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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理论回顾、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

    时间:2023-01-16 20:20:14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赵廷辰

    中国银行研究院 北京 100818

    知识产权质押①知识产权适用于质押,而不能抵押。抵押对象以有形财产为主,质押包含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指出可质押的财产包括“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但在可抵押的财产中并无知识产权。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②见2010年8月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近年来,知识产权的内涵有所扩大,包括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域名权等均属于知识产权,但占比很低,而且尚未广泛用于质押融资。。我国作为无形资产存量大国,专利、商标注册量已位居世界前列,而且我国间接融资实力雄厚,银行抵质押贷款始终在社会融资中发挥主导作用。在高质量发展大趋势下,为支持科创企业成长,我国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景可期。

    自20世纪后期以来,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在主要发达经济体蓬勃兴起并席卷全球,无形资产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大。无形资产是指除有形资产外,能够创造未来产出与消费的资产。本文借鉴卡罗尔·科拉多(Carol Corrado)等人的研究,将无形资产划分为3大类12小类③201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中提出,“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该定义主要用于会计准则操作,与Corrado定义相比范围较窄。(见表1)。

    表1 无形资产分类

    无形资产在发达国家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无形资产投资增速已明显超过有形资产。根据Corrado(2013)的估算,1995—2007年,欧盟15国有形资产年平均投资占GDP比例仅提高了0.7个百分点,而无形资产年平均投资占比则提升了20.8个百分点。美国更为明显,其有形资产投资占比下降了9个百分点,无形资产投资则上升了33个百分点(见表2)。第二,无形资产已在提振劳动生产率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美国、法国、荷兰、芬兰等国,1995—2007年间无形资产对于劳动生产率提升的贡献已超过有形资产(见表3)。

    表2 1995—2007年欧美主要国家有形、无形资产投资占GDP比例变化(%)

    表3 1995—2007年欧美主要国家劳动生产率提升因素分解(%)

    实体经济的深刻变革,要求金融业随之转型。传统的金融体系主要服务于有形资产的投资与生产,重视财务报表和有形资产抵押。知识经济来临后,科创企业、中小企业作为无形资产投资与生产的主体,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各国普遍面临应怎样更好地为缺乏有形资产抵押的科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科创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难题。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日益得到各国关注。大部分无形资产被注册或自动成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获得法律保护。例如,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局的调查,英国41%的研发成果(R&D)可获得专利保护,软件、设计、品牌、艺术原创等无形资产基本均可获得相应知识产权保护(见表4)。一旦无形资产成为官方认可的知识产权,便具备了交易、质押的条件,进而可被用于融资。知识产权是许多科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科创企业所拥有的主要资产,在股权融资不能充分满足企业需求的情况下,各国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寄予了更高期待。

    表4 英国无形资产得到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无形资产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产物,科技创新过程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试错。因此科技创新具有两个鲜明特征。一是创新成功前,科创企业需先承担大量费用。例如,研发人员薪资、研发设备与原材料成本等,试错耗时越长、次数越多,成本越高。二是能否成功的不确定性极高。科技创新是在竭力突破人类认知边界,历史经验难以保证实验能否最终成功,也难以预测进行多少次实验才能成功。

    因此,科创企业非常需要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一是帮助企业承担研发费用,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往往资金紧缺,在经营、研发中迫切需要融资(罗文波,2020;
    王硕,2021)。二是帮助企业分担研发风险,多方共同出资推动创新,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于企业,减小企业主及其科研人员在创新时的顾虑。

    但是,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时面临两大“信息不对称”的挑战。企业比金融机构更了解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这被称为银企“信息不对称”(Akerlof,1970)。融资前,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判断企业未来能否盈利、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融资后,金融机构无法深入监督企业经营状况,可能引发某些企业出现“道德风险”,例如企业主未将资金用于生产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对银行却谎称经营失败,损害银行利益。因此,针对一些信息不对称比较严重的行业或领域,银行可能会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而恰恰是科创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尤其严重。在融资前,金融机构很难透彻理解科创企业的市场前景、前沿技术、商业模式④例如,2000年腾讯公司急需资金扩充服务器,但被多家投资机构拒绝。时任深圳赛格电子副总经理靳海涛后来回忆说:“马化腾找了我们好几次,那个时候也没有投。没有投的原因是什么呢?这玩意儿看不明白。当年如果投了,起码增值几千倍。”(参见《中国创投简史》)。可想而知,电子公司副总经理尚且“看不明白”,当时金融机构对腾讯更是不敢贸然投资。,而且企业一般不愿对外披露创新想法和技术细节,以免被竞争对手知悉(Bhattacharya et al.,1983),这更使得外界不易了解科创企业;
    在融资后,由于科技创新本身就需大量试错,而创新成果又是一种无形的知识,金融机构难以监督企业是否切实将资金投入研发和经营。

