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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一通三防管理体系

    时间:2020-09-24 12:05:55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年 月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系统及主扇运行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善、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改变采区及以下(包括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我矿南区瓦斯涌出量相对较高,必须设专用回风巷,在系统未形成前要制定有关措施。东区瓦斯涌出量小,不设专用回风巷,但必须制定有关措施。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矿井所需风量每月计算核定一次。各系统、工作面、硐室的风量、风速、温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矿井有关规定。矿井每旬对矿井风量进行两次全面测定(逢5和10日进行)。遇有巷道贯通和系统调整以及风量变化等情况时要随时测风,并做好记录填入台帐。

    4、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支护不完整的巷道。

    5、在大巷等主要系统开掘峒室,准备新采区、新水平等其回风流进入生产采区时,要制定专项串联通风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采掘面都应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如遇到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并制定串联通风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集团公司通风部备案。形成分区后,必须及时改为独立通风,严禁因风量不足实行串联通风。

    6、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贯通安全措施,通风科编制专项调整风量的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科、队干部要现场指挥,确保巷道贯通后,及时调整系统,符合有关规定。掘进巷道与盲巷,老窑及情况不明巷通贯通,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贯通工作。

    7、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独立通风系统进行设计,未完全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回采工作面不得进行安装和生产。回采工作面停产后要及时组织设备回收,确保停采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8、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
    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主扇性能测定报告,报集团公司机电部、通风部备案。

    9、矿井每季度要组织机电科、通风科、维运队、机分厂等单位至少对主扇风机的设备、设施、监测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主扇必须在合理工作状况稳定区内运行,改变主扇工作状况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1、主扇及其附属装置必须有反风功能,要保证完好、可靠,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满足反风要求,反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矿井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矿每季度要组织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12、矿井主扇必须连续运行,因检修、停电等原因主扇停止运行,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通知当日值班长和机电、通风部门采取措施,停风区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由矿总工程师或当日值班长迅速确定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13、风机房备用主扇必须完好,能在10min内启动,倒换主、备扇时,要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通知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通风科长、机电科长。通风科负责组织对矿井总回风量进行检测,测定结果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14、通风科每月至少组织通风人员对矿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回风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5、矿井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由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分析、处理,处理结果当日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要建立主扇停风台帐、记录,认真做好记录工作。

    (二)测风管理制度 1、对测风员的要求 (1)测风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瓦检经验,对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熟知本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按其要求严格执行。

    (3)熟知本工种操作和使用仪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维修常识,懂得测风站的规格质量要求和管理制度,并掌握对风量等的有关计算、修正和填表方法。

    (4)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5)及时准确填写有关报表和井下测风牌板,每次测风结果次日上午报通风科长,矿总工程啧审批,报送有关单位。

    2、测风时间:
    1)矿井的测风时间规定为每月的逢5日和逢10日进行,当日必须全矿测定完。

    2)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逢5日和逢10日进行测风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说明特殊原因,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更改时间,但推移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3、测风地点和测风方法:
    (1)矿井总进、回风巷道、采区进、回风巷道,回采工作面巷道的测风,必须在按要求设置的测风站以内进行,其余地方所测视为无效。

    (2)硐室测风地点,必须在硐室调节风窗处实测后,再在该硐室进回风处用“减差法”实测,二者选具最小值,否则视为无效。

    (3)局扇供风量的测量,必须在局扇15m处按要求设置的临时测风站以内进行,风筒出口风量在工作面最末一节风筒出口处实测,否则也视为无效。

    (4)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应选在巷道断面规整、支护良好、无空顶片帮、前后10米巷道内无障碍物和拐弯的地点。

    (5)测风所用仪表,必须按规定时间内,由集团公司通风实验室和国家承认的计检员鉴定合格的仪表,否则所测数据示为无效。

    (6)测风牌板悬挂位置:测风站前后不大于2米范围内,距地高度1.5米,巷道行人一侧。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是防治重大瓦斯事故的第一道防线,通风科、队必须贯彻落实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2、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等级鉴定。

    3、所有采、掘、开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硐室、煤仓、使用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闭墙、采区及矿井总回风巷等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4、瓦期检查次数的规定 我矿所有作业人员的采、掘、开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均规定为每班三次;
    当班不生产的采、掘、开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工作面区域的闭墙每班检查一次;
    无人工作区域的密闭每5天检查一次。

    5、我矿南区瓦斯涌出量相对较大,各采、掘、开工作面每班均必须设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东区瓦斯涌出量小,所以东区相邻的掘进与掘进,回采与掘进或掘进与开拓工作面可设一个瓦斯检查员。

    6、通风队技术员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采掘布置变化情况及时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经通风科长批准后执行。

    7、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路线、地点、时间和内容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内的瓦斯情况,每次检查结果分别记录在巡回检查图表和瓦检牌板上,检查时间与计划图表规定的时间不得超过15min,每检查完一个巡回都要向通风调度汇报,严格做到检查图表,瓦斯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8、瓦斯记录牌板规定:
    (1)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必须悬挂瓦斯牌,并认真及时填写其内容包括: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班次、检查人姓名等。

    (2)瓦斯牌板必须悬挂在醒目处,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
    进风流的瓦斯牌设在进风巷内距工作面煤壁20—30米范围内(采用“两进一回”通风方式时,靠近尾巷的进风巷风流的瓦检牌设在通风横贯的上风侧10—20米处)。

    工作面风流及上隅角的瓦检牌设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煤壁10-15米的范围内。

    回风巷风流瓦检牌设在回风巷距回风巷口10-15米的范围内(采用“两进一回”通风方式时,设在回风横贯两侧20米范围内的顺槽内)。

    专用回风巷的瓦检牌设在专用回风巷口栅栏处。

    (2)开掘工作面:
    工作面风流的瓦检牌距迎头不大于50米的范围内。

    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检牌设在巷道内距回风口15—20米范围内。

    局扇处的瓦检牌设在局扇管理牌板处。

    (3)闭墙、回采工作面副巷与尾巷间贯眼挡风墙、临时停风区的瓦检牌设在栅栏或挡风墙前。

    (4)机电硐室的瓦检牌设在其回风侧。

    (5)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的瓦检牌设在其测风站内。

    (6)无人工作,但却通风的其它局部通风工作面瓦检牌设在距工作面煤壁5—10米范围内。

    (7)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附近不大于20米范围内。

    (8)所有瓦检牌必须悬挂在顶板良好,无淋水,位置明显的地方。

    9、瓦检员必须执行班中和班后汇报制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现场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瓦检员的命令,不得拖延,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10、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必须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实行双人电话汇报制度。

    (2)交接班时,必须由交班人在巡回图表上签字,并交清本班存在问题及下班注意事项等,同时接班人在交接班者图表上签字,切实做到交接清晰明了,隐患及时汇报和处理。

    (3)交接班地点在编制巡回图表时指定,并设立标志牌,交接班双方在交接牌上签字,并交清交接时间、检查区域、遗留问题,如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电停风和重大通防隐患时,必须在工作面现场交接班。

    (4)每名瓦检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否则按脱岗论处。

    (5)瓦检员交接班牌板位置:工作面电话处。

    11、瓦斯监测日报和调度日报的审批制度。

    (1)制表 a、瓦斯监测日报表由每天0点班的监测室值班员负责统计、制表,要保证瓦斯监测日报能体现各监测地点的瓦斯情况,包括:每班的瓦斯平均浓度,最大值和出现最大值的时间,日平均瓦斯浓度等,对瓦斯探头进行拆装,调校等时要在备注栏中说明。

    b、调度日报表每日由瓦检班组长负责将当日交回的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的瓦斯情况加以汇总。对当日存在的问题隐患和主要工程量,必须填写在对应栏里请领导审阅。

    (2)审批 a、报表务于次日8点班由通风队长,通风科长,矿总工程师,矿长逐级审批。

    b、通风部门值班干部必须班班审阅台帐,详掌握井下各地点瓦斯情况,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有隐患早处理。

    (3)报送:
    瓦斯监测日报和瓦斯调度日报表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分别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生产矿长、安全处长、调度室、通风科长等,绝不允许积压。

    12、当班发生的瓦斯超限必须当班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同时汇报处理瓦斯超限所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

    13、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科、劳资科每季度对瓦检员的定员情况核定一次,人员不足时由矿长负责配备。

    14、要加强对瓦检员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确保其稳定性,瓦检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瓦检员调动必须经得矿总工程师的批准。

    15、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瓦斯检查制度检查瓦斯,熟练掌握瓦斯检查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空班漏检,凡出现脱岗漏检,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开除留用等行政处分。对防治瓦斯,处理通风瓦斯隐患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排放瓦斯是一项慎重细致的工作,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的名单,责任必须落实到具体人员,排放瓦斯人员要学习贯彻排放瓦斯措施,熟练掌握瓦斯排放操作规程。

    二、主扇排放矿井瓦斯:
    1、矿井有计划停电,事先必须制定停风期间和恢复通风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科、机电科做好排放瓦斯的准备工作,安全部门按照措施要求设置警戒,并监督执行。

    2、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应事先将防爆门或其它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

    3、在主扇出风口瓦斯不超过2%时(必须保证最远采区的风流瓦斯排出以后),再逐渐将风门关闭。

    4、通风系统恢复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到1%以下时,瓦斯人员可进入风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含0.75%),且稳定30min后主扇排放瓦斯才算结束,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5、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风流短路办法控制工作面风量,抑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出风流和混合风流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

    三、局扇排放巷道内瓦斯 1、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内瓦斯按照瓦斯积存浓度分级管理排放。

    (1)临时停风,经检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由现场瓦检员汇报通风调度,启动局扇进行排放。

    (2)临时性停风,经检查证实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分别大于1%和1.5%时,汇报通风科长、矿总工程师,经批准由通风调度值班长制定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3)在矿井东区排放瓦斯时由通风区技术员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4)在矿井南区排放瓦斯由通风科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当瓦斯浓度大于3%时,由通风科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通风部、局总工程师审批,同时要求局救护队现场参加排放。

    (5)所有排放瓦斯的地点必须由矿总工程或通防副总负责组织,通风科、安全处、机电科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瓦斯排放工作,矿总工程或通防副总担任现场指挥,具体指挥排放工作。

