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电子诉讼制度:意蕴、困境与应对
王晓桐,徐德臣
(1.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2.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
我国已经迎来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及互联网科技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当前,互联网科技正在全方位地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其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产业模式和交易习惯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诉讼领域亦是如此,主要表现之一是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民事电子诉讼制度日益受到实务界及理论界的关注。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电子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在线诉讼作出规定。学界一直存在“管理论”和“服务论”的论争:“管理论”主张建立“内部电子法院”,其目标是实现法院内部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
“服务论”贯彻电子诉讼的制度建构应当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旨在建立可以在方便的时间、地点为当事人和法律职业者提供司法服务的电子化法院。相对而言,“服务论”更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电子化的发展趋向。虽然我国法院内部信息化建设已经较为成熟,但全流程在线审理的电子法院、互联网法院仍处于起步阶段。
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首先就民事电子诉讼的本质进行梳理,以廓清其学理含义;
其次,对当下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梳理,以明晰其发展历程和现实困境;
最后,提出规范民事电子诉讼的相关建议,以保障民事电子诉讼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
人类社会正在步入“互联网+”时代,信息科技对民事司法程序的渗透已经不可避免。究其根源,乃是互联网技术具备的实时便捷效能满足了人民群众不断追求诉讼高效与公正的现实需要。就目前来看,国内外已经进行了诸多民事诉讼电子化的实践探索,互联网技术已然成为推动司法制度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实践见表1、表2。
表1 国外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学理含义
互联网技术正前所未有地融入民事诉讼程序,并日渐改变着民事诉讼的结构、方式和习惯。不过,时至今日,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依旧未能给出电子诉讼制度的确切定义。刘敏[1]采用列举式方法,将互联网技术融入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和执行阶段的网上立案、远程审判、网上证据交换、电子送达、网上执行等全部流程统称为民事电子诉讼。王福华[2]将民事电子诉讼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民事电子诉讼是一个统合性概念,包含“内部电子法院”与“外部电子法院”。“内部电子法院”即法院内部电子化建设,包括法院的办公自动化、电子化人力资源管理、电子财务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及审判绩效电子评价系统等;
“外部电子法院”即狭义的民事电子诉讼,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前程序、诉中程序及诉后程序中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的全部电子交往。可见,“内部电子法院”更侧重实现审判权的顺畅运作,“外部电子法院”更注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另外,陈铭聪[3]认为,民事电子诉讼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在特定互联网平台完成的包括法院、当事人之间的全部诉讼交流、文书送达、举证质证及诉讼费用缴纳等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张兴美[4]认为,民事电子诉讼与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是不同层面的概念,其是以诉讼为本源,依托互联网技术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交往方式实现网上诉讼的“线上再造”。
概而言之,上述有关民事电子诉讼的定义虽然着重强调互联网技术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但并未颠覆诉讼的本质。严格来说,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绝非线下至线上的简单转化,而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民事诉讼规则深度融合后服务于信息社会的新型诉讼形态。一言以蔽之,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出现和发展绝非偶然,其是互联网技术对社会生活全面渗透的必然产物和结果,更是整个民事司法体制的变革和创新[5]。
(二)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
在科技时代,民事电子诉讼已然“风靡”全球。就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功能而言,其至少在几个方面发挥着传统民事诉讼无可比拟的优势。
1.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案件跨区域日益普遍化,这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众所周知,当事人不仅希望法官能够公正断案,而且希冀快速化解纷争,回归安定的生活状态。“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是诉讼效率最基本的表现形式,而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是实现诉讼效率的最佳途径。民事诉讼电子化是智慧法院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必成为法院今后发展的重点。就民事电子诉讼制度而言,其突破传统诉讼亲历性的构造,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即可将诉求传送至法院,彰显了司法的高效与便捷。从司法实践看,一方面,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可以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完成诉讼,从而节省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必要支出。另一方面,互联网普及广、价格低廉,实践中许多法院已经设立网上立案、网上调解和在线庭审等平台,当事人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进行同步或异步的交流,从而大大节省往返时间、出庭时间等。一言以蔽之,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因往返于法院所形成的诉累,而且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满足社会公众对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需求。
