口令,尔后,跑步到自己的列队位置;
    听到口令后,各分队按照规定的方法携带装具(掌旗员扛旗),支队、大队指挥员分别进到支队机关和大队部的队列中央前,各分队指挥员进到本分队队列中央前,下达“右转弯,齐步——走”的口令,指挥队伍变换成分列式队形。

    3.开始行进 变换成规定的分列式队形后,支队机关由副支队长或者参谋长下达“齐步——走”的口令;
    听到口令后,支队指挥员、支队机关人员齐步前进,其余分队依次待前一分队离开约15米时,分别由大队长、站(中队)长及保障分队指挥员下达“齐步——走”的口令,指挥本分队人员前进。

    4.接受领导检阅 各分队行至第一标兵处,将队列调整好;
    进到第二标兵处,掌旗员下达“正步——走”的口令,并和护旗员同时由齐步换正步,扛旗换端旗(掌旗员和护旗员不转头),此时,检阅领导和陪阅人员应当向队旗行举手礼;
    副支队长或者参谋长和各分队指挥员分别下达“向右——看”的口令,队列人员听到口令后,可以呼喊“一、二”,按照规定换正步行进,并在左脚着地的同时向右转头(位于指挥位置的干部行举手礼,并向右转头,各列右翼第一名不转头)不超过45度注视检阅领导,此时,检阅台领导应当行举手礼。

    进到第三标兵处,掌旗员下达“齐步——走”的口令,并与护旗员由正步换齐步,同时换扛旗;
    其他分队由上述指挥员分别下达“向前——看”的口令,队列人员听到口令后,在左脚着地时礼毕(将头转正),同时换齐步行进。

    当上级领导检阅时,支队长和支队政治委员通过第三标兵后,到检阅领导右侧陪阅;
    各分队通过第四标兵,换跑步到指定的位置。

    5.标兵撤回 待最后一个分队通过第四标兵,到达指定位置后,检阅指挥下达“标兵,撤回”的口令,标兵按照相反顺序跑步撤至预定位置。

    (四)检阅领导讲话 分列式结束后,检阅指挥调整好队形,请检阅领导讲话。讲话完毕,检阅指挥下达“立正”口令,向检阅领导报告检阅结束。当上级领导检阅时,由支队政治委员陪同检阅领导离场。

    (五)送队旗 送队旗,在检阅领导讲话后或者分列式结束后进行,具体方法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六条 总队级以上单位检阅程序是:
    (一)总队级以上单位组织检阅,应当建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设检阅指挥和副指挥(必要时设检阅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负责检阅的组织指挥。成建制检阅时,由受阅单位最高领导担任指挥;
    同一队伍不同建制队伍参加检阅时,由共同领导或者上级指定的领导担任指挥;
    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联合参加检阅时,由有关联合指挥机构的最高领导或者上级指定的领导担任指挥。检阅指挥陪阅时,由检阅副指挥接替其指挥。

    (二)检阅式 受阅单位队形根据检阅的目的、场地条件和单位的数量、装备等情况确定。一般分为徒步方队和装备方队。结合重大任务、演训任务组织沙场检阅时,检阅队形按照作任务编成确定,也可以由检阅指挥确定。

    徒步方队的检阅队形:成建制检阅时,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同一队伍不同建制单位参加检阅时,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也可以按照检阅指挥确定的序列排列;
    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联合参加检阅时,通常按照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序列排列,也可以按照检阅指挥确定的序列排列。

    装备方队的检阅队形:成建制检阅时,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同一队伍不同建制单位参加检阅时,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也可以按照检阅指挥确定的序列排列;
    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联合参加检阅时,通常按照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序列排列,也可以按照装备类型统一排列。

    装备方队的车辆通常成3-4路、4-6列;
    车与车的间隔为2-3米,距离:履带式车辆为5米,轮式车辆均为2-3米;
    人员一般在本方队车辆前成数列横队列队,力求与车辆排面宽度一致,后列人员与车辆相距3-5米。

    乘车检阅时,检阅指挥乘车到达检阅领导所乘车的右前方(两车头相距约5米)停车向检阅领导报告,之后,在检阅领导车的右后侧(指挥车前轮与检阅领导车后轮在一线上,两车间隔2米)陪阅。检阅领导车距受阅队列10-20米,以每小时15-20公里的速度从队列前通过,返回检阅台时,以每小时约40公里的速度行驶。

