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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管理制度5篇

    时间:2023-10-04 18:11:03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现XXX集团信息化目标,规范公司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系统,通过计划、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软件系统管理、网络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息管理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信息管理制度5篇

    信息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现XXX集团信息化目标,规范公司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系统,通过计划、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软件系统管理、网络建设管理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控制,提高使用效率,最大程度满足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对信息管理的需求,促进公司信息化有序规范地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二级公司、各部室。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原则及职责

    第一条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一般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信息化管理应纳入到企业本身的发展战略中,要与企业未来的目标管理发展充分结合,信息化规划要适合企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阶段需要。

    (二)提前规划原则:企业信息化需要以发展的眼光,站在企业优化的高度,做好对公司信息化的中长期远景规划。

    (三)分步实施原则: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由公司信息化职能部门进行整体统一规划,具体实施将采取按计划分阶段逐步实施的过程。

    第二条信息化职能部门在公司信息化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和调整公司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方案。

    (三)根据自身专业出发对相关产品进行合理化建议和推荐。

    (四)公司各类信息系统、软硬件和网络的组建、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组织处理公司各类信息系统故障。

    第三章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

    第一条信息化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计算机及相关信息系统设备的配置技术标准等管理。

    第二条信息化职能部门负责收集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最新市场行情信息,提供建议和方案,并负责对采购的设备进行验收。

    第三条计算机或网络设备出现故障,知情人员必须及时告知运营部,由运营部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技术处理并给予修复,对不能进行修复的设备,由运营部相关人员明确故障原因,出具鉴定结果,送相关外部机构进行维修处理。

    第四章软件系统管理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信息化职能部门提出新增或修改软件相关系统模板。信息化职能部门根据各部门需求情况制定相应表单、流程。

    第二条公司软件系统由信息化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操作的技术支持和协助。所有信息化系统软件帐号由人事部向信息化职能部门信息管理人员提出分配需求,由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帐号和相关权限的分配。

    第三条各类应用软件系统(包括公司网站、销售系统、0A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等,)使用人员均应按系统要求的规

    范进行操作。

    第四条信息化职能部门负责各类应用软件系统的升级、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网络建设与网络资源管理

    第一条信息化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对网络的需求,统一规划,制定相应方案报相关领导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条公司计算机网络线路、设备、服务器均由信息化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安装、管理、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线路和设备,不得擅自拆卸设备、改变计算机配置

    第三条严禁公司人员利用公司网络资源进入非法网站、下载浏览非法信息,发布非法言论;严禁在公司电脑上保存非法资料和利用黑客等手段下载保存公司信息系统内的机密信息。对于造成违法结果的,信息化职能部门有权配合公安部门对相关日志、记录等信息进行提取和备案,并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信息化职能部门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对公司网络和安全、完好负责,定期对网络线路和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员泄漏本公司网络结构、网络布局、布线系统及软件结构、代码、软件注册码或序列号等有关网络方面的任何信息。

    第六章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一条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由信息化职能部门统一进行监控管理。

    第二条公司信息平台系统、财务管理软件系统等系统软件必须定期、定时进行数据库的备份下载,予以保存,由信息化职能部门负责

    组织信息系统的备份工作,保证系统故障后能及时恢复。

    第三条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应对本人使用的系统帐号和口令保密,由于帐号、口令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帐号拥有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信息化职能部门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负责收集、病毒木马报告,追踪最新病毒动向,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安装有效的杀毒软件或及时下载最新杀毒软件指导计算机使用人员进行病毒防范。

    第五条各部门应配合信息化职能部门做好计算机登记、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七章突发情况处理

    第一条网络系统核心设备或主干网络线路发生故障,或因服务器软硬件故障、黑客、病毒攻击,公司主要的应用系统停止服务或系统瘫痪等情况时,运营部应及时组织力量解决突发事故,恢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条突发事故发生后,信息化职能部门需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和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突发事故处理完后,信息化职能部门需组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对事故进行估,并提交分析评估报告给相关领导。