2.有助于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2013年,在周强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后,人民法院工作路线就确定为“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并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6]。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提升司法透明度和优化司法资源科学配置”[7]已经成为当代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和权威的前提与基础,而实现司法公正必定要以人民群众显而易见的方式[8]。也就是说,法院审判既要在结果上实现公平正义,又要在形式上尽可能公开与透明。不可否认,相较于传统诉讼模式,民事电子诉讼制度能够显著提升诉讼效率,加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力度,有效保证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譬如,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与传统庭审记录方式相比,民事庭审录音录像最大限度体现直接言辞原则,其不仅能够提升庭审记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确保庭审程序顺畅进行,而且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9]。进一步而言,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对庭审笔录的内容存疑,则可以通过民事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查验、核对,以还原其真实意思表示。
3.有助于缓解法官的审判压力
21世纪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发生急剧变化,人口流动不断加大,进城务工和跨市经商变得愈加普遍。与此同时,用工制度和就业方式的转变使得人户分离和户口空挂现象常态化,被告住所不固定、被告怀有厌讼心理及原告恶意隐瞒致使被告住所错误等,导致诉讼文书的直接送达越来越难。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已然成为人们化解纷争的首要方式。特别是近年来因我国资本市场经济转型的加速,民间矛盾和社会冲突与日俱增,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见图1),“诉讼爆炸”的窘困日益凸显,法官不堪重负(1)2015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我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启动。。而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冲破了空间和地域的限制,不仅方便当事人、证人参与庭审,而且极大减轻了法官的审判负担。例如,面对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愈加困难的现实,可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因为电子送达主要依靠网络通信技术送达诉讼文书,能够快速完成送达任务。立法层面,《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均对电子送达程序作出规定。司法实践层面,杭州互联网法院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的全程在线审理模式,打破了传统送达惯例,将电子送达作为首要送达方式,以提高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10]。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3个互联网法院,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移动微法院”,2679个法院入驻在线调解平台,2995个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超过1.94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全国网络司法拍卖超过159万次,以及67%的案件可随案生成电子卷宗等[11],但是综合来看,目前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电子诉讼模式主要包括单元性和全局性两类。
(一)单元性电子诉讼模式
单元性电子诉讼模式指各地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的某个或某些环节融入电子信息技术的制度建设,其以单一阶段或众多单一阶段之集合为构建核心,具有单元性、板块式特点[12]。
1.立案阶段的电子化:网上立案
起诉立案的在线运营,“既是法院立案模式创新的制度尝试,又是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策略”[13]。当事人可以在线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这样不仅能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起诉负担,而且能有效保障其诉权。以2006年为界点,2006年之前,只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提供网上立案服务,此时网上立案发展十分缓慢,2006年以后,伴随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上立案日益受到实务界的重视。例如:2007年,东莞市中院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的,可以向法院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官网提出申请;
2008年,上海市公布《上海法院网上立案审查工作规则(试行)》;
2009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全面推行网上立案系统;
2015年,衢州市中院采用“线上登记+线下邮寄”的方式,当事人无须亲赴法院即可完成立案。广州、丽水、南京等许多城市的地方法院也先后探索立案阶段的电子化改革。的确,网上立案纾解了当事人由于诉讼材料准备不足、现场立案效率低下等需要屡次往返于法院的窘境,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14]。目前,全国多数法院已经开通网上立案服务平台,特别是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地区法院的网上立案起步较早,运用也更为广泛和成熟。
2.庭审阶段的电子化:在线庭审