    当检阅领导行至各方队右前方时,各方队指挥员下达“××方队敬礼”的口令;
    听到口令后,位于指挥位置的干部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目迎目送检阅领导(左、右转头不超过45度),检阅领导应当还礼,陪阅人员行注目礼;
    当检阅领导问候:“同志们好!”或者“同志们辛苦了!”,队列人员应当齐声洪亮地回答:“首——长——好!”或者“为——人民——服务!”;
    当检阅领导通过后,指挥员下达“礼毕”的口令,队列人员礼毕。

    (三)分列式 分列式开始前,应当设好标兵。标兵的间隔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时,可以增设若干个辅助标兵。

    分列式行进时,按照徒步方队、装备方队的顺序行进。装备方队之间的距离为20米;
    装备方队长径大于二、三标兵之间的间隔时,可以分别下达“向右——看”和“向前——看”的口令;
    车与车的距离:履带式车辆为13米,轮式车辆均为10米;
    车与车的间隔履带式车辆为2-3米,轮式车辆均为4米;
    时速:从第一标兵线起为10公里,通过第四标兵后为10-15公里。各装备方队的指挥员应当站立于指挥车上,参阅车辆的载员(除驾驶人员外)应当站在自己的位置上;
    车辆均开窗驾驶。

    装备方队长径大于二、三标兵之间的间隔时,指挥员可以分别下达“向右——看”和“向前——看”的口令。听到“向右——看”口令后,队列人员(除驾驶人员)下颌上仰约30度并向右转头不超过45度注视检阅领导,指挥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此时,检阅台领导应当行举手礼。听到“向前——看”口令后,队列人员(除驾驶人员外)礼毕,将头转正。

    标兵就位和撤收的时机、方法由检阅指挥确定。

    总队级以上单位组织检阅时,均不统一组织迎送队旗。乘车受阅时,将队旗插在指挥车上(履带式车辆插在指挥塔门右侧,轮式车辆插在前车厢板的中央)。

    (五)检阅领导通常在检阅式结束后讲话。

    (六)装具携带方式由检阅指挥规定;
    其他动作,参照支队检阅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七条 院校的检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编组受阅分队(相当于中队、站规模)。

    第九章 仪 式 第五十八条 基本规范 仪式是队列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的重要体现。仪式的组织,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式的程序应当紧凑流畅,现场设置应当与仪式主题协调一致;

    (二)仪式的场地应当便于队伍集中,如受天气、环境等条件限制,可因地制宜;

    (三)举行仪式应当在显著、恰当位置张挂仪式会标,会标用语应当规范、简洁;

    (四)参加仪式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仪式主题,由举行仪式的单位依据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要求确定;

    (五)举行仪式应当按照规定奏唱曲目,奏唱国歌、队歌等曲目时,全体人员起立并立正,随乐曲或者指挥高声齐唱;

    (六)仪式中讲话、发言应当主题鲜明、言简意赅,通常不超过5分钟。

    第五十九条 升国旗仪式 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在节日、纪念日或者组织重要活动时,可以举行升国旗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升国旗,奏唱国歌;

    (三)向国旗敬礼;

    (四)仪式结束。

    升国旗仪式开始前,主持人向领导报告,待领导指示后,宣布仪式开始;
    奏《歌唱祖国》,掌旗员、护旗员正步或者齐步行进至旗杆下,掌旗员将国旗交给护旗员,协力将国旗套(挂)在旗杆绳上并固紧;
    国歌奏响的同时,升国旗;
    升国旗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动作要领执行;
    听到“向国旗——敬礼——”的口令后,在场人员行举手礼(不便于行举手礼的,行注目礼),注视国旗上升至旗杆顶;
    国歌毕,听到“礼毕”的口令后,全体人员礼毕;
    升国旗仪式结束时,主持人向领导报告,待领导指示后,命令队伍按照规定的顺序、路线带回。

    第六十条 开学(训)、结业(训)仪式 院校、训练机构以及支队级以上单位开学(训)、结业(训)时,可以举行开学(训)、结业(训)典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承训机构领导致辞;

    (四)学员代表讲话;

    (五)单位领导讲话;

    (六)奏唱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歌;

    (七)仪式结束。

    举行开学(训)、结业(训)典礼时,可以视情组织装备器材展示、业务技能和灭火救援演习等,邀请地方领导、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参加、观摩。

    第六十一条 誓师大会仪式 支队级以上单位执行重大任务前,可以举行誓师大会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布命令;

    (四)任务单位代表讲话;