    第四条接到当地供电部门或公司内部临时停电预报,信息化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各部门作好备份和应急准备。

    信息管理制度篇2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电子信息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各个行业的发展都与互联网电子信息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的电力企业也无一不例外。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力企业的信息化发展也得到了质的飞越,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的不安全的隐患,例如电力企业的信息安全、骇客入侵等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从加强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入手,其次分析我国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的现状,最后,针对电力企业信息安全问题提出管理措施,推动我国电力企业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现状分析;管理对策

    一、提升我国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力企业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得不开始重视自身的信息化建设。电力企业信息化管理除了企业信息的基本管理和运营之外,还需要将电力系统的生产运行、用户参数、用电情况、物资系统、财务系统等方面纳入到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当前虽然电力企业已经认识到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并构建了网络架构、配备了硬件设施,但是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仍然面临着信息数据统计、系统自动化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问题。[1]其中信息安全及信息管理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更是信息化建设必须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是电力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的物理基础,除了信息系统结构和应用系统之外,电力企业还面临着用户管理问题、外部病毒或骇客入侵等威胁。一旦信息系统受到攻击或者出现漏洞,那么电力系统可能会出现局部地区断电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导致用户的权益受损,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区域的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因而,如何针对内部、外部安全威胁从技术、管理等方面制定合理的策略影响到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更会对电力企业的稳定发展造成影响。

    二、我国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管理面临着互联网入侵的严峻挑战

    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推动着电力企业信息化的步伐,每天有数以万计的电力信息数据需要通过互联网来传递,使得电力企业之间的往来越来越方便,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互联网信息在给电力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企业信息安全问题也随之出现,电力信息数据在通过电子媒介传递时就会在计算机网络上留下痕迹,如果这些数据一旦泄露或者被不法分子篡改的话将会给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电力安全系统带来严重的损失。现阶段由于我国互联网管理制度的不成熟,使得电力企业信息时常面临着网络骇客和不法分子入侵的严峻挑战,阻碍我国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电力企业对信息安全管理防护措施面临很大的困难

    电力企业的信息管理包含了对变电设备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电力传送信息系统和发电厂信息系统等信息管理,其具有分布范围广、层级分明和数据规模庞大等特点,这也是电力企业对于此类信息数据管理困难的原因之一,再加上一些域内和域外网络骇客的攻击,从而使得我国电力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防御系统和防护措施遇到很大的困难和挑战。因此这就需要电力企业系统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对于电力系统各个阶段信息数据的管理工作,如果一旦出现重要电力数据的泄露或者入侵将会给我国电力企业安全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电力企业的互联网科技技术支撑与后勤信息保障技术有待加强

    自从改革开放将市场化经济形式引入国内以来,我国的电力企业的到了迅猛发展,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电力企业对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越来越重视,一些大型企业也纷纷建立了专门的计算机安全信息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电力数据信息的管理,这也使得市场对于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优化国内市场信息管理人才的分配。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电力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还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第一,电力企业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对于后续信息数据的技术深度分析和测评管理存在很大漏洞;第二,电力企业信息安全部门进行专业信息数据分析和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对相关信息数据不能做出及时分析和管理造成大量有效数据的流失;第三,由于信息安全管理队伍人员的流动比较频繁,造成信息安全部门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导致后勤信息保障技术跟不上电力信息数据的更新。

    三、加强我国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的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电力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结构的优化

    优化电力企业的内部信息安全数据管理结构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这就要求电力企业要加强对于内部信息数据安全管理结构的建设,合理规划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分配工作,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权责统一。同时也要组织稳定性和专业性强的信息安全队伍,加强对于信息数据系统的安全监测工作,对于不同模块、不同层级的数据信息设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构架,保障电力企业信息数据通过互联网科技进行安全有效的传输。

