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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花范文网 > 实用范文 > 其他范文 >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精选推荐】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精选推荐】

    时间:2023-01-05 11:55:29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精选推荐】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3篇

    【篇一】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申请报吿书

    敬爱的学院‍的中国共产党组织:

      您们好!

      我,很小的时候,我就开始接受父辈及老一辈的教导,经常启示我将来一定要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他们都夸我是一个好孩子,连我的名字----振华,也是一位为建立共和国和巩固政权立下了丰功伟绩的老党员、老红军、率领部队解放桂中、剿匪广西的老司令员、老将军(柳州“地、市”第一任司令员)帮助起的,寓意着、鼓励着我有朝一日,做振兴中华的有用之栋材。当我渐渐的长大,通过了在小学和中学及高中‍的学习,加上‍平时的公益性服务社会中,我知道了和明白了什么是中国共产党,这样,我就坚定了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决心。

          因此,不管怎么样,我都要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作为一名的正在接受文化知识‍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大学生,使我对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加深。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的,是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在制定政策、路线、方针时都无不围绕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切实实地为人民群众谋求最大的福利;党员为人民群众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坚决把人民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

      经过了九十多年的实践,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多年来的历史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新的世纪中,我们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之为我----行动的指南针,使我们的现代化事业进入一个更加伟大的历史时期。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自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的一段时期内,中国受尽列强的凌辱,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只有中国共产党真正让中国人民在黑暗中找到光明,在绝望中找到希望,并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后在毛泽东同志的带领下,我国顺利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以其卓越的政治智慧,导演了中国的改革开放,使生产力迅速地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国际地位不断上升,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了人心,促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现在,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华民族势必以更强劲、更美好的姿态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以实现共产主义事业为最终目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行动指南,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政党。

          又因此,我要立志加入伟大的、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党组织,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我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思想核心,以忧人民之所忧,急人民之所急为座右铭,去指导我的行动,用我有限的智慧去为广大人民群众谋求福利,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当然,在不断追求思想进步的同时,我时刻铭记自己是一名学生,学习是我的天职,为人民服务也是思想锻炼的高尚体现。

          之前,在我的人生过程,有着许许多多的过程!特别是2002年6月,我参加了柳州市“新大地杯”六一美术大赛,作品“城市新貎”彩笔画,获得了二等奖,并上墙展出,受到好评!2004年10月19日,参加了由中国《少儿书画》杂志社、双龙杯全国少儿书画竞赛委员会举办的“双龙杯”全国少儿第十八届书法美术摄影大赛,作品以爱护自然,维护生态为题材的“鸟儿快跑”铅笔画,获得了“二等奖”,画艺“纪念奖”的殊荣,椐悉,参加此次竞赛的广西少年儿童才有两三位!我还被评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2013年度和2014年上半年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促进先进示范个人、我还曾是一名光荣的值得永远鼓励和激励我前进的国旗手、升旗手‍、护旗手‍、班级学习组长‍、舍长等‍!在以前和今后的学习中,我永远做老师最喜欢的学生之一,是班上的学习积极分子和数学代表,这些都表达了我是一名进步而向上的学生,所以,我一定要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请党组织打开这扇温暖如春的大门,接收我吧!

      本人,深知自己距离党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存在不少缺点和不足,如理论知识掌握还需继续扎实,政治素养还需继续修养等等。但是,本人诚实勤奋,自尊、自强、自爱等各方面的能力正在逐步提高。我也将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同学们的监督和帮助,坚持不懈地克服和弥补自己的不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争取早日加入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也希望在党支部的生活中能得到思想和政治觉悟上的进一步提高,个人综合素质也不断提高,得到全面的发展‍。

      如果,党组织批准了我的入党申请书,使我成为正式党员一分子‍,我一定会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时时刻刻为同学做榜样,严于律己,把本班和周围的学习环境带好,这,我还是有信心的,我相信我有这个能力和魅力。

      如果,党组织没有批准我的入党申请书,说明我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做得还是达不到党组织‍的要求。我一定不会灰心的,也不会自弃,我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加强文化学习,提高个人素质,直到达到党组织的要求为止,我相信我会做到的,也请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相信我。接纳我这个向往着党组织,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党员而热情且积极的人士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篇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

     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立.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列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出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 (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篇三】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组工干部体会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 (试行)》图解 (上)
    作者:
    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21年第08期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微话题栏目为您梳理要点。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原则、适用对象和职责分工 组织处理的概念和方式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组织处理工作的原则
    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委 (党组) 领导、分级负责 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规定》 适用对象
    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组织处理的职责分工
    党委 (党组) 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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