    为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了一套授信和风控方式。例如,银行会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以判断其真实经营状况,尤其重视考察企业财务报表;
    银行还会进行贷后管理来监督企业不当经营行为,尤其重视企业抵质押或担保。这种方式在面对传统行业客户时较为有效,但面对科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科创企业时往往失灵。一方面,科创企业即使过去几年经营亏损⑤科创企业亏损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也可能因为过去几年连续有较多研发支出。在现行会计制度下,如果企业投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分多年计提资产减值,会较为平滑地对未来每一年的利润都产生一定影响,但如果企业投资于内部研发,一般被视为经营费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被计入资产。从现行会计原则来看,这样处理较为稳健,因为尚不能确定研发投入未来能否带来营业收入,但会使得当年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成本,显著压缩当年利润。,未来完全可能爆炸式成长,因此其历史财务数据参考价值不大。不能满足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是导致过去我国多家优秀高科技公司不能在国内上市的主要原因之一,这说明对传统企业的风控方式难以照搬至高科技企业。另一方面,科创企业往往轻资产运作,耗费了大量人力和原材料后产生了无形的智力成果,融资时缺乏抵质押。这些情况并不是我国独有的,Dietmar Harhoff(2009)研究显示,在欧美国家由于缺乏实物抵押和业绩记录,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同样面临明显的融资约束。

    概括来看,金融业为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支持创新经济,可以有这样几种破局思路:第一,发展专业化股权投资机构。以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为代表的股权投资机构,所受监管考核压力较弱,且具备较为灵活的薪资激励机制,能够招募更多兼具专业技术经验、实业工作背景及金融财务知识的复合型投研人员,从而较好把握技术发展方向和企业真实风险。投资入股后,投资机构可派人员担任科创企业董事(甚至董事长)参与公司治理,从而对企业经营发展形成有效监督和引导。但股权投资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需建立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之上,否则投资资金没有有效退出渠道,投资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就会失去土壤。第二,政府引导金融投资。政府通过设立科技园区招商引资、组建专家评审团队挑选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或政策性金融支持等途径,获取科创企业的一部分信息,金融机构跟随投资相关科创企业,等同于借力政府的信息优势。在投资后,由于企业希望维持税收减免、财政补贴、荣誉称号等政策红利,有动力规范经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监督成本。但政府财政预算有限,并且政府同样不能全面了解企业信息,难以准确预判技术发展趋势和企业前景。第三,知识产权也可成为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又一有力抓手。一方面,知识产权可体现为证书、产品说明等图文载体,将企业研发能力这一看不见、摸不着的“软信息”变为银行能够处理的数据、文字等“硬信息”,对银行了解企业的研发能力及判断未来盈利具有重要作用(Harhoff,2009)。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要求当企业经营不善或研发失败时出售其知识产权,这既能形成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有力约束,又可缓释金融机构风险。

    在国外,知识产权已在对科创企业的股权和债权融资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股权融资方面,股权投资人需对整个科创企业进行估值,但对于小微企业,投资人往往也会关注其知识产权情况。对于面向初创期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Brassel et al.(2013)研究发现,由于企业规模太小,知识产权很可能是其唯一可供天使投资人客观评估的资产。对于面向成长期企业的风险投资,Honen(2014)通过研究580多家美国生物技术公司的数据,发现科创企业拥有专利的情况在帮助其获取风险投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首轮融资中作用格外明显,平均来看,持有专利使融资金额提高了63万美元。

    债权融资方面,基于知识产权的债权融资主要有两种。一是知识产权支持贷款(IP-Backed Lending)。即直接将知识产权质押,或以知识产权产生的未来许可使用费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Amable et al.(2010)认为专利质押贷款对创新和增长具有积极作用。二是知识产权的资产证券化(IPBacked Securitisation)。例如,1997年音乐家大卫·鲍伊(David Bowie)曾基于他过去25张唱片的未来收入现金流发行了5500万美元的“鲍伊债券”。一般而言,以银行融资为主的国家可更多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而具有发达债券市场的国家则可更多采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