    4、瓦斯排放措施中应明确排入瓦斯路线,风流方向,风量控制的方法,各种电气设备情况,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内容。

    5、明确停电撤人的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巷道、硐室,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与排入瓦斯相连通的巷道口专人设立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排放串联通风地点瓦斯时,必须先从进风方流向第一台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风机所担负的区域瓦斯排放结束后,第二台局扇才能按照有关规定送电排放瓦斯。

    7、启动排瓦斯风机前,必须先检查风机及开关前后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人工启动风机。

    8、打开密闭墙排放瓦斯时,从上到下进行,撬落顶部第一块料石(闭墙板)时,停止施工,等瓦斯溢出。同时检查溢出气体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小于1%时,打开第二块料石(闭墙板),以此类推,打开闭墙。打闭墙时,应使用铜锤,铜撬棍等工具,严禁使用铁质工具。

    9、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控制排出瓦斯的浓度,严禁“一风吹”,排放独头巷道瓦斯采用排瓦斯三通(预先设置)或断开风筒,利用风筒对接面积大小进行调节进风量,抑制瓦斯排出量,排放全风压采煤工作面瓦斯,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控制瓦斯涌出量,保证回风流和全风压汇合风流的瓦斯浓度符合措施规定。

    10、排放瓦斯的风筒不得有死弯,不得受挤压,风筒必须接牢固,杜绝风筒断开引发事故。

    11、排放瓦斯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参加人员,责任具体落实排放瓦斯人员必须学习排放瓦斯措施,并在学习记录上签字,排放过程中严格执行排放措施。

    12、排入瓦斯后,经检查确定,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且稳定30min无异常变化,排放瓦斯工作才算结束。

    13、排放瓦斯结束后,排放人员及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加强巷道贯通时的通风瓦斯管理,防止因巷道贯通引起风流混乱,引起瓦斯积聚,造成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

    (2)炮掘巷道在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相距50m前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由生产科下达巷道贯通通知书。

    (3)巷道贯通前,通风科要制定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措施,通风区根据措施在贯通前20m提前按措施施工,做好系统调整准备工作。

    (4)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措施中要求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图纸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调风设施的位置,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变化情况。

    (5)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综掘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另一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作业,并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检查风筒及监控设施完好情况。

    (6)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安全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流中的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正常作业。

    (7)每次放炮前必须在两上工作面均有专人按规定设立警戒,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联巷贯通时,一个工作面放炮,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8)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安全员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和瞎炮处理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只有等两个工作面检查完毕,确认无异常后方可进行下一个循环的作业。

    (9)巷道贯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格贯通警戒设置与管理,在措施中要明确规定。

    (10)巷道贯通全过程由分管副矿长统一指挥。贯通时,生产科长、通风科长亲临现场,安全科长现场监督。

    (11)巷道贯通后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并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通风队根据通风科制定的措施调整风流,安排立即构筑设施,实现全风压通风。当系统完善,风流稳定,风速符合规定,瓦斯、二氧化碳分别不大于1%和1.5%时,方可恢复工作。

    2、盲巷管理制度 (1)盲巷管理是通风、瓦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盲巷管理,防止重大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盲巷管理制度。

    (2)凡井下独头巷道、各类峒室、水仓等,其长度大于6m,并且不通风或风速低于规定要求等通风不良者,即为盲巷。

    (3)生产、地测等部门在设计采掘工作面布置时,要尽量考虑全面,防止产生盲巷。

    (4)生产队组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严禁井下乱开口,产生盲巷。

    (5)巷道需要新开口时,必须先由地测科下达巷道开口通知单,发到生产、安全、通风等部门,以便加强通风瓦斯管理。

    (6)生产队组在地测科标定开口位置,并接到开口通知单后,方可开口作业,如因作业队组私自开口形成盲巷,追究相关队组和责任人的责任。

    (7)如果因探巷等施工形成的盲巷,施工完毕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并由通风部门对盲巷进行封闭,对停止施工形成的盲巷,通风部门要及时封闭,实行挂牌管理。

    (8)为保证通风区密闭工作按时完成,要求回采面结束后25天内将正付顺槽内的设备、材料回收完毕,巷道废弃后,25天将设备材料回收完 ,整个工作面回撤工作由矿调度室统一协调安排,必须有通风队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9)凡因无计划停风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者,由带班长、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负责立即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标,否则追究责任。

    (10)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汇报,不论什么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通风队必须砌筑临时闭墙,重新恢复使用时依照排瓦斯规定进行。

    (11)井下各类硐室深度超过6m,宽度超过1.5m时,必须设置回风巷,安设调节窗,否则视为盲巷。

    (12)服务于水平或采区的水仓必须是双仓,且自水仓入口至泵房巷道内风流畅通,且风量不小于100m3/min,否则在水仓入口设栅栏门,严禁人员入内,水仓清理时,必须将水排净,保证风量达到要求,否则必须安设局扇,严格按排瓦斯有关规定执行,独头水窝长度不得超过6m,否则视为盲巷。

    (13)所有井下密闭应构筑在距巷口不超过5m的位置。除挡风墙外,其余闭墙均应在巷口设规整的栅栏,并揭示警标,设置瓦检箱或瓦检牌。水管、轨道、电源等一切导体不得进入盲巷。

    (14)废弃的采区煤仓、溜煤眼,当上部巷道已密闭后,通风部门制定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在该煤仓或溜煤眼下口应采用砌碹或用其它方式永久密闭。

    回采工作面专用回风巷的设置及其管理 1、瓦斯专用回风巷的设置:
    (1)我矿南区瓦斯涌出量相对较高,在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应考虑进行设置排放瓦斯专用回风巷,否则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2)瓦斯专用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其支护方式,支护强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专用回风巷贯眼的间距不得大于50米,以解决工作面及上隅角瓦斯不超限为准,但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我矿的回采工作面瓦期尾巷布置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采用“一进两回”或“两进一回”的通风方式。专用回风巷严禁并做排放瓦斯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4)回采工作面专用回风巷巷的回风流必须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一翼会风巷或总回风巷。

    2、瓦斯尾巷的管理:
    (1)必须在回采工作面尾巷巷口设栅栏门,揭示警标,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栅栏门上锁,只有本工作面瓦检员能携带开启尾巷栅栏门钥匙,进入巷口检查瓦斯。但需要进入尾巷时,必须经过工作面带班长派专人陪同瓦检员进入,严禁一人进入尾巷。

    (2)我矿回采工作面瓦斯专用回风巷浓度按不超过1.5%控制。

    (3)在专用回风巷巷内进行巷道维修,密闭施工,排水、防尘等工作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科长跟班现场指挥,并在瓦斯浓度低于1.0%,且有瓦检员全过程监护的情况下进行。

    (4)专用回风巷内原则上不允许铺设轨道,铁管、电缆等导电物体。因工作需要必须铺设的,必须在进入尾巷前设置绝缘隔离段,严禁杂散电流导入,尾巷以里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静电积累。

    (5)专用回风巷全长度必须保证0.5m/s以上风速,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盲巷,否则必须接入风筒供风。并保证风机可靠运行,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一旦停风必须按照有关程序限量排放瓦斯。

    (6)必须保证系统稳定,设施可靠。同时使用的横贯数量不得超过2个。通往采空区的密闭必须是永久性设施且保证严密不漏风,通往顺槽的横贯至少要求在两端分别板密,满面抹泥,保证不漏风,并挂牌管理,每班进行检查。

    (7)风流进入专用回风巷前要进行有效净化除尘,专用回风巷内不得有煤尘堆积。

    (8)要及时维修巷道,保证专用回风巷有效的通风断面,保障行人安全障通,维修后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的4/5。

    (9)过排瓦斯横贯后,要对尾巷进行永久封闭。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管理是“一通三防”工作的重要环节,局部通风也是瓦斯事故的多发环节,必须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提高局部通风工作质量,杜绝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

    2、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和检修鉴定:
    (1)局部通风机由机电、通风部门双重管理,通风科、机电科要建立局扇管理台帐。

    (2)局扇使用完毕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出井交机分厂检修。

    (3)机分厂对出井的局扇检修完毕,送交设备库。队组使用前,要提出局扇安装申请,由管理科室审批后,通风科制定局扇设计、机电科制定供电设计。必须通知机电科、通风科共同进行验收鉴定,鉴定内容为局扇的电流、电压、高压衬垫不漏风,吸风量、电气失爆等内容。通风科、机电科建立局扇鉴定台帐,未经检修鉴定的局扇不得入井。

    (4)安装完毕后,由安全科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5)井下运行的局扇每半年至少出井检修一次,通风科要建立局扇动态管理台帐。

    3、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及管理规定:
    (1)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凡需要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时,提前3天由分管的业务科室向通风科下达通知单。

    (2)通风科接到通知单后,派通风队测风员到现场实测风量,然后根据巷道开口通知书和施工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局部通风机安装设计审批单”,并进行审批后下发相关单位。

    (3)机电科设备库接到局扇设计后方可向使用单位发放局扇,使用单位在领取后下井并按设计位置进行安装。

    (4)局扇安装好后经机电、通风、安全等有关单位按设计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否则通风区有权不予送接风筒,巷道不得开口施工。局扇投运的同时,通风区要在风机处悬挂局部通风管理牌板。

    (5)我矿所有安装使用局扇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及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实行自动切换的专用局扇和生产局扇以及开关应设置明显标志,开关至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大于10m。

    (6)我矿井下采掘供电要分开,所有掘开工作面实现“三专”和瓦斯电、风电两闭锁。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掘开工作面,遇专用风机停止运转,切换成生产风机运行时,风电闭锁装置应闭锁工作面动力设备电源,生产风机只能做保安使用,只有在排除故障,恢复专用风机运行的情况下,才能人工恢复送电,恢复作业。严禁甩开风电闭锁装置,恢复送电。

    (7)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如果一个掘面用一台局扇 不能满足通风要求的情况下,必须制定措施,方可允许用两台局扇供风,严禁使用一台局扇向两或两个以上工作供风和三台以上(含三台)局扇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

    4、风筒管理:
    (1)在局部通风机安设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通风队负责延接风筒,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2)风筒要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吊挂,要求逢环必挂,吊挂平直,接头严闭不漏风,严禁风筒挤压,风筒必须反压力,无破口,严禁反接头和花接头,异径风筒要设过渡节,拐弯处设弯头,严禁拐死弯。