在线庭审是电子诉讼建设的重心,也是民事诉讼中最具有革命性的变革。随着跨区域案件越来越多,为了使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参加诉讼,法院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电子诉讼平台创建了在线庭审模式。在线庭审,又称网上法庭、远程审判等,其重塑了程序参与、直接言辞和审判公开原则,使得法官、当事人无须在特定时期聚集于专门审判场所,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互联网和电子通信设备完成举证、质证、辩论和裁判等庭审活动的全程在线诉讼活动[15]。此外,证人也可以借助视听传输技术等在线方式“出庭”,进而有效缓解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难题。早在2007年,福建省沙县就通过QQ视频审理了一起跨国离婚案件。目前,随着杭州、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在线庭审进入全新发展阶段。特别是异步审理(3)《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将“异步审理”定义为:将涉网案件的各审判环节分布在法院的网上诉讼平台上,法官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的审理模式。《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试行)》将“异步审理”定义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自主选择时间登录平台,完成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接受询问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法院不再开庭审理,径行调解或判决的审理方式。方式的推出,引起了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实务界对异步审理持积极乐观态度,认为该模式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法官办案压力;
另一方面,理论界则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异步审理的质疑层出不穷[16]。诚然,异步审理是一种更为灵活的审理方式,对于跨时区、跨国际的案件有极大的帮助。但是,我们在看到异步审理优点的同时,也应看到其潜在的风险。总之,在线庭审能够使诉讼主体及时参与诉讼,不仅可极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且也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迅速解决民事纠纷。
3.送达阶段的电子化:电子送达
送达是法院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送达难”一直被视为困扰民事诉讼的几大难题之一。为了解决送达难的问题,电子送达制度应运而生。电子送达是为了弥补传统送达之局限性而产生的新型司法形态,是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通信途径向当事人告知或发送诉讼资料的行为,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17]。司法实践中,电子送达也是我国探索最早和最成熟的单元性电子诉讼模式。早在2000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就通过 E-mail 向远在湖南省衡阳市的被告送达了司法指令[18],这也是我国首例民事电子送达,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对电子送达作出规定。自此之后,我国各地方法院相继对电子送达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与尝试。例如:2015年广东法院推出全省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宁波市开通律师电子送达专用邮箱;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国统一电子送达平台作为改革重点;
2017年电子送达平台在全国四个试点法院正式运营。
(二)全局性电子诉讼模式
全局性电子诉讼模式指在诉讼全程融入互联网技术,旨在形成综合性与系统性的电子诉讼制度,具有全景式特征[19]。当前,全局性电子诉讼模式主要包括吉林电子法院模式、互联网法院模式和移动微法院模式三类。这三类典型的全局性电子诉讼模式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各自的特色和发展方向。
1.吉林电子法院模式
吉林电子法院模式是我国运作最早、最为典型的全局性电子诉讼模式。2015年6月19日,吉林电子法院正式运营,其依托互联网技术将诉讼流程由传统的人工操作转化到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实现了互联网技术与司法程序的完美耦合。从功能上看,吉林电子法院实现了起诉立案、证据交换、审前程序、开庭审理、结案执行及判后工作等全流程在线化。吉林电子法院对法官传统审案方式进行了革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诉讼困境。此外,吉林电子法院的在线庭审主要依托云会议系统进行(4)首先由法官完成网上庭审预定,其后诉讼参与人会收到一条包含有客户端下载地址和在线庭审邀请码的手机短信。,当事人通过会议号或者手机号码登录“云间客户端”,即可进入“庭审房间”参与庭审。
2.互联网法院模式
互联网法院是解决“涉网纠纷案件”的专门法院。迄今我国已经建立杭州、北京和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并进行了一系列诉讼程序与配套制度的探索。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在线诉讼时代的开启。毋庸置疑,作为中国乃至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独具特色。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创异步审理和司法区块链,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而且解决了电子数据的存储、认证问题,为远程在线审理打下坚实基础。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挂牌成立,两家互联网法院也进行了相应探索。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推出技术合成的仪式性法庭,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在线审理导致法庭仪式感丧失的弊端;
广州互联网法院建立“网通法链”电子证据平台,依托“智慧司法云”,联合政法系统、运营商、金融机构等50余家单位作为存证节点,为权利人提供24小时云端取证,保证电子数据的实时固定、存储,显著提升了在线审判的效率[20]。
3.移动微法院模式
就全局性民事诉讼电子化的发展趋势来看,移动微法院已经成为中国电子诉讼的重要方式之一。移动微法院最早于2018年由浙江省余姚市法院以先行试点的形式推出,其后在宁波市两级法院全面开展[21]。2019年3月,移动微法院正式升级为“中国移动微法院”,至2020年1月,其已实现全国各个省级区域的全覆盖。从便捷性看,移动微法院以微信小程序为访问端口,不仅无须下载相关程序软件、无须添加好友,而且保密性极强,十分便于诉讼。从适用范围看,移动微法院主要受理案情清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金额较小的简单民商事案件。从操作性看,移动微法院功能强大,其借助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实时音频交互等新型互联网技术,实现了民商事案件从立案至执行阶段的全程在线流转。从发展方面看,移动微法院是一个开放、灵活的系统,具有模块化、标准化、易升级、可推广的优势[22]。移动微法院采用模块式结构,一功能一模块的设计,大大便利后续开发利用,可以快速实现迭代升级和功能扩展。