    一般认为,股权融资比债权融资更适宜于支持科创企业,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在债权融资中虽然承担了高风险,但未能充分分享科创企业的高收益,可能使其积极性不足。但这只是基于金融机构的视角,如果从科创企业的视角来看,债权融资却可能更具吸引力。例如,Amit(1990)研究发现,能力较弱的创业家更倾向于引入VC股权投资,即使这会导致VC介入公司经营并分享利润;
    而能力强的创业家则不愿意接受VC股权投资,他们不希望与VC分享公司的控制权和未来收益。这一研究说明,股权融资不是“万灵药”,越是对自身未来前景有信心的好企业,可能越对股权融资心存顾虑,便更倾向于债权融资。实践中,由风险投资机构(VC)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主导的股权融资的确为美国科创企业成长提供了强劲动力,但这是建立在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基础上的,而且即便是在欧美国家,风险投资也往往只能满足一小部分具有极强成长爆发力的初创企业的需求,更多中小科创企业仍面临融资障碍。

    (一)美国: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

    早在19世纪末,专利质押融资已在美国出现。当时美国经济高速增长,出现了一大批以爱迪生、莱特兄弟、贝尔等为代表的杰出发明家,基于专利的交易、评估和融资也蓬勃涌现。1952年,美国颁布《统一商法典》(UCC),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了担保抵质押交易的具体做法,促进了各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1953年,美国通过《小企业法》,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允许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向小企业发放贷款。20世纪90年代后期,全球化发展助长了美国产业的空心化,“美国研发、贴牌+中国制造”的国际分工模式导致美国公司的有形资产占比不断降低,知识产权质押开始在融资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以硅谷银行为代表的科技银行,在为科创企业发放风险贷款(Venture Debt)时允许对方以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逐渐成为主力,这类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等方面所面临的监管较少,能够先于大型银行在过去鲜有涉足的领域采取创新信贷方法。一方面,已被市场证明可为企业带来持续收益的知识产权,不难被金融机构接受为有效质押物。金融机构会对企业展开比传统贷款业务更为严格的尽职调查,并主动向企业指明可用于融资的知识产权组合。企业甚至可在只使用这些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而不提供其他担保的情况下便能获得贷款。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采取了多项风险防控措施,如一般会执行明显偏低的贷款估值比率,通常只有20%—30%,即企业只能获得等价于知识产权估值20%—30%金额的贷款。即使某专利仍有20年的有效期,金融机构一般也只会根据其未来3—4年的现金流来发放中短期贷款。此外,金融机构还要求在债务清算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Loumioti(2011)实证研究了1996—2005年间美国1415笔有担保银团贷款的数据,得出了五个结论。第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美国银团贷款市场中的占比明显提升。1997年,只有11%的银团贷款使用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到2005年该比例已达24%。第二,使用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平均可使贷款金额增加约18%。第三,与有形资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利率平均高出74个基点。可见虽然金融机构花费更大成本进行了尽职调查,但可获取利率溢价作为补偿。第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量并不比有形资产抵押贷款差。第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多发生于拥有较多成熟知识产权的大中型企业。从调查样本数据来看,企业总资产平均为17亿美元,其中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规模达2.72亿美元,企业平均拥有62项专利、9个商标和5个著作权,平均可获得2.32亿美元质押贷款。

    美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发展壮大,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得以发展的基础。美国每年产生大量的公司投资、重组、并购,以及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所得税、遗产税或赠与税的缴纳,都会涉及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和交易,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成长创造了肥沃的土壤。其司法部门每年处理大量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评估师需出庭以评估结果作为证词,这有助于评估师提升专业素质、树立行业信誉。美国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业务的机构不在少数,有些已具备了较大国际影响力。例如Ocean Tomo公司以组织知识产权大型现场拍卖而著称,其对卖家提供的专利进行初筛然后送专业机构评估。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交易和风控机制,到2018年累计交易金额超过7.5亿美元。2018年,Ocean Tomo还成立了线上交易平台Ocean Tomo Bid-Ask Market(OTBA)。传统的知识产权交易一般由买卖双方私下沟通,交易信息透明性很差,而OTBA披露了2018年以后多笔市场交易(无论是否由OTBA参与)的历史信息,增强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透明性。买家可在线看到单个专利、专利组合及相似专利的交易活跃度和竞标价差,降低了交易成本,并有利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⑥此前成立的芝加哥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IPXI),同样试图创造一个开放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交易中发现专利价格,使交易信息更为透明。。又如高智发明(Intellectual Venture)公司,该公司类似于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其投资对象不是企业,而是研发。高智发明首先寻找有研发潜力的企业或机构,通过谈判了解某个研发项目的信息,再由技术专家判断研发前景,以此决定是否投资支持。研发成功后,高智发明会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取得专利经营权(也可直接收购现有专利),再利用其全球化的公司网络寻找合适的企业并授权其使用专利,最后与专利发明人按比例分享专利使用费。针对未来5—10年的技术发展趋势,高智发明在信息技术、生物医疗、材料科学等前沿领域积累了数万件专利。这一运营模式既为技术研发提供了资金支持,又强化了发明人与市场的连接,提升了专利的商业转化率。

