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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专题研讨发言材料(全文完整)

    时间:2023-01-03 15:35:43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专题研讨发言材料(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专题研讨发言材料(全文完整)

    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专题研讨发言材料5篇

    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专题研讨发言材料篇1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解读体会

      通过认真聆听今天的国企改革讲座,我对事关公司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有了更加深刻、清醒的认识。从外部环境看,上海市正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以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和进博会为“四大战略支撑”,以“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为核心任务,在更高起点、更高质量、更高层次上推进改革开放。从上级要求看,国网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守正创新、担当作为,创造性提出“三型两网、世界一流”战略目标要求和“一个引领、三个变革”战略路径。市电力公司以抓深“三式”谋划把握发展机遇,提出按照“立足上海、支撑国网、辐射区域、带动行业”十六字导向和“平等、开放、共享、互动、去中心化”的互联网特征,用网式思维改造企业传统业务、商业模式和价值创新,谋划城市能源互联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营。不论从中央政策、上级公司部署,还是公司发展要求来看,都对今年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市区公司地处全国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最前沿,继承和发扬了老一辈电力人开拓创新、精益管理、争先率先的光荣传统和文化基因,拥有良好的管理发展基础和试点条件。年初市区公司立足“高看”“细想”“巧干”,在“两会”报告里提出了五项重大任务,其中有一项就是改革创新“再突破”。应该说,无论是从市区公司的历史底蕴、区位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来看,还是从贯彻国网公司战略、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看,市区公司都有条件、有责任在更多领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按照国资委“三个领军”“三个领先”“三个典范”世界一流示范企业建设标准,大力推进管理转型升级。

      瞬息万变是当前的时代特征,政策密集出台、市场风云变化、技术推陈出新的大环境下,作为办公室(党办)秘书,我深深感受到,要新时代战略实施中实现新作为,必须要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和旗帜鲜明、对党忠诚的政治担当,满怀激情地投入到新时代的伟大实践中;必须要有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勇立潮头的担当精神,不断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满腔热情地献身到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中;必须要有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时刻勇于担当、善于作为,进一步强化敢为人先、勇于创新的使命感;必须要跳出局域概念、传统理念、本位观念,用互联网思维谋划工作,作出无愧于组织的优秀业绩。

      改革是一次扬帆远航,也是一次破冰前行。过去一年的奋斗历程和取得的辉煌成就,是新一年风雨兼程再出发的奋斗序曲。团结奋进、山海可蹈,勠力同心,未来可期。愿所有市区电力人能乘着新时代的浩荡东风,加满油,把稳舵,鼓足劲,顽强拼搏,奋斗前行。

      

    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专题研讨发言材料篇2

    国资国企改革方案1会议简介

      上海国资国企改革20条于2013年12月17日在上午举行的上海市深化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工作会议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即“上海国资国企改革20条”),以下为本社在会议现场获得的文件全文。

    2会议背景

      上海国资国企改革20条主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党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领导,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推动国资国企成为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力量,现就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3会议内容