    (3)风筒的百米漏风率不得大于10%,风筒的出口风量必须保证工作面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瓦斯浓度控制在规定值以下,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m。测风员至少每旬进行一次局扇吸入风量和风筒出口风量的测定,特殊情况,随时测定并有记录。

    5、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管理:
    (1)使用局扇通风的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凡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局扇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局扇计划停风审批单”,经机电、通风、安全等部门审核,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凡有下列情况者,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必须及时汇报登记。

    ① 未经矿总工批准,随意停止局扇运转。

    ② 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

    ③ 局扇本身故障。

    ④ 临时停工巷道没有采取钉栅栏或密闭,而停止局扇送风。

    ⑤ 风筒中途脱节,形成工作面无风。

    (3)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时,必须立即汇报,跟班队干或带班长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检员向通风调度汇报,安全员向安全值班室汇报。

    (4)瓦检员必须监督责任区内的局扇运转情况,并在班中汇报瓦斯时一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建立局扇运转日志。

    (5)不论什么原因,工作面停风后,停风区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独头巷道口必须设置栅栏,并挂明显标志牌。在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经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直过1.5%时,压入式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风机,如停风区瓦斯浓度大于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按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制定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6)对下列情况,按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未逐事故处理:
    ① 工作面停风后,未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

    ② 工作面停风后,仍有人在停风区继续工作。

    ③ 工作面停风后,独头巷道未设置栅栏、警标。

    ④ 恢复停风巷道供风时,没有按规定排放瓦斯。

    ⑤ 局扇运转正常,但风筒中途脱节无人处理,造成工作面无风。

    (7)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科、通风科、通风队、机电科等有关单位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8)局部通风机应尽可能采用独立通风,不能采用独立通风,局部通风机处于被串联位置时,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的局部通风机关 必须安设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

    (9)局部通风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通风部门每月要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总结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整改措施。

    关于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监测准确,灵敏有效,进一步强化安全监控系统的运,使用管理,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走上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真正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现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体制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安全处长负监督、检查职责,通风科负责日常监督考核,组织协调及技术指导,通风队对监测组直接领导管理,通风队监测组负责系统运行,设备安装、维护、回收等日常业务工作。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及考核。各施工单位负责使用管理。

    二、部门职责 (一)、通风科 1、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验收工作。

    2、根据上级部门的总体规划及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制定、修改安全监控系统的总体设计,指导系统的技术升级。

    3、根据开工通知单或作业规程要求,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监测监控标准,制定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监测装置的安装设计,并下发给通风调度、监控中心、施工队组等有关单位。并对机电科供电设计进行考核。

    4、安全监控“装置”安装后,组织通风队、机电科、安全科、施工单位等进行验收、移交。

    5、工作面结束或施工地点因故停产时,组织协调监测设施的回撤、回收。

    6、负责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组织、协调、考核管理。

    7、安全监控系统出现运行故障,数据错误、控制失灵等情况时,进行考核追究。工作面及采区影响1小时,矿井影响30 分钟,负责按事故组织分析处理。

    (二)通风队 1、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监测 组直接领导管理。

    2、按规定配齐配足安全监测人员。

    3、安全监控人员按特殊工种对待,积极与培训科联系,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严禁无证上岗。

    4、组织监测人员进行通风管理知识及瓦斯监测操作技能培训工作,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5、制定并完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系统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传感器巡回检查、调校制度,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措施,设备回收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责任考核制度。设计完善设备仪表台帐、系统运行日志、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记录等台帐,并定期检查、认真落实。

    6、通风队瓦检员是安全监控系统现场监督检查第一责任人,瓦检员在汇报瓦斯含量时,必须汇报现场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系统设备的动态情况。

    7、通风调度是矿井“一通三防”的调度指挥中心,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当班出现的监控系统故障、瓦斯报警超限等情况,必须及时分析,组织处理,并及时汇报值班长及有关领导,做好上传下达,认真落实处理结果,做好相关记录。

    8、通风调度调度员、值班长要不断观察各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局扇开停状态和设备馈、断电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测室发出指令,查明原因、进行处理,若发现瓦斯超值报警,当报警超过3分钟未收到监控中心汇报,必须立即向监控中心查询,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

    三、通风队监测组 1、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安全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2、保证监控中心信息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电及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行。

    3、安全监控中心必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每班1人,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班。

    4、必须建立井下值班制度,保证井下有故障时,在8小时内处理完好,井下无法处理的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

    5、按照监测装置安装设计通知单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瓦斯探头、局扇监测,断电器等监控设施的安设工作。

    6、对安全监控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按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维修、调校。

    7、及时掌握现场监测设施的使用情况,开掘面及时补充监测电缆,回采面及时回收监测电缆。

    8、工作地点结束及回撤时,按通知要求回收监控设施。

    9、坚持每天对井下工作地点断电器进行远控断电试验。对不能断电的工作面,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及矿调度。

    (四)机电科 1、采掘工作面开工生产,制定供电设计时,必须考虑监控系统要求,明确供电系统安全断电标准,明确断电开关、断电线路,并提供断电条件。

    2、需要安设监控系统工作面的供电设计通知单,必须下发给通风队安全监控中心一份,监控中心要建立登记台帐,做好记录。

    3、施工地点使用的分路开关,入井前机分厂必须建立断电试验台帐,否则不得入井。安装前必须检查、验收。确保开关的远控断电性能完好、有效。

    4、保证监测分站电源的正常供电。

    5、凡与监控系统有关的供电设计,必须经通风科审核、鉴字,否则不得下发。

    (五)矿调度室 1、接到安全监控中心、通风调度汇报工作面断电器不能断电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面生产,分析原因,组织处理,并向值班长汇报,直至断电功能恢复正常。

    2、接到监控中心、通风调度汇报安全监控系统因故障原因停运时,必须立即分析原因,10 分钟内拿出处理意见,组织处理。

    3、接到监控中心、通风调度汇报工作地点瓦斯超限时,必须在5分钟内向值班长汇报,值班长必须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六)施工单位 1、各施工单位即是监控系统的使用者,又是管理者,必须严格按照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2、监测系统安设好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区、队长是本单位监测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副队长是当班安全监测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各施工地点50m范围内的监测电缆由施工单位负责吊挂整齐。

    4、各施工单位根据机电设计,负责瓦斯断电器与工作面分路开关(远控断电线路)的连接,并确保能切断电源。

    5、设备在运行期间,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接监测线路、各类传感器、断电控制线。

    6、各单位技术员在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控电缆和电源线的吊挂、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负责向全体施工人员贯彻学习。

    7、安设在各变电所的监测分站由维运队管理,安设在其它地点的监测分站由分管区域的队组管理。

    8、监控电缆敷设后,由分管区域的队组管理。有电机车通行的巷道归维运队管理,采区轨道巷由盘区队管理,采区皮带巷由皮带队管理,东区采区巷道由东区辅助管理,各施工单位责任区内监测电缆归各队组管理。

    9、安装在采掘工作面、上隅角等需要移动的传感器,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移动。

    10、工作面进行供电设备安装时,必须根据供电设计通知单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安装时间,提前报通风调度、监测中心。安装时,监测人员必须到现场,将监控设施一并安设、测试,确保断电功能可靠后,方可向工作面供电生产。

    三、技术标准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工作地点瓦斯浓度、一氧化碳、风速、负压、温度、风机开停、风门开停、主扇开停及主要巷道皮带、溜子、机组的开停等进行全面监测。必须具备自动报警、自动断电、故障闭锁、断电器反馈检测,所有测点、测值、断电/复电状态能够监测、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并有实时曲线和历史曲线显示。

    2、保持安全监控系统连续运行,监测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监控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瓦斯监控系统必须畅通无阻,不得无计划停运、中断。

    3、监控主机只能安装运行监控的系统软件,不得安装与监控系统无关的软件,并严格执行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措施。

    4、监控中心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当班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负责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及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在监控系统运行时,如出现报警、断电等情况,在3分钟内必须向通风调度、矿调度汇报,并认真填写事故记录。接受井下工作人员汇报及通风调度、矿调度指令,组织、指挥井下工作人员及时处理监控系统故障,设备隐患。按时打印各种报表、认真检查监控系统传真报表、监控日报,确保准确无误。

    5、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上级部门要求及矿井实际情况,井下各工作地点瓦斯断电设备设置如下:
    1)310首采区回采工作面:(安设瓦斯传感器九个) ①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在2-102副巷距工作面10m---15 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监测工作面瓦斯浓度。瓦斯报警点≥0.8%,断电点≥1.2%,复电点<0.8%。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副巷内全部非本安全型电器设备。

    ②回风流瓦斯传感器:在2-102副巷工作面推进方向前方第一个贯眼以里10-15m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监测回风流瓦斯浓度。瓦斯报警点≥0.8%,断电点≥0.8%,复电点<0.8%。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副巷内全部非本安全型电器设备。

    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在2-102上隅角封口柱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监测上隅角瓦斯浓度。瓦斯报警点≥0.8%,断电点≥1.2%,复电点<0.8%。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副巷内全部非本安全型电器设备。

    ④局部通风机瓦斯传感器:安设在尾巷局部通风机风筒出口的对侧,监测尾巷风筒回风流瓦斯浓度,瓦斯报警点≥1.0%,断电点≥1.5%,复电点<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副巷内全部非本安全型电器设备。

    ⑤回风巷内回风横贯以里、外各10-15米处各安设一台瓦斯传感器,回风巷内回风横贯以外瓦斯报警点≥1.0%,断电点≥1.0%,复电点<1.0%。回风巷内回风横贯以里瓦斯报警点≥1.5%,断电点≥1.5%,复电点<1.5%。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副巷内全部非本安全型电器设备。

    ⑥在回风巷内回风巷口以里10-15m处、回风巷口下风侧10-15m处的采区回风巷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1.0%,断电点≥1.0%,复电点<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副巷内全部非本安全型电器设备。

    ⑦在回风巷中部安设一台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1.0%,断电点≥1.0%,复电点<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副巷内全部非本安全型电器设备。。