    以这些机构为代表,美国在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及撮合等方面形成了完善的产业链,有力支持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较快成长。一是知识产权估值相对准确。金融机构在估值时,可咨询Ocean Tomo或Intellectual Venture等公司的专业评估意见,甚至可从相关公司中聘用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进入金融机构从事质押贷款评估工作,也可查询OTBA或IPXI交易所发布的近似知识产权的成交价格和信息作为估值参考。二是知识产权处置渠道更为丰富。若债务人违约,金融机构获得知识产权后,既可以定向咨询Intellectual Venture等公司是否愿意收购相关知识产权,也可进入OTBA或IPXI交易所参加公开市场买卖,还可参与Ocean Tomo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借助该公司的宣传渠道和客户资源提升撮合交易的成功率。

    (二)英国:向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风险更低

    近年来,英国官方多次发声支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2013年时任英国商务大臣文斯·凯布尔(Vince Cable)在伦敦举行的知识产权联盟(Alliance for IP)会议上表示知识产权尚未得到银行业关注,未来政府将研究如何更好地支持创业者和拥有丰富知识产权的公司。2014年英国政府首次表态将促进金融机构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并使用其作为质押物发放贷款。2018年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与英国商业银行(British Business Bank,BBB)联合发布的报告认为,随着国民经济由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由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金融市场的效率正在逐渐降低,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知识产权局与英国商业银行的实证研究(2018)发现,拥有知识产权的公司信用风险更低。英国商业银行(BBB)是一家由英国政府拥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致力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2009年起,英国商业银行发起了一项“企业融资担保”计划(EFG),旨在为缺乏充足实物抵押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2009—2016年间,EFG合计支持了约30亿英镑的担保贷款。英国商业银行通过与英国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库进行匹配,发现担保贷款中约有17%提供给了至少拥有一项知识产权的企业。英国知识产权局与英国商业银行通过对这些贷款(这些贷款均由BBB提供担保,但并未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几个值得注意的结论:第一,无论是从违约率还是损失率来看,有知识产权的公司比无知识产权的公司风险更低。对于无知识产权的公司,违约率和损失率平均为16%和8%,而有知识产权的公司两个指标分别为10%和4%。第二,有专利的企业风险最低,其违约率和损失率分别只有6%和3%。第三,企业拥有商标或著作权也会使违约率和损失率有所下降。上述结果显示,总的来看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和还款能力,针对其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可能具有广阔前景。

    尽管如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英国的发展规模还较为有限。苏格兰皇家银行曾根据软件许可使用费开发了企业融资产品,除此之外的实践并不多见,可见银行业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一是英国知识产权相关配套产业发展滞后。据统计,英国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的人员数量不足600人,年度出具评估报告不足5000份,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无法形成完善产业链,评估准确性不佳,处置经验不足。二是英国官方(尤其是监管部门)引导金融业发展的意愿和能力不强,未能提供充分资源支持。监管部门不愿过多插手市场经营,知识产权局主要开展案例研究和推广宣传,帮助金融机构将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纳入其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当中,促使其在授信时更多考虑知识产权因素。

    (三)新加坡:政府力推但收效甚微

    2013年,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为期10年的知识产权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包含14项措施,其中一项是知识产权融资(IPFS)计划,旨在支持企业(外资企业同样可申请,只要注册地在新加坡即可)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新加坡政府为促进IPFS计划,采取了多项举措。一是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分担贷款风险。企业可向5家合作金融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IPFS计划将为金融机构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新加坡政府编列了总计1亿新加坡元的预算作为担保资金。二是指定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并提供评估补贴。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制定了评估准则,并选定了符合标准的评估人员,未经指定的其他人员不具备为企业参与IPFS计划提供评估服务的资格。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后,政府可补贴一部分评估成本。三是成立专门负责机构。IPFS计划由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下属机构ValueLab负责推进实施。

    与美、英两国政府相比,新加坡政府真正出台了政策规划与措施,较为周全地考虑了业务开展的难点,提供了相当数量的财政补贴。但从事后发展来看,政策效果较为一般。IPFS计划于2014年启动,到2016年才发出第一笔贷款,到2018年3月计划结束时,合计只发放了3笔贷款,金额均不超过1200万新加坡元。政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是,评估师数量不足、评估费用偏高(见表5),即使政府提供一定财政补贴,依然超出多数中小企业的承受范围。

