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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基地 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9-07-29 08:21:07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石油基地居民饲养宠物的行为,根据《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哈密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哈密石油基地、鄯善石油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宠物饲养管理。

      第三条宠物限养的范围

      (一)基地居民家庭饲养的观赏性犬、猫、信鸽和鸟;

      (二)禁止居民和驻基地单位饲养家禽、家畜、烈性犬科及其它动物。

      (三)禁止基地职工公寓内饲养任何类别的宠物。

      第四条限养宠物的数量

      按自管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每一户居民限定饲养1条高度低于35厘米的观赏犬,或1只观赏猫,或经驻地信鸽协会批准的信鸽(限于40只以内),同时可再饲养4只以下观赏鸟。

      第五条职责

      (一)指挥部授权哈密物业管理公司对哈密基地宠物饲养进行日常管理;

      (二)指挥部授权鄯善物业管理公司对鄯善基地宠物饲养进行日常管理;

      (三)油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免疫和检疫工作;

      (四)保卫处负责集中整治和公共场所的监管工作;

      (五)社区服务管理处负责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六)基地居民有义务对未按规定饲养宠物的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76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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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宠物饲养许可、登记管理规定

      (一)凡基地居民饲养的宠物,必须建立饲养档案,对宠物的购买、领养、转让、出生、遗失、死亡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

      (二)凡基地居民购买、领养犬、猫科类宠物,必须事先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必须到油田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到哈密地区动物防疫监督站(地址:八一路哈密第九小学斜对面,电话:7118112)进行首检,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资质,再与物业管理站签订《基地宠物饲养协议》,办理《宠物饲养许可证》。

      (三)凡基地居民饲养信鸽,必须事先持哈密地区信鸽协会许可证明和数量限定,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书面申请,经物业管理站核实后,与物业管理站签订《基地宠物饲养协议》,并办理《宠物饲养许可证》。

      (四)宠物饲养,发生繁殖(出生)事实,事后5日内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报告,并备案,到成活期后,限定在15日内处置。

      (五)宠物转让在5日前,宠物遗失、死亡在5日后,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报告,经核实后,在5日内,更改饲养协议和饲养许可证。

      (六)《基地宠物饲养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宠物饲养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七条犬科、猫科类宠物,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疫,犬科类宠物每年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将检疫结果或证明(原件)交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保存。

      第八条饲养者必须对所养宠物进行严格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犬类宠物不准伤人、不得影响邻里或他人生活;

      (二)犬类宠物不准散养,出户时必须配戴标识牌,并有成人束链携领;

      (三)犬类宠物限在本居住区内活动;不准进入商业网点、办公区、文化娱乐场所、餐厅(食堂)和基地主干道等公共场所;

      (四)犬类宠物出户发生便溺,饲养者须及时清除,不得污染环境;

      (五)不准在基地内聚众进行宠物交易或展览;

      (六)犬类宠物发生疾病时,饲养者须及时将其送畜兽部门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七)宠物饲养协议和饲养许可证不得租借、转让和涂改。

      第九条餐厅(食堂)、网点、商场经营者,必须谢绝顾客携领宠物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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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未经批准饲养宠物者,以及饲养宠物不遵守有关规定者,除定期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外,经授权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发现擅自饲养宠物的居民,即违反第三、第四条等有关规定者,限10日内处置,否则,由管理部门实行强制性处置,并处罚款:犬科宠物每只200元,猫科宠物每只100元,信鸽每只10元,观赏鸟每只5元;

      (二)发生犬咬伤人事件,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由饲养者全部承担;

      (三)违反第八条之(二)、(三)、(四)款者,每次处罚50--100元;

      (四)违反第八条之(五)款者,立即取缔,当事人每人处罚50元;

      (五)违反第八条之(六)款者,造成疫情在本区域内扩散,交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理;

      (六)违反第八条之(七)款者,一次罚款50元;遗失者,在10日内进行补办,工本费10元;违反第六条之(六)款者,每次处罚50元;

      (七)擅自饲养家禽、家畜者,即违反第三条之(二)、(三)款者,在5日内自行处置,否则,每只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经营者、饲养者违反第九条者,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准许饲养的宠物,初次办证费50元,年度管理费用标准、押金等执行宠物饲养协议(附后)。

      第十三条罚款和管理费用

      (一)哈密基地宠物饲养管理费用和罚款,授权哈密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征收。

      (二)鄯善基地宠物饲养管理费用和罚款,授权鄯善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征收。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社区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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