      一、进一步深化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重要意义。上海国资国企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深化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必然选择,对上海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对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也具有积极影响。近年来,上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全力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国资监管体系基本确立,国资布局结构不断优化,国有企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国有经济实力得到增强。  但是,国资监管体制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动力和发展活力仍需进一步增强。当前,上海面临改革开放的新机遇和新型发展的新挑战,已经到了没有改革创新就不能前进的阶段。上海国资国企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抓住国家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机遇,更加主动地承担起推动上海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坚持提升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内涵发展、和谐发展,为上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坚持开放促改革、改革促发展,以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为导向,以深化国资改革带动国企改革为着力点,以推进开放性市场化重组为途径,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国有经济整体竞争力,促进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共同繁荣,实现上海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基本原则。要坚持科学发展。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国资国企在改革中调整提升,在开放中创新发展,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要遵循市场规律。切实把握和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和本质规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企业管理体制机制深度变革,增强国资监管的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要深化改革创新。勇于先行先试,分类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管理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激发企业改革发展的动力和创新转型的活力。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国有企业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表率。  (四)主要目标。经过3-5年的扎实推进,国资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国资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在全市经济社会中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加快形成对内合作、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努力成为全国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排头兵。  建成统筹协调分类监管的国资监管体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部门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行业管理等公共管理职能。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分类推进改革调整和管理。形成规则统一、权责明确、分类分层、规范透明的市属经营性国资监管全覆盖体系。  形成适应现代城市发展要求的国资布局。将国资委系统80%以上的国资集中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与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企业集团控制管理层级,加强对三级次以下企业管控。  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确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打造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公众公司。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企业制股份制改革,实现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畅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渠道,形成企业融资发展、机制创新、管理提升、价值创造、回报社会的良性发展机制。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企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形成2-3家符合国际规则、有效运营的资本管理公司;
    5-8家全球布局、跨国经营,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跨国集团;
    8-10家全国布局、海外发展、整体实力领先的企业集团;
    一批技术领先、品牌知名、引领产业升级的专精特新企业。  三、加快国资与产业联动调整,优化国资布局和结构  (五)推进企业上市发展规范运营。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整体上市、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或引进战略投资者,成为公众公司,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借鉴上市公司管理模式和运作规则,建立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制度体系。  (六)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国资流动平台。坚持统筹规划,优化完善国资流动平台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整合,实现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良性循环,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服务民生等提供有力支撑。  (七)调整优化国资布局结构。聚焦产业链、价值链,深化开放性市场化双向重组联合,加快调整不符合上海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要求的产业和行业。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0.09%]、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有一定基础和比较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促进服务业企业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完善基础设施与民生保障领域企业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围绕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推进企业向重点区域或功能性区域集聚。  (八)健全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保障机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安排和国资战略布局,完善覆盖全部经营性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到2020年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国资收益原则上按照产业调整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民生社会保障各三分之一安排支出,建立国资收益资金使用评价制度。  四、分类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  (九)明确功能定位并实施分类管理。突出企业市场属性,兼顾股权结构、产业特征、发展阶段,逐步实现差异化管理。竞争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努力成为国际国内行业中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企业;
    功能类企业,以完成战略任务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
    公共服务类企业,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引入社会评价。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按照市场规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对涉及跨上述分类业务的企业,因企制宜、分类分层管理。按照国资布局结构和企业发展战略,企业分类可动态调整。  (十)规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竞争类企业,积极推进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功能,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兼任党委书记,与总经理分设。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国有多元投资企业原则上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法定程序,兼任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分设;
    非多元投资企业可设1名执行董事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分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与企业内部监事组成监事会。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外派财务总监。  (十一)推进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和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保持合理的稳定性和必要的流动性。竞争类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考核奖惩、薪酬分配权。合理提高市场化选聘比例,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加强对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工作的指导,明确选人用人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发现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一支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勤于思考、严于律己的企业家队伍。  (十二)完善注重长效的激励约束分配机制。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职工收入、企业效益、发展目标联动,行业之间和企业内部形成更加合理的分配激励关系。建立健全企业核心骨干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分配机制。符合法定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备再融资能力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或激励基金计划。人力资本密集的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可实施科技成果入股、专利奖励等激励方案。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公司,探索市场化项目收益提成奖励。国有创投企业鼓励采用项目团队参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方式,探索建立跟投机制。完善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符合条件的竞争类企业实施股权、现金两种类型的中长期激励,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完成重大任务后,经考核配套实施专项奖励。健全与长效激励相配套的业绩挂钩,财务审计和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五、鼓励企业立足本土融入全球,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十三)支持企业跨国经营、参与全球资源配置。以市场拓展、资源引入、技术提升、品牌输出为重点,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配置资源,因时、因地、因企制宜开展跨国并购,建立境外科技研发、资源开发和加工贸易基地,构建符合国际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和运营方式。增强企业在国际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努力成为国际标准的制定者、主导者。加大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鼓励企业结合实际,探索实施符合国际惯例的外派跨国经营管理人才薪酬制度。建立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企业组织架构,完善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过程监控、风险分担机制,严格投资经营效益考评,提升国际化经营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构建支持企业跨国经营的服务机制。完善境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和产业导向。简化投资合作核准手续。为企业人员赴境外开展投资合作项目提供便利。加强外汇金融支持,鼓励国有企业积极争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打造服务企业、联动发展平台、完善信息交流、资源配置、专业服务功能。培育跨国经营的服务主体,形成集约集群优势。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经认定可在一定期限内单列考核。  (十五)增强创新动力、实现转型发展。聚焦核心主业、核心技术、核心竞争力,坚持专业化基础上的相关多元经营。发挥信息化在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产业升级。加大技术研发、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和投入力度,增强企业研发能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对主动承接国家和本市重大专项、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化项目,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外研发中心,服务业企业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考核利润。  六、优化国资监管体系,提高国资监管效率  (十六)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完善市属经营性国资集中统一监管的国资管理体制,以产权为纽带,积极推进产业与金融结合,加快产业与金融等各类资本优化配置,切实履行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和参与重大决策等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区县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  (十七)优化国资监管方式方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使之成为各类治理主体履职的主要依据之一。加强战略管理、发展目标、布局结构、公司治理、考核分配和风险控制等管理,构建科学合理的国资监管体系。减少审批事项,切实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实施标准化操作流程,提高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七、凝聚共识、营造氛围,形成推进改革发展的合力  (十八)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要求,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领导班子建设与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相结合,形成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
    坚持职工队伍建设与人力资源管理相结合,打造一支职业素养高、业务能力强、岗位业绩优的职工队伍;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培育体现企业特点、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职工创造力的企业文化;
    坚持反腐倡廉建设与加强企业管控相结合,运用“制度加科技”方法,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控,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  (十九)完善各类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落实国有企业自主分配权。鼓励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示范区外的国有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参照实施。创新优化国有创投企业评估管理方式。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予以职工培训税收优惠。探索建立符合上海特点,特许经营、定价机制与政府财政投入相配套的公共产品管理体系,完善土地资产管理的配套政策,研究以国有划拨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入股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探索企业参与土地二次开发利益分配的机制。逐步落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政策。  (二十)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事项,鼓励开展改革创新。积极参与国家改革创新试点,部市合作共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试验区。将改革创新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作为个人职务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之一。改革创新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专题研讨发言材料篇3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