    表5 新加坡IPFS计划知识产权评估费用

    (四)美国、英国、新加坡的国际经验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比较美国、英国、新加坡的经验与教训,至少有以下四点启示可供我国参考:

    1.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大方向是正确的。美国经验显示,即使没有政府支持,向大中型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然可能具有商业可持续性。英国经验显示,在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下,向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较低,这从侧面体现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具有可行性。

    2.提升知识产权配套服务产业发展水平是关键。美国、英国、新加坡均被认为在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位居世界前列,但为什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成效却截然不同?直接原因在于三国在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等领域的发展水平大相径庭。“评估难”“交易难”是各国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遍面临的瓶颈。美国知识产权服务产业较为发达,能以较低成本提供高效的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服务;
    而英国、新加坡的金融机构面临知识产权评估师较少、评估费用过高、交易渠道有限等问题,导致业务发展缓慢。

    3.经济体量和知识产权存量规模是基础。美国、英国、新加坡三国知识产权服务产业为何存在发展落差?根本原因在于三国经济体量不同、知识产权存量差距太大。相比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在评估、质押及交易等方面难度更大、数量更少。只有当知识产权存量达到较大规模,才能支撑起相对成熟的配套服务产业。美国知识产权存量长期稳居世界第一。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有效专利数量为例,2020年美国为334.85万件,而英国为68.22万件、新加坡为4.66万件,与美国相比存在数量级的差距(见表6)。这成为早在19世纪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便能在美国兴起,并在21世纪初发展成为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重要产业的根本原因。

    表6 主要国家有效专利存量(万件)

    4.各国监管体系尚不能完全适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为什么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主要由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来开展?关键原因是现行监管体系对受监管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了一定障碍,这正是传统金融体系难以为知识经济提供有效融资支持的一个典型例证。UKIPO和BBB(2018)指出,主要发达国家监管部门为哪些资产可成为贷款合格抵质押物制定了标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按当前标准难以成为合格质押物,因此银行发放贷款后即使获得了知识产权质押,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仍将被视为纯信用贷款,这将增大资本消耗,抬高贷款利率。此外,银行持有知识产权也将显著影响资本充足率。在传统业务中,当客户违约,银行在获得抵质押物(例如国债、房产等)所有权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变现,因此不会占用资本。但知识产权则有所不同,一是知识产权交易流程更为复杂,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成交;
    二是卖出知识产权不是唯一的变现方式,例如许可他人使用是一种主要的盈利手段。因此,如果大规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银行资产端会积累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按现行监管规定,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需在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无形资产,此时若银行资产端持有知识产权便会严重影响资本充足率。因此,不难理解欧美商业银行为何会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心存顾虑。

    在我国,无形资产同样已发挥重要作用。田侃等(2016)估算认为,2001—2012年间我国无形资产年均现价和不变价增长率分别为25.28%和21.81%,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30%。郑世林(2020)研究得到相似结果,认为中国无形资产存量从2000年的0.51万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13.31万亿元,年均增速为22.69%,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已达35.79%。

    在无形资产重要性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我国具备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科创企业融资的有利条件。一方面,随着无形资产加速积累,我国已成为位居全球前列的知识产权存量大国。根据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有效专利数,2020年我国有效专利存量已达305.78万件,仅次于美国(334.85万件),明显多于其他国家(见表6)。近年来我国无形资产(其中大多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年均保持20%以上的增速,这预示着未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规模仍具备快速扩张的潜力。另一方面,银行债权融资仍是我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主要途径。2021年,我国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仅为3.94%,股票市场发展仍有待完善,VC、PE等股权投资机构还难以完全承担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重任,相比之下,新增人民币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达63.6%,仍是社会融资的最大来源。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初具规模。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好知识产权这个抓手,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科创企业提供更大支持。

    (一)发展历程回顾

    第一阶段:2010年以前。1995年,我国颁布的《担保法》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用于质押。1996年,原国家专利局发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当时正值改革开放后我国兴起又一轮金融业改革,在国民对专利权、知识产权保护等概念尚不熟知的情况下,我国相关政策起步较早、前瞻性较强。然而,在此后的金融业改革大潮中,虽然新机构、新业务纷纷涌现,专利质押业务却几乎裹足不前。根据目前可查到的数据,当时全国一年质押的专利件数寥寥无几。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提出,政策性银行可以“按稳妥审慎原则”,经批准后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而对于商业银行则未提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只提出鼓励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在当时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度大、风险高,而我国银行业一方面刚经历了大规模的不良贷款处置,另一方面在经济高速增长中又不乏其他优质信贷资产,因此,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态度都非常谨慎。

