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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探析

    时间:2022-12-29 12:00:15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林秀水

    摘要:随着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出台,各高校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学风建设,出台措施以制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考试舞弊等不良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但与此同时也伴有高校因加强教育管理,对违法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理,而不断产生纠纷的现象。为了确保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同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除法律诉讼外,制定和完善学生在校内的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直接可行的路径。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一,办好民办高校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制定和完善民办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意在为着力提升民办高校内部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民办高校 学生申诉制度 研究分析

    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有民办高校771所、在校生规模达791.34万人,占国内普通高校数和在校生数比例分别为28.16%、24.09%。无论是学校数或是在校生数,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一。从民办高校诞生开始,其录取分数线普遍低于同层次公办高校几十分,学费却普遍较之高好几倍,某种情况下民办高校的学生家庭条件优越者居多。在这种背景下,民办高校的部分学生因个性比较突出,学习基础较差,自我约束力、自觉性等方面的欠缺,出现旷课、逃课、考试舞弊甚至替考等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而受到学校的处分甚至开除学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民办高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的重要意义及适用范围

    1.重要意义

    民办高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对违规违纪的学生予以处理,甚至是开除学籍,目的是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但由于高校不是司法機关,高校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也不是专业的执法人员,因此在处理学生的过程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及处分结果从严、从重而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民办高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以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行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顺利成才。

    2.适用范围

    民办高校制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其适用范围应当要覆盖学生在学校受教育的全过程。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一般是在校全日制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关乎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如学生本人被学校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警告处分等决定,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应严肃、认真、诚实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应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学生申诉[ 1 ]。

    二、申诉处理机构

    1.设立机构

    民办高校一般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依照申诉处理办法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开展调查取证、召开会议并作出复查评议和申诉处理结论。为了确保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顺畅,一般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长办公室或学生工作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的登记、档案管理、日常事务及统筹协调。

    2.委员配备制度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学校的综合协调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名)、学生代表(不少于三名)等担任委员。申诉委员会要确保教师加上学生的人数占比不少于总委员数的一半;
    同时,为了确保公正处理,教师代表应不担任学校行政职务;
    其次,适当吸收校内外的法律、教育、心理等领域的专家加入申诉机构以加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3.委员回避制度

    民办高校制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应当有明确的回避制度,即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与当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委员,在受理当项学生申诉时应当自行回避;
    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学生申诉人可以根据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与当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要求相关委员回避。按教育部令41号规定,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申诉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在申诉人提出申请的3天内告知申诉人。

    4.委员参会原则

    申诉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在召开委员会议时主持会议。申诉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参加学生申诉处理会议,不得安排他人代替参会。在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其履职并主持会议。鉴于教育部令41号对学生申诉处理每个环节都有时效性的规定,因委员回避或因故缺席会议,导致参会人数不符合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人数,而会议又必须按时召开时,主任委员可临时任命相关人员为委员参加会议。临时任命的委员在当次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义务。临时任命的委员应当符合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回避原则。

    三、申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在接到学校的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2 ]。目前,高校中有不少受处分的学生,因不了解申诉的程序,甚至不清楚受处分后如不服处理结果可进行申诉,导致错过了提交申诉的时间,故民办高校应当在学生入学时便要及时组织学习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保护学生合法的权益。

    2.申诉材料

    学生的申诉书必须载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民族、班级、学号、籍贯、出生年月、家庭所在地、联系方式、提出申诉的日期等基本情况。申诉人必须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申诉书须明确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和具体的事实依据证据。其中申诉理由和依据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方可受理:第一、申诉人认为学校未按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的;
    第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对其处理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可证明与事实不符的新证据;
    第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对其处理适用的规定错误或不当的;
    第四、申诉人有证据证明对其作出决定的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
    第五、申诉人有证据或依据证明存在对其处理不公正的情况。

    3.申诉受理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后,应复查申诉材料,若符合申诉条件应当予以受理并登记;
    若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若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项不清楚或申诉材料不齐的,应告知申诉人暂不予受理,并要求其在正常的申诉有效期内补齐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诉;
    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或申诉受理期间内,申诉人以书面形式自行撤回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处理[ 3 ]。受理学生的申诉后,在下一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包括相关程序、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以便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开会前研究该项申诉的情况,做出准确的研判。

    四、申诉处理原则及程序

    1.确定参会委员名单

    受理学生的申诉后,申诉委员会应在确定受理后2日内,确定申诉委员会参会名单,确保参会人员符合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机构设立的规定。

    2.申诉复查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答复之日起2天内,针对学生申诉情况作出具体的复查计划,报申诉委员会主任审批实施。由主任委派委员,根据复查计划开展学生申诉情况复查工作。直接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3人,参与复查的委员应当根据申诉人的申诉材料结合校内职能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和对其处理的材料及证据进行复查,听取申诉人陈述、申辩及相关校内相关人员的意见。原则上应在5日内将复查情况及初步复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向主任委员汇报。