    :F271文献标识:A :1009-4202(xx)04-042-01 摘 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本文就对国企产权改革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 国有企业 产权 产权改革 国企改革的关键是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就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国企的经济行为,这将涉及到产权的问题。产权,是一个 * 范畴,不仅是财产权,还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的结合体。所谓“产权明晰”也就是指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在法律层面上、在观念上归属清晰。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岗、责、权、利以及相应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等机制清晰。这是衡量产权是否清晰最简单的标准。也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基础。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转变大体经历了以下不同的阶段:
    新中国建立后不久,由于战时根据地经济以及国际环境的原因,我国奉行 * 高度集权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物质资本和绝大部分人力资本投资由国家承担,企业的收益权和控制权由国家决定,企业的激励机制、资源配置机制、保险机制和约束机制在国家强制中进行。这种机制,在战时和危机阶段起到了非常正面的作用,但随着经济规模的壮大和国民生活环境的安定,生活和生产需求趋向个性化、多元化。产权关系的弊端开始显现,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资源配置不合理、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

    十一届 * 后,中国开始了国有企业改革之路。从80年代初至1987年,企业逐步推行利改税、拔改贷,允许企业实行包括奖金在内的浮动工资制。企业开始在分配环节有一定的自主权,员工生产积极性和企业生产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由于宏观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在企业层次着手,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988年至xx年,国家开始实行“工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产权制度改革,1988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承包制促进了企业的经营效率的提高,但作用缺乏长久性,许多企业在实施承包过程中,注重短期利益,企业“内部人控制”盛行。国资局的设立未改变出资人角色缺失的状态,而出资人权利分散于各相关部门,形成“五龙治水”的局面,多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个企业发号施令,弊端甚多。

    xx年至今,十六大提出guo有资产管理的问题,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权利、职责和义务相统一的政策。这是建立和完善 * 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企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企业是经济实体,承担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责任,但从本质上讲,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其终极目标。国有企业是 * 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是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主要贡献者,按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当前国企深化改革的共识。

    纵观我国国企改革历程和国际上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共识,我以为国企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改革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体制,由现行的各级主管部门监管制改变为向各级人民 * 与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制度。这样有利于提高监管实效。从代理人监管转变为向人民代表负责,国有资产应作为国家预算支出的一部分,由各级人民 * 机构监管,减少在管理权分配中的腐败现象,避免由于监管经费而造成的牵制。

    2.国有资本必须人格化,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和国有资产的产权的物质客体两者的实际统一。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仅是企业建立自我积累机制,自我发展的前提。而且是企业爆发活力,促使财政增强实力,政府发挥客观间接调控力的唯一途径。

    3.坚持所有权多元化政策原则。具体来说,目前对国有企业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应从四个层面上进行:第一,进行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
    第二,实现国有产权的间接化,真正实现国家作为管理者和作为所有权身份之分离;
    第三,在国有经济必须涉足的领域,重新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属国企侧重的经营范围;
    第四,合理选择国有经济的经营方式。根据经营领域的性质,国有经济可以分别采取国有独资、国有民营、国家控制或参股的方式,只要条件许可,国有企业能够采取国有民营就尽可能不采取国家独资经营,能够采取控股经营或参股经营则尽可能不采取国有民营。因此,劳动者资产产权主体的实在性和国有资产产权客体的内在良性互动,这就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出路。