    2)安设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各2个: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内横贯以里10-15米处安设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报警为0.0024%。温度传感器设置值为26度。

    瓦斯探头、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的吊挂标准为距巷道顶板30cm,距巷帮20cm;
    跟班副队长、的报警点和瓦斯探头的断电点及安装质量执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3)、310首采区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报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特殊规定: (1)煤巷、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报警CH4浓度≥0.8%,断电CH4浓度≥1.2%,复电CH4浓度<0.8%,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煤巷、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回风流:报警CH4浓度≥0.8%,断电CH4浓度≥0.8%,复电CH4浓度<0.8%,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4)东区掘进工作面:
    探头设置:工作面探头瓦斯报警点:T≥1.0%,瓦斯断电点:T≥1.5%。

    回风流探头瓦斯报警点:T≥1.0%,瓦斯断电点:T≥1.0%。

    复电点:T<1.0%。

    断电范围:T---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⑺南区左翼及五采区掘进工作面:
    探头设置:工作面探头T1、回风流探头T2 瓦斯报警点:T1≥1.0%,T2≥1.0%。

    瓦斯断电点:T1≥1.5%,T2≥1.0%。

    断电范围:T1、T2---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点:T1<1.0%,T2<1.0%。

    ⑻掘采串联通风时:
    探头设置:进风流探头T。

    瓦斯报警点:T≥0.45%。

    瓦斯断电点:T≥0.5%。

    断电范围:T---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点:T<0.45%。

    ⑼掘掘及采掘串联通风时:
    探头设置:局扇处探头T。

    瓦斯报警点:T≥0.45%。

    瓦斯断电点:T≥0.5%。

    断电范围:T---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点:T<0.45%。

    6、井下其它装置或需增设的监控装置类型、数量、位置、技术设置,由通风科负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上级部门要求及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制定监控装置安装设计,监测组按设计安设。

    7、监控分站电源取自采区配电室馈电开关或局扇专用供电电源,确保监测分站正常供电。

    8、瓦斯传感器为本质安全型,其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9、井下瓦斯传感器、监控分站要实行挂牌管理,瓦斯传感器管理牌板内容:(安设地点、安装时间、编号、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探头数值、光瓦数值、调校时间、调校人、断电范围、管理人等);
    监测分站管理牌板内容包括(安设地点、安装时间、编号、分站型号、服务区域、管理人、额定电压、探头类型及数量等)。

    10、安全监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调试和校正,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现场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一次。

    11、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必须对管辖区内的瓦斯传感器数据,用光瓦进行校对,两者读数允许误差范围为:瓦斯浓度在0--1%时,≤±0.1%;
    瓦斯浓度在1--2%时,≤±0.2%;
    瓦斯浓度在2--4%时,≤±0.3%。

    12、井下分站要设在便于人员观察,支护完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中,安设时要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13、瓦斯传感器要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300mm,距巷道侧壁200mm(掘进工作面悬挂在非风筒侧)。风速、负压、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要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设备开停、风门开关、自动洒水、喷雾、粉尘、火灾及烟雾等传感器的具体安设位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14、监测电缆要敷设在电缆、信号线同侧且应敷设在其它设施最上方,电缆每隔100m做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线路悬挂要整齐、规范,备用电缆吊挂整齐。

    15、监测系统安设后,必须按规定对工作面传感器、线路进行巡查,确保开掘工作面备用线不少于20m。综掘面备用线不少于50m,回采面多余线路不多于100m。

    16、监控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保存期为二年,对井下事故记录长期保存。

    四、管理措施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安全监控知识,宣传安全监控的重要性,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爱护和保护监控设施,正确应对系统的报警、断电等现象。

    2、通风队对监测组要制定严格的管理考核制度,确保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严格执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严禁进行玩游戏等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3、监控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运、中断。系统设备需要检修、调试时,必须提前向通风调度请示,提出停运工作计划,停运时间、范围,经通风调度同意,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

    4、监控系统因故障原因停运时,值班员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汇报,通风调度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人工检查瓦斯力度,并积极组织抢修。

    5、瓦斯检查员每班要对管辖范围内的瓦斯传感器数据用光瓦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将记录数据汇报通风调度,通风调度要建立记录台帐,值班员要认真填写记录,当两者数据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监测组在8小时内调校处理,对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调校和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

    6、工作地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必须由班组长在瓦检员的监护下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

    7、当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复电点以下,经通风调度同意后,方可人工复电。

    8、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断电试验时,当测值达到规定断电值后,要认真确认断电范围内是否断电。若不能断电,必须立即向监控中心、通风调度、矿调度室汇报,停止工作面生产,查明原因,由当班队干、监测工、机电工共同处理,直至超限断电功能恢复正常,矿调度下达复产命令后,方可恢复生产。

    9、通风调度、监控中心必须对井下所有无计划停电、停风事件做好记录。安全处、通风科要进行分析、追究。若发生瓦斯超限,按事故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10、监控设备在运行期间,因工作面搬家,设备检修、更换设备等特殊原因,必须拆接和移动本区域内的断电器、设备开停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时,必须立即通知通风调度,制定相关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的配合下,方可拆接和移动。不得因移动、拆接造成监测系统失爆、设备失灵等情况发生。

    11、设在开掘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每次开炮时由班组长负责、瓦检员或放炮员监督将瓦斯传感器移到距工作面迎头50m以外地点,并做可靠性保护,以防开炮时打坏。开完炮后再将瓦斯探头重新吊挂在规定位置。

    12、安装有断电器的队组,由机电队长负责经常检查,保证断电器控制正常可靠,严禁短接或甩掉断电控制线。

    13、施工单位冲洗巷道时,严禁将水冲洗到瓦斯探头及管理牌板上,以免影响监测数据准确及探头的使用寿命。

    14、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供电设计供电。断电器所控制的分路开关,必须能切断规定的所有电源。严禁不经断电器控制的开关电源在断电范围内使用。

    15、供电设计未经通风科同意,机运台不得同意队组组织拆、接火。

    16、坚持每天一次的远控断电试验,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⑴由监控中心值员在地面监控室设置故障断电指令,通风区值班长负责监督。

    ⑵四点班瓦检员到达工作面以后,先进行第一遍瓦斯检查工作。瓦检工作结束后,随同施工单位机电人员一同在电话处与监控室取得联系,说明机电工已到现场,可以开始断电试验。监控中心值班员根据来电地点在相应工作面的监控系统设置断电指令,并通知现场机电人员和瓦检员开始检查工作面断电情况,确认是否断电,确认断电后,然后由机电人员进行复电操作。复电工作结束后,由瓦检员、机电人员共同向监控中心汇报现场断电、复电情况。

    ⑶监控中心建立专门台帐,接受汇报,并将汇报内容记录齐全。

    ⑷井下所有工作面断电试验结束后,监控中心值班员负责立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汇报不能断电的工作面。由矿调度室负责,立即命令施工队组停止工作面生产,进行处理,直至断电设施恢复正常。

    五、考核、处罚规定 1、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瓦斯超限必须组织分析、追究、处理。

    2、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停运、、中断。采区及工作面中断1小时及以上,矿井影响30分钟及以上,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究、处理。

    3、施工地点断电设施因队组管理不善,不能断电,工作面必须立即停产处理,并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联带正职队干、机电队长各100元。

    4、施工单位擅自移动、拆除监控系统,造成设备失灵,失控,按照“双十二条”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5、安全监控装置被人为破坏或不明原因受损,要按照先停产后分析、追究的原则进行处理。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分析,追究责任,只有当责任落实清楚、原因查明,装置恢复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

    6、工作面安设供电设备时,必须保证监控设施同时安设。否则不得供电,并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7、瓦斯探头吊挂不标准,罚带班长50元,不按规定移动探头,罚队组500元、带班长100元。联带当班瓦检员20元。工作面50m监测电缆破损、失爆或人为损坏探头,罚队组1000元,当班带班长、安全副队长各100元。

    8、洒水时,往探头上洒水,造成探头不显示或测值不准确,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后果,按事故处理。

    9、机电科必须按照监控系统要求提供合理的供电设计。若供电设计不合理,不提供断电条件,达不到断电要求,对机电科供电技术员、分管供电科长、科长给予降级处分。

    10、供电设计(拆、接火手续)未经通风科同意,私自拆除或安装,对机运台调度员处罚50元。

    11、监控中心因操作不当造成主机死机,罚值班员20元,监测组长30元。主机上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要追查责任人,调离岗位,并处罚监测组长20元。值班员报表延误、记录不全,事故汇报不及时,视情节轻重,给予10--100元的处罚。

    12、通风调度要做好事故处理组织指挥工作,如因组织不力,指挥不当,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延误或扩大,视情节轻重,给予20--100元的处罚。

    13、通风队监测组要改变观念,提高境界,扎实工作,切实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全月监控系统中断累计不超过2小时,故障、隐患按要求及时处理,上级部门及矿井检查不出现管理隐患,每月对监测组奖励500元。

    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 (2)经常行人通车的主要风门要安装风门联锁装置,同时安设语音报警提示装置。

    (3)同一组风门严禁同时打开,以防风流短路。

    (4)每月底通风科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分析通风系统后,排出下月通风设施计划。

    (5)通风队收到计划后提前组织相关材料的准备等工作。

    (6)日常通风业务管理上,通风科要针对生产情况,需要构筑通风设施时,提前5—10日下达通风设施构筑设计,说明设施具体要求。

    (7)通风队接到通知后,必须由队干现场指定具体位置后,按标准施工,对影响通风设施施工的队组,通风科拿出处理意见,严禁将材料、设备等永久闭死,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通风队每道设施构筑完后两天内,必须向通风科申报验收,通风科在收到申报后三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验收,对非达标工程除重新返工外,还要追究施工责任人,分管副队长责任,并限期整改后,再进行验收,对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者,要加倍处罚,直至达到合格为止。

    (9)对验收合格设施,由通风队填写说明牌,建立设施管理档案,以备对今后发现设施不按标准施工时,对有关人员的追究处理,同时要建立通风设施检查记录。

    (10)通风队对井下的所有通风设施要经常检查,设专人维修,保证完好。对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前的有害气体每7天检查一次,检查数据填在永久密闭的检查箱和临时密闭的检查牌板上,并向通风调度汇报上台帐记录。