    (五)其他代表致辞;

    (六)领导讲话;

    (七)集体宣誓;

    (八)奏唱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歌;

    (九)仪式结束。

    宣布命令,以宣布任务命令指示为主,也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同时宣布表彰奖励命令;
    任务单位代表讲话,可以宣读决心书,也可以宣读挑战书、应战书。举行誓师大会仪式时,可以视情邀请地方领导、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参加、致辞。集体宣誓时,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誓词内容由支队级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支队级以下单位组织誓师大会时,可以根据实际简化程序。

    第六十二条 凯旋仪式 队伍圆满完成任务或者其他重大活动归建时,可以举行凯旋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准备;

    (二)奏《欢迎进行曲》;

    (三)任务单位指挥员向领导报告;

    (四)向任务单位代表献花;

    (五)仪式正式开始;

    (六)奏唱国歌;

    (七)地方领导致辞;

    (八)单位领导讲话;

    (九)奏唱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歌;

    (十)仪式结束。

    凯旋仪式通常在单位驻地的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举行。向任务单位代表献花时,通常安排地方群众代表献花。

    第六十三条 组建仪式 支队以上单位和院校举行组建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组建命令;

    (四)授予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旗;

    (五)组建单位领导讲话;

    (六)授旗领导讲话;

    (七)奏唱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歌;

    (八)仪式结束。

    仪式会标通常为“×××(单位编制名称)成立大会”。授予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旗时,根据实际可以组织迎队旗、送队旗。邀请地方政府、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仪式时,如安排互赠纪念品,在授旗结束后进行;
    如安排致辞,在授旗领导讲话之前进行。

    第六十四条 转隶交接仪式 消防救援队伍建制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时,可以举行转隶交接仪式,由移交、接收单位的共同上级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监交方)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转隶命令;

    (四)交接文书签字;

    (五)转隶单位领导讲话;

    (六)移交单位领导讲话;

    (七)接收单位领导讲话;

    (八)上级领导讲话;

    (九)奏唱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歌;

    (十)仪式结束。

    交接文书签字时,移交单位、接收单位、监交方代表向主席台领导敬礼后,在签字席就座签字(监交方位中间,移交单位位监交方左侧,接收单位位监交方右侧);
    签字完毕后起立,三方相互敬礼、交换移交文书,面向主席台领导敬礼后,离开签字席,回到原座位。

    第六十五条 授装仪式 授装仪式,通常由支队级单位组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歌;

    (三)宣读授装命令;

    (四)授装、接装;

    (五)宣读接装誓词;

    (六)领导讲话;

    (七)仪式结束。

    接装誓词:我宣誓,我要像爱护自己生命一样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管理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装备;
    努力学习,刻苦训练,提高管装、用装本领;
    坚决同损害装备的行为作斗争,确保装备安全。宣誓人:×××。

    授装仪式应当列队举行。授装领导宣布授装命令后,接装领导出列至授装领导前适当位置,向授装领导行举手礼;
    授装领导将授装证书授予接装领导;
    接装领导双手接授装证书,向后转,向接装单位列队人员展示证书后入列。接装时,接装单位指定装备战斗编组,列队正步行进至新列装装备前适当位置,成一列横队立正;
    待接装领导下达“接装”口令时,装备战斗编组分别进入装备位置,编组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就位。

    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特有装备授装仪式,由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自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 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仪式 举行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命令;

    (四)颁发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命令状;

    (五)更换(佩带)消防救援衔标志服饰;

    (六)奏唱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歌;

    (七)仪式结束。

    仪式会标为“×××(单位编制名称)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仪式”。颁发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命令状时,领导齐步行进至主席台前方中间位置站立,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人员依次齐步行进至领导面前,向领导行举手礼,领导与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人员握手,向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人员颁发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命令状,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人员双手接过命令状后,成立正姿势(左手持命令状,自然下垂),再次向领导行举手礼,领导再次与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人员握手,并与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人员(站在领导左侧,右手掌心向上、四指扶命令状成立正姿势,命令状正面朝前)合影留念。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人员自行齐步行进至会场外更换消防救援衔标志服饰,领导返回主席台。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人员更换(佩带)消防救援衔标志服饰后,集体返回会场,齐步行进至主席台前,分别向位主席台的领导和主席台下与会人员行举手礼,尔后统一向左(右)转,齐步回到原位。仪式结束后,领导与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人员集体合影留念。