    4.着力打造大型化、综合化、国际化、竞争力强的国企“航母”。鼓励大型优势企业集中力量发展主业、突出主业、做强主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大型优势企业在突出主业的同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特别是控制产业链中定价和利益分配话语权环节,拓展发展空间。鼓励大型优势企业积极发展行业间优势互补的协作关系,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的合作,逐步形成以大型优势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产业化协作的产业组织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

    5.以完善企业激励机制为重点促进企业发展。一是通过增量资产奖股等有效形式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给予增量资产股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对经营管理层实施期权奖励,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推广至其它具备条件的公司。二是推动国有企业在更大范围内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市场配置,推动职业经理人制的普及、竞聘上岗,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评,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处罚或淘汰。建立择优录用、优胜劣汰的用工制度,优化劳动组织结构,按岗聘员,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建立和完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积极引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与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xx]19 号)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 目标,现就贯彻 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 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 (赣发[xx]7 号),深化我省省属国有企 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重点 (一)坚持以 “三个有利于” 为标准;

    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因企 制 宜,分类指导,加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力度。

    (二)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以产权制度 改革和用工 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为突破口,着力推进省 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达到以上目标: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组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 会,代表省 政府统一行使江西省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授权国 有资产经营机构(省属集团 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少数国有大企业)经营 国有资产,并对各设区市国有资产进行综 合授权。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 体系,扩大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适时将 交通、外经贸、粮 食、农业、旅游、林业、水利等行业直属企业、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利用 政 府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等形成的各类投资公司纳入国有资产授 权经营体系。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法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通过 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决策和 管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 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 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优化省属集团公司资本结构,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 子公司体制 。对现有省属集团公司进行重组、整合,采取有效手段剥离不良 资产,实现优质资产向优势 产业集中。严格按照《 * 办公厅关于转发国 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用)的通 知》( * [2000]64 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和以资产为纽 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五)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

    积极探索企业改制的多种 方式和途径 ,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企业可以整体改制,也可以部分改制或 整体分解逐块改制;
    可以通 过新募资本改制,也可以通过出售产权改制;
    可 以通过法人间相互参股、换股改制,也可以 吸收企业职工、社会自然人入股 改制。

    鼓励和吸引非省属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省属 国有企业的 改制, 对不必保留国有资产控股、参股的企业,可以分开招标或以协议方式转让 给 企业职工、社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六)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 要建立企业自主用 工、劳动者 * 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全体员工都要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 合同。企业对依法解除劳动 关系的员工,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 活补助。

    (七)建立健全激励企业经营者的分配机制。

    根据经营者权利与责任、 风险与收 益相统一的 原则,完善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制度,做到企业经营者的薪酬与其 职责、贡献挂钩。省属集团 公司都应积极推行经营者年薪制,试行经营者期 股期权。

    (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级政府要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 共江西省委 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 》 (赣府发[xx]21 号)和 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其中:
    省属国有企业所办义务教育要在 20 02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改变隶属关 系,移交属地管理。

    三、政策措施 九)评估资产和界定产权。企业改制时均应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 界 定。资产评估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省属国有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结果,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国有土 地资产评估结果须经省国土资源厅 确认。

    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十)核销部分不良资产。对未弥补亏损、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和资产损 失,以及应 提未提、应摊未摊等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 进行摊销或补提后,报经财 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冲减盈余公积金 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对于企业截至 xx 年 12 月底以前形成的 3 年以上应收款, 确实不能收回 且符合坏账条件的 ,可按零值计算;
    对 3 年以下 1 年以上的应收款可从净资 产中提取应收款余额 5-10%的坏账准 备金。已定为坏账处理的企业应收款所 涉及的应交未交税收,由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

    (十一)合理提留部分资产。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 医疗、抚恤 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一次性从企业公益 金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 在净资产中提足。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以改制前 1 年退休人 员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平均水平和 改制时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计算到 75 周岁止,从改制时产权 置换 出来的国有 资产中予以提留, 不足部分可从净资产中予以补足, 作为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 医 疗费开支 。该项提留变现后,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对暂时变现有 困难的,可分年度 变现,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费 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 干部局、省经贸委、省 * 、省人事厅、省劳动 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 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 知》(赣办 字[xx]2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剥离后勤服务性资产。对幼儿园、医院、招待所等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 的非经营性 资产,可通过剥离,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整体移交政府有关部 门管理。移交条件暂不具备 的,继续由改制后企业专项管理。对职工食堂、 职工培训中心等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 营性资产, 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 可采取内部分离的办法, 由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管理, 待条 件成熟后再予剥离。