民事电子诉讼制度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困境:一是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对传统民事诉讼基本法理带来较大冲击;
二是民事电子诉讼适用的案件类型模糊、审判程序不明。
(一)民事电子诉讼冲击传统民事诉讼基本法理
相较于传统诉讼方式,民事电子诉讼具备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和便捷民众诉讼等显著优势。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虚拟庭审环境并不总是带来进步,也会对诉讼法理造成冲击。
1.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对直接言辞原则带来挑战
直接言辞原则即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前者要求法官必须从头到尾亲自审理整个案件,后者强调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以言辞的形式完成整个诉讼流程[23]。在传统庭审中,直接言辞原则是通过特定、真实存在审判场所和面对面交流实现的。也就是说,各方当事人不仅能听到对方的声音,而且可以随时观察对方的表情和神态,以调整自身状态和攻防对策。从民事电子诉讼来看,电子化程序不会改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形式上确实改变了权利的行使方式,因为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视频传输技术、截图展示技术等即可在线完成诉讼。如此,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必然会减损言辞辩论的真实性,因为实践经验表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镜头面前作虚假陈述比在法官面前更加容易。由此可见,民事电子诉讼虽能摆脱空间、地域的限制,使远在万里以外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庭审,但法官始终无法像在传统审判场合一样直接接触证据,当事人也无法及时准确观察对方的举止神态。长此以往,囿于互联网技术的固有缺陷,法院采用电子化手段推进诉讼程序时,势必会减损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法官对于事实层面的判断,甚至动摇民事诉讼追求妥当且公正裁判的价值理念。
2.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减损了审判公开原则
就我国民事诉讼而言,审判公开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形外,依法应将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向社会公开[24]。审判公开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审判公开可以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在传统审判公开方式下,社会公众不仅可以到法院旁听和观摩案件的审理情况,而且能够查阅相关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民事电子诉讼境况下,案件的审理需要借助互联网和电子诉讼平台,审判公开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见,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对社会公众参与庭审旁听造成冲击。一方面,通过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势必会增加社会公众到法院旁听案件的难度。尤其是在一些只有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见的在线庭审中,普通公众即使到达法庭,也很难真正参与旁听。另一方面,由于技术设备、外部环境等因素,在线庭审已不再是传统审判直观式的剧场化形态,而是电子设备映射出的视频影像。基于上述阐述,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不仅在形式上减损了庭审对抗的紧张氛围,而且在实质上削弱了社会监督的效果,影响司法公正。
3.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弱化了诉讼的仪式感
诉讼是具有仪式感和表演性的活动,即庭审活动需要特定的环境和氛围。正如学者所言:“法律同宗教一样来源于仪式性,若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也就丧失其价值。”[25]一定意义上,庭审活动作为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也需要运用特定的仪式彰显其权威和尊严。自神明裁判时期,神的象征、露天广场、集体参与及火刑、水刑,一直到近现代,专门审判场所、法袍、法槌、假发及规范的诉讼程序,无一不体现浓厚的诉讼仪式感。在虚拟庭审环境下,诉讼的仪式感和庄严性难免遭受冲击。首先,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会削弱传统庭审中的国徽、着装、审判席位等标志性信息。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会选择在住所参与在线庭审,而安逸的生活环境与诉讼活动要求的庄严、肃穆相差甚远。其次,由于缺乏特定物理场所的制约,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比较恣意,如慵懒的坐姿或是不耐烦的答复等。最后,囿于电子程序的先天缺陷,法院采用在线方式推进诉讼程序时,法官实际掌控庭审纪律的难度势必加大。例如,线上审理过程中,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难以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来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推进。
(二)民事电子诉讼适用的范围不清
民事电子诉讼在各地法院的探索中面临的首要难题是民事电子诉讼适用的范围问题。由上文可知,民事电子诉讼包括单元性电子诉讼模式和全局性电子诉讼模式,前者可适用于所有案件,后者仅适用于部分案件。就现行司法实践来看,民事电子诉讼在适用的案件类型、审判程序等方面仍不甚明晰。
1.民事电子诉讼适用的案件类型模糊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均可适用在线诉讼方式解决。一如前文所析,民事电子诉讼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单元性电子诉讼模式作为传统诉讼的辅助工具可适用于全部案件当无疑义[26],而全局性电子诉讼模式涉及诉讼程序的全程网上流转,在一定程度上与直接言辞原则相背离,不可避免地减损当事人的程序权益,因而应有一定的边界。然而,从现行立法规定看,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无论是单元性电子诉讼模式还是全局性电子诉讼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该规定对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全面推广具有重大影响,但仍未对民事电子诉讼适用的案件类型作出详细划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全局性电子诉讼模式不加区分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那么必定难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甚至还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层面的判断,动摇法的安定性。以家事诉讼为例。家事案件涉及情感、伦理道德等非理性因素,不仅包括成年人之间的身份性争议和财产性争议,而且往往牵涉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实践中,如果离婚案件实行全程在线审理,则势必会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子女而言,很难通过在线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从而难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见,民事电子诉讼适用的案件类型模糊,不仅会减损当事人和相关利益人的权益,降低案件的实质正义价值,而且还可能影响民事纠纷的妥善解决。