    举行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仪式,可以邀请消防救援人员亲属参加。

    第六十七条 授奖(授称、授勋)仪式 举行授奖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歌;

    (三)宣读奖励通令或者命令;

    (四)颁发奖励证书、奖章等;

    (五)受奖单位或者个人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仪式结束。

    颁发奖励证书、奖章等时,领奖人员在现场组织者的指挥下,齐步行进至主席台适当位置,转向领导成立正姿势(领导起立),行举手礼;
    领导还礼后,双手将证书、奖章等颁发给领奖人员;
    领奖人员双手接过证书、奖章等,成立正姿势行举手礼(左手持证书、奖章等,自然下垂)或者注目礼(双手掌心向上,四指扶证书、奖章等,小臂向前端平,证书、奖章等正面朝前);
    待领导还礼后,向后转,面向主席台下方参加仪式人员行举手礼或者注目礼,尔后统一向左(右)转,齐步返回指定位置。领奖人员较多时,可以列队分批次上主席台领奖。举行授奖仪式,可以邀请消防救援人员亲属参加。

    颁发纪念章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出仪式 举行消防救援人员退出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迎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旗;

    (四)宣读退出命令;

    (五)退出人员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退出人员向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旗告别;

    (八)送中国消防救援队伍队旗;

    (九)奏唱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歌;

    (十)仪式结束。

    消防员退出仪式,通常以中队(站、大队、支队)为单位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大会实施。干部退出仪式,由支队级以上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组织实施。组织迎队旗、送队旗,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不组织迎队旗、送队旗。向队旗告别时,所有退出人员向队旗敬礼;
    没有授予队旗的单位可以使用队徽。

    第六十九条 纪念仪式 举行纪念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礼仪人员就位;

    (三)奏唱国歌;

    (四)敬献花篮;

    (五)开展主题活动;

    (六)仪式结束。

    敬献花篮时,奏《献花曲》,抬花篮仪仗人员抬起花篮礼步行至规定的位置,摆放花篮并在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开展主题活动时,应当按照纪念仪式的主题和要求,组织致敬、宣誓、演讲等。

    第七十条 迎接烈士仪式 举行迎接烈士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整理棺椁;

    (三)奏国歌;

    (四)向烈士敬献花环;

    (五)向烈士三鞠躬;

    (六)领导讲话;

    (七)起灵;

    (八)仪式结束。

    参加仪式的人员按照规定着装。仪式开始时,仪仗人员就位,齐步或者跑步行进至指定位置,奏《思念曲》;
    向烈士敬献花环时,花环置于棺椁前端;
    起灵时,奏《思念曲》,全体人员按照统一口令向烈士敬礼,烈士灵柩登车后,礼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葬礼仪式 参加任务、训练和执行其他重大行动任务牺牲的人员,所在支队级以上单位可以为其举行葬礼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国歌;

    (三)向牺牲人员默哀一分钟; (四)致悼词;

    (五)向牺牲人员三鞠躬;

    (六)安葬;

    (七)仪式结束。

    参加仪式的人员按照规定着制服,白花等哀悼标志佩戴于左胸适当位置。仪式开始前,仪仗人员在规定位置就位。听到“默哀”或者“鞠躬”的口令,参加仪式的人员脱帽低头静默或者行鞠躬礼。

    牺牲人员棺椁覆盖国旗。

    第七十二条 迎外仪仗仪式 举行迎外仪仗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红旗队入场;

    (三)仪仗队入场;

    (四)奏国歌;

    (五)执行队长向主宾报告;

    (六)主宾在我方领导陪同下检阅仪仗队;

    (七)分列式;

    (八)仪仗队离开检阅场地;

    (九)红旗队退出检阅场地;

    (十)仪式结束。

    根据任务需要和场地条件,可以不设红旗队,也可以不组织分列式。举行迎外仪仗仪式的场所,仪仗队、红旗队的编成,以及动作要领等,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鸣笛礼的组织实施 鸣笛礼可以用于誓师、凯旋、退役、纪念、葬礼等仪式,由支队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鸣笛消防车数量通常为5-10辆,具体车数 、队形根据环境和场地等情况确定。

    鸣笛礼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鸣笛车辆在指定位置列队。指挥员通常以旗语或口令的形式下达指令。指挥员下达“预备——鸣笛”的旗语或口令后,鸣笛车辆应先鸣笛一长声表示敬礼;
    指挥员下达“停”的旗语或口令后,鸣笛车辆迅速停止鸣笛,随后鸣笛两短声表示礼毕。