    (二)加强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防护预警机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信息安全数据保护工作,就需要增加对于计算机网络的合理利用,开发研制本企业的信息安全传输中预防泄露程序,设计严密的内网信息传输路径,安装隔离强化系统加强对入侵外网信息的监督预警机制,并制定合理的危机解决方案。例如,20xx年榆林地区某电力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电力信息数据的传输安全,聘用了专业的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团队作为该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研发和设计了一套强化隔离外网信息入侵的防盗预警程序,防止企业信息的泄露和预防骇客和不明身份人入侵。[2]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要加强对企业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就需要为信息数据传递建立相对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同时也要求企业内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管理人员的责任于意识,能够对于相关信息数据的修改、变更做出及时的更新管理。[3]设立安全的信息传输密码程序,保障企业信息数据传递的安全性,推动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向着更加科学化、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四、结语

    互联网科技时代的到来,需要电力企业在实现数据信息化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建立安全可靠的数据传播环境,才能更好的预防电力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国电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军军,赵明清,李辉,冯梅。企业信息安全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J].信息网络安全。20xx(10).

    [2]李文武,游文霞,王先培.电力系统信息安全研究综述[J].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xx,39(10):140-144.

    [3]朱瑜庆,张根保,任显林。标准化的企业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探索与研究[J].现代制造工程。20xx(02).

    信息管理制度篇3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公司作风建设,宣传廉洁文化,预防利用职务及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做好公司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使公司所拥有的信息在经营活动中充分利用,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树立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1.3定义:

    廉洁:清白高洁,不贪污,从不使用公家的钱来养活自己(不贪污),就是指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和诚信,正直的风气。

    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人、物理环境及其基础设施)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

    业务单位:与公司有一切业务(含但不限于供货、施工、促销合作等关系)往来或联系的单位或个人。

    1.4职责权限

    3.1总经办负责廉洁文化建设方向的指引,对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具有监督和最后裁决权。

    3.2监察部负责监督和执行廉洁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督,对举报和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3行政部负责廉洁文化和信息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接收和申报处理公司员工收受和外部财物。

    3.4信息部负责公司所有文件资料的分类存档和保存,对电子存档资料进行定期整理和备份,并做好文件防盗和密码保护工作。

    3.5各部门:具有共同维护公司廉洁文化建设和信息保密工作的权利,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对公司廉洁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具有监督和举报权。

    2.主要内容:

    2.1廉洁自律规定

    2.1.1不准收受任何业务单位的个人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1.2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业务单位的,必须及时向公司行政部申报统一处理。具体需申报的情况如下:

    业务单位不回收的样品和商品赠品;

    业务单位节假日馈赠的礼品、礼篮等;

    业务单位赠送的其他具有实际价值实物、活动等。

    业务单位组织的集体考察、学习、旅游等外出活动;

    业务单位赠送的无法拒绝的各类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1.3不准向业务单位及其个人借贷钱物。

    2.1.4不准在各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2.1.5不借业务办理之机,对各业务单位吃、卡、拿、要。

    4.1.6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1.7工作中不弄虚作假,按规定收集整理好各类基础资料,不做假帐或帐外账。

    2.1.8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公关或业务接待必须经总经办批准后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2.1.9不准接受可能对商品和设备供应价格、工程施工价格的业务合作行为产生影响的钱、物馈赠和宴请。

    2.1.10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2.1.11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

    2.1.12严禁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的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2.2信息安全

    2.2.1公开信息:公司已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如公司宣传册、产品或公司介绍视频等。

    2.2.2保密信息:公司仅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的信息,一旦泄露,将可能给公司或相关方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公司投资计划等。

    2.2.3根据信息价值、影响及发放范围的不同,公司将保密信息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公开四个级别。

    绝密信息:关系公司前途和命运的公司最重要、最敏感的信息,对公司根本利益有着决定性影响的保密信息,如:公司订单,重大投资决议等。

    机密信息:公司重要秘密,一旦泄露将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保密信息如:未发布的任命文件,公司财务分析报告等文件。