2.民事电子诉讼适用的审判程序不明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都可适用在线诉讼方式。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上述审判程序具有一定共同特性,即对程序保障要求低且更注重诉讼效率,因而更适宜进行电子化运作。然而,从司法实践看,除上述审判程序以外,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也具有进行电子化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譬如,民事审前程序作为一审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其成本较高、内容烦琐,但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争议,因而适宜采用电子化手段(5)民事审前程序主要通过一系列文书送达和证据资料的提交来明确诉讼请求、整理证据和固定争议焦点。。其次,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再简化的改造,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它以诉讼效率为首要目标,与民事电子诉讼的价值取向不谋而合,因而具备电子化操作的可能性。然而,反观现行立法,民事审前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均未被明确是否可以采用在线诉讼方式。尽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第5款(6)《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第5款: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对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作出兜底式规定,但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且详尽的指引,从而限制了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推广适用。
为消弭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根本缺陷,保障民事电子诉讼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相关法规应对民事电子诉讼的程序保障、适用限度作出规定。
(一)完善民事电子诉讼的程序保障规则
为应对民事电子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基本法理带来的挑战,确立相应的诉讼真实性、公开性和仪式性保障规则刻不容缓。
1.民事电子诉讼的真实性保障规则
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对直接言辞原则存在减损,甚至还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层面的判断。因此,民事电子诉讼推行中首要的问题就是保证其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一,民事电子诉讼对言辞辩论的冲击并没有预想中的严重。随着VR、AR等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民事电子诉讼场域将会日益逼真,尤其是在线庭审的运营。在线庭审脱离物理场所的限制,但本质上仍是司法权行使的载体,其蕴含的司法权威依然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当然,在民事电子诉讼运行初期,因其对传统民事诉讼法理带来较大冲击,可能使得部分当事人感到难以适应甚至无从下手。不可否认的是,民事电子诉讼并未彻底颠覆直接言辞原则的内在机制,或者说,它只是直接言辞原则的一种减轻适用。而且,随着语音、视频同步传输技术和电子诉讼系统的逐渐完善及法官计算机操作能力的提升,直接言辞原则在民事电子诉讼适用中的消减将会日益缩小。如此,就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而言,首要的是在法律上作出应对,因为现行民事诉讼规则已经难以满足电子诉讼适用中当事人程序权益的保障需求,而这一问题只有立法才能解决,司法解释的效果甚微[27]。具体来说,可制定专门的电子诉讼特别程序规则。一方面,将目前已经比较成熟、实践证明可行的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一些做法纳入该规则之中。另一方面,对于某些仍需通过实践检验的问题,可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比如,该规则可明确法官应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审理案件,尊重、重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当事人在在线诉讼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以缩小“屏对屏”带来的陌生感与疏离感。
第二,民事电子诉讼不会对案件事实判断造成根本性的冲击。众所周知,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民事电子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来自互联网的电子数据和电子化证据。电子化证据主要指将传统证据资料转换为电子化文件,如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经过拍照、扫描等转化为图片、扫描件等再经由互联网传送至电子诉讼平台的证据[28]。可见,电子化证据并未改变传统证据的本质,只是一种线下至线上的形态转换,但囿于互联网技术的局限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仍遭到诸多质疑。为消弭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固有缺陷,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推进应借鉴域外立法,建立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以满足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需要。一方面,细化《民事诉讼法》,增加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明确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各地法院应加强司法联盟链电子证据平台的运用。联盟链是区块链的一种存在形式,具备数据开放、效率优先和安全隐私保护等特点,一般建立在相互熟悉的组织之间,系统内部需要严格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通过司法联盟链可以实现大型平台数据的直接区块链存证,从而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采性。