    第七十四条 其他仪式的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令施行期间,应急管理部为推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重大改革举措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应急管理部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条令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

    附 录 附录一  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 (一)口令分类 口令,是队列训练和日常列队时指挥员下达的口头命令。根据下达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短促口令。其特点是:只有动令,不论几个字,中间不拖音、不停顿,通常按照音节(字数)平均分配时间,有时最后一个字稍长,发音短促有力。如:“停”“报数”“放背包”等。

    2.断续口令。其特点是:预令和动令之间有停顿(微歇)。如:“第×名,出列”等。

    3.连续口令。其特点是:预令的拖音与动令相连,有时预令与动令之间有微歇。预令拖音稍长,其长短视部(分)队大小而定;
    动令短促有力。如:“立——定”“向右——转”等。有的口令,预令和动令都有拖音。如:“向队旗——敬礼——”等。

    4.复合口令。兼有断续口令和连续口令的特点。如:“以×××为准,向中看——齐”“右后转弯,齐步——走”等。

    (二)下达口令的基本要领 1.发音部位要正确。下达口令用胸音或者腹音。胸音(即胸膈膜音)多用于下达短促口令;
    腹音(即由小腹向上提气的丹田音)多用于下达带拖音的口令。

    2.掌握好音节。下达口令要有节拍,预令、动令和微歇有明显的节奏,使队列人员能够听得清晰。

    3.注意音色,音量不要平均分配。下达口令一般起音要低,由低向高拔音。如:“向右看——齐”,“齐”字发音要高。

    4.突出主音。下达口令时,把重点字的音量加大。如:“向后——转”要突出“后”字,“向前×步——走”要突出数字。

    (三)呼号的节奏(2/4拍) ︳一 0  ︳二 0 ︳三 0  ︳四 0 ︳ ︳一 二 ︳三 0 ︳四 0  ︳ 0 0 ︳ ︳一 二 ︳ 0 0 ︳三 四 ︳ 0 0 ︳ ︳一 0  ︳二 0 ︳三 四 ︳ 0 0 ︳ 附录二 队列指挥位置示例 排面较小时的指挥位置 排面较大时的指挥位置 横队和并列纵队行进时的指挥位置 纵队行进时的指挥位置 行进间指挥员下达 “右转弯——走” 口令时的位置 停止间指挥员下达 “右转弯,齐步——走” 口令时的位置 反排行进时的指挥位置 附录三 标兵旗的规格 标兵旗规格图 附录四 符 号 课后习题:队列训练中口令分类是? 口令,是队列训练和日常列队时指挥员下达的口头命令。根据下达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 短促口令。

    2.断续口令。

    3.连续口令。

    4.复合口令。

    授课题目:“严法纪、治三松、保平安”教育整顿活动 授课时间:8月26日 授课地点:三楼学习室 授课对象:全体指战员 授 课 人:何海粟 授课课时:一课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课后习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地一百零七条内容是?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授课题目:“严法纪、治三松、保平安”教育整顿活动 授课时间:8月30日 授课地点:三楼学习室 授课对象:全体指战员 授 课 人:** 授课课时:一课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宣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按照纪律部队建设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使每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规范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提高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队伍,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坚持纪律部队建设标准的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责使命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队伍的根本宗旨。“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是这支队伍的建设方针。

    第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政治建队原则,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的号令,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纪律部队建设标准,弘扬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集中统一、步调一致,用铁的纪律打造铁的队伍。

    第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时刻听从党和人民的召唤,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发扬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战斗作风,刀山敢上,火海敢闯,召之即来、战之必胜。

    第二章 宣 誓 第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第八条 宣誓,是消防救援人员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消防救援人员,必须进行宣誓。

    第九条 宣誓的誓词 我志愿加入国家消防救援队伍,我宣誓:
    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坚决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苦练本领,不畏艰险、不怕牺牲,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一切。

    第十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的消防救援人员,应当在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时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单位领导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性质、宗旨、使命、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队容严整;
    宣誓场所应当悬挂队徽;

    (四)支队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举行迎队旗和送队旗仪式;

    (五)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队旗仪式,迎队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队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队旗应当置于显著位置;
    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组织动员、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词内容,由支队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消防员通常集体举行向队旗告别仪式;
    干部可以举行向队旗告别仪式。举行向队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出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举行消防救援人员宣誓和向队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队旗置于显著位置;
    没有授予队旗的单位可以使用队徽。

    课后习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使每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规范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提高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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