    秘密信息:公司一般性信息,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保密信息,如:人事档案,供应商选择评估标准等文件。

    内部公开:仅在公司内部公开或仅在公司某一个部门内公开,对外泄露可能会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保密信息的保密信息,如:年度培训计划,员工手册,各种规章制度等。

    2.2.4公司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技术图纸;

    生产细则、工程BOM、SOP及治具资料;

    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财务信息,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账户账号;

    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2.2.5除公司已经正式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在信息网络系统中未公开的信息;

    未经授权对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信息(包括系统文件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修改、复制和删除等;

    未经授权查阅他人邮件;

    盗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故意干扰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的畅通运行;

    从事其他危害信息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安全的活动。

    2.2.6公司保密信息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2.3违规追责处理

    2.3.1公司所有员工一经任何人发现或内外部举报有违廉洁自律的行为,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证,将追究责任人所造成的责任损失,并进行违规处罚,对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2.3.2除公司公开的信息外,任何人将公司的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口头传达、电子邮件、上传网络、存储拷贝、拍照影印、复印资料)对外泄露或散布出去的,公司将从源头上追究信息泄密者,经查实后立即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处理。因信息泄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形象受损时,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附则

    3.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xx有限公司所有。

    3.2本制度自20xx年8月9日起实行,暂定实施1年。

    信息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开发,提供注册、维护、查询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公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内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和辖区内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 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九条 金融机构的编码和码段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第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一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报人民银行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业机构信息服务,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

    第十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基础信息,金融机构地区信息,金融机构法人信息,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附1)。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基础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信息,包括9项内容。

    (一)金融机构编码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各金融机构编制的唯一标识码。

    (二)金融机构全称指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名称全称。

    (三)金融机构分类编码指金融机构编码的第一至第六位编码。

    (四)金融机构级别指金融机构在其法人内部所处地位。

    1、“0”代表总部,指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委员会等法人机构。

    2、“1”代表代报机构,指境外金融机构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指定的,代表境外总公司履行中国境内义务和职权的机构。

    3、“2”代表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事业部分支机构。

    4、“3”代表事业部,指金融机构设立的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业务反映、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独立性并持有监管当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部门。

    (五)直属上级机构编码指被赋码机构直属的上级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总部、代报机构的直属上级机构编码为十四个“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的金融业机构信息不含此项。

    (六)直属人民银行机构编码指金融机构所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当地如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为代管其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境外金融机构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七)机构状态指金融机构即时经营状态。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1”代表清算中,指金融机构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2”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已经撤销。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地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详细地区信息,包括10项内容。

    (一)机构所在国家和地区编码,采用《GB/T 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国家的两位拉丁字母代码。

    (二)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码采用《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六位数字代码。

    (三)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名称,编码采用《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的县、县级市、区、旗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五)是否直属省会、首府地区,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是否直属省会或自治区首府。“0”代表否,“1”代表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所属法人的信息,包括9项内容。

    (一)法人或代报机构名称指被赋码机构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法人全称。代报机构的此项信息填写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全称。

    (二)法人所在地指金融机构法人注册地,境内法人采用《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6位数字代码。代报机构采用其境外法人所在国或地区的《GB/T 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2位拉丁字母代码。

    (三)代报机构所在地指境外金融机构指定的境内代报机构所在地,采用《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6位数字代码。

    (四)金融机构分类指按《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对金融机构所作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

    (五)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经济成份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划分。“0”代表国有相对控股,“1”代表国有绝对控股,“2”代表集体相对控股,“3”代表集体绝对控股,“4”代表私人相对控股,“5”代表私人绝对控股,“6”代表港澳台相对控股,“7”代表港澳台绝对控股,“8”代表外商相对控股,“9”代表外商绝对控股。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信息,并由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六)上市状况,指金融机构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0”代表境内上市,“1”代表香港上市,“2”代表其他境外上市,“3”代表未上市。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此信息。