2.民事电子诉讼的公开性保障规则
如前所述,因在线庭审的封闭性,法院采用电子化手段推进诉讼程序时,普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经常难以保障。因此,在发挥线上制度审理优势的同时,亟须确立民事电子诉讼的公开性保障规则,使其符合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
第一,打造和完善统一的电子诉讼平台,为普通公众参与在线旁听提供可靠支撑。虽然2021年《民事诉讼法》对“线上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作出“等效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线上民事诉讼与线下民事诉讼还不能完全等同(7)《民事诉讼法》第16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如上文所述,通过全程在线方式处理的案件不适宜采用传统线下庭审旁听模式。因为在传统诉讼中,如果社会公众参与庭审旁听,需要本人先提出申请,然后再亲自前往法庭参与旁听案件审理的活动。可见,此种旁听模式已经难以与在线庭审相契合,甚至还会增加法院的财政支出。如此,为消弭在线旁听的缺陷,我国应建立统一的电子诉讼平台,完善相关电子诉讼系统,为普通公众参与线上旁听创建专属的“线上通道”。
第二,将民事庭审录音录像档案公开和庭审直播作为公众参与在线庭审的配套制度。具体来说,民事庭审录音录像是人民法院通过数字化法庭系统,全程、同步录制庭审活动的视频影像,其不仅能够完整、真实记录庭审全过程,最大限度体现直接言辞原则,而且是法院诉讼档案公开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1条的相关规定,目前仅有“当事人、辩护律师及诉讼代理人”可以获得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相关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均被排除在外。尽管该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但不可避免地削弱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降低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因此,为了顺应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以更好地维系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可修订上述规定,即将申请公开的主体范围扩大至一般社会公众。这样一来,不仅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庭审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而且能纾解在线庭审公开性不足的难题。庭审直播是互联网时代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关键手段,也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实践中,庭审直播主要限于影响力较大的刑事案件,对于民事案件,各地法院往往进行选择性直播。基于此,可修改相关规定,调整为“适用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可全部实行庭审直播”,以扩大庭审直播的范围。如此,不仅扩大了司法公开的范围,提升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而且为在线庭审的公开提供了制度支撑。
3.民事电子诉讼的仪式性保障规则
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会削弱诉讼的仪式感和权威性,因为虚拟庭审必定难以达到传统物理审判场所的效果,甚至还会导致当事人的抵触和反感。因此,强化在线庭审的司法权威性和庄严性,确立相应的仪式性保障规则实有必要。
第一,强化民事电子诉讼“同意规则”的适用。2021年《民事诉讼法》除了确立“线上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还着重强调了“经当事人同意”的先决条件。目前线上民事诉讼与线下民事诉讼还无法彻底等同,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民事电子诉讼的启用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实有必要。再者,囿于电子程序的固有缺陷,在线诉讼活动必然存在一定不适,但必须考虑到,随着法律与高科技手段的日益完善,虚拟庭审空间在布局、装饰等方面与传统物理审判场所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小。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采取了通过技术合成具有浓厚仪式性法庭背景的做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在线庭审导致诉讼仪式感丧失的困境。鉴于此,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同时弥补诉讼仪式感丧失的缺陷,法官必须注重“同意规则”的适用,因为只有经过当事人的认可,使其理解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利弊,才能顺利推进诉讼进程,从而降低诉讼风险。
第二,在线下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为了维持正常的司法秩序,保证诉讼活动顺畅进行,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案外人可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等强制举措,然而在电子庭审中,在线出庭势必会脱离法院的实际控制,传统民事强制措施几乎难以满足法官维护法庭秩序的需要。据此,为推进电子诉讼程序迅速、高效运转,《民事诉讼法》应当对此有所回应,增加“民事电子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可采取相关技术性手段禁止其发言、陈述”的规定。
(二)明确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限度
民事电子诉讼作为与互联网时代发展相伴而生的产物,在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显得尤为必要。诚如上文所言,民事电子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因与传统民事诉讼基本法理相背离,将其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和程序显然难以实现,故应作衡平式考量。
1.在案件类型方面,应当考量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对于需要强化司法公开、注重诉讼效益的案件,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度就高;