    (十三)合理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省属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均应按照 《江西省 人民政府关 于推进省属工业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有关工作 * 》(赣府发 [xx]2 号)的规定办理出让 手续;
    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企业,其土地直 接进入当地土地交易市场交易,交易所得的土 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 企业;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变更 登记手续,对 需转让的土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 * 批准后,直接进入当地土 地 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所得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企业。上 述两项土地出让收 益,作为国家资本金或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后剩 余部分的 50%集中用作省属国有企 业改革专项资金。对债转股企业土地收益 增值部分的处置另行规定。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权属界定、地价评估确认、土地资产处置、 土地变更登记和 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等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协助 企业办理。

    (十四)妥善处理企业对外担保关系。

    改制时可经债权人同意, 由被担保企业的 有效资产向 银行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
    也可由担保企业承接被担保企 业的债务,同时接收被担保 企业的相应有效资产。

    (十五)资产出售。

    国有资产出售都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国有资产出 售收入, 实行授权经营的, 已 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收缴;

    其他企业暂由企业行政主 管部门收缴,同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 国资部门监督。

    (十六)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的生产 经营企业,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企业 主管部门 核实,改制时允许将前 3 年 职务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所新增税后利润的不超过 5%部分,作为原企业的技术积累,一次性从 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企业股份, 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
    对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 成功的项目,经科 技主管部门认定,可适当加大提取比例,但不得超过 20%。

    经财政部门、 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 改制时允许将近 5 年中企业 净资产增值额的 1 0-30%, 但总量不超过净资产 5%, 作为原企业的管理成果积 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 折成企业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 员。其中,经营者所得份额,按任职年限长短、 贡献大小等因素,在管理成 果积累的切出份额中 10-30%之间确定。

    企业净资产增值额,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计算办法确定。

    按上述办法切出的技术、 管理要素股份总额, 不得超过企业改制时经核销、 提留、剥离后 净资产的 20%。技术、管理要素分配给个人的股份应实行 1:1 的现金配股,现金配股后的要素股份在 5 年 后可以转让和继承。不实行现金 配股的人员,对要素股份只享有分红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持有人离开企业 时由企业收回。

    (十七)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依托 省属集团公 司组建若干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处置、经营、管理省属集团 公司的不良资产,受托处置 、经营、管理市属、县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和其 它所有制企业的不良资产。

    (十八)支持企业以物抵贷。

    银行变卖企业以物抵贷资产所得, 免征契税及有关 规费,不重 复征收营业税;
    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特困企业,可采取抵贷返 租的办法,即经债权银行的 同意,将原有企业资产全部或部分抵偿给银行, 企业职工出资入股组建新企业,租回抵偿给 银行的资产,支付租赁费用;
    或 采用分立重组的办法,由企业职工以部分有效资产设立新企 业,并承担相应 债务。

    (十九)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 1.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前因企业减员而解除或职工本人 不与改制后企业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提前终止的,给予职工必要的经济补偿 金;
    原劳动合同因期满或按当事 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给予职工适当 的生活补助费。

    2.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

    此后其经济补偿 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 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 工作年限的经济 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劳动 合同终止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 延 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 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 限的生活补助费;
    职工劳动 合同终止时本人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 作年限的生 活补助费;

    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 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 助 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 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 计发。其中,在 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 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 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
    改制后国有资本全 部退出的企业,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 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 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 制后的企业承 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其退休后的社会 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 1 个月的工资, 工资 标准按改制前 12 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 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个人月平均 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2 倍;

    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 800 元的。均按 800 元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 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 1 个 月的标准工资,但 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

    本《意见》下发前,已安置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仍维持原 办法不变。

    4.改为股份制的企业,职工按规定享有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经本人同意, 可以作为入股 的股本金。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留用职工享有同等入股的权 利。

    5.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时,应根据职工分流安置的不同途径,办 理转换或终止劳 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并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按照不超 过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 3 倍的标准提取,由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等因 素计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企业改制时,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 订立有关协议。

    职工离岗退养期间, 企业按不低于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 准保障其基本生 活,并代为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费。改制为非 国有独资企业的,上述费用从原 企业国有资产中提留。对离岗退养职工,企 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7.改制时,下岗进中心的职工应一并解除劳动关系,但改制企业应继续履 行原企业再就业 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订立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职 工自愿解除协议并终止与企业劳 动关系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允 许一次性支付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剩余期间的基 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下岗职工在协议期限内, 达到离岗退养或协议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 应予 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改制后,新的下岗职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 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8.企业改制后,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为职工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