    (11)、加强通风设施的日常管理,通风科要建立设施档和管理台帐,每月至少组织通风人员对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处理,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经通风科批准。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矿长是防灭火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执行防灭火的各项规定。矿总工程师对防灭火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的防灭火工作负责。

    2、矿属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科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并参与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科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及处理。

    (3)地测、计划和生产等科室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防灭火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矿井防灭火规划、年度防灭火计划和应急预案。

    (5)供应科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6)财务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3、矿井所有煤层必须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必须备案。

    4、我矿的2#和10#煤都属于自燃煤层,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

    5、 开采容易自燃时,矿井在巷道、采区、工作面布置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
    (1)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2)开采自燃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质量标准:
    A、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防火墙所用材料与永久闭墙相同,其顶部厚度应根据封闭地点及其自燃条件而定,但一般不应小于2米。

     B、防火墙上下要砌筑在顶板坚实的岩石上,其掏槽要求与永久闭墙相同。

     C、防火墙两面必须用料石砌筑,并用水泥沙浆砌筑勾缝,墙中用黄土层层夯实,防火墙都要编号,抹面要求平整不漏风,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注明。防火墙附近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D、防火墙内外有积水时,或有可能有水流经闭墙时,其墙底部必须用混凝土构筑,高度不低于0.8米,前后墙用水泥抹面,并在墙底部设返水管或返水池。防火墙必须预留观测孔、设施孔,孔口要安装气门堵严实。防火墙要预留构筑气室的位置,以备均压。

     E、防火墙面和距墙1米范围内的巷帮巷顶必须进行喷浆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8厘米。

    (4)回采过程中不得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回采工作面停采线必须回撤干净,不留浮煤、木垛及其它可燃材料。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于45天内,在同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构筑永久闭墙。

    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一、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人工观测制度。

    (1)观测地点:
    矿井总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巷)、采区防火墙、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尾巷)、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巷道过空巷(与采空区或小煤窑相通)处、冒顶区、采空区闭墙前以及其它可能发火地点。

    (2)观测内容:
    气体成分、闭墙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

    (3)观测周期:
    ①当班瓦斯检查次数超过一次的,一氧化碳等气体的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其它地点一氧化碳等气体的检查周期不得大于所在地点的瓦斯检查周期。

    ②气体成分、闭墙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数据的全面观测每五天至少进行一次。

    二、利用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观测 (1)矿井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报警浓度为≥24ppm,如图所示。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10~15m T T T ≤10m (2)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3)矿井总回、一翼、采区回风巷道测风站内、井下可能存在的外部漏风点、火区监测点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三、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火灾气体束管采样监测系统,用于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及火灾治理过程中火灾信息的连续检测。要明确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

    四、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并定期分析整理,发现自燃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燃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预测预报检测报表要由矿长助理、通风科(区)长进行签字审核,并分送矿有关领导。每月进行一份火情分析,及时掌握矿井自燃发火动态。

    六、各矿可通过统计自燃发火临界值,确定适合本矿应用的自燃发火预报指标。

    辛置煤矿防灭火措施 1、入井人员要做好验身制度,严禁将明火、烟草带入井下。井下严禁使用灯泡、电炉取暖。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和电炉取暖。

    3、在井下,井口搭建的临时操作间、休息室,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4、井下和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大巷进行时,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执行。

    5、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以及棉纱、润滑油、布头和纸等,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运送到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井下存放。

    6、对报废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

    8、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消防管路在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
    ①、所有竖井、斜井和平峒口。

    ②、井底车场的主要峒室内。

    ③、皮带运输道,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④、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隔50m处。

    ⑤、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⑥、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⑦、其它巷道每隔100m。

    ⑧、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阀门的位置要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9、所有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要求建立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应急预案中明确作出规定,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矿井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11、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液压泵站、皮带机头、压风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12、加强对地面小煤窑、塌陷、裂隙的检查及封堵力度,减少采空区漏风。每月由矿长负责组织一次检查,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中标明具体位置,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13、矿井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

    四、灭火救灾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应立即通知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和通风科(区)并同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报告。

    2、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
    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中心迅速查明火情。矿要立即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灭火救灾领导组,研究灭火方案,组织灭火工作。

    3、发生煤层自燃火灾时,应根据着火情况首先采用直接灭火方法,如用水扑灭、用水灌入火区、挖除火源、注胶等。在直接灭火过程中,一般不得改变火区的风流方向。直接灭火不能取得灭火效果时,为防止火势发展,应采取封闭隔绝灭火,封闭火区前,必须根据火区的瓦斯、一氧化碳等气体变化慎重决定通风方法和封闭程序。

    4、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5、在构筑闭墙收口时,遵守下列规定:
    (1)进回风巷道的全部闭墙应同时构筑,特别是最后一个进风闭墙严禁超前最后一个回风闭墙。

    (2)在闭墙时必须保证闭墙期间通风,并在闭墙上留设观察孔和措施孔。

    (3)在密闭期间,必须设专人检查各种气体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在瓦斯浓度迅速增加时,必须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必要时可远距离大面积封闭,当火区稳定后再进行缩封。

    (4)当火区各闭墙采用同时收口的办法时,必须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用最少的人员和时间同时快速封堵,并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火墙附近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3、火区封闭后,应遵循下列规定:
    (1)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危险区域,通往火区的各个巷道设专人警戒,任何人都严禁进入,24小时后,方可进入检查和加固闭墙。

    (2)封闭后应采取闭墙喷浆和均压通风等措施,减少火区漏风。

    (3)如果火区内氧气、一氧化碳、温度等参数没有下降趋势,矿总工程师要立即组织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4、通风区要指定专人对火区闭墙栅栏附近的气体浓度和温度等参数至少每天检查一次,有害气体变化较大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对火区气体成份定期进行取样化验。发现采空区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取样分析,并设专人加强观察,一周内经过三次取样分析,一氧化碳浓度及测定温度有升高的趋势,并且一氧化碳浓度在0.001%以上,温度在30度以上,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封闭的火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并且具备启封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集团公司批准,方可执行。

    7、启封火区报告内容包括:火区位置、发火日期及其原因;
    火区鉴定资料及依据;
    启封前进入火区侦察的程序和打开密闭的程序;
    启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闭方案);
    启封火区图(注明火区位置,防火墙位置、通风系统等)。

    8、启封火区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把火区的回风直接引入回风巷的准备。火区回风所通过的巷道内不准有人员工作或停留,电源要切断。

    (2)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与火区相连的巷道内应仔细地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

    (3)准备好足够的启封火区和重新封闭火区所需的一切材料和灭火器具。

    (4)火区启封前,应先在防火墙外修筑带门的锁风墙,启封时把门关闭,不使大量新鲜空气流入封闭区,以防止可能尚未熄灭的火源复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9、启封前,应急救援中心要在锁风的情况下,详细侦察、检查、分析化验火区温度、各种气体浓度和巷道支护情况,确认火区熄灭后,方可启封火区。

    10、在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并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如有复燃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通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11、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爆破管理制度 (一)爆破工的配备和管理 1、井下爆破工按每个工作面4人配备(不爆破的采、掘工作面除外)。

    2、井下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归通风部门管理。

    3、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4、爆破工纳入通风科业务保安范围,通风队必须建立爆破工管理档案,爆破工调离岗位,变动工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5、通风队建立以爆破责任制为中心的管理考核办法,推行放炮组的准军事化管理,提高爆破工素质,增强责任心,全面落实各项爆破有关规定。

    (二)爆破材料管理 1、井下火药库的建设,火药、雷管的储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制定矿井火工品井下装运、领退、保存、销毁等制度;
    建立健全各种台帐记录,做到帐、卡、物相符。

    3、井下新有爆破地点必须使用合格的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130ms,不同厂家生产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严禁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5、电雷管发放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和电阻测定,并将脚线扭接成短路,严禁发放不合格的电雷管,通风队要建立完善的电雷管扫描编号、领用、发放登记管理制度,爆破工使用的电雷管专人专号,不得转借。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接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7、领退爆破材料由爆破工按规定,亲自办理领退手序,电雷管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炸药性能和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其它人员运送。

    8、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领用爆破材料后,应直接运送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9、爆破工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火药箱内不得有火药以外的物品,火药箱的钥匙队组带,由队组负责管理,通风区放炮员监督。

    10、各工作面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悬挂管理牌板,注明:使用地点、炸药存放量、清点时间、放炮员姓名等内容。

    11、当班工作面的火工品消耗量,由带班长在领料单上签字核实。剩余的炸药存放在工作面火药箱内,但箱内存放量不得超过40条,多余的炸药和所剩余的电雷管全部退回火药库,并办理有关退库手续。

    12、通风调度每班必须对井下炸药,电雷管及水炮泥的存放、消耗量进行统计,准确掌握。

    (三)、爆破器材管理 1、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对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2、爆破母线和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长度必须大于爆破撤人的规定距离;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纲丝绳等导电体接触;

    (3)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带回路爆破,严禁使用轨道、水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母线的破口要及时用绝缘胶布粘补,不得有裸露破口存在;

    (7)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拧结成短路。

    3、发爆器、雷管箱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或留在井下,不到爆破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接成短路。

    4、入井前爆破工对发爆器必须进行检查,有故障的发爆器禁止带入井下,严禁在井下打开发爆器进行导通检查,有故障的发爆器只能交回仪修室修理。

    (四)、爆破操作管理 1、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2、我矿井下不准采用反向起爆。

    3、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从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棍、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捆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接成短路;

    (5)装配起爆药卷必须由爆破工一人操作完成。

    3、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4、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炮眼深0.6~1m时,每眼不少于1个;
    炮眼深度超过1m时,每眼不少于2个。炮眼剩余部分用炮土封实,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严禁放糊炮、明炮;
    严禁使用盖药、垫药。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五不准”指装药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取最大值填写在“一炮三检”手册上,并实行三人签字。

    “三人联锁”是爆破工、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工作的全过程,并执行换牌制。

    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风量、瓦斯、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无误,达到爆破条件时,负责设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所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检员(安全员)。

    瓦检员(安全员)检查确认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

    爆破工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

    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由班组长带领爆破工、瓦检员(安全员)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在排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三牌各归原主。