对于保密性强、注重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案件,民事电子诉讼的适用度就低。根据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此类案件往往需要较强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加持。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1条第5款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适用在线庭审”。因此,基于国家利益和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考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适用民事电子诉讼,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适宜全程电子化。此外,离婚案件、商业秘密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这意味着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仍保留一定的处分权,法院可根据案情选择性地适用电子化。不过,离婚案件往往涉及身份关系、未成年子女利益及案外第三人权益,因而应以单元性电子化为主,如此方能妥善化解家庭纷争。
2.在程序方面,应当考量当事人程序保障与诉讼程序推进之间的关系。
审判程序越简单,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要求就越低,就越容易推进诉讼程序;
反之,审判程序越复杂,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要求就越高,就越难推进诉讼程序(8)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不管是在争议金额还是在案情方面,都比较简单,因而适宜进行电子化改革。但从现行立法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并未明确是否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小额纠纷,如小贷纠纷、物业费纠纷等,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涉案人数颇多,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难以彻底化解矛盾。据此,基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立法上可确立小额诉讼程序全程电子化倡导适用规则。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的程序保障要求较高,可规定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单元性还是全局性电子诉讼。另外,再审程序的设计原理、制度目的重在对已生效裁判进行纠错。为了定纷止争、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再审中应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再审程序不宜适用全程电子化。
第三次科技革命已经席卷而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通信技术对民事司法程序的渗透已经不可避免。在这场势不可当的信息化革命浪潮中,我们应当立足实践并以域外先进经验为借鉴,不断推进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向纵深发展。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核心就是妥善处理好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应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坚守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程序构造的基础上,不断融入互联网技术,以满足人民群众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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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刚才,XX同志对市政协机关20XX年工作进行了很好的总结,很精炼,很到位,可以感受到去年机关工作确实可圈可点。XX同志宣读了表彰决定,机关优秀人员代表、先进集体代...
【邓小平理论】 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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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区防汛防涝动员暨河长制工作推进会上讲话提纲【完整版】
区长,各位领导,同志们:汛期已经来临,我区城区防涝工作面临强大考验,形势不容乐观。年初,区城区防涝排渍指挥部已经召开专题调度会,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网格化管理机...
【马克思主义】 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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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镇作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XX镇作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省市区委深化作风建设的最新要求,突出重点推进干部效能提升,坚持不懈推动作风整治工作纵深发展,根据《关于印发《2...
【毛泽东思想】 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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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xx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实施方案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着力解...
【毛泽东思想】 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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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关于开展新一轮思想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通知(完整)
关于开展新一轮思想状况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各地开展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大摸底大排查情况上的批示要求和改革教育第二次调度会议精神,有针对性做好队伍教育管...
【三个代表】 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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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路养护中心主任典型事迹材料(完整文档)
“中心的工作就是心中的事业”——公路养护中心主任典型事迹材料**,男,1976年6月出生,1993年参加工作,2000年4月调入**区交通运输局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
【马克思主义】 日期:2024-03-17