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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发布五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3-01-21 16:05:27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12 月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 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典型案例,涵盖了对公民征信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说,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导向,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也为今后的检察办案提供了指导。

    12 月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 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涵盖了对公民征信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导向。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说,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导向,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案例对部分法律适用问题重申或者明确了意见,强调诉源治理,也为今后的检察办案提供了指导。

    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 年7 月,最初主要是网络商业推广,后公司出现亏损。解某某、辛某某便决定出售公民信息牟利。

    2018 年1 月 至2019 年6月,解某某、辛某某雇佣吴某某、郝某、李某某等50 余人通过在网上刊登贷款广告、在公司的“点有钱”微信公众号设置贷款广告链接,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填写个人详细信息。然后,解某某、辛某某指使员工将上述信息上传到公司开发的“点有钱”APP,再通过在微信群收集、在“点有钱”微信公众号发放广告,获取银行、金融公司信贷员的姓名和手机号。通过与信贷员联系,吸引他们在APP 注册充值。信贷员充值后,解某某、辛某某等人在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信息以每条30 至150 元的价格出售给信贷员。

    解某某、辛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450 余万元。

    2019 年8 月5 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解某某等人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通过审查银行流水、业绩单等电子证据认定每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超过5 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解某某、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其余被告人系被雇佣,在犯罪中分工合作,实施信息上传、筛选、销售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020 年12 月11 日,昌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解某某、辛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一、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惩处。二、对客观上无法排重计算信息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

    李某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人员。2020 年6 至9 月,李某制作了一款可窃取手机照片的软件。用户下载安装该软件使用时,软件自动获取用户手机相册照片上传到李某搭建的服务器后台。李某将该软件在暗网某论坛售卖,卖得网站虚拟币30$。李某为炫耀技术,又将该软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布在某论坛供免费下载安装,窃取安装者手机照片1751 张,人脸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100 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2020 年9 月,李某用虚拟币在暗网论坛购买“社工库资料”并转存于网盘。2021 年2月,李某明知“社工库资料”含有户籍信息、车主信息等,仍将网盘链接分享到某QQ 群(150名成员)。经去除无效数据、合并去重后,该“社工库资料”包含公民个人信息8100 余万条。

    3 月9 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5 月28 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息数量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李某主观上无牟利目的,客观上未造成信息传播、扩散,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遂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8 月23 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时,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未对涉案8100 余万条信息的真实性核实确认等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司法鉴定中,去除无效信息、合并去重后,鉴定出有效个人信息8100 余万条,信息数量客观、真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且公安机关随机抽样验证部分个人信息,核实能够确认涉案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一、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二、人脸信息是具有不可更改性和唯一性的生物识别信息。要谨慎下载使用“颜值检测”等“趣味”软件,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2020 年,某公司针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研发了一款具备快速注册和人脸识别功能的APP。谢某获悉后,联系该公司表示可免费承接认证操作业务。2021 年4 至7 月,谢某先后组织杨某等10 人前往吉林、辽宁多地农村,使用该APP 对参保村民进行认证。

    其间,天津市宁河区的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与谢某联系,向谢某提供事先已经批量注册的百家号“白号”(未实名认证),由谢某等人借“新农保”认证之机采集村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人脸信息,将上述“白号”激活为具备发布功能和商业营销价值的实名认证账号,再向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出售。

    通过此种方式,李某甲、李某乙从谢某处购得账号1.9 万余个,连同从张某、刘某甲等人处非法获取的其他账号,在宁河区又向高某、刘某乙等20 余人出售。高某、刘某乙等人将所得账号再出售或者批量运营,致使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实名账号被多次转卖,被用于运营收益等。

    2021 年7 至11 月,上述人员被陆续抓获。经查,李某甲违法所得70 余万元,谢某等11人违法所得共计31 万余元,李某乙、刘某甲等26 人违法所得数千元至10 万余元不等。

    2021 年10 月29 日、12 月10 日,公安机关陆续将谢某、李某甲等38 人移送审查起诉。

    2021 年12 月14 日、2022年3 月9 日,宁河区人民检察院陆续将谢某、李某甲等36 人提起公诉。庭审中,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

    2022 年6 月8 日、21 日,法院认定,谢某、李某甲等36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谢某、李某甲等9 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对李某乙等27 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一、从严惩处,全面打击上下游犯罪。深挖上下游犯罪,从窃取源头到出售末端,全面排查、精准打击,方可彻底斩断犯罪链条。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注意分析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示风险、督促改进,及时堵塞社会治理漏洞,促进形成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合力。

    2020 年,陈某甲决定从事“私家侦探”活动,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可找人、查人,并注册“专业商务调查”微信号承揽业务。

    闵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搜索联系陈某甲,寻找离家出走的妻子郭某,并提供了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等。

    2021 年1 月、3 月,陈某甲先后两次将郭某的手机号码交给他人,由该人获得郭某的手机定位后反馈给陈某甲。陈某甲伙同于某等在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蹲点守候,确认郭某的具体位置并提供给闵某。

    2021 年6 月,闵某再次联系陈某甲要求帮助寻找其妻子。陈某甲又采取上述方法获得郭某的地址信息。陈某甲与于某、陈某乙驾车到柳林县,与闵某一起蹲点守候。被害人郭某出现后,陈某甲等三人驾车离开。同年6 月23 日,闵某将郭某杀害。

    经查,闵某先后支付陈某甲39500 元。陈某甲分给于某9000 元、陈某乙6000 元。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闵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陈某甲、于某、陈某乙虽不能认定为闵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陈某甲等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甲、于某、陈某乙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对三人作出批捕决定,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期间,陈某乙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庭审中,公诉人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指出,被告人通过采用手机定位、查看快递信息、蹲点守候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郭某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闵某,闵某据此信息将被害人郭某找到并杀害。根据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即属于此情形。

    法院最终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二、犯罪分子通过窃取、非法提供行踪轨迹信息牟取不法利益,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要注意提高对快递地址、手机号码、定位信息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吴某甲、吴某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营保健按摩中心,主要向产妇提供服务。吴某甲向南宁市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韦某提出,由韦某提供产妇信息,并承诺发展一名客户给韦某50 至60 元报酬,客户办卡消费则向韦某支付10%的提成。

    2018 年至2020 年6 月,韦某欺骗同事登录该医院“护士站”系统查询产妇信息拍照发给自己,或自行查询科室电脑“桂妇儿”系统产妇信息拍照,将照片发给吴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利用上述信息安排员工电话联系产妇发展客户。经查,韦某向吴某甲、吴某乙出售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产妇健康生理信息500 余条。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韦某非法获取、出售产妇公民个人信息数量500 余条,且韦某将其在履职中获得的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韦某等三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韦某等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期间,韦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公诉人指出,涉案信息有产妇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还涉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隐私信息,敏感程度高。韦某将在履职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出售给他人,不仅侵害孕产妇的个人权益,还危害了整个医疗体系的信用,依法应从重处罚。此外,吴某乙未直接参与获取信息,但与吴某甲共同出资购买信息,用于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韦某等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韦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一、依法打击行业“内鬼”内外勾连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对下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也应依法打击,实现全链条惩处。二、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医疗单位履行监管职责,预防和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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