    (七)法人状态指境内金融机构法人或代报机构的境外法人即时的经营状况。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1”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2”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法人已经撤销。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反映金融机构因信息变更引起金融机构编码改变的情况。

    编码变更原因分为:“1”代表金融机构一级分类变更,“2”代表金融机构二级分类变更,“3”代表金融机构三级分类变更,“4”代表金融机构所在地跨省变更,“5”代表其他原因变更。 应连续记录金融机构编码变动情况。

    第四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

    第二十条 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填写一式二份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资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将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附4),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应按要求填写一式二份新增境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将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6),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金融机构总部应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一式二份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7),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将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填写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8),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六条 新设立金融机构,其金融机构分类编码不在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范围内的,该金融机构应于批准成立3 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正式文件以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材料,申请新增金融机构分类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实后,应以正式文件逐级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文件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二十七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新增地区代码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的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五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备案。金融机构变更境外分支机构金融机构信息,由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分类、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应填写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需变更金融机构编码的,要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重新赋码,并做好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的维护。同时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附件10),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信息的,应填写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附10),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于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截至上年年末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中国人民银行据此修改“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信息。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因故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三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变更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提出变更地区代码的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依据总行批复修改相关金融机构编码信息。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编码变更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

    第六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销

    第三十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备案。金融机构撤销境外金融机构信息,由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因故撤销,应提供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附11)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撤销备案材料,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附12),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七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撤销地区代码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提出撤销地区代码的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依据总行批复修改相关金融机构信息。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编码撤销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注册、维护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对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或者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利用金融业机构信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从事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因过错给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从事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学院信息化建设进程,规范信息化工作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保证学院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与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数字校园平台在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成立学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全校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是:

    1、负责审议学院信息化建设的规划与经费预算;

    2、审议和批准学院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及校园网安全的规章制度;

    3、确立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

    4、对学院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条 学院网络信息中心是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分期实施学院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部门信息化建设进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数据标准的制定和公共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与信息员,信息化工作要列入部门工作计划;作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充分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部门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监督学院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部门信息员负责部门网上办公信息的发布和部门二级网页内容的更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项信息化建设,完成好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任务。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数字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和集成,学院各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信息系统、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基础应用等。

    第七条 学院各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学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部门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业务部门提出应用需求,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需求和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对于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将由学院组成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后进行立项建设。

    第八条 根据“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的建设原则,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均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安排申报。

    第九条 对于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需成立主管院领导、业务应用部门、网络信息中心和财务、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参与项目的调研考察、招标采购等工作。网络信息中心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项目完成后,立项部门需要把项目主要的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等)提交一份给网络信息中心,以保证网络信息中心参与后期维护和信息系统的等级备案工作。

    第十条 对于各部门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学院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标准进行。应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权限归各建设部门所有。建设部门要保证对系统数据及时更新维护,并配合网络信息中心做好信息系统的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作为学院信息系统建设的常规队伍,各部门信息员应按时参加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应用系统培训活动,熟练掌握各应用系统的操作方法,及时做好部门内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应用系统的推广使用和部门内部信息的更新。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方面内容。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网络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连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校内各种应用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

    第十二条 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负责对校园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学院数据中心内各服务器的运转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升级,对数据进行统一备份,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和各服务器的`正常运转。学院各部门负责其主管的二级网页上的信息安全、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安全和系统内的数据安全。各部门有责任做好部门业务系统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保存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用户上网记录。

    第十四条 学院对上网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在学院主页上发布全院性重要信息必须经党委宣传部或院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布;各部门发布的部门网页信息由该部门负责信息管理的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

    第十五条 学院校园网办公系统、内部通信系统、校园短信平台等均为支撑学院教学管理及行政办公功能的工作平台,任何人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内容及对组织和个人进行污蔑、诽谤等有碍工作秩序的信息。对违反规定者,网络信息中心将依据本条例封闭其用户帐号,并视情节交由学院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 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作将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部门要在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写明信息化工作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将定期进行信息化工作的考核工作,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成绩优秀的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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