    6、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7、爆破前,肢线的连线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接肢线,检查线路和送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8、爆破警号规定:在放炮母线连接脚线前,放炮员要发出撤人警号---一长声,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工作面,撤至安全地点进行爆破,当母线接入发爆器接线柱后,必须发出放炮警号---两短声,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9、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
    使用延期电雷电雷管至少等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10、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接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1、其它未尽事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Ⅰ、综合防尘措施及管理制度 (一) 一般规定 1、必须保证地面静压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200m3,并建有各州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

    2、防尘用水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可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胶带巷和胶带斜井管路每隔50-6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二通阀门。

    3、所有的洒水管路原则上与巷道内的电缆分侧悬挂,如现场确有困难,不能分挂时,水管必须悬挂在电缆的下方,旦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4、洒水管路的吊挂标准:
    (1)高度为1.5±0.1米;

    (2)每根水管两端必须用铁丝吊挂,每根管子吊挂两处,距接头距离为1.0±0.2米,统一用12#铁丝双股吊挂。

    (3)水管不准吊挂在任何电缆或铁管上,必须进行单独吊挂,且紧贴在巷道一帮。可吊挂在锚杆或金属棚梁上。

    5、阀门的安设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洒水管路必须设三通阀门。

    (1)管路阀门 A在巷道分岔必须安设管路阀门,直巷道每200米安设一个阀门。

    B实行统一标准进行编号,数字为阿拉伯数字,如1,2,3…… C阀门手轮方向朝上。

    (2)三通阀门 A三通与阀门之间的连接为对丝直接连接,取消其它连接方式。

    B三通阀门进行统一编号,数字为 阿拉伯数字下带一横杠如1、2、3……  C阀门方向向上,且平行于巷道,手轮位置为当人面向管路时位于手侧。

    6、转载点喷雾装置安设标准 (1)转载点喷雾 A、安装位置:喷雾安在转载机头中心线前方0.3-0.5米,在机头上方0.8-1.0米处。

    B、转载点相对固定的喷雾装置,与管路连接应为铁管,其它移动频繁处的喷雾装置(工作溜头,转载溜头、放炮喷雾),与管路连接可用高压软管连接。

    C、喷雾装置的开启阀门应使用球阀,安设在易于操作且安全的地方。

    D、直接卸载到溜煤眼和煤库的转载喷雾应至少安设2个喷头,其它转载点至少应安设1个。

    (2)水幕 A、卸载点水幕 所有卸载点均要安设净化水幕。大巷卸载点水幕在下风侧20米处安设,其它卸载点水幕在下风侧5-10米处。

    B、放炮水幕 a、安装位置:掘进面距迎头20-30米,回采面付巷距工作面不超过50米。

    b、水幕安装与巷道方向垂直,吊挂平直,紧贴顶板,漏水。

    C、净化水幕 a、井下主要人回风、采区人回风、进风斜井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并且灵活可靠,使用正常。

    b、具体位置设在巷口以里20-100米范围内。

    7、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以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8、必须严格控制井下风速,井巷中风流速度必须符合《规程》中第107条的规定,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地调节风速,以防止煤尘飞扬。回采工作在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和喷雾等防尘措施;
    综采工作面当采取煤层注水和喷雾尘等措施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适当加大风速,但不得超过5m/s。其它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必须加强防尘措施。

    9、所有产生粉尘的地点,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主尘措施,施工井巷、掘进岩巷、半煤岩巷、煤巷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冲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封孔,放炮喷雾,扒装洒水,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内处喷雾装置,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放顶必须喷雾洒水;
    井下所有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
    井下所有装载、卸载点、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以便灭尘。

    10、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存煤,不得放空,溜空,溜煤眼严禁兼做风眼用。

    (二) 采煤工作面的综合防尘 1、所有的机采工作面必须在投产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煤层注水必须有正规的作业规程,有关注水参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说明湿润煤体效果的检查方法及湿润效果参数。注水规程经审批后,必须组织工作及有关人员学习、考试,严格按规程要求进注水作业,保证注水效果,若煤体的自然水份大于5%时,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不采用煤层注水。

    2、机采防尘:(1)采煤机截齿必须锋利,对磨损的截齿,在前角减到零之前更换;
    (2)采煤机割煤必须喷雾,有关参数必须符合采煤机出厂的说明,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放顶喷雾:回柱放顶必须向采空区和作业地点进行喷雾防尘。

    4、综采支架必须有喷雾系统,喷雾的安装数量、方向、喷雾压力等参数应在《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5、采面巷道防尘:(1)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门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2)正、付顺槽在距工作面50米内设置净化水幕,保证正常使用;
    (3)定期冲洗和清扫顺槽煤尘,并清扫堆积的浮煤,一般地,进风顺槽每每天冲洗一次,回风顺槽每周班冲洗一次,对于距尘源30米范围内煤尘沉积强度的的地点,每班冲洗一次,对于瓦斯异常区域内采面正付顺槽每班冲洗一次。

    (三)掘进工作面的综合防尘 1、湿式作业:(1)打眼工序必须采用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0.3L/min为宜,但应低于风压0.1-0.2Mpa,耙水量以2-3L/min为宜,以钻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状岩浆为准;
    (2)封眼采用水炮泥,装填方法为外封式;
    (3)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米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4)放炮时必需在距工作面20~30米处安装放炮喷雾,水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10~15分钟;
    (5)放炮后、装岩前,必须对距工作面30米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岩堆洒水,在装岩过程中边装岩边洒水;
    (6)用风镐修整巷道轮廓或维修巷道时,必须采用湿式作业。

    2、通风防尘: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经常保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保持工作面有足够的排尘风量,大于6m2净断面的巷道掘进必须使用除尘风机或风流净化器(压风式通风)。

    3、距工作面30米以外的巷道,应经常冲洗,保证无干燥浮煤。

    (四)锚喷支护的综合防尘 1、打锚杆眼心须实施湿式钻孔。

    2、锚喷支护作业的防尘:(1)将砂子、石子混合,在地面先洒水预温,然后按配比在井下进行加水泥拌料,拌好的料应当是手捏成团,打开即散,嘴吹无灰,采用的骨料粒径不得超过15mm;
    (2)使用锚喷机时,在装料矿车与喷射机之间,安放接料盘,上料时,使灰流进喷射机料斗内,减少粉尘飞扬;
    (3)及时清理喷射机及检查橡胶结合板的磨损情况,对于磨损严重的橡胶结合板及时更换;
    (4)喷射混凝土必须采用湿喷或潮湿喷射工艺,重点将以下参数控制发:A、输料管长度≤50m;
    B、工作风压:0.2-0.15Mpa:C、喷射距离:0.4-0.8m。

    (五) 转载及运输的综合防尘 1、转载点的防尘:(1)刮板输送机及皮带运输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过0.5m,否则安装合装合适的溜槽或导向板转载;
    (2)各转载点必须安装自动喷雾系统。

    2、装载点的防尘:(1)煤仓放煤口距矿车上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0.4m;
    (2)放煤口应安设喷雾装置,实现放煤同时喷雾,雾流要求罩住煤流和矿车;
    在装载点下风侧20m内,安设一边净化风流的水幕。

    3、卸载点防尘:各卸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以实现卸载同时喷雾。

    4、运输大巷防尘:(1)轨道运输大巷的重车道侧安设自动喷雾装置,对通过的重车进行自动喷雾;
    (2)运输大巷中安设自动风流净化水幕。

    (六) 个体药护 锚喷工人、机组司机、放炮员及回柱放顶工、风钻手、移支架工,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七)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要求 1、采煤工作面正、付顺槽的防尘管路必须铺设到距工作面煤壁不大于20m的地方,在管路尽头必须安设注水针及两个以上的分水器。

    2、掘进工作面的防尘管路必须铺设到距工作面迎头小于20米的地方,在管路的尽头必须安设注水针及两个以上的分水器。

    3、采煤工作面正、付顺槽、掘进工作面必须备有大于20米长的一寸胶皮软管,以供洒水之用。

    Ⅱ、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1、加强对煤尘堆积地点的冲洗,采掘工作面巷道的冲洗按照关于巷道冲洗的规定执行。

    2、主要大巷每年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风巷、回风巷,对于运输设备安设在回风巷的运输巷道,应经常冲洗,保证无干燥浮煤出现。

    3、加强执行各项综合主尘措施,杜绝煤尘堆积与煤尘飞扬。

    4、我矿隔爆设施采用隔爆水棚,隔爆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助隔爆棚,分别设置在以下地点:
    A、主要隔爆棚 ①、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巷;

    ②、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③、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B、辅助隔爆棚 ①、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②、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③、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水棚具体要求如下:
    (1)均采用水袋棚。

    (2)布置方式:集中式。

    (3)安装方式:采用吊挂式。

    (4)水棚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水棚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不小于200L/m2。

    (5)水棚安设位置:
    a:水棚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

    b: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须保持50-75米,与风门的距离须大于25米:
    c:第一排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60-200米;

    d: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袋,每组间隔不大于200米。

    (6)水袋排间距:集中式水袋棚间距为1.2-3.0米。

    (7)棚区长度:集中式主要水袋棚区长度不小于30米;
    集中式辅助水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

    (8)水袋之间的间隙与水袋同支架或巷道壁之间的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米;
    两个水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米。

    (9)水袋边与巷道、支架、顶板、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米;
    水袋底部至顶梁的距离不得大于1.6米,如果大于1.6米,则必须在该水袋的上方增设一个水袋。

    (10)水袋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米;
    水袋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袋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11)当袋要用易脱勾的布置方式时,挂勾位置要对正,每对挂勾的方向要相对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对),挂勾用4-8毫米的圆钢,挂勾角度为60±5度,弯勾长为25毫米。

    (12)要经常保持水袋完好和规定的水量,袋内无杂物,做到水清袋净。

    C、隔爆牌板 (1)采区隔爆牌板:高度与隔爆袋齐,挂在行人侧第一排隔爆水袋第一个水袋前0.5-1.0米处。

    (2)工作面隔爆牌板:高度距巷道底板1.3-1.5米,挂在行人侧巷帮,棚区起始处。

    Ⅲ、 组织与管理制度 1、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工程师对粉尘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区队长是该区队所辖区域粉尘防治的第一责任者,技术员对粉尘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安全处负责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权检查各项防治粉尘设计、措施、计划及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提出和实施处理意见。