    3.召开申诉委员会议

    主任委员应根据复查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在3天内组织召开申诉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意见,在充分讨论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申诉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参加才有效。

    4.申诉处理结论

    受理学生的申诉之日起15天内,申诉委员会须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于情况复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作出结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要书面告知申诉人。在此期间,申诉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建议暂缓对申诉人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委员会对每一个申诉人的申诉复查结论须根据不同的情况明确以下两个结论之一:第一、对申诉人原处理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规定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的结论。第二、对申诉人原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给予申诉人处理的职能部门予以重新研究,并提交学校重新做出决定。

    5.复查结论书

    学校在给申诉学生的复查结论书中应当列明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复查结论;
    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6.复查结论告知与生效原则

    申诉委员会应当向申诉人、申诉人所在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的申诉处理结论。根据教育部令41号的相关规定,申诉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的申诉过程,要高度重视时效性,因此结论书一经出具,申诉工作即告完毕。学生的申诉受理后,在学校、上级部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对学生的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仍然生效。复查结论书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收或不在校时,应在校内宣传栏或布告栏内进行公告,视作送交学生本人。对于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情形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的,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的时限不纳入申诉受理期计算。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或决定书之日起的15天内,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原处理、处分或申诉后的复查决定须告知学生的申诉期限。若未告知申诉期限,则申诉日期应从学生知道或者应知道处理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 ]。

    五、对学生处分的案例分析

    根据教育部令41号的规定,民办高校可以视情节的严重性,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根据笔者在民办高校的工作经验,如果学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生一般情况下都会向学校或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当申诉无果后便向法院起诉。在国内某知名搜索引擎上输入“高校学生被开除学籍起诉学校”,显示共有726个搜索结果,其中大部分的搜索结果均为高校在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未严格执行教育部令41号有关规定而引起的诉讼。笔者在726搜索结果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福建某高校以该校学生林某因在考试申请他人替考为由,对林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林某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指出,根据教育部令41号,该高校在做出处分决定前,未履行告知林某相关申诉程序以及听取林某和其代理人陈述申辩的职责。因此法院终审判定,该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二:河南某高校监考老师在考试中发现学生张某手机信息中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认定张某舞弊,最终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张某不服并向法院起诉后,该高校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张某在该场考试中,8点多时第一次看手机,被监考老师警告,第二次看手机时,监考老师发现其手机有考试答案,认定张某为利用手机考试作弊”的《考试违纪情况说明表》(以下简称说明表),该场考试两位监考均在说明表上签名。同时,该高校还提供了张某本人写的检讨书,表達了“在考试中,别人给其手机发了有本场考试内容的信息,但其未来得及看和抄进试卷,便给老师抓住,其本人十分后悔,请求学校给予从轻处理”等内容。法院在受理后,认为该高校的说明表上所记载的内容同张某在其检讨书上陈述的内容相矛盾,且学校在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便认定张某为利用手机作弊,并作出开除其学籍的处分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案例三:山西某高校学生谢某碍于同学张某的请求,在张某补考时代替其考试。考试开始,准备填写班级姓名时,巡考教师认出谢某并清楚谢某无需补考该科目,因此认定谢某替考,并报学校。谢某离开考场后,主动向学校进行书面检讨承认错误,同时也表达,“其尚未在试卷中书写包括姓名、班级等内容,希望学校能酌情处理,从轻处理”。但学校以替考行为已发生为由开除谢某和张某学籍,谢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认为谢某碍于同学请求顶替张某考试,被巡考老师发现,但尚未填写试卷内容,没有扰乱考场秩序,也没有完成替考作弊,且离开考场后主动向学校书面检讨错误,其行为属于替考情节轻微的情形,尚未情节严重的情形并不符合该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的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作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法院依据教育部令41号的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认为学校给予谢某开除学籍处分与谢某的违纪错误不相适应,处分过重,责令学校依法应予以变更。

    从以上三个典型案例中可以得出,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时,务必按照教育部令41号中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在对学生做出不当决定前,要告知学生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等以及判断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得当,保护受处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了促进民办高校内涵式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民办高校必定要加强学风建设,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处理,体现教育的公平性。然而如何在严格管理学生和依法依规治校中取得平衡而不是矛盾,不断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修订,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民办高校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依法治校战略落实的根本[ 5 ]。当然,对学生的处理仅仅是教育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高等学校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人才,因此民办高校还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学生处分解除等相关内容,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对学生处分解除制度,充分发挥高校制定相关的规定对违纪学生处分的育人功能和价值,彰显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才是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马焕灵.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及其处理[D].华东师范大学.2007(03).

    [2] 郭俊涛.行政法视野下的高校学生权益侵害救济机制研究[D].河北大学.2019.

    [3] 张媛媛.大学生申诉管理方案策划——以河南Z高校为例[J].价值工程 .2011(23).

    [4] 徐磊.听证制度在高校学生违纪處分中的适用[D].南京财经大学.2019.

    [5] 张翼.论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D].湘潭大学.2007.

    (责任编辑:刘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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