    第二阶段:2010—2016年。2010年8月,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同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新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1996年出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自此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入了新阶段。2010年政策破冰的主要原因在于要扶持中小企业。当时刚刚经历全球金融危机,各项金融改革进入相对平稳期,对知识产权质押这样一项复杂创新业务,似乎宜继续采取保守态度,但实际上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冲击相对可控,对实体经济影响则较为严重,尤其是外贸需求萎缩后大量中小企业遭遇经营困难。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此后多部门出台支持政策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010年的知识产权质押支持政策便是其中一项。2014年,政策态度再次发生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明显加大。2014年,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明确提出了“科技金融”的表述,并提出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的意义已不再限于助力中小企业融资,而进一步上升至支持科技创新发展。2010—2016年间,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速迅猛,专利质押件数由2010年的每年约1000件增至2016年的每年10900件;
    2016年商标质押金额达到649.9亿元,相比2015年增长90%。

    第三阶段:2017年至今。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和中、美博弈的外部压力下,我国对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支持科创企业成长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201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要推广专利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2019年,银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提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重要性”。2020年以来,多个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文件,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翻开了新篇章。

    (二)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迅速,对支持中小微科创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1.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加速增长。随着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增强,专利商标质押金额增长明显提速。2018年,专利商标质押金额同比增速只有11.94%,而2020年、2021年均实现了40%以上的增长(见表7)。

    2.服务对象多为轻资产的中小微科创企业。2021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达到3098亿元(见表7),惠及企业1.5万家。其中,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贷款惠及企业1.1万家,占惠企总数的73.3%。

    表7 近年来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

    3.区域分布以科技创新活跃的发达地区为主。2021年,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陕西等8个被确定为全国首批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的省市,专利质押融资规模达到1765.5亿元,占全国比例达57%,且增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近20个百分点,未来占比有望继续提升。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专利为主,商标次之,著作权较少。总体来看,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占比超过六成,商标质押融资金额占比超过三成,其余为著作权质押融资。如图1所示,2017年三者占比分别为63%、32%和5%。

    图1 2017年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质押融资金额占比

    5.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纷纷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例如,中国银行推出“惠如愿·知惠贷”、中国人保推出“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推出“知融保”等。

    (三)存在问题

    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融资金额相对较低。2021年,虽然我国专利商标质押金额为3098亿元,达到历史新高,但仅占当年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9.23万亿元)的1.6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我国社会总融资的贡献度依然非常低。

    2.参与质押融资的专利和商标占比低。2021年,全国总计1.7万件专利和商标被用于质押融资。相比之下,当年全国(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存量达277.33万件,有效实用新型专利和有效外观设计专利合计超过1000万件,有效商标注册量更是超过3500万件。尽管并不是所有专利和商标都具备进行质押融资的价值,但整体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参与比例依然偏低。

    3.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仍存在较多限制。具体来看,一是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占比偏低,申请贷款往往还需房产、车辆等其他抵押物,完全使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比例相对较低。二是评估费用较高,显著增加了贷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总体来看,“价值低”“评估难”“变现难”是我国当前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三大障碍。随着业务发展,资本监管制度不能适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瓶颈也可能进一步凸显。

    (一)价值低

    只有具备一定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才可能撬动融资,并在贷款违约时有效发挥风险缓释功能。全球比较来看,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存量规模较大,但其中大量知识产权并不具备商业应用价值。以商业价值最高的发明专利为例,根据《国务院关于201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抽查的46.41万件高校和科研院所有效发明专利中,有3.88万件通过转让或许可等形式投入商业应用,占比约8.4%。商业价值偏低,导致我国真正能够应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数量大打折扣。这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相对较低造成的,也与某些制度性因素紧密相关。

    1.许多专利往往基于职称晋升、申请政府项目等原因,导致数量胜于质量。欧美国家一些中小企业不愿随意注册专利(会产生申请费和年费等成本),因此已注册的专利往往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无论用于交易或质押融资都较为抢手。而我国大量专利主要出于职称晋升、申请政府项目或者产品营销宣传等原因,专利交易同样基于类似目的,这种专利买卖一般被称为“证书交易”,专利本身商业价值严重不足。

    2.多种原因造成商标供给过剩,压低了市场平均价格。一些地方曾为了实施“商标战略”或打造“商标经济”,对当地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此外,一些机构和个人为牟利,恶意抢注并囤积知名企业或人物的商标,一些“商标大佬”个人名下可能拥有近万件商标。多年来全国商标数量快速攀升,并导致了严重浪费。据统计,我国商标闲置率超过30%,部分商标闲置率甚至可达50%。过量供给显著压低了商标市场价格,不利于交易和质押融资的开展。