    3、各区队要建立由队长担任组长,技术员担任常务组织长,并没专职防尘员的防尘管理机构。

    4、矿井要建立专门的防尘专业队伍,配备专职测尘员,负责本矿的责任范围内防尘设施的安装、维修,采区、大巷的洒水工作,大巷刷白工作以及粉尘测定等各项工作。

    5、矿通风科主持防尘工作的日常业务,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防尘管路的布置图,粉尘防治设施及实施措施的分布图,编制每月防尘工作计划,进行专业检查,落实有关措施、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推广防尘技术的新工艺、新产品,负责本矿防尘标准化建设的计划措施。

    6、每个有关队组年度必须制定适合本队实际情况的防尘措施,建立本专业的或兼管的防尘小队,负责本队所辖范围的具体的防尘工作。

    7、通风科每月份上、中、下三旬进行专业检查,同时进行不定期、不定点的检查,每月根据所检查的结果对各单位的防尘工作进行评比,依评定结果进行奖罚。

    8、通风队负责所有水平大巷及采区道的冲洗、刷白工作。负责对井下各转载点喷雾设施和水平、采区巷道净化水幕的安设、回收工作。

    9、通风队负责井下所有隔爆水袋的安装、回收工作。

    10、凡需要煤层注水的工作面,通风队技术员必须提前两周编制注水规程,报通风科、安全处、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注水的所有工作。

    11、通风队必须建立如下台帐,并按要求如实详细记录,一式两份,队内存一份,报通风科一份。

    (1)管路安装、拆除台帐。反映井下防尘管路的动态情况;

    (2)防尘设施安装台帐。反映三通、阀门的位置、数量、喷雾、水幕安设情况;

    (3)隔爆水袋的安设与拆除台帐。反映隔爆设施的使用动态;

    (4)巷道刷白、冲洗台帐。反映刷白冲洗计划的落实、完成情况。

    12、各单位所辖范围设施的管理规定:
    (1)采煤工作面正、付顺槽,所有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隔爆设施的使用、维护,洒水管路拆除,由采煤队负责。掘进队负责责任巷道管路安装、维护,防尘设施安装、维护、使用,隔爆设施的管理、使用与维护。采掘工作面的洒水软管由队组自备;

    (2)皮带队负责所辖胶带输送巷道的转载点喷雾装置的安装、管理、使用、维护;

    (3)井下维运队负责4寸以上洒水管路的维护与安设;

    (4)通风队负责以上范围外所有防尘设施的使用、维护。

    13、采掘工作面、皮带运输开始生产前,通风科必须对防尘与隔爆设施按标准验收,符合标准后进行移交签字认可,移交单一式三份,一份存通风队,一份存使用单位,一份报通风科,否则,不准生产。

    通风仪器、仪表的管理制度 1、通风仪修必须建立发放室、维修室及库房等工作场所。

    2、矿井通风仪器、仪表按岗位实行专人专用,建立通风仪器、仪表配发台帐。

    3、发放室、维修室及库房等工作场内整洁无杂物,仪器、配件分类的放置并有标志。收发仪器时将仪器擦试干净,摆放整齐。实行凭证发放,按号领用,不得转接他人或乱用。

    4、完好的仪器放置在使用架、维修的仪器放置在待修架。发放的仪器必须完好,不合格的仪器不得发放使用。

    5、仪器收发工收发仪器时按操作要求我的做相关的检查,使用人员领到仪器时也要检查是否符合要求,不完好的仪器不得领用,当班超过2小时不交仪器者,必须汇报通风调度追查原因。

    6、通风仪器仪表维修,校正人员要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光学瓦检仪每日检查,有问题随时维修,新仪器使用前必须进行电路、气密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内装药器粒径为3~5mm,严禁使用失效或变质药品每周换药校正一次,严禁将吸收管上、下两端隔片堵死。

    8、便携式瓦检仪每日检查,有问题随时维修,每周至少用标准气样校正一次。

    9、风表、测尘仪、甲烷氧气两用仪,多种参数测定仪等通风仪器、仪表都要按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

    10、由通风区技术员负责编制通风仪器仪表的周期检定计划,按计划报送检定单位。

    11、风表、粉尘测 定仪每半年检定一次;
    光瓦、数瓦、瓦斯传感器每年检定一次;
    光瓦、数瓦检定校正装置每两年检定一次。其它通防仪器均按说明要求时间周期及时校正。

    12、凡使用的通风仪器、仪表必须有检定单位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使用。

    13、仪器调校需要标准气样浓度值,应配备0.5%、1%、2%、3%四个级别浓度的气样。

    14、每天工作结束后,要检查仪器带负荷电压,防止过放电或过充电,仪器长期不使用,应将仪器内的电池取出。

    矿井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防突管理,切实做好辛置矿防突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对矿井防突安全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成立防突领导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包括采掘开)、安全处长、 机电矿长、经营矿长、工会主席 成 员:通防副总、通风科长、机电科长、调度主任、 生产科长、地测科长、安全科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通风科。

    办公室主任:通防副总(兼) 领导组负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确定防突工作重点,编制防突计划,制定防突措施并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全员培训。

    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全面落实责任制 1、矿长是防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防治突出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2、矿总工程师是防突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突出工作负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3、矿通防副总协助总工程师搞好防治突出工作,侧重于措施的制定,审查和督促现场实施。

    4、矿各行政分管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突措施的落实。

    5、通风科、通风队是防治突出工作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6、矿井生产、机电、地质等业务科室对本业务范围的防突工作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防突措施的落实。

    7、矿劳资部及矿井其它业务部室对防突工作负宣传教育责任,履行齐抓共管的业务保安职能,提高全员的防突意识。

    8、各区(队)长,班组长是防突工作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认真落实每项防突措施的落实和对本单位职工的防突培训和教育。

    9、工人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按规程规范自己的操作行为,掌握防突知识,有自我保护意识。

    10、矿安全科是防突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防突安全管理实施全面监督。

    各单位在认真落实防突安全责任制的同时,加强防突基础知识培训,提高职工防突意识,掌握防突隐患处理的基本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近期防治瓦斯的重点区域 310首采区各采、掘、开工作面。

    四、搞好培训,掌握防治突出基本知识,增强全员防突安全管理意识 根据制定出的我矿“一通三防”和“煤与瓦斯突出”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求井下工作人员必须全部接受防治突出工作的培训,熟悉突出预兆和防治突出基础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井下工作。

    五、几项重点措施 1、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各采、掘、开队组技术员必须全面掌握本工作面范围内煤层变化情况,煤的光泽,硬度及地质构造,发现情况及时向防突办公室汇报。生产科、地测科经常观察分析各工作面煤层及地质构造变化情况,为防治突出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2、由机电科长负责,加强机电设备下井前的防爆检查,严禁失爆设备下井,各施工单位由区(队)长负责安排机电工班班对电器设备进行防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每天安排专职电工对电器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有专项检查记录,机电科每旬必须对防突重点区域内的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机电矿长汇报。

    3、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通防副总协助做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对串联通风严格控制。

    4、加强瓦斯检查,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本工作面必须正常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由通风队负责,每个工作面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正常检查工作面瓦斯,保证瓦斯监控系统时时完好、到位,不间断监测工作面各规定区域的瓦斯情况。发现瓦斯超限或有异常变化,瓦检员必须通知班组长并协调班组长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同时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室汇报。

    5、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放炮前后洒水灭尘制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6、各作业工作面安全员是观察突出的第一责任者,在进入工作面开始作业前,要专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撤人,汇报调度室。

    7、工作面任何人发现有突出预兆时,都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人,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矿井停电停风及恢愎生产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通风安全管理,规范停电停风及恢复生产的操作程序和行为,杜绝瓦斯超限作业,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做如下规定:
    一、停电停风的汇报程序 1、因主扇故障停风时,主扇司机应立即启动备用主扇,然后向调度室汇报。若备用主扇不能启动时,主扇司机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2、因系统停电停风时,井上风井变电所配电工(包括风机房司机)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3、井下局部停电时,井下变电所的配电工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讲清楚受影响的范围及队组,责任区瓦检员向通风调度汇报。

    4、无论是系统停电停风还是局部停电停风,井下各责任区内的瓦检员发现后应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讲清停风的范围,各点有害气体含量,系统停风时还应观察汇报自然风流的方向。

    二、停电停风期间的安全措施 1、因主扇故障或系统停电造成整个矿井停风时:
    1)停风超过10min时,主扇司机应立即打开井口防爆门,行人风门等,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通风。

    2)由矿调度室负责通知井上、下变电所切断井下各用电点的供电线路。

    3)由矿调度负责,通风调度和安全值班室配合,通知井下各停风地点和责任区的瓦检员、安全员,将井下所有人员撤出采区全风压通风的进风巷道。

    2、局部停电停风时,由责任区内的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负责将停风区内的所有人员撤出至全负压通风地点,并在独头巷口设置栅栏、警标,严禁人员入内。

    3、停电停风期间,各责任区的瓦检员要不断地检查各点的有害气体含量(独头巷道检查栅栏以里,回采面检查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尾巷口)并及时汇报通负调度,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和安全值班室。

    4、开掘工作面恢复供电、供风的程序和措施 1)因局部临时停电、停风的开掘工作面,由责任区瓦检员负责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前后20m范围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2)因系统停电、停风造成停产的开掘工作面,恢复供电前应首先由瓦检员检查局扇及具开奖前后20m范围内的瓦斯,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由瓦检员汇报通风调度,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室,再由矿度室安排井下变电所向该工作面供电。

    3)局扇恢复供电后,由责任区瓦检员负责严格按瓦斯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当停风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瓦检员必须停止排放,向通风调度汇报,由安全科长,通风科、队长到现场组织排放,由矿调度室下达排放瓦斯所经过的巷道内电气设备停电命令。

    4)独头巷遇瓦斯排放完毕,风流稳定30分钟后,再经瓦检员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均不超过规定时方可送电恢复生产。

    四、恢复正常生产后,由矿调调度室负责组织通风、机电、安全等部门参加,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通防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矿长对本矿“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负全面责任。