    离开改制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 老、医疗保险的接 续手续;
    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 老、 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

    工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职 限)与续缴年限累计计算,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 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 基本养老金。

    9.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5 至 6 级的伤 残职工,原则上由 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企业确实无法安排的,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企业破产政策及工伤职工的 待遇标准,从国有资产中一次性提取有关 费用,划给社会保险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发放。1 至 6 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 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 ,并终止与 企业的工伤保险关系。

    享受抚恤待遇供养遗属的生活费,配偶、父母按改制时计算到 75 周岁, 子女、弟妹计算到 18 周岁,从国有资产中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或原企 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

    10.改制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国 有资产(含土地 使用权)出售收入要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由省属集团 公司、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 资产经营机构调剂解决;
    仍有困难的由省属国 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11.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省属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要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 工作计划统筹 考虑。

    12.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制订妥善安置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实施方 案,提请职工 大会或职工 * 审议通过。

    (二十)降低改制成本。

    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收 费,以及办 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中发生的契税,予以免征;
    需要办 理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 易、公证、勘估、登记等有关手续的,各中介服 务机构要改进服务,并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 准的 40%收取费用;
    对需要办理 水、电、气、房产、土地、工商等登记、变更登记或过户手 续的,一律按工 本费收取;
    对改制后企业,在改制时已经过规范评估的、 原抵押物 价值未发 生变化的, 今后办理抵押贷款需有关机构出具抵押物价值认可书时, 有关机构 不得 再收取评估费用。

    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企业改革,从快、从简、从省地提供优质服务,不 得巧立名目变相 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改制负担。

    (二十一)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该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 用于支 持省属国有 企业改制,弥补省属国有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改制成本。资 金主要有:省财政专项 拨款;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售的部分收益;
    省财 政用于省属国有企业亏损补贴;
    省属国有企 业土地出让收益所缴纳的税费;

    省属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益的省集中部分等。

    (二十二)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

    成立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 组,组长由 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体改办、省经贸委、省委组织部、 省委政法委、省委政研室 、省 * 、省国资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 源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的负责同志组 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体 改办,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 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 属集团行业办也要充实加强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力量。

    省直有关部门、 省属各集团公司行业办要抓紧制订本部门、 本集团支持和 实施企业改革的 总体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国有资产授 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其下属企业 的改制方案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审批,报省 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其他省属国有企 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 门审核, 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报省国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备案。

    深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我见 :F271文献标识:A :1009-4202(xx)04-042-01 摘 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本文就对国企产权改革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 国有企业 产权 产权改革 国企改革的关键是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就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国企的经济行为,这将涉及到产权的问题。产权,是一个 * 范畴,不仅是财产权,还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的结合体。所谓“产权明晰”也就是指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在法律层面上、在观念上归属清晰。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岗、责、权、利以及相应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等机制清晰。这是衡量产权是否清晰最简单的标准。也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基础。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转变大体经历了以下不同的阶段:
    新中国建立后不久,由于战时根据地经济以及国际环境的原因,我国奉行 * 高度集权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物质资本和绝大部分人力资本投资由国家承担,企业的收益权和控制权由国家决定,企业的激励机制、资源配置机制、保险机制和约束机制在国家强制中进行。这种机制,在战时和危机阶段起到了非常正面的作用,但随着经济规模的壮大和国民生活环境的安定,生活和生产需求趋向个性化、多元化。产权关系的弊端开始显现,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资源配置不合理、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

    十一届 * 后,中国开始了国有企业改革之路。从80年代初至1987年,企业逐步推行利改税、拔改贷,允许企业实行包括奖金在内的浮动工资制。企业开始在分配环节有一定的自主权,员工生产积极性和企业生产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由于宏观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在企业层次着手,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988年至xx年,国家开始实行“工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产权制度改革,1988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承包制促进了企业的经营效率的提高,但作用缺乏长久性,许多企业在实施承包过程中,注重短期利益,企业“内部人控制”盛行。国资局的设立未改变出资人角色缺失的状态,而出资人权利分散于各相关部门,形成“五龙治水”的局面,多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个企业发号施令,弊端甚多。

    xx年至今,十六大提出guo有资产管理的问题,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权利、职责和义务相统一的政策。这是建立和完善 * 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企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企业是经济实体,承担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责任,但从本质上讲,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其终极目标。国有企业是 * 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是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主要贡献者,按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当前国企深化改革的共识。

    纵观我国国企改革历程和国际上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共识,我以为国企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改革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体制,由现行的各级主管部门监管制改变为向各级人民 * 与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制度。这样有利于提高监管实效。从代理人监管转变为向人民代表负责,国有资产应作为国家预算支出的一部分,由各级人民 * 机构监管,减少在管理权分配中的腐败现象,避免由于监管经费而造成的牵制。