    (二)评估难

    1.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客观上知识产权评估难度较大。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评估主要可使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成本法是指按照重置成本估算资产价值。但知识产权不同于实物资产,不能保证投入一定成本后必然能产生同样的智力成果,因此用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有较大局限性。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现值来评估资产价格,是当前主要采用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但实践中会遇到一系列困难。第一,知识产权难以与载体分割,不易独立估值。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中往往附着在产品、设备等载体之上,难以剥离后独立估算知识产权收益。第二,知识产权未来收益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一方面,从技术层面来看,因技术发展速度快,几年内原企业专利“护城河”便可能被攻破,这在高新技术领域屡见不鲜。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来看,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的法律风险非常复杂,本文仅作简要阐述。

    先看专利质押评估。首先,评估方应调查专利剩余有效年限。专利主要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规定,三者有效期分别为20年、10年和15年。其次,应评估专利的有效性,这点尤其重要。根据《专利法》,即使专利已被授予,经审查后仍可能被宣告无效。因此,评估方应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审查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材料,确保专利有效性。再次,应调研相关专利是否可能涉及侵权。当前有一类机构(一般被称为“专利流氓”)不从事实际生产,而专以囤积专利、商标,并起诉其他拥有近似知识产权的公司为主业,以赚取侵权赔偿费⑦波士顿大学的学者James Bessen(2011)研究指出,1990—2010年间,由“专利流氓”诉讼科技公司所导致的全球股市市值损失可能累计达到5000亿美元。。

    再看商标质押评估。首先,同样需评估商标是否可能涉及侵权。近年来通过起诉“山寨”厂商、冒牌商品而获取赔偿费,已成为一些知名大公司的一项重要收入。其次,需调查该商标是否为恶意抢注或批量申请。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力度,未来此类存量商标可能面临无法交易的风险。例如,2021年11月,黄某累计注册多件商标并意图陆续转让他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涉嫌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其多件商标转让申请被拒绝⑧参见2021年11月1日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公众号发布的《自然人黄小敏多件商标转让申请被拒》。。银行如接受了这类商标作为质押物,未来可能无法交易变现。

    2.缺乏准确的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参考。评估知识产权还可采用市场法,即根据近期成交近似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考虑差异性对价格的影响,然后确定估值。但目前我国专利和商标交易市场建设仍有较多不足,还难以为知识产权评估提供准确客观的价格参考。

    3.缺乏成熟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知识产权需懂财务、懂技术、懂市场、懂法律,专业性强,银行员工或不足以胜任,因此2010年财政部等六部委发文提出可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而,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同样不理想,难以满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快速发展的需求。

    一方面,行业发展相对滞后。资产评估行业规模小、集中度低,机构多而不强,评估师数量不足且增速慢。2020年我国资产评估师数量达4万人,平均每家机构仅有7.4名评估师。另一方面,独立性较弱,行业信誉仍有待建立。一是评估机构受委托人干扰,若评估机构拒绝其不当要求,委托人便以另寻其他机构作为威胁,损害了评估独立性;
    二是一些小机构无视职业操守和行业声誉,盲目压减评估环节,靠低价招揽客户,损坏了行业形象。

    (三)变现难

    如果企业违约,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应如何处置变现,是银行考虑的又一重要问题。知识产权变现方式主要有五种:一是投入生产,例如可通过作价出资的方式成为某公司股东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是授权使用,例如可授权其他企业使用专利并获得许可使用费;
    三是诉讼维权,例如前文提到的大公司维权行为;
    四是银行可再次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五是直接卖出知识产权。综合来看,商业银行不具备运营、管理知识产权的比较优势,最佳变现途径仍是直接卖出,但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仍有诸多不足。

    1.全国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数量繁多、定位不清、互不联通。2014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设立了多家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一些地方政府还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平台出台了补贴与奖励政策。各类平台的总量难以准确统计,但据报道仅长三角地区就一度有数十个可以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场所或平台,全国类似平台可能多达上百个。这些平台往往存在定位混淆、同质化竞争等问题,而且多数未实现相互联通,没有产生有较大影响力的市场或能反映整体趋势的价格指数。

    2.服务机构功能有待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流程复杂,交易信息透明度低,一般需要专业的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居中撮合并提供相关服务。当前,全国存在大量这类机构,但机构自身专业水平偏低,欠缺匹配知识产权供求双方需求、撮合高质量知识产权交易的经验和能力。此外,由于大量交易信息被服务机构垄断,一些服务机构在促进交易的同时,也出现了恶意炒作、低买高卖等市场乱象,扰乱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秩序。