    2、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

    3、各业务部门的科长负责本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

    4、各队组队长负责分管区域内的“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

    5、各跟班副队长、带班长对本区域内当班“一通三防”事故隐患负责排查。

    6、通风科对全矿“一通三防”隐患进行分类、统计、上报、督促解决,重大安全隐患不解决不生产。

    7、安全科对“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进行监督检查。

    8、“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分类: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的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通风部门解决不了的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通风业务部门能解决的隐患。

    D级:当班现场就可以解决的事故隐患。

    9、“一通三防”隐患的整改:
    “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整改应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五落实: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10、由于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事故造成的原因,在事故排查责任内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11、对“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管理 凡发现“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对分类上报,明确责任、限期解决。通风科对全矿的“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统一登记上报,建立事故排查消号台帐,事故隐患不解决,绝不消号,直至解决为止。必须做到绝不隐瞒事故隐患。

    通防旬检月验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认真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矿井质量标准水平,创造良好的通风安全环境,制定“一通三防”旬检月验制度如下:
    一、检查人员组成:
    组 长:矿总工程师 副组长:通防副总、矿长助理、通风科长 成 员:通风科、队技术员、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及安全科、队组管理人员 检查办公室设在通风科。

    办公室主任:通风科长兼 二、检查范围:
    对井上、下全面检查,每次覆盖面达100%,从井下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通风设施、监测监控系统到井上主扇、通风调度、仪器发放等方面全面进行检查。对井下无人工作的场所和区域死角重点检查,由通风科长负责,并建立检查情况登记,每月不少于3次。

    三、检查标准:
    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集团公司、矿井和上级关于“一通三防”方面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为检查标准。

    四、检查组织形式:
    实行旬检月验,就是每月上、中、下旬组织不少于三次检查验收,由通风科长组织进行检查,安全科、通风科队管理人员参加,实行动态检查验收,每月任选一天检查,月末组织全面验收评级。

    每次检查进行分组安排,当日下午进行汇总、汇报,认真三定,限期整改。

    五、具体要求:
    1、由通风科负责在检查前一天及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向组长请假,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2、通风科建立检查验收表,检查人员及时填写检查验收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及时监督问题整改落实,并按“三定”要求,对未进行整改落实的责任者拿出处理意见。

    3、检查验收必须对照标准上尺、上线,严格检查,做到走一路、查一路,狠抓“三违”,狠反“三违”,消除安全隐患。

    4、隐患问题分级排查,落实处理。对于属于A级、B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及时研究处理。

    5、对于检查出的“三违”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隐患问题重复出现或有增无减,必须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对于制造隐患或检查不严不细的人员拿出处理意见。

    7、及时整理下发隐患“三定表”,一式五份,分送矿总工,通防副总、通风科、安全科及有关队组,对照隐患,认真整改。

    瓦斯异常区域工作面掘进期间通防 管 理 制 度 为防止瓦斯事故的意外发生,加强瓦斯异常区的通防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通风管理 1、由通风队负责每天派专人对南区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通风系统可靠,风量稳定并符合要求。

    2、由通风队负责保证瓦斯异常区掘进工作面的局扇配风量,保证五天测定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风量调整。

    3、各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双风机必须实现自动切换。

    4、局扇必须有专人负责,由施工单位区(队)长负责制定相关措施,每班必须有专人管理局扇,责任人每班必须对局扇的完好、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严禁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

    5、通风队必须加强瓦斯涌出异常掘进工作面的风筒管理。风筒工每天必须对该区域的风筒进行整挂、检查、维护,严禁出现破口、接头漏风等现象。

    6、每个工作面的备用风筒不少于4节,随时损坏随时更换;
    同时,工作面备用一节5m短节风筒,由专职瓦检员负责队组配合进行更换或接挂工作,确保供风正常。

    7、必要时工作面要增加辅助风机,安装第二趟风筒。辅助风机风筒距工作面不能超过30m。

    8、通风队风筒工下班前必须有瓦检员的签字,并双人向通风调度室汇报。

    二、瓦斯管理 1、异常区域工作面的专职瓦检员除正常循环检查外,必须对巷道及工作面的所有通防设施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问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把关,并及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

    2、监测组要确保监控系统正常工作,必须坚持每天一次的瓦斯断电试验工作,每7天对该区域的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并用标气进行断电试验一次。

    3、每班的瓦检员必须用光瓦所测值与传感器的测值进行对比,误差值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向通风调度室汇报,由监测组进行调校或更换。

    4、工作面及回风流的瓦斯浓度达到0.8%(探投报警值)时,必须停止工作、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电撤人,由现场的瓦检员、班组长、安全副队长、跟班队干现场落实,并按规定程序汇报,瓦检员、安全副队长和跟班队干分别向通风调度、安全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汇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严肃追究处理。

    5、局扇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时,由安全副队长、班组长、瓦检员负责立即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出,停止一切工作。瓦检员按规定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
    供电正常后,由瓦检员和班组长、安全副队长负责按掘进工作面恢复供风、供电及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执行。

    6、若工作面遇到断层、构造等,要立即停止生产,进行观察,防止构造导致出现瓦斯涌出。经观察瓦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恢复生产。

    7、通风队必须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情况,每5天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8、掘进工作面的所有人员必须绝对服从瓦检员的指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安全、通防部门必须加强瓦斯异常区域工作面的监管工作,通风队每天必须有一名组长以上人员、通风科每5天由一名管理人员到工作面督察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落实、排查各类通防隐患。

    三、其它方面 1、瓦斯异常区域队组必须做好工作面防尘管理工作,保证防尘设施完好,各转载点喷雾和净化水幕完好且正常使用,每天对管辖巷道冲洗一次,保证巷道湿润、无煤尘堆积。

    2、由机电科负责,施工队组包机组长加强机电管理,每天必须对工作面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检查一遍,消灭电气失爆,确保供电正常。机电科管理人员每两天到工作面进行一次督察、落实。

    3、每个小班的配电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移动检修设备时,必须对其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进行瓦斯检查,若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进行操作。

    4、工作面杜绝干打眼,以防煤尘飞扬。

    5、由瓦检员监督、安全副队长具体实施,在工作面正常生产期间,净化水幕必须正常开启,当防尘设施出现问题时,施工队组必须及时处理。

    技术员一通三防管理办法 技术员是本单位“一通三防“业务、技术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一通三防“管理,正确树立“通防无小事“的理念,增强技术员的通防业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技术员的业务素质,确保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建立,特制定通风专业对技术员的考核办法如下:
    1、技术员对本队“一通三防“业务、技术工作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具有对各单位技术员的一票否决权。

    2、各单位由技术员负责,组织本队职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并记录备案。通风科组织考核验收,发现一次未进行培训,对责任技术员罚款50元。

    3、工作面开工前,技术员负责将规程、措施及时上报通风调度,否则,通风调度有权不予安排放炮员,工作面不允许生产。

    4、工作面开工前的通防检查、验收由技术员负责:
    ①风机按设计安装,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筒吊挂到位、完好。

    ②监控系统就位,设施安装位置正确,断电功能正常。

    ③洒水管路铺设到位,阀门、手轮齐全,喷雾、水幕到位,位置正确。

    ④工作面湿式打眼工具齐全,并保证正常湿式打眼。

    ⑤工作面的火药箱完好,火工品管理符合规定。

    ⑥各类牌板齐全,炮掘面(包括回采工作面开炮)要有放炮警戒牌,警戒位置合理,警戒牌醒目。

    技术员验收合格后,及时申报通风科,由通风科组织验收,通风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作面不准开工生产。

    5、有计划停电停风审批单、工作面局扇设计、工作面防尘设计等通防手续的办理,由技术员本人负责到通风科办理,不得随意抓差,托人办理,发现一次对责任技术员罚款20元。

    6、本单位区域内的通风系统、避灾路线、监控系统、防尘系统等情况;
    工作面隔爆设施、喷雾、水幕的管理以及通防应知、应会的培训,由单位技术员负责对职工进行培训。通风科在旬检月验和日常检查时对职工进行抽考提问,发现一次培训不到位,联责技术员罚款10元。

    7、技术员在日常下井时要对本工作面的通防情况进行检查:
    ⑴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工作面的断电情况要保证时时完好。

    ⑵放炮水幕、净化水幕的位置合理,距工作面距离符合规定,正常移位。

    ⑶洒水管安装、延长及时,距工作面距离不超过20m,管路三通、阀门安设符合规定,分水器设施齐全。

    ⑷火工品管理和放炮管理符合规定。

    ⑸本区域内风门、闭墙前不准堆放物料。

    ⑹消防器材配备齐全,设置位置正确。

    ⑺工作面瓦斯探头(包括回采面上隅角探头)的悬挂位置正确,正常移位。

    ⑻工作面隔爆设施数量齐全,位置正确(距工作面60-200m),并正常移位。

    ⑼工作面湿式打眼正常。

    ⑽工作面、区域巷道冲洗及时。

    ⑾便携式瓦检仪在工作面的正常、正确使用。

    通风科在旬检月验和日常检查时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对责任技术员罚款50-100元。

    8、工作面回撤、巷道密闭、风机的拆除和通防设施的移交等本工作面通防业务的开展,由技术员负责及时与通风科联系,出现因与通风科联系不及时而耽误工时,耽误生产由队组技术员负责,并对技术员处罚50-100元。

    9、技术员要加强自身通防业务的培训学习和对新装备的应用、新技术的推广。

    矿井粉尘检测规定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防治粉尘危害是煤矿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粉尘检测工作又是进行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必备手段之一,是治理粉尘危害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粉尘检测的规定要求 必须按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全尘):
    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呼尘):
    ①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和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一次,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连续采样,一个班次至少采集两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用品不得少于四个;

    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需要测定1次;
    各接触粉尘的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测定数据的登记报告方面:
    ①必须认真填写现场测定记录;

    ②按规定认真填写粉尘测定台帐记录;

    ③要严格管理好各种粉尘测定记录、数据和资料。

    5、粉尘测定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每半年进行至少一次校对和检修。

    (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入矿新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胸照片。定期对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查出的职业病患者,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工作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2、对在岗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岩巷掘进工种每2—3年检查一次,混合工种每3—4年检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检查一次。

    3、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它疾病。

    4、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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