    2.国有资本必须人格化,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和国有资产的产权的物质客体两者的实际统一。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仅是企业建立自我积累机制,自我发展的前提。而且是企业爆发活力,促使财政增强实力,政府发挥客观间接调控力的唯一途径。

    3.坚持所有权多元化政策原则。具体来说,目前对国有企业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应从四个层面上进行:第一,进行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
    第二,实现国有产权的间接化,真正实现国家作为管理者和作为所有权身份之分离;
    第三,在国有经济必须涉足的领域,重新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属国企侧重的经营范围;
    第四,合理选择国有经济的经营方式。根据经营领域的性质,国有经济可以分别采取国有独资、国有民营、国家控制或参股的方式,只要条件许可,国有企业能够采取国有民营就尽可能不采取国家独资经营,能够采取控股经营或参股经营则尽可能不采取国有民营。因此,劳动者资产产权主体的实在性和国有资产产权客体的内在良性互动,这就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出路。

    4.着力打造大型化、综合化、国际化、竞争力强的国企“航母”。鼓励大型优势企业集中力量发展主业、突出主业、做强主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大型优势企业在突出主业的同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特别是控制产业链中定价和利益分配话语权环节,拓展发展空间。鼓励大型优势企业积极发展行业间优势互补的协作关系,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的合作,逐步形成以大型优势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产业化协作的产业组织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

    5.以完善企业激励机制为重点促进企业发展。一是通过增量资产奖股等有效形式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给予增量资产股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对经营管理层实施期权奖励,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推广至其它具备条件的公司。二是推动国有企业在更大范围内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市场配置,推动职业经理人制的普及、竞聘上岗,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评,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处罚或淘汰。建立择优录用、优胜劣汰的用工制度,优化劳动组织结构,按岗聘员,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建立和完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积极引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与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

    内容仅供参考

    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专题研讨发言材料篇4

    内部资料

    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

    第17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 2006年5月11日

    目 录

    领导讲话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建立健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李荣融:市场换技术换不来领先技术

    国资监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号)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号)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5号)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就《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七成央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 重大法律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国企改革中央企业重组进快速通道 国资委鼓励外资参与

    国资委年内将推资产经营公司

    其他信息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资本市场改革取得五大阶段性成果

    领导讲话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建立健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 李荣融

    (2006年4月28日)

      这次会议是推动中央企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刚才,宝钢和中石油的领导同志介绍了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情况,张德霖同志介绍了国外大公司的做法和启示。会前还专门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分六个专题进行了培训和交流,淑和同志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作了报告。通过培训和经验介绍,大家进一步提高了认识,开阔了视野,明确了方向,强化了责任,效果很好。下面,我结合会议的内容,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企业法制建设的成绩

      三年来,国资委和中央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依法建立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迈出了实质性步伐。2003年5月,国务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公布施行了《条例》,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与《条例》相配套,我们先后出台了15个规章和30多件规范性文件,并对现行257件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这对搞好企业清产核资、产权转让和业绩考核,完善企业选人用人与激励约束机制,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三年来,国资委帮助中央企业依法协调处理了大量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挽回或避免直接经济损失60多亿元。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正在抓紧起草,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以在中央重点骨干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标志,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从2004年4月开始,按照国资委提出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三年工作目标要求,中央企业积极推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到2005年底,53户中央企业中有29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54.7%;

    167户中央企业中有120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占71.9%;
    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超过了1万人。目前,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和法律案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走出去”和对外投融资等重要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咨询论证和审核把关得到加强,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纠纷案件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据对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9户中央企业调查统计,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审查合同120多万份,出具法律意见书3.9万件,合同标的额达4.7万亿元。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得到明显提升,有力地保障了企业各项经济活动依法进行。