    (四)监管制度尚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需求

    长期以来,经济金融体系主要服务于投资与生产有形资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系统的监管制度。但随着经济金融体系逐渐向投资与生产无形资产转型,监管制度也应随之调整。正如前文所述,当前监管制度尚不能完全适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需求,这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知识产权可能难以成为被监管认可的合格质押物,而且在处置变现过程中积压在银行资产端,也将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刚刚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在银行总资产中占比仍然较低,上述问题尚不显著,未来随着业务进一步发展壮大,困难便可能进一步凸显。

    (一)完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促进知识产权规范交易

    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和“评估难”,对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1.更新、完善相关法规。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是我国目前依然有效的行政层级最高的指导全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文件。当前知识产权交易的发展已出现了很大变化,建议相关部门应根据最新形势联合制定新的监管法规,对知识产权市场如何建设、如何监管等问题作出具有前瞻性的规定。

    2.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市场进行交易。制定明确门槛,对当前全国各类平台从信息披露、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运营等多方面进行考核,不达标的平台应予清退或整改,达标的平台全部纳入统一市场。统一市场在全国范围内打通知识产权交易的信息“孤岛”,可从中了解全国在售知识产权的产品属性、交易报价等。此外,统一平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的数据库联通,经相关授权后可从平台中查询知识产权的权属、许可使用、有无纠纷等信息,为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低成本获取官方信息的便利渠道。统一平台还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帮助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出售方(出质方)信用状况。交易或质押发生后,统一平台可直接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的登记流程。

    3.加大力度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对无资质专利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行为进行了治理。未来应进一步对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整顿,促使服务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市场集中度形成规模效应,提升服务机构的客户储备数量和撮合交易的能力。

    (二)加强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

    深入调研客户风险并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是金融业的核心工作。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须培养一批具备知识产权评估、定价能力的专业机构和个人。

    1.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指引。建议相关部门发布面向全社会覆盖各类知识产权的评估指引,借鉴欧美国家经验,为知识产权评估提供规范的统一操作流程和标准。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原有的“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基础上拓展完善,并研究商标、著作权等价值分析指标体系。

    2.强化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提高社会公信力。对于违背职业操守、违规开展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个人,除给予严格惩戒外,还可纳入“信用中国”等平台对社会公示,限制其未来开展业务。引导行业提升集中度,培育更多实力强、信誉好、规模大的全国性评估机构。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处于起步阶段,业务难以盈利,需要政府引导逐渐步入商业可持续发展轨道。此外,传统的监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开展形成了一定制约,但修改资本监管规定的时机并未成熟,监管部门可更具灵活性,以其他适当方式给予银行一定激励,以抵补监管政策对银行业务开展所产生的抑制效应。

    1.成立政策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专业配合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由财政部门提供资本金,央行提供再贷款支持。政策性机构主要业务包括:一是为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评估服务,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只需承担较低评估费用;
    二是当企业违约,银行取得质押知识产权所有权后,将其按照适当价格转移给政策性机构,由其专业开展作价入股、诉讼维权、许可使用、交易出售等业务,充分发掘知识产权收益。未来待市场发展壮大,政策性机构可逐步退出。

    2.探索知识产权成为央行货币政策合格质押品。可先开展试点,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银行以符合一定条件的知识产权向央行申请货币政策支持,满足银行资金需求。这有助于调动那些缺乏合格货币政策抵押品,但又更多面向中小型科创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再贷款的作用,为银行开展业务提供资金支持。

    3.发挥担保、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知识产权质押多发生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地方财政状况普遍良好。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支持政策性担保公司发挥政策性金融助力作用,积极对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保险公司可发挥银保联动优势,尤其是银行系保险公司在与母行协力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方面前景广阔。

    (四)商业银行加强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

    1.不断提升业务人员专业能力,完善业务机制。商业银行内部应形成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和市场化的薪酬制度,使员工收入与其自身能力和绩效挂钩,避免出现优秀人才流失。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质押相适应的机构设置、授信流程和风控体系。

    2.加强与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探索设立子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鉴于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风险较大,且可能严重消耗资本,商业银行可探索设立子公司(可与其他金融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资)专职开展业务,与母公司实现风险隔离。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就子公司应当如何与母公司并表计算问题,应及早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此外,银行还可探索将获得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对知识产权进行经营管理,银行作为受益人获得收益。这样既能减少资本消耗,又可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管理水平。

    (五)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迈向高质量发展

    取消各类刺激产生专利、商标的政策性因素,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专利数量应与职称评比、基金申请等功利目的脱钩,让专利的发明与交易回归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商业发展的本源。取消对注册商标的各类政策补贴,继续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市场乱象,规范商标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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