      三是以建立健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提出为标志,企业运用法律手段服务保障和促进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迈上了一个新台阶。2004年下半年以来,在加强企业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下,一些中央企业根据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开始对法律风险防范进行了积极探索。2005年3月,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的成功举办,以及随后开展的对外专题交流培训和软课题研究等,对推动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企业风险防范中最基本的要求,引起了中央企业的普遍重视。一些中央企业积极探索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起了业务部门、法律部门和审计部门三道风险管理防线;
    有的企业从投资、销售、采购、大额资金支付等重要环节入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风险关键控制点;
    不少企业强化合同管理,制定并推广各类合同示范文本,避免了因合同条款违规违法引起的法律风险。目前,中央企业因自身违规失误导致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明显下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强化法治、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的做法已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这些成绩的取得,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央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付出了辛勤的努力。这次会议对中央企业十名优秀总法律顾问、十名优秀法律顾问、百名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和“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在此,我代表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向一万多名工作在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的同志们表示慰问!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一是一些涉及国有资产监管重点领域的立法还需加快研究论证,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理念还未完全确立,崇尚法治和追求创新的企业文化氛围尚未真正形成。三是法律风险防范还未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一些企业重大决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严,个别企业盲目决策、草率投资、违规进入高风险领域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中央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工作进展不平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专业化程度和水平亟待提高。这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二、充分认识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将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严。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中央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竞争环境变化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的扩大开放,中央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同时也使中央企业面临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机遇。面对竞争和机遇,中央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对中央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几年来,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央境外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已经达到 693户,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6299亿元,净资产2870亿元,所有者权益2264亿元,职工人数21万人,其中中方职工15万人。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困难,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因而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造成工作被动;
    另一方面是我们有的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中央企业要“走出去”,先要法律走出去,否则就要吃大亏。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巨大,分布面广,运营要求高,监管难度大。国资委成立三年来,收到中央企业请求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21件,涉及中央企业110多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从涉案企业看,80%发生在二级以下子企业,有的甚至发生在四、五级子企业,充分暴露出一些中央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结构不合理,资产配置链条过长,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从涉案标的额看,许多案值往往很大,有些案件一旦败诉,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就可能毁于一案,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这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但核心问题是:决策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须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据统计,近年来中央企业的涉案企业有三分之二没有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三分之一没有专职的法律顾问。有的企业虽然有内部法律顾问,但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没有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机制。所以,要保障中央企业庞大的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这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三)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企业竞争的实质,已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而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识产权。现代社会的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知识产权是密不可分的。从社会进步和企业竞争发展的角度看,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没有创新,知识产权就成了无源之水;
    知识产权是创新价值的载体,没有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就难以转化为现实的无形财产;
    法律是知识产权的屏障,没有法律,知识产权这种越来越重要的无形财产就失去了保护盾牌。由此可见,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仅仅拥有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还不能自动形成企业的财产权,也无法自动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只有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通过知识产权查询,使企业创新活动少走弯路,尽可能处在较高起点;
    通过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保护和鼓励技术进步;
    通过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投向市场的新产品,才能使创新成果真正转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这方面,我们中央企业还要努力。据国资委“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指南”课题组的问卷调查,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中有50%以上的企业主要产品及其工艺没有专利技术,40%以上的企业主要产品没有注册商标,在相当程度存在着“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

      中央企业做强做大,需要进一步加快国有重点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积极在国有独资企业开展董事会试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力度。落实这些改革任务,也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对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董事会试点提出了新的要求;
    企业重组上市,涉及大量的权利义务继承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遵守;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妥善处理分离人员的劳动关系等等。继续深化中央企业的改革,同样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总之,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适应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当前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中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快推进。

      三、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紧密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中央企业要着眼于改革发展全局,借鉴国外先进企业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务求实效。这里,我提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领导。

      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教育为先,制度为本,领导是关键。中央企业负责人都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要求的那样:“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要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形成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共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要求,使之真正成为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实际,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努力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程序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要把企业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法律审核把关,注意发挥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二)真正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必须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五五”普法规划中提出的要求:“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强化出资人对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国资委将抓紧制定出台《中央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在企业“走出去”之前做好法律论证工作。认真研究投资或贸易所在国的法律、WTO规则和有关国际条约,分析识别法律约束和限制,不断增强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打破发达国家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能力。要在企业改制重组中把好法律关。在重组上市、改制分流、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内部退养等各项改革工作中,一定要做到法律工作参与决策论证、制度安排、程序设计、方案审核和文件把关的全过程,依法界定和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的缺失而给企业带来隐患。要在企业自主创新中加强法律保护。中央企业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实施,建立健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市场营销、法律保护紧密结合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和实施机制,提高维权意识和水平,重视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依法解决企业在合资合作、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去年下半年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其中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这一专题明确由国资委牵头,淑和同志负责组织这项工作。国资委将通过企业专题研究,为中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工作指南,从而为中央企业率先成为拥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创造条件。

    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专题研讨发言材料篇5

    强化国资管理深化国企改革

    谢红生

    【期刊名称】《当代贵州》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密切相关.其最终目的,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创造更多社会财富和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总页数】2页(34-35)

    【关键词】

    【作者】谢红生

    【作者单位】贵阳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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